投資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投資應注意的法律問題與東方公司海
外項目投資法律工作的建議
在參考國內海外投資案例基礎上,歸結出以下中國企業
進行海外投資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海外投資可分為實施前
和實施后兩大階段。實施前,主要包括前期調查、簽訂框架
協議、盡職調查、論證交易架構、實質洽談、內部審批等工
作。實施后,主要包括正式簽約、外部審批、交割、運營、
退出等工作。
實施前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
一、一定要充分做好前期調查
企業一般在商業和技術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可能只要一
眼就知道某項投資的經濟前景如何。但企業決策層在做出投
資決策時,往往“還未來得及”從法律方面對投資進行分析,
這是我們企業出現“為投資而投資,為收購而收購”現象的
主要原因之一。
為防止企業盲目投資,貿然進入陌生的國度,前期調查
在海外投資中顯得尤為必要。在法律方面,前期調查一般包
括東道國政治風險和法律環境調查。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通常包括東道國國有化、征收、匯兌限制、戰爭、
內亂以及東道國違約。根據伯爾尼協會(“BerneUnion”,
theInternationalUnionofCredit&InvestmentInsurers,
即“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人協會”)統計,匯兌限制和東道
國違約是近年政治風險中發生頻率比較高的風險種類。
防范政治風險是各國多邊、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
容。目前中國已與東盟簽訂了中國-東盟投資協定,與世界
上130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從國家層面就規避
政治風險給予中國企業一定的支持。中國企業也可以通過購
買政治風險保險、針對重大項目與東道國單獨簽訂穩定協
議、多元化融資以及引進東道國當地有實力的合作伙伴等方
式從企業層面規避政治風險。
2.法律環境
投資活動主要發生在東道國,因此,投資開始前,必須
了解東道國與投資相關的法律。
并以此為基礎,進一步進行投資可行性分析和確定交易
架構。
二、盡職調查是決定具體投資的基礎
盡職調查是由專業第三方機構對投資所涉及的股權、資
產、業務進行的商業、技術、財務和法律情況開展的全面、
詳盡調查,是進入投資實質談判的基礎。
不同的投資類型,盡職調查的內容亦不同。如簡單的股
權或資產收購,一般包括對目標股權、資產、業務的商業調
查、財務調查和法律調查,以確認目標股權、資產、業務的
財務、法律狀況以及商業可行性,發現潛在的財務、法律、
商業風險。而在資源類資產、基礎設施等投資中,往往還包
括資源評價和基礎設施技術可行性分析。
三、考慮好所采用的投資交易架構
在前期調查和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如果企業決定繼續投
資,還需要考慮投資擬采用的投資架構。
歐美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習慣于先在設立一個“特殊
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再由該特
殊目的公司對東道國進行投資。中國最先“走出去”的企業
進行海外投資時,因大多由歐美咨詢機構提供咨詢,也通常
采用這種投資架構。但是否應當采用這種投資架構,企業在
進行海外投資前,可綜合考慮:是否有利于企業保護和處置
其在東道國所擁有的投資權益;是否有利于企業繞開區域市
場壁壘,享受區域市場內部優惠;是否有利于全球稅負合理
分配;是否有利于資金合理利用;是否存在來自監管部
門的監管壓力等因素后根據個案而定。
如果采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架構成為必要,企業還要
考慮在何處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問題??紤]的因素通常包括
所得稅和預提稅等稅務成本、設立及維護特殊目的公司的成
本、匯兌限制以及本地資本市場發達程度和與世界主要資本
市場的融通程度等。
四、協調好投資項目干系人各方的利益
由于海外投資交易的復雜性,企業很難僅依靠自身力量
獨立完成一項海外投資,而是以企業為核心與相關方組成一
個緊密工作小組。例如,為獲得項目,企業一般會與一個與
東道國有著某種利害關系的機構或個人形成代理關系;為完
成交易,企業會委托投資銀行作為財務顧問,委托技術專業
機構負責技術可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財務調查,委托
律師事務所負責法律調查;為整合資源,企業會與其他投資
人進行合作“抱團出?!?。要完成投資,企業也需要在相關
方的協助下完成海外投資。例如,需要將投資實施的部分內
容分包給相關企業;需要從銀行金融機構獲得投資所需資
金;需要為投資購買政治風險保險等相關保險;需要從東道
國相關政府部門獲得投資許可,等等。
上述各方,各自負有不同的責任,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
是一個投資項目的干系人。企業進行海外投資,需要綜合考
慮各種因素,選擇實力雄厚、技術過硬、政治可靠的成員,
形成一個目標、行動一致的團隊,順利完成投資。
五、選擇好適用的法律
海外投資至少涉及兩個國家,通常涉及多方當事人和多
種法律文件。因此,在草擬相關法律文件的時候,必須要考
慮法律文件所適用的法律問題。
以企業在海外以BOT模式投資基礎設施為例,至少涉及
中國和東道國兩個國家,而涉及的法律關系和法律文件則如
下圖所示(圖略):
如此多的法律關系和法律文件,其所適用的法律可根據
習慣和企業需要作出不同安排,以達到規避對己不利的法律
規定、適用對己有利或對雙方公平的法律之目的。例如,股
東之間的協議,如果股東都是中國企業,因為股東對中國法
律最熟悉,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可能是最便利的選擇;特殊
目的公司與東道國政府簽訂的特許協議,東道國法律一般規
定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則沒有多余的選擇;設計、施工合
同,欠發達地區的法律可能不夠不健全,無法為設計、施工
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做出充分指引,可能選擇更為健全英格蘭
法律或者新加坡法律對各方更為公平;材料設備國際采購合
同,則適用業界公認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United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
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和國際商會貿易術
語,對各方都最為便利、公平。
投資實施后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
在投資實施前階段,企業通過前期調查、盡職調查,已
對投資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礙及風險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可通
過投資架構安排、合同約定以及法律選擇進行相應的規避處
理。但有些法律風險可能依然會發生,使投資變得不確定,
企業應對此有充分了解和心理準備,在前期調查中做出相應
安排的同時,根據個案提前組建好必要的團隊和應對方案。
一、政府許可
政府許可包括準入許可和運營許可。
準入許可,對中國企業而言,包括來自中國發改委、商
務部、國資委(但企業是國有企業時)以及外管局的對外投
資及用匯許可;包括東道國對該項投資的許可。而特定的投
資,可能還需要得到東道國反壟斷部門的批準。
運營許可,主要包括與投資活動相關的東道國政府的
各項許可,如企業設立、土地獲得、員工雇傭、設備材料進
出口、環境許可、建設許可、融資、外匯匯兌等。以環境許
可為例,在大多數國家開采自然資源,環境影響評估、環境
保護計劃以及持續的環境保護報告一般是取得開采自然資
源的環境許可的必要前提,根據經驗,這是一個費時費力的
過程。
二、法律變化
國家的法律總是不斷變化。有來自東道國內部的法律變
化,如厄瓜多爾2006年暴利稅法、印度尼西亞2009年新的
煤炭與礦產能源法、印度2009年新簽證政策等;也有來自
東道國外部的法律變化,如2010年美國、歐盟對伊朗的新
制裁法。
三、外部變化
將其歸納為除法律變化以外的其他外部因素變化。例
如,諸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這類的重大經濟環境變化;
中鋁收購力拓、武鋼收購澳大利亞RML中交易對象忽然變卦
的情形;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禁止向新加坡出口泥土和海
砂這樣的原材料緊缺或無法獲得的情況。
四、實際執行與法律規定不符
通過海外市場法律盡職調查,根據工作成果制定一個總
體海外項目投資手冊。將建立海外項目投資的工作流程標準
化、規范化。
三、建立海外項目投資管理制度
根據以上的工作成果,與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
合作,制定海外項目投資管理制度,以規范公司在海外市場
合法的運作。
本文發布于:2022-08-14 15:31: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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