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基于對中國留德法學博士學位論文的考察,可以簡要
回顧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法科學生留學德國的基本情況。四十
年來,中國法科學生留德數量不斷增加,在攻讀博士學位的專業
分布以及博士論文的選題方面有一定的規律可循,并且一定程度
上存在就讀學校集中以及博士論文指導教師集中的現象。中國留
德法學博士是中德法學學術交流的重要使者,其研究成果以德語
發表,惠及德語區讀者;其歸國后若從事學術研究,亦有機會將
其研究成果通過中文出版物傳播,對于中國相關法學學科視野的
拓展、知識的豐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對于中國留學生在
德攻讀法學博士學位期間以及歸國后重新融入國內學術圈所面臨
的困難的反思表明,有必要從個人與國家兩個層面深入思考如何
更好地利用留學德國的契機,培養中國的法律人才,并使之歸國
后更好地發揮才能。
關鍵詞:留學德國;法學博士學位論文;德國法;法教義學;留學國別主義
目錄
引言
一、博士論文基本情況分析
二、對于中德法學交流和發展的推動
三、對于個人求學以及學術積累的意義
四、展望
引言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的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各個部門法在回顧
其成長歷程時,都或多或少提及了域外法在這一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留學海外
的學者體無疑為中國與其他國家法律領域的溝通與交流構筑了橋梁。雖然可供
選擇留學的目的國家有多個,但因為清末以來中國法律繼受的傳統,德國對于很
多有志于學術的學人而言,有著巨大的吸引力。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國
法科留學生源源不斷地奔赴德國,希冀負笈歸來能夠為中國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
力量。那么,中國學人留學德國,對于德國加深對中國法的了解起到了怎樣的作
用?這些中國學人學成歸國之后,在中國法學發展和法治建設中發揮了什么作用?
展望未來,如何更好地利用中國學人留學德國的契機,推動中德法律領域的進一
步交流與中國法學的進一步發展?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筆者試圖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的畢業論文
進行一個初步考察,并以此為切入點,對于中國法科學生留學德國的情況進行一
個總結。為此,筆者共收集到中國留學生撰寫的法學博士論文302篇。因為數量
眾多,盡管使用多種收集方法,并得到多位留德法律界同行的幫助,但仍然難免
疏漏,對此表示抱歉的同時也期待讀者予以指正。特別是少量博士論文因為完全
不涉及中國法,尋起來比較困難,疏漏部分可能主要在這方面。
在對收集到的論文進行分析之前,有幾點需要說明。其一,本文討論的對象
只包括中國大陸留學生,這是因為學者進入中國大陸學術體制屬于少數,
而留德的學人對于我國臺灣地區法律的影響,則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個問
題,也非筆者研究能力所及。其二,在本文中,博士論文的年代以首次公開發表
的時間為準。一般博士學位的獲得早于論文發表,但博士學位的獲得時間有時無
法查。為了保證準確性,以發表時間為統計標準。博士學位的獲得與論文發表
在時間上的遲滯一般在半年左右,但也有因為論文需要修改才能發表的,推遲時
間會達到兩三年。個別尚未正式發表的博士論文以其通過時間為準。其三,2018
年完成的論文有一部分還沒有發表,但是作者已經通過答辯等環節,發表只是時
間問題。為了完整性,凡是可以收集到的也一并列入,但因為相關信息交流的滯
后,所以這一年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此外,2018年的統計中也包括五篇于2018
年完成但已經于2019年初出版的博士論文。其四,因為涉及論文數目較多,限
于篇幅,無法對所有論文逐一提及,部分論文只列出作者姓名。
一、博士論文基本情況分析
本部分首先對中國留學生博士論文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主要包括數量、專
業、選題及其動因、就讀高校及導師等方面。這里考察的信息很多記載在博士論
文的前言中,在早期博士論文的最后還通常附有作者簡歷。此外,一些博士論文
封底印有關于作者的簡要介紹。對于那些年代久遠的論文,這一信息來源尤為重
要,因為目前在互聯網上也很難查這些作者的資料。
(一)數量
改革開放以來的四十年間,中國留學生在德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人數曲線
圖見下頁。
根據現有信息可以看到,中國留學生第一篇法學博士學位論文發表于1989
年。初期留德人數很少,從1989年到2000年,一般每年一兩個人、最多時有五
個人畢業。當時與國外聯系比較困難,這些早期留學德國機會的獲得也有很大的
偶然性,往往因為學術活動結識了德國學者或通過早期從事比較法研究的中國學
者的引介,才能夠聯系到導師,一些回憶性文章也記載了當時的情形。早期留學
生在赴德前多在高校、研究機構工作,也有少量在政府部門、法院系統任職。北
京的幾所高校和科研機構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中國社
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當時在國際交流方面占據很大優勢,而南京大學與德國哥廷
根大學簽有合作協議,兩校教師的互訪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開始。2001
年到2009年,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學生數量快速平穩增長,通常每年可
以達到接近10名博士畢業的水平,在2010年之后躍升為年均15-20人左右,
2015年后提升到每年20人以上。從比例上看,1989-1999年共有25篇中國留德
學生的博士論文發表,2000-2009年共有86篇,2010年之后共有191篇。德國
每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超過千人,所以中國學生所占比例還是非常小的,但目
前已經構成外國留學生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重要體。
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生在數量上增長有其原因。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中國
經濟的發展,留學國外在法學專業學生中越來越普遍。相比英語國家,德國法學
發達、費用又低,因此成為中國學生留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幾個中德合作辦學
項目每年向德國共輸送30名左右的碩士生,其中一些學生畢業后選擇繼續深造,
并且也帶動了一些相識的同學留學德國,加之一些資深學者推薦其學生到德國留
學,這樣使得整體上中國留學生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人數迅速增加。但是,
語言障礙使得法學專業中國留學生增長的數量實際上仍然非常有限。此外,中國
留學基金委于21世紀初開始資助中國學生在海外完成博士學業,使得有志深造
的學生比較容易獲得獎學金,大幅改變了留學德國的總體狀況。在此之前,中國
留學生攻讀博士學位主要依靠德國基金會如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DAAD)與德國
各個政黨基金會的資助。這些德方提供的獎學金的資助力度與規模,與中國留學
基金委相比有一定差距,所以在今天,這些德國基金會的資助作用已經從主導型
變為輔助型。總體上,自費在德國攻讀博士學位的中國留學生數量比較小。
(二)專業與選題
在部門法分布方面,博士論文中民法方向68篇,刑法方向31篇,公法方向
20篇,其他方向183篇。中國博士生對于專業的選擇,除了出于興趣,還有出于
今后就業的實際考慮。特別是,如果并非有明確意向進入高校工作,選擇民商法
是通行的做法。對于那些目標堅定、有志于從事學術的學生,專業方向的選擇與
該專業中國現有知識譜系對特定域外知識的需求度有著直接的關系。確定專業方
向之后,中國博士生在選題方面總體來看存在下面三個特點:
首先,大多數博士論文都是中德法律比較,這也能體現出留學德國的意義,
即通過對德國法的研究發現中國法的特點與改進的可能。但這類比較法研究的難
度越來越大,因為不同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目前網絡的發達與中國學術文獻
的飛增、德國文獻更新速度的加快,使得保持對兩國法律發展的追蹤需要很大的
投入,否則無法保證研究的時效性。因此,也出現了一些以中國法為主,間或與
德國法進行對比的論文。此外,不少論文也把美國法作為比較對象之一。
其次,一定程度上,選題取決于特定時期中德兩國彼此之間對相關法律知識
的需要。從德國的角度來看,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中德貿易增加,德國經濟
界自然就產生了對于中國合同法以及產品責任方面法律信息的需求,因此這一時
期產生了兩篇針對中國買賣合同的博士論文及一篇關于產品責任的論文。從中國
的角度來看,中國留德學生的博士論文也有與中國立法進程相吻合的情況,特別
突出的是在物權法方面,而侵權法的論文最早也在2007年左右才出現,這可能
與中國當時侵權責任法的起草與制定有很大關系。
最后,外國博士生在選題方面與德國本土博士生有一些不同,后者更傾向于
選擇時興的話題。而外國博士生特別是有志于學術的學生則更加關注學說史,對
于在德國已經形成定論的題目也抱有濃厚興趣。當然,通常博士論文的選題都是
基于導師的建議,這使得中國博士生的選題也更加傾向于德國法語境的時效性,
但從中國視角來看卻可能比較冷僻。
1.私法領域
自民國以來,中國民法的知識結構與概念體系就主要源于德國。因此,為研
習民法,留學德國似乎無需特別理由。中國留學生的論文涉及了民法的所有領域:
民總、合同、物權、不當得利、侵權、婚姻與繼承法。在民法中,擔保法特別是
擔保物權是研究最多的領域,共產生博士論文13篇,有史偉所著《中德信貸擔
保法比較》(1999年雷根斯堡大學)、王洪亮所著《不動產擔保物權中德比較》
(2005年弗萊堡大學)、丁曉春所著《簡單所有權保留》(2008年法蘭克福大學)、
胡曉媛所著《中德所有權保留制度比較研究》(2008年拜羅伊特大學)、歐陽蘇芳
所著《德國民法典中的共同土地抵押權與共同土地債務》(2009年帕紹大學)、羅
靜(音)所著《抵押中德比較研究》(2011年不來梅大學)、莊加園所著《讓與擔
保缺乏公示性引發的利益沖突》(2012年科隆大學)、袁力所著《擔保的抽象性設
定作為意思自治的根本表達》(2012年哥廷根大學)、李誠所著《中德兩國保證比
較》(2014年明斯特大學)、劉英所著《不動產擔保中德比較》(2014年耶拿大
學)、祁悅實所著《質押與讓與擔保基本原則的中德比較》(2016年耶拿大學)、
何蓉所著《中國法中的不動產抵押》(2016年帕紹大學)以及傅梅瑛所著《抽象擔
保中德比較》(2016年弗萊堡大學)。這一領域論文的集中源于德國物權法對于
中國物權法的影響,特別是物權行為無因性作為德國法中的“招牌”,吸引了眾
多中國學人投身于對此問題的研究。。
商法方面,雖然通常感覺在總論領域德國法的影響較大,在商事單行法領域,
德國法對中國法的影響有限,但事實上,公司法、破產法都為中國博士生所青睞,
產生了大約40篇論文。但他們很多人畢業后都從事了實務工作,直接影響到其
在德國所學轉化為中文法學知識。破產法領域共產生博士論文11篇,除了后面
將提及的葛平亮與洪艷的兩篇,還包括許德風所著《擔保物權人在企業破產程序
中的法律地位:一項對德國、美國與中國法的比較分析》(2008年慕尼黑大學)、
王艷柯所著《中德破產法中根據破產重整計劃的企業重整:特別是債權人的分組》
(2009年弗萊堡大學)、沈恒亮所著《中德破產法中的別除權:德國經驗與中國實
踐》(2009年雷根斯堡大學)、何旺翔所著《重整程序框架下的企業收購》(2012
年慕尼黑大學)、賀超(音)所著《中德破產程序比較》(2013年馬爾堡大學)、
徐杭所著《中國破產法:法歷史與比較法研究》(2013年弗萊堡大學)、何人可所
著《中國破產法中的重整:與德國與美國破產法比較》(2015年耶拿大學)、趙
天書所著《破產開啟程序中債務人財產保全的中德比較》(2016年漢堡大學)、吳
彬所著《從德國經濟伙伴對比的視角看中國破產程序》(2017年奧格斯堡大學)。
這些研究既有對破產法的整體評價,也有對各種具體問題的關注,與其在國內比
較邊緣的地位相比,破產法在德國是一個為中國博士生所青睞的領域,但畢業后
從事學術研究的僅有四人。
公司法方面的論文數量可觀,且有一定規律可循。一是,公司治理是一個明
顯的重點,這是因為中國公司法關于監事會的規定源于德國,但實踐運行卻并不
理想,所以追本溯源地研究德國監事制度也容易理解。此外,德國公司治理中的
員工參與也是其特之一,因此吸引了不少中國學人的注意。二是,研究對象中
有限責任公司與公司并購是重點。這三個關注點之外的論文數量就非常有限了。
知識產權是一個國際化很強的專業,而且在中國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體系的
初期,德國積極參與,使得最早在德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中國學人選擇知識產
權方向的人數不少,這一興趣一直持續至今。在過去的四十年中,相關論文覆蓋
了知識產權的所有方面,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
地理標志、企業名稱等。
此外,競爭法長期以來都是中國留學生博士論文的一個重點方向。改革開放
初期,一些留學生就已經選擇了這一方向,這在當時非常超前。20世紀80年代,
反壟斷法在中國還是一個非常陌生的概念。江平在其給位于德國漢堡市的私法馬
普研究所的中國法專家門策爾教授七十壽辰的賀詞中寫道,他在1984年隨中國
代表團訪問歐洲時,第一次了解到有反壟斷法這樣的法律存在。基于進一步了解
這方面法律的想法,江平當時推薦了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師程建英到德國漢堡馬普
所,追隨當時所長恩斯特約阿希姆·麥斯特邁克爾(Ernst-JoachimMestm?cker)
教授攻讀反壟斷法的博士學位。大約在同一時期,南京大學的教師張穎來到哥廷
根大學,1990年在烏爾里希·伊蒙伽(UlrichImmenga)教授的指導下完成了題
為《限制競爭作為〈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條中的關鍵要件》的博士論文。之
后,王曉曄、邵建東、方小敏也分別在漢堡馬普所與哥廷根大學完成了與競爭法
相關的博士論文。中國反壟斷法出臺后,這一領域的受關注度也沒有降低,并且
與一個新興的領域——規制法,共同構成中國留學生的興趣點。尤為引人注目的
是,在企業集中審查方面產生了七篇論文,這些研究覆蓋了各個方面的問題,包
括王曉曄所著《中國經濟中的壟斷與競爭:基于對美、德并購審查的比較研究》
(1993年漢堡大學)、陳兆霞所著《歐洲并購審查改革后的法律問題:對于歐美
并購審查的比較研究及其對中國反壟斷法的影響》(2008年法蘭克福大學)、袁
嘉所著《歐洲、美國、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合營企業》(2012年波恩大學)、周萬
里所著《經營者集中救濟措施和銀行援助救濟措施的法律與經濟學分析》(2014
年波恩大學)、趙婷婷所著《中國企業并購審查法》(2015年慕尼黑大學)、金
楓梁所著《企業集中審查的啟動門檻》(2015年柏林自由大學)、黃曉潔所著
《歐盟與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合營企業》(2019年紐倫堡大學)。論文在這一領域
大量產生的原因可能是德國法律實踐對這方面知識的需求較大。
民事訴訟法的論文出現得比較晚,大概從2008年開始有一些民事訴訟法的
博士論文發表,研究對象包括臨時救濟(周翠2008年海德堡大學)、非金錢(債
權)執行(趙秀舉2008年拜羅伊特大學)、集團訴訟(張陳果2009年法蘭克福
大學)、民事證據(吳枚2010年海德堡大學)、真實義務與協同主義(任重2013
年薩爾大學)、訴訟標的(馬丁2013年弗萊堡大學)、交通事故中的證明責任
(歐元捷2017年慕尼黑大學)、債務人異議之訴(金印2019年海德堡大學)以
及和解程序(見后文)等。過去,中國民事訴訟法因為多位知名學者均有留日背
景,受日本法影響較大,而日本民事訴訟法繼受自德國,所以留學德國在概念、
話語體系的可對接性方面不存在隔閡,而且可以繞過日本法直接從德文文獻中獲
得德國法的最新內容。在知識獲得方式方面的優越性,使得有志于學術的優秀年
輕學者把民事訴訟法作為主攻方向。此外,也有中國博士生論文涉及仲裁法,但
德國仲裁業并不發達,所以中國博士生選擇這一方向的比較罕見。
勞動法很早即為中國留學生所關注,共有八篇論文發表。
2.刑法
中國刑法學界對于德國法的重視大概始于21世紀初。雖然早期中國留學生
在德國撰寫的法學博士論文中就有三篇的研究對象為刑法問題,但在1993年到
2004年的十余年間,未產生一篇新的刑法博士論文,而在2007年之后,又每年
都有刑法博士論文發表。個中原因,值得揣摩。一方面,中國在2003、2004年
間開始的就犯罪構成四要件與三階層理論的論辯,直接引發了對于德國刑法知識
的需求。一些與德國刑法學者有聯系的中國刑法學者,開始推薦中國學生赴德攻
讀刑法博士學位。國內資深刑法學者對于德國刑法的認同,直接鼓舞了青年學者
到德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熱情。而這些青年學者學成之后,大都進入中國學術界,
也使得德國刑法教授更加有動力接納中國學生,從而形成良性循環。值得一提的
是,位于德國弗萊堡市的刑法馬普研究所在過去四十間共培養了中國刑法博士
14名,除了早期的兩名博士,其他人都活躍在高校與科研機構中。此外,德國刑
法學界對于中國刑法興趣之強烈,也遠遠超過其他部門法。2010年成立了中德
刑法學者聯合會,既有定期學術活動的舉辦,也有合作著述的出版,這使得中國
青年學者能夠獲得更多的與德國刑法學界交流的機會。刑法馬普所每年組織與中
國有關的學術活動,數量非常可觀,這與其現任的兩位所長都有一定的中國情結
有關,他們也更傾向于招收中國青年學者攻讀博士學位。
刑法學與犯罪學的博士論文研究對象比較分散,似乎不存在規律性特點。部
分論文在研究對象上存在交集,比如有兩篇研究賄賂罪的博士論文,即余高能所
著《面向更合理有效打擊懲罰賄賂的策略》(2012年波恩大學)與陳昊明所著
《中德賄賂刑法處罰比較研究》(2018年法蘭克福大學);兩篇關于罪的博
士論文,即蔡桂生所著《罪中對于未來事件的欺詐:從實證主義到目的合理
的事實概念》(2014年波恩大學)與王靜所著《財產處分在盜竊與二者關系
中的作用》(2016年弗萊堡大學);兩篇關于國際刑事法庭的博士論文,即魏武
所著《國際刑事審判庭中公訴人的角》(2007年弗萊堡大學)與趙晨光所著
《國際刑事法庭與中國》(2017年弗萊堡大學)。除此之外,中國法學博士所選
擇的題目從刑法總則到刑法分則,從刑法到刑事訴訟法,范圍非常寬廣。
3.公法
在公法方面,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中國的影響彼此抗衡,在知識對接上存
在一定障礙,而且公法研究也更多受到國體不同的影響,所以公法的論文比較少,
增長也比較緩慢,一直保持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其中,第一篇論文為王維達
1993年發表的《經濟行政法對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經濟行政法作為調控手
段的功能》,十年之后才有第二篇論文即劉飛所著《司法審查作為中國行政法發
展的因素:中德比較研究》發表。憲法方面,論文數量稍微多些,前后有謝立斌
關于中德經濟憲法(2007年漢堡大學)、陳征關于新調控模式與憲法的關系(2009
年漢堡大學)、劉道前關于德國憲法法院地位與功能(2013年哥廷根大學)共三
篇論文發表。此外,關于所有權的憲法保護共有兩篇論文產生,關于社會基本權
利保護(呂海英2014年柏林自由大學)、立法程序(張小丹2017年法蘭克福大
學)、政治黨派(曹茨2010年圖賓根大學、劉剛2013年柏林洪堡大學)以及種
族畫像(RacialProfiling,劉宗路2018年弗萊堡大學)亦有博士論文發表,但
后面的三篇論文都沒有或者只是附帶性涉及中國。行政法方面的論文還關注國家
公用設施保證(朱靜文2007年慕尼黑大學)、DA基因庫立法(秦靜2012年弗
萊堡大學)和公交系統調控(劉冬陽2018年漢堡大學)。
4.其他領域
在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方面,也有不少中國博士生撰寫的畢業論文發表,國
際公法的論文一般使用英文。在法理學與法哲學方面,因為中國資深學者與德國
的聯系很緊密,所以盡管研究難度大,依然有一些中國博士生選擇這一方向。而
且因為羅伯特·阿列克西之故,大多集中在基爾大學,但在個別其他大學也有少
量論文產生。中國留學生在關于具體制度的研究中都包含有法制史的梳理,但純
粹法制史的研究比較少,僅查到四篇論文。社會保障法方面在2010年開始逐
漸起步,共有五篇論文發表。在海商法、稅法與環境法領域也有一系列的博士論
文發表。
5.選題的集中性
在論文選題方面一個比較引人注意的現象是題目的重疊性,而且在各個部門
法中都存在。最突出的是關于格式條款的研究,共有六篇博士論文發表,分別為
張里安所著《公用企業的格式條款》(2001年特里爾大學)、朱巖所著《格式條款
內容規制的中德比較》(2004年不來梅大學)、賀栩栩所著《格式條款規制與銀
行業務中的格式條款設計》(2012年慕尼黑大學)、祁春軼所著《生產過程中的法
律移植:中德格式條款規制》(2013年法蘭克福大學)、王劍一所著《德國格式條
款規制與歐洲合同法對于非議定條款的規定:對中國格式條款規制改革的比較研
究》(2015年明斯特大學)以及劉培培所著《中德一般交易條款與格式條款內容
規制比較》(2015年柏林自由大學)。從德國視角來看,對這一選題的重視程度與
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意義是相匹配的,并不顯得突兀。
在國際私法領域,雖然論文整體數量不多,但有兩篇論文關注當事人自治,
分別為秦瑞亭所著《當事人自治:一個比較法上的研究》(2003年法蘭克福大學)
以及薛童所著《中國國際私法中的當事人自治》(2016年科隆大學)。
在侵權法方面,醫療責任亦有兩篇論文,即曾見所著《中國醫療侵權責任:
概況、發展與德國的比較》(2011年哥廷根大學)與賀劍所著《醫療侵權中的比例
責任》(2017年曼海姆大學)。在產品責任方面,杜佳(2001年特里爾大學)和丁
強(2004年明斯特大學)所著論文題目幾乎一致,均為“中德產品責任比較”。
在人格權方面,亦有倪寧所著《中國人格權保護:特別是針對員工而言——與德
國〈民法典〉及〈一般平等法〉的比較》(2011年圖賓根大學)及陳娜所著《中德
一般人格權法教義學與法歷史的比較》(2013年耶拿大學)。
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就和解程序也有兩篇論文,即田潔所著《非訴訟糾紛解
決程序中德比較》(2007年雷根斯堡大學)和劉思思所著《德國訴訟和解經驗視
角下中國調解的發展》(2015年科隆大學)。在公司法與資本市場法方面,研究有
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博士論文有兩篇,分別為白江(2005年)與李云琦(2018
年)所著。馬衛華(1999年雷根斯堡大學)以及楊亦瑩(2015年弗萊堡大學)
的論文都是關于銀行監管的中德比較研究。
這些論文研究的問題近似,但側重點、入手點有所不同,因此可能產生內容
與風格完全不同的論文。如果寫就的年代不同,相關法律的變動使得內容上無論
如何也是有差別的。但也有時間比較靠近、研究問題也比較接近的論文產生。比
如在破產法領域,葛平亮所著《中德企業集團破產的程序設計:對德國規定與經
驗的借鑒》(2016年漢堡大學)與洪艷所著《企業集團破產時的實體合并:對美
國、德國、中國的比較研究》(2019年柏林洪堡大學)都是關于企業集團破產的處
理方式的研究,而且也都是在對美國的實體合并與德國的程序合并這兩種解決問
題的不同進路進行比較后,為中國的處理方式提出建議。
(三)授予博士學位的高校
在授予博士學位的高校方面,存在相當大的不均衡,在區域上總體是西部多、
東部少,而且所在地為大城市的大學多。已畢業中國留德法學博士主要集中在幾
所大學,具體數據如下:
弗萊堡大學(30)、慕尼黑大學(28)、漢堡大學(27)、哥廷根大學(23)、柏林
洪堡大學(22)、法蘭克福大學(21)、科隆大學(18)、明斯特大學(13)、耶拿大學
(12)、柏林自由大學(11)、波恩大學(10)、圖賓根大學(9)、帕紹大學(9)、馬爾
堡大學(8)、海德堡大學(8)、拜羅伊特大學(6)、奧斯納布呂克大學(6)、特里爾
大學(5)、雷根斯堡大學(5)、薩爾大學(5)、不來梅大學(4)、基爾大學(4)、美
因茨大學(3)、奧格斯堡大學(2)、曼海姆大學(2)、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2)、
波鴻大學(2)、哈勒大學(1)、吉森大學(1)、維爾茨堡大學(1)、格賴夫斯瓦爾
德大學(1)、慕尼黑聯邦國防軍大學(1)、施派爾行政學院(1)、漢諾威大學(1)。
這一分布差異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中國留學生因為實習、兼職以及生活等
方面的便利性需求,更偏向大城市,所以畢業人數最多的六所大學中,除了弗萊
堡大學與哥廷根大學之外,都在大城市。其二,慕尼黑大學、弗萊堡大學、漢堡
大學和法蘭克福大學均是馬普所所在地的大學,而馬普所沒有授予博士學位的資
格,所以在馬普所攻讀博士,學位最終由馬普所導師所兼職的大學授予。比如,
從弗萊堡大學畢業的中國法學博士,大約近一半是在刑法馬普所完成其博士論文,
而知識產權方面的論文很多產生在慕尼黑的知識產權馬普所。其三,授予博士學
位最多的八所高校均與國內高校有合作辦學項目或者其他合作關系,比如南京大
學與德國哥廷根大學共同創辦的中德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與慕尼黑大學、
弗萊堡大學、漢堡大學、法蘭克福大學、柏林洪堡大學、科隆大學及明斯特大學
合辦的中德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與慕尼黑大學也存在緊密的合作關系。其四,
對于中國博士生來說,德國大學的排名只有參考作用,而且像海德堡大學這樣的
名校,對于德語水平與專業成績要求很高,導致很難獲得攻讀博士學位的資格,
所以從海德堡大學畢業的中國法學博士并不多。
(四)導師
中國博士生在選擇導師方面,有兩個特點。一是名師多,導師中除了有原德
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外,還有各個領域的知名學者,比如刑法馬普所所長齊白
(UlrichSieber)、侵權法方面的馮·巴爾(ChristianvonBar)、競爭法領
域的原德國競爭委員會主席丹尼爾·齊默爾(DanielZimmer)、漢堡私法馬普所
榮休所長尤爾根·巴瑟多(JürgenBasedow)、法理學領域的羅伯特·阿列克西
(RobertAlexy)、貢塔·托依布納(GuntherTeubner)、克里斯托夫·默勒斯
(ChristophM?llers)等。
二是導師的選擇也比較集中。一些熱門導師都曾指導過多名中國法學博士,
如指導了七名中國博士生的柏林洪堡大學教授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
帕紹大學教授孟文理(UlrichManthe)、弗萊堡大學教授漢斯約格·阿爾布萊希
特(Hans-J?rgAlbrecht)、原哥廷根大學教授文德浩(ChristineWendehorst),
指導了六名中國博士生的柏林自由大學教授弗蘭茨·尤爾根·塞克(Franz
JürgenS?cker),指導了五名中國博士生的弗萊堡大學教授烏維·布勞洛克(Uwe
Blaurock)、海德堡大學教授博克哈德·漢斯(BurkhardtHess)、明斯特大學教
授賴訥爾·舒爾茨(ReinerSchulze),指導了四名中國博士生的法蘭克福大學教
授英格沃·埃布森(IngwerEbsen)與赫爾穆特·科爾(HelmutKohl)、弗萊堡大
學教授羅爾夫·施蒂爾納(RolfStürner)、科隆大學教授羅伯特·霍恩(orbert
Horn)、慕尼黑大學教授貝恩德·許內曼(BerndSchünemann)、哥廷根大學教授
史彼得(Peter-TobiasStoll)、耶拿大學教授·拜耳(WalterBayer)與伊
麗莎白·科赫(ElizabethKoch)、馬爾堡大學教授吉伯特·高尼希(Gilbert
Gornig)。
如果考慮到目前在讀博士生以及因種種原因中止或放棄博士學業的學生,這
些導師指導中國學生的總數實際上還要更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當然
是名師的吸引力,并且這些導師對中國與中國法抱有興趣,也有一些導師希望在
海外擴大影響,上述這些德國教授大都多次到訪中國。此外,選擇已經指導過中
國學生的導師是比較保險的做法,這樣師生間對于論文的完成情況有一定的心理
預期。最后一點是,德國教授招收博士生沒有名額限制,上面所列部分教授指導
過的博士生接近甚至超過百人。雖然獲得博士入學資格要求法律碩士畢業成績達
到一定分數甚至是德國成績等級中的最高分,但也有一些變通的方法。因此,只
要有導師愿意接收某一學生為博士生,一般都可以被錄取。選擇名師的缺點與優
點同樣明顯。知名學者事務繁忙,用于指導學生的時間比較有限,如果招收學生
數量眾多,那么不在導師教席工作的博士生與導師專業方面的交流就比較有限,
導師與博士生的關系遠不如國內那樣密切。
(五)論文完成時間
在德國攻讀博士學位,學制方面沒有固定期限。一些學校規定錄取后一定時
間內沒有完成博士論文,入學資格就被取消,但允許申請延期或者再次申請入學
資格。德國為本國學生攻讀法學類博士提供的獎學金非常有限,而且申請期限固
定、周期長,所以本國博士生通常選擇在導師的教席或者律師事務所兼職。德國
博士生完成論文的時間長短不一,在一些熱門專業如公司法、資本市場法、網絡
法等方向,因為被錄取的很多是國家考試成績最優秀的畢業生,具有良好的工作
習慣和時間管理能力,所以有一些人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就能夠完成論文。而外
國博士生需要的時間要長很多,中國博士生畢業的年齡大概都在30歲左右。德
國基金會與中國留學基金委資助攻讀博士學位的時間最長為四年,這也是外國學
生完成博士論文通常需要的時間。
中國留學生博士論文的篇幅一般都不長,在二百頁上下,所以四年內完成是
比較現實的。之所以讀博花費時間長,首先因為德語在中國屬于小語種且難度較
大,僅學習語言就要花費大量時間。其次,很多導師希望外國學生在攻讀博士學
位前,能夠先攻讀本校的法律碩士學位,以便為撰寫博士論文打下基礎,并進一
步熟悉德國法與德國學術規范。而很多中國留學生已經在國內獲得了法學或者法
律碩士學位,再完成一個法律碩士學位則把開始讀博的時間推遲了一到兩年。此
外,在德國攻讀博士學位一般無需上課,博士生與導師的接觸也非常有限,完成
論文主要依靠博士生的自律性。而包括中國留學生在內的外國學生游離在德國博
士生的主流體之外,來自同齡人的壓力更小。很多博士生為了今后的就業,積
極參與國內學術活動,投身翻譯項目、撰寫國內期刊論文,或者兼職、實習,也
因此推延了畢業時間。
二、對于中德法學交流和發展的推動
中國留學生在德國雖然主要抱著學習德國法的目的撰寫博士論文,但他們的
研究成果因以德語發表之故,首先惠及的是德語區讀者。歸國后,如果這些博士
從事學術研究,一般都有機會將其研究成果再通過中文出版物傳播,對于中國相
關法學學科視野的拓展、知識的豐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在這個意義上,
這些留德法學博士無疑是中德法學學術交流的重要使者。具體而言,他們對于增
進中德法律領域的發展與相互了解的作用,至少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一)推動德國對中國法的研究
隨著中德經貿往來的深化,德國對于中國法知識的需求不斷增加,而中國留
德學生無論在研究力量還是研究成果方面,對于德國增進對中國法的了解均發揮
了可觀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這樣幾點:其一,德國專職研究中國法的學者數量
很少,因而以中國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博士生是德國研究中國法力量的重要組成
部分,而這一領域,來自中國的留學生遠遠超過德國本土博士生的數量。根據筆
者的初步統計,在1978年以來的四十年間,德國本土作者發表的以中國法為內
容的博士論文不到90篇。其二,德國對于中國法的研究在專著方面以博士論文
為主。德國本土作者的興趣主要集中在商法、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而中國留學
生的研究領域更為寬廣,大大增加了德語世界之中國法文獻的供給,并為德國本
土作者開展進一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其三,中國留德學生與德國本土的中
國法研究力量存在頻繁的互動,很多研究中國法的德國本土博士生也選擇前文提
及的熱門導師來指導論文,從而促進了德國的中國法研究社區的形成。德國導師
通過指導中國留學生的博士論文,也進一步拓寬了自身的研究領域,并積極推動、
參與中德法學交流。這些推動作用的發揮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也體現在中國留
學生博士論文的影響力上。
考慮到德國已有數據庫并不特別搜集論文的引用情況,而且多數博士論文被
其他博士論文引用較多,而書籍中的引用情況更加難以查,所以本文不對中國
留學生的博士論文作引用上的數量考察。除了引用情況外,對于中國留學生博士
論文的影響力評價還包括下面幾個因素:一是論文發表的出版社,二是書評中的
評價,三是論文獲獎情況。這幾個因素中,除了出版社,除非作者在自己的簡歷
中注明,其他信息查起來都比較困難,所以這里也只能是一個非常粗略的介紹。
德國有幾家主要出版法學博士論文的學術出版社,水平相當,但因為董科與
胡姆布洛特(Duncker&Humblot)出版社的出版費用最高,所以在該出版社出版
的難度最大。在這些出版社出版博士論文,一般都要納入相應的文叢,而文叢的
主編也會在質量上再次把關。所以能夠在這些出版社出版論文,至少表明該論文
水平突出,而且該作者對于德國的學術運行機制比較熟悉,并能夠運作到必要的
出版資金。很多時候,導師在這方面的提示與提攜尤為重要。近幾年,這些專業
出版社也推出了關于中國法的文叢,包括德古意特(DeGruyter)出版社的《德中
法律家協會文叢》,諾莫斯(omos)出版社的《東亞法文叢》《中國法與法文化
研究》,摩爾·茲貝克(MohrSiebeck)出版社的《東亞私法文叢》《東亞刑法文
叢》。但出版社只是一個指標。中國法學博士的論文很多都在蘭培德(PeterLang)、
利特(LIT)和科瓦克博士()出版社出版,英文的論文也多選擇施普林格
(Springer)出版社。其中蘭培德、利特出版社以出版各專業博士論文為主,質量
中規中矩,而科瓦克博士出版社因為費用最為便宜,出版周期短,所以頗受歡迎,
也有不少優秀論文在此出版社出版。但是科瓦克博士出版社對于論文內容不作審
查,所以難免良莠不齊。最后,還有一些論文發表在互聯網上,也有自己裝訂成
冊由大學分發給相應的圖書館,以滿足發表要求。
書評是德國法學進行同行評價的一個途徑,一些圖書館訂購新書時也參考雜
志書評的目錄,所以一本博士論文如果能夠到書評人,就是其水平的一個體現。
如果書評能夠刊登在知名期刊,而且評價是積極的,那么也是對論文品質的肯定。
中國法學博士論文在不同專業的關注度不同,知識產權法最高,民事程序法(包
括破產法)也超出平均水平,其他領域的趨勢并不非常明顯。如果論文可以在博
士文叢中出版,基于主編的人際關系,獲得書評的可能性就更高。以中國法為內
容的論文被評的機會相對比較小,這是因為潛在最主要的書評人就是德國幾個專
職研究中國法的學者,這些學者還要互相為彼此的著述撰寫書評,而近幾年每年
出版的中國法(包含德國本土作者在內)博士論文高達30多部,所以書評力量
嚴重不足。即便如此,還是有一些中國留學生的博士論文為書評所關注,包括陳
霄、賀劍、葛平亮、李鑫、李里晶、劉道前、譙榮德、沈恒亮、熊琦、王鋼、王
瑩、王媛媛、許德風、張青波、鐘蓮、周翠。這些論文絕大多數代表了中國留學
生博士論文的最高水平,但也有書評人給予一般評價的情形。
論文的獲獎情況比較難以查,因為論文獎項種類較多,而且獲獎情況未必
公布,所以主要以作者簡歷上的說明以及博士論文的前言為線索進行檢索。在公
開材料中能查到的有齊曉琨的論文《中國與德國民法對名譽權保護之區別的背
景研究》獲得2014年度米歇爾曼獎以及陳霄所著《中德股份公司的管理與監督》
獲得柏林洪堡大學2014年三篇最佳博士論文之一。
(二)對中國法學的影響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德國法學博士的需求雖然不小,但在職業生涯起步期,
高校教師的壓力遠比實務界同仁大,所以不少人傾向選擇在實務界工作。粗略統
計,從事學術與非學術的比例大致各為一半。不同專業,這個比例也不同,刑法、
法理、公法與民事訴訟法方向的博士從事學術研究的比例較高,而知識產權、破
產、公司法方向的則較低。隨著德國法學博士畢業人數的增加,其回國后工作的
分布區域越來越廣闊,有向內地擴展的趨勢。歸國留德法學博士對于部門法具體
制度方面的貢獻,因為太過廣泛,不是本文考察的對象。本文更傾向于討論的是
留德法學博士這個體對于中國法學的超越部門法的整體影響。總體上,這種影
響是一種從知識到方法的延伸,這里的方法包括治學的方法與教學的方法。歸納
起來,大致有下面四個方面:
1.通過啟動、參與翻譯項目與創辦集刊對德國法知識的傳播。相應的文叢包
括米健主持的《當代德國法學名著》、吳越主持的《德國法學教科書譯叢》、邵
建東、方小敏主持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以及李昊推動的《外國
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這些德語著作的翻譯主要是由在德國獲得博士學位的學
者所承擔。在這些系列外,還有針對特定領域創立的外國法文叢,也都有留德法
學博士參與翻譯工作。此外,德國期刊論文的翻譯很多是在邵建東、方小敏主編
的《中德法學論壇》以及王洪亮、張雙根與田士永創辦的《中德私法研究》兩本
集刊中發表,藉此引介了大量的經典論文以及反映德國法學發展最新動態的文章。
2.對于法教義學在部門法中應用的推動。法教義學在中國近十年的廣泛討論
與德國法的直接影響密不可分,也催生了大量本體論著述的發表。最先發掘這一
話題的學者來自于法理學界,而對于其在部門法特別是民法領域應用的推動,留
德博士的貢獻最為明顯。對于法教義學在刑法、憲法行政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領
域的應用,留德學者也起到了參與的作用。在民法領域,教義學討論的啟動始于
許德風,他對于方法論的關注,在其德國博士論文中就已經有所體現。之后,2010
年《中德私法研究》亦就此話題組織討論;2015年《北航法律評論》第1輯針對
法教義學與法學教育刊發了多篇原創與翻譯作品,把德國最新的研究成果推介到
中國,加深了中國法學界對于法教義學在學術與教學的作業方式方面的直觀了解;
2016年在華東政法大學召開了首屆中德法學方法論論壇。這些活動都有大量留
德博士的參與,促進了法教義學在民法學界討論的深入與繁榮以及法教義學論文
寫作方式的引入。
3.案例練習課的引入與推廣。案例練習課是德國大學法學教育中最有特的
組成部分,其在中國的引入與推廣也得到有德國留學背景的學者的廣泛參與。案
例練習課的引入不僅是授課手段的增加,更是法學教育理念的轉變,即強調法律
知識的儲備,并通過反復訓練強化知識的運用與記憶,提高學生在具體案件中發
現法律問題的敏銳度,增加思維及分析的條理性,培養法律專業畢業生的實際工
作能力。
4.對法律評注在中國落地的推動。法律評注是德國法學最為重要的一種文獻
類型,是學術研究、司法、律師、行政部門實務工作以及法學教學必不可少的工
具。在黃卉等留德學者的大力推動下,法律評注在中國漸為人知。由朱慶育組織
為《法學家》撰寫評注的作者團隊中,也有很多成員具有留德背景。
三、對于個人求學以及學術積累的意義
盡管接觸、研究德國法的渠道、方式多種多樣,不少年輕的學子還是有到德
國讀博的情結。在海外使用非母語完成法學博士論文無疑是艱辛的。遠離親人與
熟悉的環境,即便通訊工具發達、溝通便利,孤獨、苦悶、焦慮時常伴隨著讀博
的整個過程,有時還面臨著與國內學術圈、實務界脫節的風險。沒有國內導師的
提攜、同門的眷顧,也會使得海歸博士面臨人際網絡上的劣勢。盡管國內一些高
校優先錄用海外博士,對這種付出多少是一種補償,但是這種補償是否合理,也
面臨著一些質疑。在2017年底發表的一項高影響力青年法學者名單中,被提及
的具有德國法學博士學位的僅有兩位。那些在德國僅有訪學經歷的學者,包括洪
堡學者及總理獎學金獲得者,在高影響力體中比例并不低,這使人不得不反思
留學投入的意義。
留學的經歷,無論是否以攻讀學位為目的,都會使留學生開闊視野,增加閱
歷,認識到職業生涯與人生道路更多的可能性。對于從事學術研究抱有堅定信念
的體而言,德國法學以嚴謹與規范見長,在這個學術體系內完成博士論文,是
一個難得的學術訓練。但一名學者的研究能力是否因此獲得本質上的提升,與其
個人資質、知識積累、悟性、毅力、抱負、勤奮程度、治學態度等有很大關系。
因此,留學的經歷更多是一個助力。此外,從內容上看,很多中國留德博士生撰
寫的論文為中德比較,其中的困難在于需要對于兩國制度、學說、判例達到同等
深度的研究,而且在文獻方面一般要求盡量窮盡材料,因此對于中國法的分析不
僅要參考中文發表物,對于德文、英文來源也要予以關注。特別在比較熱門的商
法、反壟斷法、知識產權等領域,德文文獻關于中國法的研究也很詳盡,因此即
便中國留學生撰寫的博士論文僅涉及中國法,面臨的也不僅僅是外文寫作而產生
的困難,還有處理大量外文文獻而產生的附加工作量。
不容忽視的是,隨著國內高校對于招聘新科博士所發表的期刊論文方面要求
的增加,有志回國從事學術的年輕學者無法把精力完全集中在博士論文上,導致
博士論文完成時間大幅延長。而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如果論文進度慢,在多數
情況下會導致完成時間的成倍增加。這是因為,博士論文在提交時,所有的文獻
必須使用最新版本,而德國常用法學文獻如法律評注、法學教科書等更新的速度
非常快,導致即便論文主體部分已經完成,文獻的更新仍然需要耗費相當大的精
力。而且如果需要更新的不僅是頁碼、邊碼等形式要件也包括內容方面,那么論
文相關部分也需要相應調整,有時甚至要推倒重來,這無疑大幅增加了完成博士
論文所需的時間投入,嚴重削減了可以用于撰寫期刊論文的精力。因此,在學術
起步階段,留德博士畢業時的學術積累雖然可能更多,但發表的研究成果反而會
少于國內博士,因此政策上對于留學人員的傾斜有一定的正當性。
應該看到,雖然留學德國并非剛剛開始,但德國高校大規模培養中國法學博
士卻是最近幾年的事。“70后”在高校中的留德博士人數本身就不多。絕大多
數活躍在高校的留德法學博士都還很年輕,還在學術的起步或上升階段,雖然一
些成績突出的個體已經展示了他們未來的成就不會遜于目前的資深一代,但判斷
這個體整體的未來發展,還為時過早。而且必須考慮學術能力的施展也與學術
資源的分配機制相關。更何況,學術研究需要個人力量與團體力量相互配合,優
秀的個人所能發揮的作用永遠是有限的,法學水平的提升依靠的更多是體的力
量。且不論大型學術項目中需要體合力協作,僅是學術觀點的回應,也只有在
相應的體達到一定規模后才能實現,而沒有學者之間的對話,個體的觀點也無
法上升為學術界的共識,難以影響立法與司法。
當然,在教育背景、職業興趣、人生規劃等方面,赴德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
體本身具有很大的異質性,而中國留德法學博士有近一半從事實務,所以考察
留學的意義不應僅限于對學術界的影響。
四、展望
展望未來,雖然無法準確預測中國學生赴德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將如何發展,
但也可以觀察到一定的趨勢。目前在德國比較大的法律系中還有不少在讀中國留
學博士生,而且像在筆者所在高校,近幾年每年都有三到五名新錄取的攻讀法學
博士學位的中國學生,所以,獲得德國法學博士學位的中國學生數量短時間不會
減少。一些中國大學法學院對于國際化的重視、與德國法學院合作的增強以及國
際班的開設,使得在德語與法學相結合的專業會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在本科、碩士
階段留學,語言的便利性使得這一體在德國讀博會更加順暢自然。當然,這些
畢業生是否都轉化為法學學術界的新生力量,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即便進入實務
界,如果能夠促成具有學術氛圍的精英律師事務所的形成,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從長遠看,只要中國法學對德國法學知識存在比較強烈的需求,或者留學德國是
在中國深造的一個可行替代,那么在德國攻讀博士學位的人數會保持在一定水平。
有鑒于此,有必要深入思考如何能夠更好地利用留學德國的契機,培養中國未來
的法律人才,并使之歸國后更好地發揮才能。
一方面,歸國初期,留學博士或多或少都面臨人際網絡以及期刊論文發表數
量上的劣勢,影響到教職的應聘與科研局面的打開。所以重新融入國內的法學
體,以便學識為同行所認可,是留德歸國法學博士所必須面對的一個挑戰。特別
在近幾年“留學國別主義”為法學界所批判的大環境下,考慮到德國法學在民、
刑兩個部門法的影響,留德學者所要承載的質疑可能更多。但“留學國別主義”
問題的解決,除了通過教義學等研究使法律知識本土化之外,恰恰需要充分利用
留學機會來解決。在域外法學文獻并不稀缺的今天,中國比較法的研究方式也需
要調整。對于外國法律制度,不僅需要強調研究的準確性與時效性,還應該注重
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狀態,這在很多時候是無法單憑閱讀而了解的,必須通過與
該國法律專業人士的溝通才有可能獲知。而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如果能夠融入
同時期讀博、不限于中國學生的體,因為經歷的共同性,能夠更好地結交外國
同行,更多參與當地學術活動及國際交流,爭取與導師溝通的機會,這些都有助
于準確把握外國法。這一點對于不在各類馬普所這樣的匯聚多國研究人員、學術
交流非常頻繁的研究機構攻讀博士學位的學生尤為重要。此外,目前國際上解決
單個比較法學者視野有限問題的辦法,通常是組織多國學者合作研究特定法律制
度,以問卷調查的方式查明每個國家的法律狀況,形成國別報告。國內已有學者
建議采取這種研究方法,但是付諸實現,還需要中國比較法學者在國際上廣泛人
際網絡的形成,而留學正是實現這一目的的一個契機。
對于刑法學而言,更應充分利用目前中德刑法交流的興盛時期所帶來的寶貴
機會,使得優秀的中國青年學子能夠在自己人生學習能力最強的時期,在馬普所
這樣的一流國際性科研機構深造。這種交流的盛況與資深一代中國刑法學者的努
力、鋪墊與付出是分不開的。就在十年前,國內最優秀的刑法專業學生即便有志
在德國讀博,尋導師也面臨重重困難。與其說德國刑法馬普所培養的是一些親
近德國法的中國學者,不如說是為中國培養了一批真正具有國際視野和國際人脈
的青年學者。民法等其他學科的青年學子顯然還沒有這樣的便利,在漢堡馬普所
獲得博士學位、仍然活躍在學界的中國學者也不多。中德刑法交流的興盛是否可
以持續,中德法學其他領域的交流是否可以趕上,目前尚未可知,但是開放的心
態是必要的前提。
另一方面,在法學專業留學國家多樣性日益增加的今天,考慮到德國法學的
特是法教義學,留德法學博士可以充分發揮其對法教義學的應用更為熟悉的優
勢,為中國法學知識的體系化、本土化作出應有的貢獻。雖然法教義學與社科法
學的爭議至今尚未平息,但中國知名法學院的教師規模通常是德國法學院的數倍,
而且中國法學教育設置的靈活性使得教師更為可能具有多學科背景,因此中國部
門法學更有條件實現各種法學研究方法的平行發展,而不再糾結于方法間的高下。
德國法律評注的發達,法律知識通過評注這種載體高度體系化集成,法律問題的
解決方案、延伸文獻的查都異常便捷,中國留德博士因而擁有知識獲取方面的
巨大優勢。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通過查閱德國相關評注,思路能夠豁然開朗。
如何抗拒這一優勢所引發的走捷徑的誘惑,在參考域外文獻的同時,能夠對本土
產生的法學知識給予應有的重視,也是留德博士融入本土學界不可或缺的態度。
回首過去,這四十年間中國留德學生的法學博士論文不論厚薄,都傾注了作
者的心血,也見證了中德法學交流的發展與繁榮。總結這樣一段歷史,更是為著
眼當下,讓未來留德學生的求學生涯更有規劃,歸國之后貢獻更多。
本文發布于:2022-08-14 15:31: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82/73922.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