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對涉
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的通
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09.30
? 【字 號】魯辦發[2002]9號
? 【施行日期】2002.09.30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農業管理其他規定
正文
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對涉及
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辦發[2002]9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
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省軍區:
《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
細則》)已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的有關問題提出以
下要求。
一、深入學習宣傳,進一步提高認識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
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大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力
度的新舉措,對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
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
指導,從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
重要性和嚴肅性,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各級特別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要
結合實行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組織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認
真學習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
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我省的
《實施細則》,學習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帶頭
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增強法制觀念、政策觀念和眾觀念。各職能部門
要充分發揮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實把《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貫徹
落實好。
二、強化監督檢查,確保中央和省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落到實
處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對照中央和省里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法規、政策,檢查自
己的工作,針對夏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抓緊制訂整改措施。秋征工作結束后,各
地要結合貫徹《暫行辦法》,組織力量逐級對農民負擔情況進行一次專項監督檢
查。檢查的重點是:有無已取消的各種收費、集資項目和達標升級活動;有無違反
新的稅費征收和籌資籌勞等政策規定的行為;有無弄虛作假和搞形式主義的現象。
要發揮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加強眾的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要把減輕農民負
擔作為農村稅費改革的首要目標,嚴格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完善農民負擔監
測、信訪舉報、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工作制度,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
理機制,確保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不反彈。
三、嚴格執行紀律,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撿監察機關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切實負起責任,
堅決查處加重農民負擔、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政治紀律,堅
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嚴禁搞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確保政令暢通。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糾正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行為,特別是對由于加重農民負擔或干部作風粗暴釀成嚴重
事件或惡性案件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要嚴肅案(事)件上報紀
律,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上報不及時或隱瞞不報的,要從嚴查處。
四、加強領導,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繼續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制度,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要
結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深化認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
感抓好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的貫徹落實。要把減輕農民負擔
工作作為對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縣、鄉兩級領導干部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并把考核結果與對主要負責人的獎懲掛鉤,對本地區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
件、嚴重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要
建立農民負擔問題領導干部談話制度,對農民負擔問題突出的地方,上級領導要與
下一級黨政領導談話,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敷衍塞責的,該調整的要堅決
調整,該撤換的要堅決撤換。各級領導干部必須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堅持黨的眾路線,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堅持不懈地把減輕農民負
擔工作抓好,不斷抓出新成效。
各市、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在今年年底前將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報告省委、
省政府。
2002年9月30日
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
策和規定,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
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辦發[2002]19號)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是指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體
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市、縣(市、區)、鄉(鎮)的黨政主要負責
人和對案(事)件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的領導
人員,以及有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黨組織及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獲得
合法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違反規定,擅自制定加重農民負擔文件或作出加重農民負擔決定并
已實施,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制定和決定實施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
務和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
(一)下達指令性政績考核指標或開展達標升級、評比活動,由此增加農民負擔
的;
(二)違反規定向農民亂征亂收各種稅費(包括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性費用,下
同)的;
(三)違反規定要求農民出資、出物、出勞或者強行以資代勞的;
(四)違反規定向農民集資、攤派和違法對農民的。
第四條 不按規定出具票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決定實施的主要負
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向農民收稅,不出具完稅憑證的;
(二)向農民收取鄉村公益事業金,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的;
(三)向農民籌資、籌勞,不出具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籌資收據
和用工憑據的;
(四)對農民,不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的。
第五條 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決定實施
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
(一)虛報、瞞報農村計稅土地面積、計稅常年產量的;
(二)違反“一事一議”規定和審批程序強行籌資籌勞的;
(三)違反規定征收鄉村公益事業金的;
(四)不落實或違反稅費減、免、緩政策的;
(五)截留、挪用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
(六)平調、擠占、挪用、克扣“兩稅”附加等村集體資金的;
(七)其他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的。
第六條 向農民強行攤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決定實施的主要負責
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和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
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按人頭、田畝強行攤派各種稅費的;
(二)利用管理職權或下達任務指標等手段,強行攤派訂閱報刊、書籍或強迫購
買種子(苗)、農藥等物品的;
(三)違反規定強制農民參加各種保險及收取各種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的;
(四)有其他向農民強行攤派行為的。
第七條 組織“小分隊”強征強斂或作風粗暴、采取非法手段致使農民的人
身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領導
人員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導致農民死亡、重
傷、體性事件及其他重大影響案(事)件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領導人員撤
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
第八條 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工作作風粗暴或違反規定采取不當措施導
致農民死亡、重傷的,分別給予鄉(鎮)分管領導人員和黨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嚴重
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分別給予縣(市、區)黨政分管領導
人員和黨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
嚴重或屢次發生的,分別給予鄉(鎮)分管領導人員和黨政主要領導人員撤銷黨內職
務至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分別給予縣(市、區)黨政分管領導人員
和黨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九條 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導致發生干沖突
體性事件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體性事件的,分別給予鄉(鎮)分管領導人員和黨
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至留黨察看和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分別給予縣
(市、區)黨政分管領導人員和黨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
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分別給予鄉(鎮)分管領導人員和黨
政主要領導人員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分別給予縣
(市、區)黨政分管領導人員和黨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
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設區的市屢次發生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
嚴重體性事件或其他重大影響案(事)件的,給予市黨政分管領導人員黨內警告或
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給予黨政主要領導人員黨內警告和行政警告或記
過處分。
第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央、國務院及省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
擔行為的,給予決定實施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
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或開
除公職處分。造成其他重大影響案(事)件的,分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
和第十條規定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體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其他案(事)件,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
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
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黨政分管領導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記大
過處分。
發生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員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合并處理,加
重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阻撓、抗拒檢查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糾正錯誤的;
(二)打擊報復檢舉、揭發、控告人的;
(三)屢查屢犯的;
(四)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制定或作出加重農民負擔文件決議、決定尚未實施的;
(三)主動糾正錯誤行為并挽回影響的;
(四)有其他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情節的。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部門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
用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縣、鄉兩級黨政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依據和內容,在涉
及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干部晉職、晉級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
序,征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對涉及農民負擔問題的責任人員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通報批
評或誡勉、調離、免職等組織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調查、檢查和考核結果,向黨
委、政府提出對黨政領導人員責任追究的建議,經批準后,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
織、人事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執行。
涉及農民負擔的其他責任人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及時移送主管部
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印發的《關于對
加重農民負擔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辦法》(魯紀發[199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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