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學研究的回顧與進展(七)
作者: 周慶山 | 2005年05月29日10時48分 | 已閱 102 次
3、信息法與公民的信息自由權問題:信息自由權是公民基于基本精神權利所擁有的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播和利用信息的權利,它包括公民的信息知情與獲取權、信息處理與傳播權、信息保密與個人隱私權等。在這個方面的研究在隱私權研究方面有許多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在信息自由基本問題和相關權利義務方面的研究還比較薄弱,特別是對公民知情權與政府和公共信息傳播與公開義務的關系有待深入探討。臺灣學者吳美美在“資訊自由與圖書館發展”中分析了信息自由與圖書館服務的關系,[i]對此領域的研究,我國圖書館研究領域還有很多值得發掘的。
4、知識與信息產權問題:知識產權研究是一個相對穩定和成熟的領域,但是知識產權問題的挑戰來自網絡技術發展,如數字化環境下的版權問題,成為研究中的一個關注熱點。
傳統的著作物交易借助有體物作外衣,自成了一套處理著作權的系統。但是,這套系統在數字環境下的著作物交易中不起作用。數字著作物會毫無遮掩的在網絡空間中自由地遨游;如果任其自然,便會導致任何人都可以任意訪問并復制;這樣,著作權人便會對自己的著作物進入網絡空間產生顧慮。人們在試圖靈活運用現有著作物來制作多媒體作品時,要取得眾多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在實際上幾乎不可能。而且作為一種商業經營還有因成本過高而有恐賠本的擔心。
將信息概念引入財產法中,是現代科技進步創造的結果。互聯網絡上傳輸的是經過數字化處理的信息,這些信息的很大部分因具有直接的財產價值或具有資源替代功能而成為合同領域的交易對象,并被稱為“財產性信息”。
從目前的趨勢看,知識產權將被納入一個更廣的領域,即信息產權。信息產權制度的設置,除了不否認對智力創造活動的鼓勵和保護外,更多地是將信息作為信息社會的重要“產品”,法律應當考慮對這些產業投資的回報,包括投入成本的回收和獲取合理的利潤。這似乎是希望在知識產權法和有形財產法之間再設置一種財產權制度,即“信息權”。
“信息權”保護制度的設置對企業創新意義重大。企業將不再因受限于專利權的授予條件、商標注冊條件、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件、商業秘密保護條件而苦于尋不到入場門票而被拒絕于無形財產權保護之外。企業很多有財產價值的公開信息將可以納入“信息權”的保護。[ii]
5、商業信息法律制度問題。商業信息是市場經濟活動中重要的資源,信息的采集、處理、保密和利用應當建立一
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而這也是目前比較薄弱的部分,特別是信息市場法律規范尤為薄弱。饒偉紅在《信息市場的法律調整》的碩士論文中分析了信息市場的信息法律關系問題[iii],查先進在“論信息市場失靈與政府干預”文中分析了信息市場政府干預問題,[iv] 由冷福海主編的《市場信息資源與市場信息行為》一書對市場信息規范問題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討[v],張成武在“我國信息服務業立法淺析”中探討了信息服務業的信息法律問題[vi],郭連聲、靖繼鵬在“我國信息市場的管理及政策法律保障”中對完善有關法律保障機制作了相關闡述[vii]。此外,針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信息披露制度問題,李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信息監管問題分析”做了全面分析[viii],施燕在“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科畢業論文中對此提出了建議[ix]。
6、政府信息法律制度問題。與商業信息法律保護制度一樣,政府信息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其中保密有余而公開不足成為突出問題。此方面研究成果很多,如高純德等發表了“政府信息資源的管理與立法研究”科研報告。[x]張怡、慎忱怡還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中的美國托管圖書館”一文中針對政府信息資源借助圖書館渠道公開的實踐經驗作了介紹[xi],周健“《陽光下的政府法》與政府會議的公開”一文,在評介美國《陽光下的政府法》的基礎上,論述了建立我國政府會議公開制度的必要性。[xii]鄭海燕在“公共部門信息的公開化——歐洲動向”一文中介紹了國外的有關研究和實踐。[xiii]筆者在“政府信息立法及權利義務分析”中系統概括了政府信息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政府信息采集權、發布與傳播權和保密權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義務。[xiv]
7、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與服務的法律問題:圖書館是信息資源建設和開發服務的重要基地,在這方面,主要涉及信息資源建設的法律問題如數字圖書館與信息法等問題以及圖書館服務的公益性與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性的關系等問題。
在數字圖書館與信息法研究領域,成果頗多,如周毅華在“數字圖書館建設涉及的信息法律問題初探”中,通過描述數字圖書館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從信息法學的角度討論了構建數字圖書館的信息法律內容,從而對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所涉及的信息法律保護問題作了初步探討。指出數字圖書館面臨的信息法律問題包括: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數據庫信息的保護、信息網絡安全的保護、網絡信息知識產權保護、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網絡個人數據保護等。[xv]
葉南平分析了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均衡問題,
指出,“信息法與信息資源共享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在信息開放、擴大流通的基礎之上,要求信息無償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專有,反對信息壟斷,代表現實社會公眾利益。而信息產權則是基于個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所產生的權力,為權利人所獨占或壟斷,具有專有性、排他性,保障社會知識創新、表達社會發展利益。”[xvi]
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共信息服務的矛盾協調,始終是一個有很大爭議的領域,西方各國以“知識產權是私權”為立法原則,紛紛修改版權法,將一些原屬于合理使用的條款,或加以刪除,或改為許可使用,以達到強化版權保護的目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在一些西方國家的確立,正是版權保護強化趨勢的一種表現形式。
在圖書館服務方面,圍繞作者是否應有圖書館服務的公共借閱權問題,開展了很多的研究,所謂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權的每本圖書在圖書館被借閱次數收取版稅的權利,但是這項費用不是直接向讀者收取,而是由政府統一支付。目前,已經有目前已有英國、澳大利亞、荷蘭、瑞典、丹麥、芬蘭、新西蘭、德國、加拿大等十多個國家實施,除了德國直接納入版權法外,其他國家采用單獨立法的形式。[xvii]
圍繞這一制度對圖書情報服務的影響問題,國內有三種觀點:
(1)反對說。如吳漢東認為:這一舉措無疑使公共圖書館變成一個純商業性機構,這既不符合其法人宗旨,也增加了管理負擔,因此不宜采用。[xviii]黃先蓉認為:PLR在我國得到認可還有待時日[xix]。
(2)贊成說。江向東認為,圖書館作為知識信息傳播中介機構之一,在知識經濟時代扮演著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角,要求信息無償或低成本使用,但其一切信息傳遞行為應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從這個角度講,我國完全有必要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xx]。胡開忠認為:世界上為數眾多的國家皆規定了著作出租權制度,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們不能熟視無睹[xxi]。
(3)中間說。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應當對圖書館外借活動給作者經濟利益的受損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堅決反對以立法形式賦予作者這一新的財產權。例如吳建中、馬遠良認為:公共外借是一種文化行為,不是經濟行為,給予作者某種補償是可以的,但如果給他們專有權的話.對文化傳播和普及會帶來消極影響[xxii]。
總的說來,目前我國圖書館界反對建立PLR制度的章見占上風。筆者曾在《文獻傳播學》一書中指出:PLR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獻在傳播渠道的大規模流通,勢必影響
文獻傳播,挫傷讀者積極性,也給公共組織傳播機構增加困難和麻煩[xxiii]。由于圖書館服務的公益性,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當然,鑒于數字化和網絡化傳播對作者財產權益帶來的市場損害,建立更為切合實際的法定許可制度,應當成為一個立法解決的問題。也可以把公共借閱權制度與法定許可制度結合起來,加以完善。
另外,也有學者從文獻法規體系建設角度做了研究,文獻法規體系,是指在國家憲法指導下,由國家立法機關及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一系列有關調整文獻活動過程和社會環境關系的法律法規。筆者也從文獻傳播立法角度分析了圖書情報工作立法問題,[xxiv]
李后卿也全面分析了文獻法規體系的組成及其核心法律的主要內容。[xxv]他指出,文獻法規體系的核心應該是由針對文獻活動過程四個環節所制訂的法律制度所組成,即文獻的出版法律制度、文獻的發行法律制度、文獻的收藏與傳遞法律制度以及文獻的消費與利用法律制度。實際情況來看,一方面由于文獻活動過程的整體過程十分復雜,其組成部分分散在不同社會行業的具體部門;另一方面,又由于文獻活動過程的四個環節是緊密相聯,不可能絕然分開,從而導致了目前世界上各個國家都沒有一部針對文獻活動的整體過程的統一法規,也很少有按文獻活動過程中的環節單獨命名的法律制度(出版法除外),基本上都是通過 多部對文獻活動過程某些方面、某個領域的具體法律法規來實施對文獻活動過程的社會控制。其中最常見的專門性法規主要有出版法、版權法、圖書館法以及檔案法等。
文獻法規體系中的相關法律也是不容忽視的。它主要是指專門的文獻活動法律法規之外的、受法律控制的對象直接或間接與文獻及其活動過程相關的法律。① 直接相關的法律,如:文物保護法、保密法、國家安全法、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②間接相關的法律,如:合同法、商檢法、民法、廣告法、郵政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從橫向的法律歸屬關系來看,包括版權法、專利法、圖書館法、檔案法等在內的,人們可以統稱為信息法。
8、大眾傳播法律問題。信息生產和傳播的主要手段和渠道就是以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為主體的大眾傳播媒介。在國外,如美國,有專門的傳播法研究領域,也有一些著作翻譯成中文出版,如美國的巴頓.卡特等著的《大眾傳播法概要》一書,探討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大眾傳播、隱私權與大眾媒介、出于國家安全目的對新聞出版的約束、采集新聞與《信息自由法》、商業廣告的管理以及電子媒體的管理問題等[xxvi]。我國在這
個領域的研究剛剛起步,1996年12月25日—27日,筆者參加了由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舉辦的“大眾傳媒與消費權利”學術研討會,并提交了論文“信息時代大眾傳媒消費者信息權利研究”[xxvii],會議中學者們圍繞大眾傳播媒介的性質、受眾是否為消費者、受眾的視聽權利與憲法權利問題作了熱烈的探討。近年來,隨著傳播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傳播法律問題成為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如魏永征所著《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就是一部重要的學術著作[xxviii]。在大眾傳播與知識產權方面,筆者在“大眾傳播信息合理使用原則分析”中作了分析和探討[xxix]。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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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吳美美.資訊自由與圖書館發展.臺北:資訊傳播與圖書館學,2000年9月
[ii]丁麗瑛 姚志萍,企業創新與信息產權保護,廈門科技,2000年第6期 總第33期
[iii]饒偉紅.信息市場的法律調整.北京: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碩士論文,1995年4月
[iv]查先進.論信息市場失靈與政府干預.北京:中國圖書館學報,2000年第4期
[v]冷福海主編.市場信息資源與市場信息行為.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0年8月
[vi]張成武.我國信息服務業立法淺析. 北京:情報理論與實踐,1997年第9期
[vii]郭連聲、靖繼鵬,我國信息市場的管理及政策法律保障,中國圖書館學報,1994(4)
[viii]李為.中國證券市場信息監管問題分析.長春:《社會科學戰線》,1997年第2期
[ix]施燕.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北京:北京大學2001年本科畢業論文
[x]高純德等.政府信息資源的管理與立法研究.中國信息協會.《政府信息資源的管理與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信息協會網站/
[xi]張怡、慎忱怡.政府信息資源管理中的美國托管圖書館.上海:圖書館雜志2000年第7期
[xii]周健,《陽光下的政府法》與政府會議的公開,情報資料工作,2001,第2期
[xiii]鄭海燕.公共部門信息的公開化——歐洲動向.國外社會科學,2000,第1期
[xiv]周慶山,政府信息立法及權利義務分析,圖書情報知識,2002年,第1期
[xv]周毅華,數字圖書館建設涉及的信息法律問題初探,情報資料工作2001年,第1期
[xvi]葉南平.試論信息法與信息資源共享的關系.北京:情報理論與實踐,1999年第6期
[xvii]江向東,對公共借閱權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國圖書館學報,2001年第3期
[xviii]吳漢東,現代傳播技術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秋)
[xix]黃先蓉.九十年代知識產權與圖書情報工作研究述評,圖書館雜志,1997(6)
[xx]江向東,對公共
借閱權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國圖書館學報,2001年第3期
[xxi]胡開忠.關于著作出租權制度的理論探討及立法動議.法商研究,1995(2)
[xxii]吳建中,馬遠良.圖書館與知識產權——關于圖書館的未來對話之五.圖書館雜志,1996(1)
[xxiii]周慶山.文獻傳播學.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7
[xxiv]周慶山.文獻傳播立法問題研究述略.圖書館工作與研究,1996(2):10-13
[xxv]李后卿,文獻法規體系概略,圖書館,2000年第2期
[xxvi](美)巴頓.卡特等,黃列譯.大眾傳播法概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8月
[xxvii]周慶山,劉茜.大眾傳媒消費者信息權利分析. 北京:中國消費者報 1997年11月
[xxviii]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9月
[xxix]周慶山.大眾傳播信息合理使用原則分析,情報理論與實踐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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