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實施細則
導語:養老保險是老人生活的依賴,退休老人更加關注自己每個
月的養老金,在職員工也想知道每個月交了這么多養老保險之后,
能領取多少養老金。
一、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賬
戶提取情形,避免爭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賬
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參保人養老,除符合國家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前
支取。不過,在參保人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
法繼承。
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范圍
1.對于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
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
的,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由于養老保險不得重復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
例》實施細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
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
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深圳
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可參加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同樣,
由于內部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繳納,雙方存在繳費關
系,為避免重復參保,此類人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范圍。
三、重復參保以及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
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
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
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
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
明確了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算方法。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
同繳費年限是指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行個人
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繳費年限
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
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補繳金額
包括補繳本金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
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而來。滯納金將記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根據
規定,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本文發布于:2023-05-22 15:52: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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