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關于物業(yè)服務排除妨害抗
訴案例
文書正文
上訴人觀點
*****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均豪公司排除妨礙,
并對妨礙導致我的直接經濟損失予以全額賠償:(1)、判令均
豪公司排除妨礙,即判令均豪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前解除
被其用車輪鎖鎖住車輪的、停在北京市路×號院國典華園小
區(qū)一期地下停車場地下二層×號車位上我合法持有的機動車物
權使用的妨害;或者判決均豪公司2014年28日前通過用車輪鎖
鎖住車輪妨害停在北京市路×號院國典華園小區(qū)一期地下
停車場地下二層×號車位的我合法持有的機動車的物權使用,違
法;(2)、判令均豪公司賠償我因其妨礙該機動車的物權使用
而自2014年4月21日至妨礙排除日,我的租車費用共計人民幣
十六萬五千元;(3)、判令均豪公司賠償我因其自2014年4月
21日至妨礙排除日,妨礙本案相關機動車長期停駛導致的車輛
重新行使所必須的及檢查,必要的電瓶、輪胎更換等相
關費用,共計人民幣三千一百四十元;3.駁回對方的全部上訴請
求;4.訴訟費用由均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首先均豪公司是
小區(qū)的物業(yè)服務公司,但均豪公司獨自強行對國典華園小區(qū)內的
地上和地下停車場非法收費。我與均豪公司在2013年2月6日
簽署并執(zhí)行了相關的停車租賃協(xié)議,且該租賃協(xié)議到2014年2
月6日截止。之后我多次提出與均豪公司續(xù)簽該車位的停車服務
協(xié)議,但均豪公司要求我必須先支付物業(yè)費,否則不予續(xù)簽,我
多次與均豪公司溝通提出車位服務和物業(yè)服務是兩個完全不同
的民事法律關系,均豪公司拒不理睬,拒絕簽署后續(xù)的停車服務
協(xié)議。直到2014年4月20日,我一直在使用×號的車位。但均
豪公司強行按其自己定的臨時停車費率,向我收取了相應時段停
車費。從2014年1月1日至今,均豪公司一直違反北京市機動
車停車管理辦法,未在朝陽區(qū)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進行朝陽區(qū)安
定路×號院國典華園小區(qū)停車場的經營備案,未獲得合法的停車
場經營備案證。因此肯定是沒有向停車人收取停車費的資格,并
且在2014年的8月份,受到了朝陽區(qū)城管綜合執(zhí)法局的行政處
罰。均豪公司非法用車輪鎖鎖住了我停在北京市路×號院國
典華園小區(qū)一期地下停車場地下二層×號車位上的機動車。2014
年的12月28日,均豪公司解除了車輛的車鎖,也就是說均豪公
司是在判決之后才解除的不是均豪公司主動解除的。朝陽區(qū)人民
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判決,錯誤的認定事實混淆了是
非,為此我向法院提起了本案的重審之后的上訴具體理由有如下
8條,理由一,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小區(qū)的車位應該優(yōu)
先供小區(qū)業(yè)主使用,我作為小區(qū)業(yè)主,當然受物權法第74條第
1款的保護。理由二,均豪公司事實上和法律上確實違法妨礙了
我物權使用,具體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理由三,
均豪公司非法經營。理由四,均豪公司跟我之間的糾紛本質是均
豪公司要強迫我進行交易,其根本目的是以車為要挾強迫業(yè)主與
其交易。理由五,我曾屢次試圖與均豪公司溝通,解決。理由六,
在此前的所有訴訟過程中,均豪公司勾結小區(qū)業(yè)主偽造證據欺騙
法庭,試圖證明×號車位的歸屬情況。理由七,均豪公司拒絕通
過訴訟方式解決存在的停車糾紛問題。理由八,物業(yè)公司對停車
場進行管理,但管理并不等同于收費。以管理為由收費顯然是于
法無據。
被上訴人觀點
均豪公司辯稱:不同意*****的訴訟請求。一、*****在未交納車
輛管理費的情況下,占用他人車位,侵犯了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
我公司對停車場進行管理,根據管理協(xié)議第五章的規(guī)定,*****
長期占用他人的車位,我公司有權限制*****行駛等。如造成損
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基于此協(xié)議*****應當熟知停車場的
管理規(guī)定,那么在此情況下我公司對*****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
是有依據的;二、*****消極處理本次事件,造成損失進一步擴
大,2014年初*****未續(xù)簽協(xié)議的情況下,占用他人車位,我公
司在與*****協(xié)商后,*****交納了相關的費用,但第二次*****
又再次占用他人的車位,在此情況下我公司將*****車輛上鎖,
后我公司多次與*****聯(lián)系協(xié)商,并出具書面材料告知*****,但
*****怠于與我公司聯(lián)系,我公司認為損失系*****自行擴大;三、
*****對小區(qū)管理狀況存在錯誤認識,是本案引發(fā)的源頭,2013
年我公司提供相應的材料,最終收到相關部門的答復,停車場不
需要備案。*****認為我公司未備案后,采取了過激的行為,我
公司與*****存在多個訴訟,故我公司認為*****存在主觀故意,
*****放任鎖車的行為是故意的,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停車備案是2014年開始頒布的,停車無需再備案,這是行政管
理的一個過渡期,雖沒有書面答復,但是我公司行為是符合法律
規(guī)定的;四、損失問題,*****應針對租車提供說明,并對用途
進行說明,根據我公司查詢汽車租賃合同,*****租賃的車輛在
豐臺,*****工作在石景山,*****居住在朝陽,*****的行為不
符合常識,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租賃車輛損失的主
張,我公司認為*****租車行為不存在。另,收據真實性難以確
認,租賃合同應當繳納汽車租賃費,*****應當提供完稅發(fā)票,
*****應提供證據證明租車行為在訴訟期間,租賃合同是范本合
同,未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價款等,只是建議型條款,最后只是
簽章,沒有合同截止時間,該合同不屬于租車合同的形式,很少
有建議文本形式和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故對該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存
在異議;五、*****主張4S是自有車輛保養(yǎng)的行為,與
本案無關,應當由*****自行承擔。
均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的全部訴
訟請求;2.判令*****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理由:*****
擅自將車輛停放他人停車位,我公司多次主動聯(lián)系*****無果,
為促使其能夠來溝通解決問題,不再將車輛停放他人車位,保障
停車場的正常秩序,我公司只能將車輛暫時鎖住。但*****仍然
主觀回避解決問題,不愿與我公司協(xié)商,其怠于溝通是造成其所
謂損失的唯一原因。*****所提交的租車合同存在瑕疵,缺少租
車合同的必備要件,不符合北京市租車合同的常規(guī)形式,且*****
僅提交了繳費收據,并未向本院提交相應發(fā)票,故我公司不認可
其所主張費用的依據。對于修車費,因該費用發(fā)生原因為*****
自身原因導致,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辯稱:請求駁回均豪公司的上訴。
一審原告觀點
*****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均豪公司解除其用車輪鎖鎖
住的我停放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院國典華園小區(qū)一期地
下停車場二層×車位上的×××小客車;2.要求均豪公司賠償我
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妨害排除之日止因車輛無法使用發(fā)生的
另行租車的費用,按照每天660元計算;3.要求均豪公司賠償我
因車輛長期停駛,重新啟動車后需要檢查、維修和更換的費用,
現具體金額不明確,需要由4S店上門檢查明確后才能確定,現
在只能明確費600元,檢查費200元;4.要求均豪公司
消除危險,我的車輛有權自由出入小區(qū)。
一審案件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北京市治平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
年2月19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核準,名稱變更
為均豪公司。
均豪公司系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國典華園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
*****系該小區(qū)×號樓×單元××號的房主,*****系×××號車
輛的所有權人。
2014年4月20日晚,*****將×××號小客車停放在該小區(qū)×
號車位上,均豪公司用車輪鎖將該車輛鎖住。
*****向法庭提交北京市朝陽區(qū)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政府
信息公開答復告知書,表示國典華園小區(qū)停車場經營備案至2013
年12月。對于均豪公司自2014年1月1日是否具備停車場資質,
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交2014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qū)市政市容管
理委員會出具的機動車停車場(年檢)申請予以受理通知書(第
0581號、第0582號),內容為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
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014年5月13
日后領取公共停車場備案證。*****向法庭提交2014年8月14
日北京市朝陽區(qū)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
知書,內容為上述0581、0582號該機關未制作、保存,申請公
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交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qū)國典華園小
區(qū)業(yè)主委員會給均豪公司國典華園項目部發(fā)出的《關于加快停車
場系統(tǒng)完善的工作函》,內容包括業(yè)主委員會近來多次接到業(yè)主
投訴,反映停車場自家租用的車位被他人車輛占用,這種現象嚴
重影響了車場的正常秩序,希望物業(yè)公司加強對停車場的管理,
尤其是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交其與案外人就×
號車位簽訂的《國典華園機動車位管理服務協(xié)議書》,證明事發(fā)
期間涉案車位屬于案外人專用車位。
*****向法庭提交租賃合同及收據,證明車輛被鎖后,****年**
月**日出生汽車租賃費79200元,于****年**月**日出生汽車租
賃費85800元。均豪公司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收據
無法證明*****租車的事實,應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
審理中,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供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相關案件民
事裁定書、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認定:“治平公
司(合同甲方)與*****(合同乙方)于2013年2月6日簽訂《國
典華園機動車位管理服務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由于自身停車的需
要租用國典華園小區(qū)地下車位。租賃期限1年,2013年2月7
日始至2014年2月6日止等內容……國典華園小區(qū)停車場自
2005年10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備案至2013
年12月。自2014年1月起未備案,未取得《北京市公共停車場
經營備案證》。治平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停車場經營的項目……
2014年4月,北京市朝陽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根據
眾舉報,對被上訴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了《責令改正通
知書》并處以1萬元整。”均豪公司表示*****與均豪公司
曾就車位問題產生多次訴訟,本案系因*****認識有誤,占用他
人車位,導致發(fā)生的糾紛。*****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但表示向檢察院提請抗訴。
審理中,經詢問,*****、均豪公司均認可雙方于2014年12月
28日均豪公司將車鎖打開,*****將車輛駛離×號車位。*****
表示因車輛長期停用,產生修車費3140元。均豪公司對此不予
認可。
一審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自己的
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均
豪公司未經*****同意將其名下的×××號車輛車輪鎖住,導致
*****無法對該車輛正常使用,故均豪公司應當承擔排除妨礙的
責任。均豪公司在2014年12月28日將車輛解鎖,*****將××
×號車輛駛離×號車位,故排除妨礙的問題已經解決完畢,*****
主張的妨礙情形已經不存在,故對*****要求均豪公司排除妨礙
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本案發(fā)生的責任問題,*****
在與均豪公司之間的車位租用合同到期后,擅自將車輛停放在他
人專屬的車位中,有過錯在先。但均豪公司將*****的車輛用車
輪鎖鎖住的行為過激,亦有過錯。*****通過多種渠道多個部門
反映均豪公司存在的問題,但未與均豪公司協(xié)商解決被鎖車輛問
題,系*****擅自擴大損失發(fā)生的時間;*****主張的租車費用和
因車輛長期停駛,重新啟動車后需要檢查、維修和更換的費用,
法院認為可以有其他代步的方式方法和導致修車費用的產生的
主要原因,系*****擅自擴大損失發(fā)生的項目和數額,故法院根
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對*****的以上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
*****主張治平物業(yè)公司消除危險,使其車輛有權自由出入小區(qū)
的主張,法院認為該項主張不屬于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且涉及
業(yè)主委員會及全體小區(qū)其他業(yè)主的權益,故該問題應由相關管理
單位解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
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均豪公司于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租車費用一萬元、修車費用五百元。
二、駁回*****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
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訴訟中,*****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朝陽區(qū)民防局政府信息公
開申請答復告知書一份,以證明均豪公司未向朝陽區(qū)民防局申請
國典華園小區(qū)一期人防工程的使用證。均豪公司沒有獲得朝陽區(qū)
市政市容委頒發(fā)的停車場備案登記證本質原因是對方沒有管理
權,沒有使用權。均豪公司的質證意見是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案件事實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均豪公司擅自
將*****所有的車輛車輪鎖住,致使*****無法正常行使對車輛使
用的權利,應當承擔排除妨害的責任。因均豪公司已經在生效判
決做出前將*****車輛解鎖,*****也已將車輛開走,妨害的情形
也已消失。一審法院已經在本院認為部分對均豪公司應當就此承
擔排除妨害的責任進行了認定和闡述,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一審判
決對*****排除妨害訴訟請求的訴請?zhí)幚矸绞讲o不當。
對雙方上訴提出的賠償責任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在物業(yè)管
理服務中鎖車引發(fā)的法律糾紛,縱觀整個糾紛發(fā)展的進程及由此
事引發(fā)的多個訴訟,能夠看出事情本身并不大,但因雙方當事人
都無法采取平和的方式協(xié)商解決致使事件和爭議不斷擴大和升
級,雙方當事人都對損失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在雙方當事人車位租
用合同到期后,*****擅自將車輛停放在他人專屬的車位中,有
過錯在先,鎖車事件發(fā)生后,*****不與均豪公司積極協(xié)商解決
問題,系自行擴大自己的損失。均豪公司將*****的車輛長期鎖
住的方式方法也有過激之處。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損失發(fā)生的
原因、必要性和可替代性、損失證據的證明力、損失的擴大等問
題綜合考慮,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酌定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可予
以維持。*****和均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應當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
無不當,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元,由*****負擔70元(已交納),由均豪
居用(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7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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