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促進我市青年群體盡快實現就業,按照《遼寧省人社廳 財政廳印發<遼寧省青年就業見習實施細則>的通知》(遼人社發〔2019〕9號)和《沈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發〔2019〕6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青年就業見習(以下簡稱見習)是指有就業見習意愿的人員(以下簡稱見習人員),在各類企事業單位進行短期全日制就業鍛煉,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能力,進而實現就業的一項公共服務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見習工作的統籌規劃,負責制定就業見習政策,負責對各區、縣(市) 、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見習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建設本市見習工作信息化平臺,發布本市見習單位、見習崗位名單等相關信息,負責定期遴選優秀見習單位,適時予以通報表彰,負責全市見習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等。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見習補貼資金審核撥付,并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
第五條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就業見習政策落實、見習單位的審批、日常管理和見習補貼監管,負責本轄區內見習單位見習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等。
第三章見習對象與要件
第六條就業見習對象和期限
1.見習對象。離校2年內(自畢業證所注日期起的2個自然年)未就業的高校、中職畢業生及16—24歲失業青年。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指取得畢業證書,自畢業證所注日期起至簽訂《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之日期間沒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且《就業創業證》(持外省《就業創業證》的人員,須在我市重新辦理《就業創業證》),未登記過就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非畢業年度內的畢業生須進行失業登記。16—24歲失業青年指年滿16周歲至24周歲,初、高中肄業或畢業未繼續升學,且《就業創業證》中登記失業的人員。
見習期限確定。見習期是指自簽訂《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之日起至見習期滿之日止,時間3—12個月。具體見習期限按照見習崗位技術含量和見習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崗位分類目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參照崗位分類目錄在見習人員上崗前確定見習期限。
第七條參加見習人員所需要件
16-24歲失業青年需持身份證;
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需持身份證、畢業證;
填報《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申請登記表》。
第四章見習單位的認定
第八條申請見習單位條件
見習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具備提供見習服務能力,能夠為見習人員直接提供實際鍛煉崗位的我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申請見習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本市登記注冊,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具有一定的行業信譽,社會責任感強;
能夠提供穩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每年能夠提供10個以上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通用性,有利于見習人員提高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的崗位;
有專設的見習指導人員和見習管理計劃,每名見習指導人員同時指導的見習人員數不超過5人;
能夠為見習人員提供一定生活補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能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就業見習工作各項活動。
第九條申請見習單位所需要件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填報《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單位申報表》;
申請報告。主要內容有:企業總體概況(包括企業簡介、經營狀況)、在崗職工人數情況、員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況、提供見習崗位情況、見習工資標準、見習生留用率標準、選人用人標準等。
本單位見習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條見習單位申請認定程序
申報見習單位的企業持上述材料到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屬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對擬申請見習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考察用人單位的見習崗位、工作環境、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并形成實地考察報告,審核通過后,下達審批通知書,與其簽訂《見習單位開展沈陽市青年見習工作協議書》(附件5),即可開展見習工作。
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認定見習單位資質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備案,統一納入遼寧省就業見習單位目錄,定期向社會和高校公布。
見習單位有效期為自認定合格之日起的3年,期滿自動終止。見習單位有效期滿,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章見習補貼標準與撥付
第十一條見習補貼標準
見習補貼范圍包括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以及指導管理費用。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每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標準為500元/人年(不滿一年按40元/人月計算),指導管理費用標準為150元/人月。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見習單位,基本生活費由財政承擔2/3(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補貼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費及指導管理費用由見習單位承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由財政按照實際見習時間給予全額補貼;對見習期滿留用率超過50%的見習單位,基本生活費(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補貼上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及指導管理費用由財政按照實際見習時間給予全額補貼。
留用率按年計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該單位就業見習人員中被本單位留用人員數量÷本年度完成該單位就業見習人員數量。完成該單位就業見習指在該單位見習期滿自然結束見習和被單位留用。被本單位留用指見習人員與本見習單位(或該單位總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留用率計算時,日期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勞動用工備案三者日期最晚者為準,日期進入次年的,不計入當年完成該單位就業見習及被本單位留用人員數量,計入次年完成該單位就業見習及被本單位留用人員數量。
第十二條見習補貼的申報及撥付
見習補貼申報。我市在遼寧省青年就業見習單位目錄收納并公布的單位,在本年度見習全部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所屬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出見習補貼資金申請。
所需要件:(1)《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2)《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花名冊》;(3)《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費領取確認表》;(4)《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結束認定表》;(5)見習人員身份證、畢業證;(6)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發票或有效憑證。
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將所屬見習單位申請補貼審核合格后匯總,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匯總后向市財政局申請見習補貼。
所需要件:《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
見習補貼撥付
市財政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劃撥見習補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劃撥見習補貼,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向所屬見習單位撥付見習補貼。
第十三條見習補貼的使用
見習人員的基本生活費自見習起第3個月底開始,由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發放。第一次發放須為前3個月基本生活費總額,之后按月發放到位。見習期定為3個月的于見習結束時為見習人員一次性發放。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不得拖欠。
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按該單位見習人員數量和見習月份直接計算并補貼給符合條件的見習單位。
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由見習單位在符合資質的機構中自行選擇,保險責任要求包含意外傷害(身故及殘疾50萬元及以上)、意外傷害醫療、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等保障。所需資金由財政按照實際見習時間給予全額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須在見習人員上崗前辦理完畢,就業見習主管部門要對此項工作進行核實確認。
第六章見習工作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見習工作管理
見習單位與達成見習意向的見習人員,應當簽訂《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并按照見習崗位要求,明確見習人員的工作任務,要配備懂專業且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指導見習人員開展工作,嚴格見習人員的考勤管理,保障見習人員的工作安全。
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或其他單位招、錄用的,可提前終止見習。見習單位應在2周內向所屬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報告,填寫《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結束認定表》并為見習人員辦理提前終止見習手續。見習人員在就業見習期間實現就業的(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就業方式,不包含升學、參軍入伍及其它統計范疇的就業,下同),見習補貼按畢業生實際參加見習的月份計算,不足整月的時間按整月計算。除因實現就業外,見習人員沒有按見習期規定時間完成見習,見習時間不足3個月的不予發放就業見習補貼,超過3個月的按畢業生實際參加見習的月份計算,不足整月的時間,不超過15日(含15日)的不計入補貼范圍,超過15日的按整月計算。
符合見習條件的人員在同一見習單位只可進行一次見習,在不同見習單位可多次進行見習。見習人員見習累計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
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對見習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人員進行公示。對見習人員的見習情況及見習單位的見習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見習材料的歸檔工作等,見習檔案保管期限為10年。
第十五條見習工作的監督檢查
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所屬見習單位開展就業見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對見習補貼的使用進行監管。每月對見習單位開展見習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見習工作管理、見習人員在崗情況、見習補貼發放和使用、見習人員意外保險交納等情況,根據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形成檢查紀實并存檔。
杜絕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就業見習范圍,虛報冒領見習補助資金和瞞報中途退出見習人數、見習補貼不落實等情況。上述情況一經發現取消見習單位資質,并追回財政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就業見習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對檢查發現虛報、瞞報見習補貼或見習補貼使用存在問題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追究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具體責任人和領導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103號)文件即行廢止。發布之前尚未完成見習的畢業生,補貼政策按原政策執行至見習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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