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城特鋼煉鋼總廠規章制度
QG/CTLG0085—2016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2016 -07 -04 發布2016 - 07 -04實施
長城特鋼煉鋼總廠發布
目次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管理職責 (2)
第三章管理內容與要求 (3)
第四章附則 (5)
附錄A消防器材管理流程圖
附錄B 消防器材申報配置明細表
附錄C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申報表
附錄D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登記、檢查表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合理控制消防器材的庫存儲備和日常消耗,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四川省消防條例》、《四川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規定(試行)》、《綿陽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規定(試行)》等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及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辦法》、《采購物資管理辦法》等的要求,結合煉鋼總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煉鋼總廠的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
(一)消防器材特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滅火器、消防水帶、接口、消防栓、扳手、分水器、消防水槍、掛鉤梯、消防火鉤、安全繩、消防斧、空氣呼吸器、干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
(二)消防設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警鈴、安全疏散設施、防火分隔設施等。
(三)消防安全標志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圖案等。
第四條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是撲救各類火災的先決條件和戰斗武器,必須按國家規范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同時全體員工都要愛護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志。
第五條煉鋼總廠對所屬資產范圍內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負責,各作業區、科室應當明確消防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確保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六條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報請公司消防主管部門明確劃分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管理范圍、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非火災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圈占和擅自拆除、停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需由生產技術科報公司消防管理部門許可。
第八條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占、堵塞消
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第九條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煉鋼總廠按規定考核,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并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志的行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條煉鋼總廠消防器材的專業主管部門是生產安全科。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煉鋼總廠消防器材制度建設,修改完善相關管理細則,按公司消防管理部門編制的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制訂分解本單位物資消耗和儲備定額管控目標,每月(或不定期)對物資儲備定額和消耗定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分析和考核。
(二)負責煉鋼總廠消防器材實物的儲備、使用、管理、維護,收集、核實現場消耗、使用性能、存放數量等信息,定時向公司消防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三)負責編制、申報煉鋼總廠消防器材需求計劃和應急計劃,并跟蹤計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煉鋼總廠內部消防器材的調配使用,對機關科室滅火器到期報廢前的回收利用,并協助公司主管部門對使用后的滅火器空瓶回收集中管理。
(五)協助消防主管部門審查與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的技術協議,監督檢查其維保保養服務過程。
(六)參與供方評價,提出物資使用質量異議;參與消防器材、設施和物資驗收及質量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設備管理科負責消防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一)負責及時報請公司設備和消防管理部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企業,開展維自動消防設施護保養工作。
(二)負責與維護保養企業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頻次和相關責任。并對維護保養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綜合管理科負責消防教育培訓工作和保衛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駐廠財務科負責按公司消防器材交易結算、消耗核算管理相關規定,參與消耗限額的制定、考核。消防設施維護、維修、更新、檢測等消防工程,必須經公司消防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各作業區負責本作業區消防器材實物的使用、管理、維護,收集、核實現場消耗、使用性能、存放數量等信息,及時更新
到期報廢和使用后的滅火器空瓶,每月對物資儲備定額和消耗定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管理流程(附1)。
第十六條各作業區要落實專人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值班、巡查、檢測;發現異常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并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登記、檢查表(附4)中記錄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作業區發現故障沒有條件當場解決的,應立即報生產安全科和設備管理科,相關科室或維護單位要在24小時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廠家或維護單位解決的,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八條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由煉鋼總廠廠長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向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九條火災自動報警、滅火系統
(一)必須通過公司消防和設備管理部門聘請有資質的維修保養單位,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火災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確保消防設施的性能要求和正常運行。維修保養單位的資質由公司消防管理部門審核。
(二)火災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的按以下要求定期檢查: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1.每日巡查
建筑消防設施應當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重點防火部位每2h 巡查一次。
2.每月檢查
每月應檢查集中報警、滅火控制器和區域報警、滅火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寫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登記、檢查表(附4),報生產安全科備案。
3.季度聯動檢查
每季度應對火災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的重要部件的功能進行試驗和檢查,并填寫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登記、檢查表(附4),報生產安全科備案。
4.年度檢測調試
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并填寫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登記、檢查表(附4),報生產安全科備案備案。
5.生產安全科按規定將月、季、年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