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公平新論:從有教無類到因材施教
作者:鄧曉莉
來源:《文教資料》2014年第21期
摘 要: 效率與公平的爭論歷來是社會領域炙手可熱的話題,論及教育公平,學術界多從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三個角度進行資源均衡配置的論證。常忽略學生差異性所致的教育需求差異性,忽略公平作為一種價值判斷必須從判斷主體——學生需要出發進行公平與否的判定。有教無類強調的是機會均等,反映的是資源均衡配置層面的公平性,因材施教則從照顧學生差異性出發闡述教育實施過程中的公平性,是從結果角度進行的論述,是對教育公平的深化,是由絕對到相對、宏觀到微觀的轉變,目的是實現教育的實質公平。
關鍵詞: 教育公平 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
一、教育公平的衡量尺度:內涵與標準
(一)教育公平的內涵。
學術界對教育公平內涵的理解存在多種解釋,其中影響巨大的當屬瑞典教育家托爾斯頓·
胡森關于教育平等的思想論證。胡森的教育公平指教育機會平等,而平等存在三種涵義:一是個體起點的平等,強調教育權利的平等,即法律保障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二是中介過程的平等,強調教育機會平等,認為教育制度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兒童,即個體在教育過程中受到平等的對待,不加限制,不受歧視,一視同仁;三是結果平等,即學業成就的機會平等。以承認個體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性為前提為每一個兒童提供不同的教育。胡森將這三種涵義的平等與三種主要的社會價值,即效率、公正和自我實現相對應,提出了著名的教育平等理論:效率優先之起點平等論、公平優先之過程平等論和突出個性發展之實質平等論[1]。
盡管對教育公平的解釋不同學者有不同角度,但人們在教育公平這一問題上大致形成了一致性觀點:教育公平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三者是邏輯統一的整體。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是實現公平的初始階段,在教育普及過程中必須依賴這種形式上的保障才能保證弱勢群體享有平等的教育資源。結果公平包括受教育個體同等的成功機會、個性的充分發展、潛能的充分發揮。只有受教育的結果平等才能實現真正的教育公平,它是尊重個人價值和個體差異性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