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效率是經濟法的的首要價值
作者:何艷眉
來源:《時代經貿》2011年第15期
【摘要】經濟法的價值在經濟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或說是經濟法的根基。多年來也是經濟法領域爭議最多的地方,本文試以公平與效率的概念為切入點,并通過分析兩者對立統一的關系,展開探討經濟法內在首要價值。反壟斷法是比較典型的一部經濟法,故特選取反壟斷法作為視角,淺談經濟法首要價值——效率。
【關鍵詞】經濟法;公平與效率;法律價值
法律的產生是人民千百年來追求公平正義的結果,但是每一部門法卻又肩負著不同的使命,這促使人們對法的價值進行探究。如經濟學與法學融合的產物——經濟法,由其產生之初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到其內在價值追求都伴隨著人們爭議的聲音。而經濟法價值的爭議無非就是公平與效率的爭議。
一、對公平與效率價值的認識
法的價值,是指法與人的關系中,法對人有用性。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學家提出的法的價值,歸納起來無非是正義與利益兩大類。而在經濟法中,正義與利益則直接體現為公平與效率,以及兩者之間的平衡。從時段上講,公平分為起點、過程與結果公平;從概念上講,公平又分為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效率包括個體效率和社會整體效率。公平與效率是對立統一的關系。[1]公平可以給主體激勵,成為效率的源泉;對社會整體效率的協調,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如果只顧公平不顧效率,會影響經濟發展,使公平停留在低水平上;如果只顧效率不考慮公平,容易產生分配不公和貧富懸殊,引發社會矛盾,最終無法實現效率。經濟法是通過提高社會整體效率的方式來實現實質和結果公平的法律。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經濟法是內化了公平的體制效率。[2]
二、經濟法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我認為關于經濟法公平與效率的價值之爭并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選擇,這不是中庸之道看法,而是如今的法律幾乎都無一例外的涵蓋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如民法關于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訴訟法和行政法程序法優于實體法的原則等都體現法的效率價值。只有在
法律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我們才需要作出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也就是所謂的首要價值目標。但是即使明確首要價值目標,也未必所有的法律都會固守首要價值目標而舍棄其他價值目標,如民法關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則的規定,它選擇的最終目標是保證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又如《票據法》關于的票據無因性的規定,其舍棄民商法公平目標而選擇效率目標更是顯然易見的。這是因為民商法的使命是保證商事交易個體效益,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個體機會平等以及起點和過程的公平,所以民商法主要的價值目標選擇是公平,但當法律價值發證沖突時,哪一價值目標最有利于實現其使命,才是其選擇的對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