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經濟中的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
作者:葛璐
來源:《法制博覽》2016年第04期
摘 要:在市場經濟體系中,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是兩個不得不談的概念,也是經濟法所倚重的兩個重要原則。本文將著重探究其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并分析其現實意義。
關鍵詞:自由競爭;公平競爭;形式平等;實質平等
中圖分類號:D922.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1-0231-01
作者簡介:葛璐(1994-),女,浙江嘉興人,漢族,江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一、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的區別
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在概念和歷史淵源上都截然不同,而本文主要探討其價值理念上的區別。
自由競爭更加注重形式平等、機會平等,主張個人權利的神圣不可侵犯。這意味著每一個個體都享有以自己的實力“獲取物質財富”的同等自由。簡單來說,就是你生來有多少能耐,就得到多少的好處。你可以拼盡全力、絞盡腦汁,而是否能得到、能得到多少,就僅憑自己的本事。
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不得不承認自由競爭與實質平等,即結果平等,有著不可調和的沖突。因為個體的差異影響,自由競爭帶來“結果的不平等”是必然的。部分主張自由主義的學者更是直接提出反對實質平等,認為這必將損害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其本身也是一種“不平等”。
而公平競爭所追求的,是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統一。在市場經濟體系中,我們首先應當追求自由與形式平等,保護每個人自由追求“更好更強”的權利。這是符合市場經濟運作機制的。然而,于“唯利性”的驅使下,僅追求形式平等終將導致極端的貧富分化、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手段大行其道等社會問題。
公平競爭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的問題。它依據各人的不同屬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個體發展所必須的前提條件進行實質平等保障。另
一方面,公平競爭又不完全排斥自由競爭,它尊重市場經濟參與者自身能力的發揮,尋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充分平衡。公平競爭對實質平等的追求并不是盲目的,它不僅僅簡單追求結果均等。“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為弱者提供公平競爭的起點,同時保證競爭過程的自由和公平,從而自然達到結果的公平,此乃競爭之理想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