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的分配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租賃補貼分配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應當遵循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公平分配、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層級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將分配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收入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市(州)和省級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各市或縣級政府根據當地財政狀況、保障能力和實際保障需求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近期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確定;住房困難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40%確定,原則上不宜超過13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有穩定職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工、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原則上不受收入標準限制。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具體保障方式由申請人根據以下原則,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自行選擇:
(一)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堅持保障對象自愿申請的原則,重點面向有一定經濟條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和在待改造棚戶區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積置換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部分產
權,原有住房交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置。
(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重點保障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按本辦法規定,經審查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在申請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有穩定職業的新就業無房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和引進的專業人才,并逐步為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及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依據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后,相關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查和核準: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需對申請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7日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材料的要件進行復核、匯總后分批次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即可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統一登記,參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輪候或領取租賃補貼,實施保障的情況應當在部門網站長期向社會公開;
(六)經審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社區)轉交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辦法,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和程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或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
(四)勞動用工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材料;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應當通過財政、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信息比對,按規定程序認定,提出審查意見。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時,應當通過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就申請人住房等情況進行信息比對,查詢核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請之前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暫按有房家庭處理。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不應享受住房保障。
(一)購買過公有住房的;
(二)曾經繼承、贈與、受贈、購買或建設自有住房的;
(三)將原居住房屋(包括有產權、無產權的公產房或私產房)出售的;
(四)按照房改政策,購買過住房或享受過貨幣分配的;
(五)正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戶區改造等政策,已經享受過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等安置補償政策的。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應當保證分配工作公開、公平、公
正。
第十八條 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前,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房源和經審查核準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數量,確定參與該次分配的保障對象具體條件和保障對象數量。其中,采取抽簽、搖號方式的,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數量以房源數量的1.5倍左右為宜。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九條 分配原則確定后,各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一)房源情況。包括房源數量、戶型面積、所在地點等信息。
(二)參與分配條件。包括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相關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性條件。
(三)分配價格。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有產權部分的出售價格及產權比例等。
(四)分配方式。明確住房分配所采取的具體方式,如抽簽、搖號或者綜合打分等;
(五)分配程序。明確分配過程的相關程序與基本規則。
(六)相關要求。
多層樓房的房源底層應當優先面向行走不便的殘疾人等保障對象分配,但要嚴格把握分配標準。
第二十條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具備該次分配方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確定參與分配資格。具體申請、審查程序和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審查合格的保障對象名單及相關分配信息適時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街道辦事處(社區)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各方面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由當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分配過程應當公開進行,由公證機關在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環節進行公證,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申請人代表及新聞媒體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結果應當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公示期滿3日內,向獲得配租的保障對象發放實物配租通知書。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同時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本次分配未能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繼續實行輪候,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分配。一般情況下,經過3次抽簽(搖號)或歷經3年仍未獲得實物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發放協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獲得實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對象由于住房地點、環境、樓層、戶型等原因,1個月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參與實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繼續享受租賃補貼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