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祁某某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0.19
【案件字號】(2021)遼09民終151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趙榮志陳鵬黃華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祁某某;屈某某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祁某某屈某某
【當事人-個人】祁某某屈某某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張某某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周某(實習)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杜某遼寧厚
翔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某某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周某(實習)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杜某遼寧厚翔
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某某周某(實習)杜某
【代理律所】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遼寧厚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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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本院觀點】司法鑒定意見是具有專業知識的鑒定人員對與裁判有密切關系的案件事實作出
的判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鑒定意見反證證明力重新鑒定質證訴訟請求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是具有專業知識的鑒定人員對與裁判有密切關系的案
件事實作出的判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對于鑒定意見的采信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
據和理由的應當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阜新誠信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祁某某
進行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等鑒定該鑒定所出具意見為原告祁某某為九級傷殘、營養期為60
天、二次手術費為7000元、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某某部、司法部等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鑒
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統一適用該文件規定。根據該規定人身損害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根
據祁某某的病歷及診斷證明等資料本案一審期間對祁某某進行鑒定時其因交通事故導致傷情
治療手段已基本終結臨床治療效果基本穩定符合上述規范性文件對于鑒定時機的規定。故中
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上訴主張阜新誠信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
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認定祁某某殘疾賠償的依據及重新鑒定的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
立。同時,二次手術費僅是左脛骨平臺克氏針及鋼板內固定物取出所做的手術需產生的二次
手術費用,而不是對祁某某骨折部分繼續治療進行的二次手術,因此并不影響鑒定的效力。
故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關于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中國平
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主張的720元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主張,因該鑒
新中心支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財產損失部分因本案系車輛相撞引發的交通事故,
一審中當事人已經提供了相關證據,但一審法院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相應事實酌定財產損失
部分數額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的此項
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主張扣除墊付16000元
醫療費的主張,因事實存在且祁某某同意直接扣除,所以對此項上訴理由予以支持。 綜
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一、維持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二
項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祁某某鑒定費損失2440元; 二、維持
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擔鑒定費720元; 三、維持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
四、撤銷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四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
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祁某某各項損失208334.02元(包括醫療費47815.82元、誤工費18000
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50元、營養費3000元、精
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金101824元、交通費1650元、財產
損失3000元); 五、變更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
決第一項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
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祁某某各項損失192334.02元(包括醫療費
31815.82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825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金
101824元、交通費1650元、財產損失3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553.90元(祁某某已
預交500元),祁某某承擔217.50元、由屈某某承擔1336.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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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5 19:30:16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2月17日12時40分許,游立駕駛車牌號為
遼J×××××的小型客車(車主系被告屈某某)沿東光路博物館北門前人行道由西向東行駛
掉頭過程中,與沿東光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祁某某(1956年11月7日出生)駕駛的二輪電動車
相撞,造成祁某某受傷及其車輛、手機、衣褲損壞的后果。本次事故由阜新市某某局交通警
察支隊太平大隊作出第210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游立負全部責任、
祁某某無責任。被告屈某某系遼J×××××的小型客車車主,其已為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
平安阜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
險期限范圍內。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到阜新市中醫醫院進行了住院治療,共住院165天,
傷情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開放性右手第五指遠節指骨骨折。原告在阜新市中醫醫院治
療期間共花醫療費47566.82元,原告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由祁健對其進行護理。原告住院
期間在無醫囑的情況下自行在阜新市康維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相關藥品4次,分別
花費300元、600元、200元、650元,合計1750元。原告在阜新市中醫醫院住院期間,在
無轉院醫囑的情況下,還于2020年7月29日乘車到北部戰區總醫院進行了相關診治,花醫
療費355.97元,另外支付高速公路費用156元。原告住院期間為購買輔助器具花費213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院通過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委托阜新誠信
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營養期、二次手術費、誤工期、護理期做了司法鑒定,
鑒定結論為原告祁某某為九級傷殘、營養期為60天、二次手術費為7000元、誤工期為180
天、護理期為90天。為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2440元,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支付鑒定費720
元。原告為進行相關司法鑒定在阜新市中心醫院支付相關檢查費用249元。原告在發生本次
交通事故前,在阜新市太平區向上幼兒園工作,每月工資為3000元,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幼兒
園停發了其未上班期間的工資。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屈某某將其所有的本案肇事車輛交由游
立使用,游立在駕駛案涉肇事車輛時忽視交通安全與原告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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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車輛、手機、衣褲損壞的后果,被告屈某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
任,因被告屈某某已為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不
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故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直接損失進行
賠償,原告支付的鑒定費及訴訟費屬間接損失不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承擔,應由肇事車
輛車主即被告屈某某承擔。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申請對原告的護理期及誤工期進行鑒定所支
付的720元,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自行承擔。原告要求賠償的醫療費(包括為鑒定支付的
相關檢查費用)中,原告在阜新市中醫醫院支付的醫療費47566.82元及原告為鑒定在阜新市
中心醫院支付的檢查費249元合理,此部分費用應予支持;原告在無醫囑的情況下自行在外
購藥及在無轉院醫囑的情況下自行到北部戰區總醫院進行治療的費用,均屬原告自行擴大損
失,該部分費用不應支持;同理,原告為去北部戰區總醫院所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也不應
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的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
補助費825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
2440元合理,應予支持,但其中鑒定費2440元屬間接損失,不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賠
償,應由被告屈某某賠償。因原告已年滿64周歲,故原告主張賠償的傷殘賠償金應按16年
計算,而不應按20年計算,傷殘賠償金應為101824元(31820元/年×16年×0.2=101824
元)。對原告要求賠償的交通費,應按原告住院165天、每天10元計算,合計應為1650元;
原告要求賠償打車費用4965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且原告提供的出租車票據存在很多票
據連號現象,證據缺乏真實性,故對原告該部分主張不應支持,原告主張賠償去沈陽的交通
費在前面已經論述,此部分費用也不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4670元,但原告未
能對此提供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可酌情認定原告財產損失為3000
元。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對原告的傷殘鑒定及二次手術費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
及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且原告二次手術是對原告左脛骨平臺克氏針及鋼板內固定物
取出所做的手術需產生的二次手術費用,而不是對原告骨折部分繼續治療進行的二次手術,
故對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該部分抗辯主張及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被告屈某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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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屬自愿放棄相關質證及抗辯權利,應承擔相
應法律后果。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
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祁某某各項損失208334.02
元(包括醫療費47815.82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
院伙食補助費825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
殘賠償金101824元、交通費1650元、財產損失3000元);二、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
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祁某某鑒定費損失2440元;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
新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擔鑒定費72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
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3.90元(原告已預交500元),由原告祁某
某承擔217.50元、由被告屈某某承擔1336.40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
新的證據。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
實一致。另,祁某某對墊付醫療費16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同意扣除。
【二審上訴人訴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
院撤銷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發回重審或在
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
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具體理由如下:一、一審
法院沒有支持上訴人重新鑒定的申請,程序違法。在一審期間,上訴人曾向人民法院申請對
祁某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但是一審法院沒有同意,而是由鑒定部門出具了一份鑒定
時機的說明。上訴人對說明有異議,并提出了書面的意見,但是一審法院仍然沒有允許重新
鑒定,程序違法。二、間接損失不賠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一)項有約定,既然一審法院認
定鑒定費及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那么對于保險公司申請的護理期及誤
工期鑒定所產生的720元的鑒定費用就不應當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否則自相矛盾。三、財產
損失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不應支持。四、上訴人曾經為祁某某墊付了16000元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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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為避免訴累,希望在本案二審期間一并處理。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祁**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
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遼09民終151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阜新市細河區迎賓大街甲357號7門。
負責人:梁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實習),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祁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某,遼寧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屈某某。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祁某
某、屈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
初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
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請求
二審法院撤銷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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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
部分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具體
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上訴人重新鑒定的申請,程序違法。在一審期間,上
訴人曾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祁某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但是一審法院沒有同意,而
是由鑒定部門出具了一份鑒定時機的說明。上訴人對說明有異議,并提出了書面的意
見,但是一審法院仍然沒有允許重新鑒定,程序違法。二、間接損失不賠在保險條款第
二十六條(一)項有約定,既然一審法院認定鑒定費及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
司承擔,那么對于保險公司申請的護理期及誤工期鑒定所產生的720元的鑒定費用就不
應當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否則自相矛盾。三、財產損失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不應支
持。四、上訴人曾經為祁某某墊付了16000元的醫療費用,為避免訴累,希望在本案二
審期間一并處理。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祁某某辯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
序合法。上訴人雖然申請重新鑒定,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
定第四十條之規定的四種情形。2、被上訴人護理期及誤工期系由上訴人申請鑒定應由上
訴人承擔。3、上訴人確定為被上訴人墊付16000元可予扣除。
屈某某未到庭。
原告訴稱 祁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醫
藥費47296.42元+14.4元+256元+249元+300元+200元+600元+650元+355.97元(沈
陽)=49921.79元;2、護理費90天×128.68元/天(居民服務業)=11581.20元;3、誤工
費180天×100元/天=18000元;4、傷殘賠償金31820元(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20年×0.2=127280元;器具費用:78元+135元=213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
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165天×50元/天=8250元;7、營養費60天×50元/天=3000
元;8、二次手術費7000元;9、交通費165天×10元/天+4965元(疫情期間打車)+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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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去沈陽)=6771元;10、鑒定費1000元+720元+720元=2440元;11、財產損失2000
元(手機)+500元(衣物)+2170元(修電瓶車)=4670元;總計245126.99元。二、請求法院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2月17日12時40分許,游立駕駛車
牌號為遼J×××××的小型客車(車主系被告屈某某)沿東光路博物館北門前人行道由
西向東行駛掉頭過程中,與沿東光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祁某某(1956年11月7日出生)駕駛
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祁某某受傷及其車輛、手機、衣褲損壞的后果。本次事故由阜
新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隊太平大隊作出第210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游立負全部責任、祁某某無責任。被告屈某某系遼J×××××的小型客車車主,
其已為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
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范圍內。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到阜新市中醫醫
院進行了住院治療,共住院165天,傷情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開放性右手第五指
遠節指骨骨折。原告在阜新市中醫醫院治療期間共花醫療費47566.82元,原告住院期間
為二級護理,由祁健對其進行護理。原告住院期間在無醫囑的情況下自行在阜新市康維
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相關藥品4次,分別花費300元、600元、200元、650
元,合計1750元。原告在阜新市中醫醫院住院期間,在無轉院醫囑的情況下,還于2020
年7月29日乘車到北部戰區總醫院進行了相關診治,花醫療費355.97元,另外支付高
速公路費用156元。原告住院期間為購買輔助器具花費213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
據當事人的申請,本院通過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委托阜新誠信法醫司法鑒定所對
原告的傷殘等級、營養期、二次手術費、誤工期、護理期做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原
告祁某某為九級傷殘、營養期為60天、二次手術費為7000元、誤工期為180天、護理
期為90天。為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2440元,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支付鑒定費720元。
原告為進行相關司法鑒定在阜新市中心醫院支付相關檢查費用249元。原告在發生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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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前,在阜新市太平區向上幼兒園工作,每月工資為3000元,在本次交通事故后
幼兒園停發了其未上班期間的工資。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屈某某將其所有的本案肇事車
輛交由游立使用,游立在駕駛案涉肇事車輛時忽視交通安全與原告祁某某相撞,造成原
告受傷及原告的車輛、手機、衣褲損壞的后果,被告屈某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應對原
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屈某某已為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
險和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故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在保險限額范
圍內對原告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原告支付的鑒定費及訴訟費屬間接損失不應由被告平
安阜新支公司承擔,應由肇事車輛車主即被告屈某某承擔。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申請對
原告的護理期及誤工期進行鑒定所支付的720元,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自行承擔。
原告要求賠償的醫療費(包括為鑒定支付的相關檢查費用)中,原告在阜新市中醫醫院支
付的醫療費47566.82元及原告為鑒定在阜新市中心醫院支付的檢查費249元合理,此部
分費用應予支持;原告在無醫囑的情況下自行在外購藥及在無轉院醫囑的情況下自行到
北部戰區總醫院進行治療的費用,均屬原告自行擴大損失,該部分費用不應支持;同
理,原告為去北部戰區總醫院所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也不應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的誤
工費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50元、營
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2440元合理,應
予支持,但其中鑒定費2440元屬間接損失,不應由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賠償,應由被告
屈某某賠償。因原告已年滿64周歲,故原告主張賠償的傷殘賠償金應按16年計算,而
不應按20年計算,傷殘賠償金應為101824元(31820元/年×16年×0.2=101824元)。對
原告要求賠償的交通費,應按原告住院165天、每天10元計算,合計應為1650元;原
告要求賠償打車費用4965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且原告提供的出租車票據存在很多
票據連號現象,證據缺乏真實性,故對原告該部分主張不應支持,原告主張賠償去沈陽
的交通費在前面已經論述,此部分費用也不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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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但原告未能對此提供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可酌情認定原告
財產損失為3000元。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對原告的傷殘鑒定及二次手術費提出異議,但
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及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且原告二次手術是對原告左脛骨平
臺克氏針及鋼板內固定物取出所做的手術需產生的二次手術費用,而不是對原告骨折部
分繼續治療進行的二次手術,故對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該部分抗辯主張及要求重新鑒定
的申請不予支持。被告屈某某一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屬自
愿放棄相關質證及抗辯權利,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
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祁某某各項損失208334.02元(包括醫療費47815.82元、誤工費
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50元、營養費
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金101824元、交通費
1650元、財產損失3000元);二、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祁某
某鑒定費損失2440元;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自行承
擔鑒定費72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
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3.90元(原告已預交50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擔
217.50元、由被告屈某某承擔1336.40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
認定如下: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祁某某對墊付醫療費16000
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同意扣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是具有專業知識的鑒定人員對與裁判有密切關
系的案件事實作出的判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對于鑒定意見的采信,當事人沒有足以
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應當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阜新誠信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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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所對祁某某進行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等鑒定,該鑒定所出具意見為原告祁某某
為九級傷殘、營養期為60天、二次手術費為7000元、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
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某部、司法部等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
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
統一適用該文件規定。根據該規定,人身損害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
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根據祁某某的病歷及診斷證明等資料,本案
一審期間對祁某某進行鑒定時,其因交通事故導致傷情治療手段已基本終結,臨床治療效
果基本穩定,符合上述規范性文件對于鑒定時機的規定。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上訴主張阜新誠信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不
能作為認定祁某某殘疾賠償的依據及重新鑒定的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同時,二次手
術費僅是左脛骨平臺克氏針及鋼板內固定物取出所做的手術需產生的二次手術費用,而
不是對祁某某骨折部分繼續治療進行的二次手術,因此并不影響鑒定的效力。故對中國
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關于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中國平安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主張的720元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主張,因該鑒
定費是其主張鑒定產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財產損失部分因本案系車輛相撞引發的交
通事故,一審中當事人已經提供了相關證據,但一審法院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相應事實
酌定財產損失部分數額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
中心支公司的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主張扣除墊付16000元醫療費的主張,因事實存在且祁某某同意直接扣除,所以對此項
上訴理由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
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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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維持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
決第二項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祁某某鑒定費損失2440元;
二、維持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擔鑒定費720元;
三、維持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四、撤銷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
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祁某某各項損失208334.02元(包括醫療費
47815.82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補助
費825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
金101824元、交通費1650元、財產損失3000元);
五、變更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21)遼0904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
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祁某某各項損失192334.02元(包括醫療費31815.82
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11581.20元、輔助器具費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50
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金101824
元、交通費1650元、財產損失3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553.90元(祁某某已預交500元),祁某某承擔217.50元、由
屈某某承擔1336.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53.9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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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趙榮志
審判員 陳 鵬
審判員 黃 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何威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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