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規范--(2017年第21號)
目次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體目標 (3)
5 網格劃分 (3)
6 工作機構與運行方式 (4)
6.1 基本要求 (4)
6.2 人員組成 (4)
6.3 功能定位 (6)
6.4 任務的流轉辦理 (8)
7 設施要求 (9)
7.1 —般要求 (9)
7.2 信息系統………………………………………………10
8 經費保障…………………………………………………1 1
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的總體目標、網格劃分、
工作機構和運行方式、設施和經費保障等方面的要
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本標準也適用
于指導尚未開展農村社區建設的行政村的網格化
服務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
件。
GB/T 31000—2015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礎數據規范
GB/T 33200—2016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治中心建設與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各部門各方面協調一致,齊抓共管,運用多種手段,打
防并舉,標本兼治,整治社會治安,打擊和預防犯罪,保證
社會治安的穩定。
3.2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建立的社會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心。
注:其中縣、鄉、村三級綜治中心建設通過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
社會化服務、信息化支撐、人財物保障,強化實戰功能,并將綜
治中心的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向網格、家庭延伸,做到矛盾糾紛
聯調、社會治安聯防、重點工作聯動、治安突出問題聯治、服務
管理聯抓、基層平安聯創,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利益訴求。
3.3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
以綜合治理業務需求為導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
整合各類平臺資源,通過系統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各
視頻監控資源整合,推進和保障各地區各部門對視頻圖像資源的
共享應用。
3.5
網格
在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劃之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
務管理單元。
4 總體目標
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堅持
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在
城鄉社區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把必要的資源、服務、管
理配置到基層,使基層有職有權有物,更好地為群眾提供精
準高效的服務管理,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
次利益訴求,不斷筑牢平安中國建設基層基礎,提升社會治
安綜合治理水平。
5 網格劃分
根據本地區實際,城鄉社區原則上宜按照常住300?500戶或1000
人左右為單位劃分網格;行政村可以將一個村民
小組(自然村)劃分為一個或多個網格;對城鄉社區內較大
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學校、醫院及有關企業事
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劃分為專屬網格。
并運用綜治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和力量聯動融合,增
強基層社會治理合力。將網格作為綜治中心的基本單元,綜
治中心的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向網格、樓棟和家庭等延伸,
增強基層社會治理的精細和精準。
6.2 人員組成
6.2.1 領導人員
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主任可由同級綜治中心主任兼任,
負責組織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并可以結合實際設一
名或若干名副主任。
6.2.2 工作人員
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與同級綜治中心的工
作人員應統籌管理和使用。
6.2.3 網格管理員
社區(村)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應當為轄區內的每個網
格配備網格管理員。每個網格可以配置一名或多名網格管理員。
配置多名網格管理員的網格可配置網格長。
網格管理員可由社區(村)“兩委”成員、包(駐)社區(村)
的鄉鎮(街道)干部、村(居)民小組長、大學生
和日常表現、轄區單位和居民滿意度評價等,對網格管理員
進行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其報酬、獎懲、培養、使用
掛鉤。對考核不稱職或違法違紀的網格管理員依法依規解聘。
6.2.4 社會力量
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應當支持相關社會組織參與網格
化服務管理工作,充分發動城鄉社區退休的老黨員老干部、
熱心社區事務的居民黨員、樓棟長、巷道長、物業人員、業
主委員會成員或其他志愿者,積極協助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
相關工作。
充分發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依法律法規
成立的基層群眾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6.3 功能定位
各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
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加強相關工作隊伍建設與管理。具
體包括以下功能:
a)基礎信息采集。全面采集網格內人、地、物、事、
組織等基本治安要素的信息,使其達到GB/T 31000- 2015的要
求,錄入綜治信息系統并及時做好數據更新;
b)社情民意收集。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到網格走訪巡
查等辦法,及時從居民當中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處
理各種不安定因素,并按照GB/T 31000-2015的要求,及時將相
關情況錄入綜治信息系統;
c)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網格內
社會治安、生產安全、交通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環境安全、消
防安全、食品藥品安全,以及傳銷、非法集資、勞動關系
矛盾糾紛、邪教活動等隱患開展排查,對網格內流動人口和
特殊人群服務管理、掃黃打非、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反恐
安全防范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方面
對存在問題抓好整改,并按照GB/T 31000-2015的要求,及時將相關
d)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通過定期排查、街面巡查、
入戶走訪等,全面排查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第一時間予以
化解和處置,積極協調有關調解組織和職能部門開展調處,
并按照GB/T 31000-2015的要求,及時將相關情況錄入綜治
信息系統;
e)參與做好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及時
掌握網格內居民的心理健康狀況,對矛盾突出、生活失意、
心態失衡、行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執人員加強人文關懷和跟
蹤幫扶,并協同有關部門依靠專業力量開展心理輔導、心理
危機干預等;
f)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向居民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村規
民約,宣傳普及安全防范知識,組織發動群眾積
極參與基層平安創建,引導群眾自覺遵紀守法,倡導文明社
會風尚;
g)公共服務代辦。可以結合實際,協同省、市、縣
三級政務服務中心以及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城鄉社
區綜合服務中心(站)等政務服務平臺,在勞動就業、社會
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方面,為網格內的
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綜合服務;
h)深入開展數據分析。通過對綜治信息系統中的數
據進行關聯分析、研判應用,研究把握本地區矛盾糾紛和社
會治安狀況的規律特點和趨勢走向,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i)參與系列平安創建活動。主動銜接各部門,協助做好網格內平
安創建活動;
饋等,形成閉環工作流程,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a) 網格管理員在工作中發現相關群眾訴求、問題隱患,應當及時
予以協調解決;處理不了的,應當及時上報社區(村)網格化服務管
理中心;
b) 各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接到
下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網格管理員上報的相關群眾訴求、
問題隱患,屬于本單位或同級相關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
時解決或分流至相關部門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應根
據需要加強協調;屬于下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職責范圍的,
應當及時交辦;需要由上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協調的,應
當及時上報;
c) 各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對發現或者接報的相關群
眾訴求、問題隱患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或者跟蹤檢查督
促同級相關部門、下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在規定時間內辦
結,并將辦理結果向相關居民群眾反饋;
d) 鄉鎮(街道)以上各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對
上述全過程建立電子檔案,有條件的社區(村)網格化服務
管理中心可建立電子檔案;
e) 做好任務流轉辦理過程中的其他工作。
7 設施要求
7.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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