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投資與合作)

中鐵電化運管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風險管理,強化安全生產過程控制,重點防范因違反“紅線”規定引發人身和旅客列車安全風險,確保公司安全形勢穩步提升,公司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運管公司范圍內現場作業安全“紅線”管理的有關內容及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各單位關于安全“紅線”的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9號令《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鐵路總公司《關于公布“紅線”管理范圍的通知》、《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卡控“紅線”規定》(電安〔2015〕609號)和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紅線”管理的辦法、制度、規定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
第五條 “紅線”即底線,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紅線”指安全管理和行為不容觸碰的底線,具體指因員工違章違紀,可能引發人身傷害(重傷、死亡)和旅客列車安全事故,但未發生事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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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安全質量環保部是本辦法的制定部門,負責本辦法修訂、補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 安全“紅線”內容
第七條
通用部分
(一)嚴禁違章扒乘機車車輛、以車代步、飛乘飛降、鉆車,在運行的機車車輛前搶越線路。
(二)嚴禁作業人員在車底坐臥、避雨、乘涼、休息,除線路檢查人員外嚴禁在鋼軌,枕木頭和道心中行走。
(三)嚴禁未按規定設置防護,遇到現場防護員與駐站聯絡員失去聯系時,禁止繼續作業。
(四)嚴禁作業人員坐在運行中平板車上或坐在端板上,嚴禁在高出車幫、易竄動貨物上站立、行走、坐騎。
(五)嚴禁施工人員隨意跨線避車、搶越線路、跨越未封鎖的正線抬運笨重物件。
(六)嚴禁在遇大霧、大雨(雪)、雷電交集、揚沙,能見度不足200m,或遇到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進行露天登高或上道維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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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嚴禁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墜、專人防護制度等進行登高作業。
(八)嚴禁作業人員及攜帶物品距接觸網設備帶電部分不足2m(間接帶電作業除外)。
(九)非專職司機、無證上崗或無資質操作設備、駕駛機動車輛。
(十)嚴禁點前提前上道、點后滯后下道,單人單崗作業。
(十一)嚴禁防護員脫崗、扎堆、聊天、兼做其他工作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十二)嚴禁工、機具未隨人下道,作業后機具、材料未清出限界,危及行車安全。施工作業完畢后,達不到放行條件禁止盲目放行列車。
(十三)嚴禁作業人員在兩線間行走停留及放置工器具、材料(鄰線未停止行車)。
(十四)嚴禁上線作業私自使用手機。
(十五)嚴禁酒后上崗和在崗飲酒。
(十六)嚴禁車輛分解、連掛不按規定執行或作業平臺(吊車臂)未復位就動車。
(十七)嚴禁動車前不進行制動試驗。
(十八)嚴禁自輪運轉設備不按規定設置防溜或在車站停留- 3 -
不按規定信號。
(十九)嚴禁汽車司機不按規定系安全帶、開車打電話和發信息、超速行駛、違章超車。
(二十)嚴禁不執行吊車作業“十不吊、八禁止”。
(二十一)嚴禁超范圍作業、超項目作業或不按工作票中分工,超越職責作業。
(二十二)嚴禁擅自關閉GYK設備、人為延長接車進路和違章解鎖等造成GYK失控。
(二十三)可能導致人身事故的其它違章違紀行為。
第八條
供電專業
(一)嚴禁起重機從事運輸生產作業時,在臂架式起重機臂架下,回轉式起重機回轉區域內,吊起的貨物下站人。
(二)嚴禁未確認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接觸網設備就通知拆除接地線。
(三)嚴禁未確認停、送電條件,錯誤停、送電。
(四)嚴禁任何人員在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天窗”、封鎖時間外上線作業。(嚴禁“非法上道”)
(五)嚴禁停電作業未執行停電、驗電、接地封線技術措施。嚴禁未按規定裝設地線、等位線或裝設、拆除地線、等位線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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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鐵作業完畢,機具料遺留在線路護欄內。
(七)嚴禁違章指揮,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使用不具備防護資格的人員擔任防護;上道前現場防護員未與駐站聯絡員確認,作業過程中未執行聯控規定。
(八)嚴禁簽發、審核工作票不按規定,造成地線設置錯誤或關鍵安全措施不正確、不完備。
(九)嚴禁不召開工前預想會、不參加工前預想會就進行作業。
(十)嚴禁工作票、預想會弄虛作假或預想會不錄音。
(十一)嚴禁使用的受力工具、絕緣工具超出試驗周期或存在嚴重缺陷。
(十二)嚴禁驗電接地不穿絕緣靴、不戴絕緣手套。
(十三)嚴禁接掛地線時身體接觸地線、掛好后身體直接接觸地線。
(十四)嚴禁作業時與帶電體安全距離不足。
(十五)嚴禁未確認安全措施布置完畢就開工作業。
(十六)嚴禁V型天窗作業時,作業車平臺向帶電側轉動。
(十七)嚴禁作業時,未經平臺操作人許可就攀登作業車梯子。
(十八)嚴禁車梯作業不按規定采取防傾倒、掉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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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嚴禁作業人員以低職代替高職作業。
(二十)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業不按規定執行。
(二十一)嚴禁不按規定進行高壓試驗或需要放電(高壓電纜及電容)而未放電就作業。
第九條 工務專業
(一)嚴禁在未封鎖線路或超范圍使用運軌車、單軌車、運料小平車等小車。
(二)嚴禁鄰線來車時在兩線間作業、避車。
第十條 電務專業
(一)嚴禁在電化區段內,登上機車車輛頂部或翻越車頂通過線路。
(二)嚴禁采用封連線或其他手段封連各種信號設備電氣接點。
(三)嚴禁電務作業不執行“三不動”、“三不離”、“七嚴禁”、“十不準”制度。
第十一條 電力專業
(一)嚴禁電力作業不按規定“停、驗、封、掛”執行或不按規定設置地線。
第十二條 機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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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沙害、水害、塌方、落石、滑坡等自然災害時,盲目行車危及行車安全。
(二)嚴禁乘務員擅自關閉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等行車安全裝備。
(三)嚴禁列車區間被迫停車后,不按規定進行防護及匯報。
(四)嚴禁長大下坡道區段不按規定停車涼閘。
(五)嚴禁運行揭示(LKJ)接收、編輯、核對、審核、發布及載入不正確。
(六)嚴禁限速地段IC卡數據與地面限速不符合,未按照最低速度和最長距離通過。
(七)嚴禁擦傷鋼軌后,乘務員不及時向車站匯報,造成后續列車不能正常運行。
(八)嚴禁接到車輛熱軸通知后,不實施緊急制動停車。
(九)嚴禁不執行臨時限速調度命令,列車超速運行。
(十)列車停車請求救援時,嚴禁列車停車地點匯報不準確或已請求救援后再行移動列車。
(十一)嚴禁機車天窗不加鎖、損壞丟失不報,不按規定懸掛警示牌。
(十二)嚴禁運行中乘務員擅自停車或減速上、下人。
第十三條 車輛專業
(一)嚴禁紅外線探測系統預報車輛熱軸信息時,不通知相關部門,擅自放行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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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禁不插設安全防護號標志,列檢人員在列車車輛下部或鉤檔處處理故障。
(三)嚴禁漏插、錯插、忘撤帶有脫軌器的防護信號。
(四)嚴禁因漏檢漏修或檢修和驗收把關不嚴,造成車輛走行、制動、鉤緩裝置等關鍵部件裂損、松脫危及行車安全。
(五)嚴禁架車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車務專業
(一)嚴禁車站值班員違反單一指揮原則,輪流坐臺指揮行車。
(二)嚴禁車站低職人員代替車站值班員指揮行車。
(三)使用事故按鈕辦理閉塞機復原時,嚴禁車站值班員不向列車調度員請求調度命令。
(四)在施工聯簽單未全部簽認的情況下,嚴禁在施工“運統-46”登記簽認、盲目申請開通調令。
第十五條 房建專業
(一)嚴禁在線路封鎖時間外進行限界測量作業。
(二)嚴禁常壓鍋爐按承壓使用;嚴禁承壓鍋爐超壓運轉;嚴禁鍋爐缺水干燒。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
(一)嚴禁不執行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嚴禁不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制度;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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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禁不按規定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和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進行作業。
(四)嚴禁不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就上崗作業。
(五)嚴禁不按規定制定應急措施和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十七條 公司各級領導干部現場檢查時,要按照公司《關于進一步規范現場標準化作業的通知》(電運政電〔2015〕71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步驟”進行全過程的檢查指導,對檢查發現的違反“紅線”行為有權進行糾正、制止或停止作業。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深入一線檢查時,要加強對人身和旅客列車安全風險控制的檢查和指導,將安全“紅線”管理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十九條 公司所有員工有權對違反“紅線”的行為進行制止、監督和舉報,對于舉報的違線行為,經核查無誤后,應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條 公司對違反安全“紅線”行為的責任單位下發《安全質量日常考核通知單》,按照《中鐵電化運管公司處段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辦法》(電運安〔2018〕58號)規定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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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領導干部要加強作風建設,將落實現場標準化作業作為安全管理的重點,深入一線,采取蹲點、跟班作業等方式進行檢查指導,對違反安全“紅線”的人員,要堅決按考核辦法執行,絕不姑息遷就。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執行本辦法時,應本著“路局為主,公司為輔;結合實際,從嚴管理。”的原則,對于所在路局和公司“紅線”范圍界定一致的,按照路局的“紅線”考核標準或較嚴格的標準執行;對于所在路局和公司“紅線”范圍界定不一致的,分別按照所在路局和公司“紅線”界定范圍和考核標準執行。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式,對員工講明違反安全“紅線”的利害關系,講明觸犯“紅線”給本人和家庭帶來的后果,筑牢人身安全的思想防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根據路局和公司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進一步細化安全“紅線”管理辦法中“紅線”范圍、考核標準、干部量化指標、“紅線”問題的深度分析、考核及閉環管理等內容。各單位要將細化的安全“紅線”管理辦法上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核備,并將其作為公司對各單位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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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如與國家、上級單位發布的新規定相矛盾,以國家、上級單位發布的規定為準。本辦法所引用公司各部門文件的規定和文件號發生變化時,以新規定和新文件號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中鐵電化運管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辦法(試行)》(電運安〔2016〕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管理職責界面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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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職責界面確認單
規章制度名稱
《中鐵電化運管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辦法》
主責部門:安全質量環保部 需確認事項所涉及相關部門:無
需確認事項管理權限說明及管理界面劃分:
無
主責部門負責人簽字: 安全質量環保部: 張長杰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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