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發(作者:六氧化碳)

教師幸福感的內涵
徐劍
所謂幸福感,就是感覺到幸福。一般認為,幸福感的構成成分應該包括物質因素和精
神因素。物質因素滿足一個人物質生活的需要,是幸福感的外在表現;精神因素滿足一個
人精神發展的需要,是幸福感的內在依托。也就是說,一個人的幸福必須是物質因素和精
神因素的和諧統一,不能因為精神因素的高尚而貶低物質因素。教師幸福感是一種心理體
驗,它既是對生活的客觀條件和所處狀態的一種事實判斷,又是對于生活的主觀意義和滿
足程度的一種價值判斷。教師職業幸福感中的“職業”,是指“個性的發揮,任務的實現和
維持生活的連續性的人類活動”。教師職業幸福感則是指教師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需要獲得
滿足、自由實現自己的職業理想,發揮自己的潛能、實現自身和諧發展,并伴隨著力量增
長所獲得的持續快樂體驗。教師職業幸福更多地指向精神世界,價值的實現,這種境界能
夠激勵教師更好地開展工作。關注和了解教師的職業幸福感,不僅有利于教師自身的發展
和生命質量的提高、學生的健康成長發展,而且有利于整個教育質量的提高及和諧社會目
標的最終實現。因此,深入探究影響教師職業幸福感的實現問題,對確保廣大教師身心健
康、享受教師職業內在的尊嚴與歡樂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教師的職業幸福感有兩種成分:一是情感成分,有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之分,前者如
愛、樂觀、自尊、自我效能感、愉快等;后者如抑郁、焦慮、妒忌等。二是認知成分。認
知成分是指“生活滿意度”,受價值觀的影響,帶有理性色彩,可以是對整個生活狀態和各
個生活領域的滿意度評價。教師的職業幸福感是情感因素和認知因素兩者的結合,如個人
需要滿足與潛能實現而獲得的快樂體驗,教師的主觀努力能夠得到他人的認可而引引起高
興情緒,由和諧的校園文化建設為教師的幸福提供保障而產生的愉快感覺。
美國人P.薩繆爾森曾提出了一個幸福方程式:
效用÷欲望=幸福。
這個公式告訴我們三點:
(一)幸福程度與效用成正比。
如果人的欲望是既定的,效用越大就會越幸福。
效用是什么呢?效用有客觀因素,如生活的物質條件,健康狀況等。效用是具體的,
比如小學的王老師一直想要一部筆記本電腦,但她家境不是太好,舍不得花錢買。然而不
久前,小王買了10元獎券,正好中了一臺筆記本電腦的獎,有了這臺筆記本電腦,這種
具體的效用就立刻滿足了。效用更有主觀因素,效用是一種心理感覺,個人感受,有欲望
而得到滿足就是效用。效用要從消費物質條件中才能得到,消費消費物質條件就要有收入,
從這種觀點出發,沒錢絕對不幸福,但有錢并不一定幸福。因為幸福不是收入的一元函數,
而是一個多元函數。決定幸福的不僅僅有金錢,還有其他因素,如,美滿的家庭、喜歡的
工作,良好的人關系等。
對效用有兩個原理要把握:一是邊際效用遞減原理:一個人處于低收入階段,對于收
入多多益善,即效用函數一階導數大于零;隨著收入的增加,滿足程度的增加速度不斷下
降,即效用函數二階導數小于零。如不少農村幼兒教師收入都不高,有的只有幾百元一個
月,對他們來說,效用函數一階導數大于零。二是最大效用原理:在風險和不確定條件下,
個人的決策行為準則是為了獲得最大期望效用值而非最大期望金額值。例如有些私立幼兒
園的教師工資要比公辦 幼兒園高,但不少教師寧愿去公辦 幼兒園,因為公辦 幼兒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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