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xmarks)

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法律規定(最新)
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法律規定
高溫補貼法律規定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
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
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
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
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
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
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
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
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全國其他省市的高
溫費大致分月補、日補兩種發放標準。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
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山東
省,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8元每
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
放高溫津貼較低。
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并且是高溫環境下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用人單位
應支付其工資報酬,即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防范具有強制性,故而屬于工資的
一部分。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在日最高溫度
達到35度以上的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
度(不含本數)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按照國家統計局一號令的規定,各項津貼、補貼都應屬于工資的組
成部份,因此其性質應屬于工資范疇。國家稅務總局也表示,個人取得的高溫補
助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溫津貼能被物品代替嗎?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
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
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高溫津貼標準由省
級部門制定實施。近年來,多地對補貼標準進行上調,或延長補貼時間,并明確
規定不得“以物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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