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觀察小貓)

一、 新增分類監管之禁止開展關聯交易情形
二、 對關聯方范圍的修改
三、 對關聯交易類型的修改
四、 對關聯交易金額認定的修改
五、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標準的修改
六、 關聯交易比例要求相關規定的修改
七、 進一步細化禁止類情形
八、 統一交易協議的監管變化
九、 信息報送制度的變化
十、 對信息披露規則的修改
十一、 對關聯交易決策規定的修改
十二、 對于監管措施和處罰的修改
十三、 生效期限及溯及力
我國銀行業保險業資產規模近些年發展迅猛,銀行保險類金融機構的關聯方通過隱匿關聯關系、設
計復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損害銀行保險類金融機構利益等問題
呈現出高發態勢。
為提前防范此類風險,進一步健全制度依據,優化關聯交易的認定規則,銀保監會近期發布《銀行
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1號)(以下簡稱“《關
聯交易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
辦法》(銀監會令2004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令”)、《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
保監發〔2019〕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同時廢止。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成為規范銀行保險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的新規,本辦法規范的主體較多,
本次解讀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涉及商業銀行及保險機構的條文。
一、新增分類監管之禁止開展關聯交易情形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銀行保險類金融機構實施差別管理,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
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
行設定或調整。
特別要注意第三十三條“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
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之規定,這一規定,集中
體現了銀保監會對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的重視程度以及監管從嚴的趨勢,在此特別提示各銀行保險機
構注意。
二、對關聯方范圍的修改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關聯方范圍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在實質重于形式的基礎上,整合和調
整了35號文的規定。
總體而言,監管大幅度簡化了關聯方認定的層級,看起來很復雜的關聯方,其實都濃縮在上圖中。
(一)關聯自然人范圍變化
對于銀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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