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發(作者:八面玲瓏造句)

桐城派“義法”說的內涵
桐城派是清?代文壇上規?模最大、聲勢最大、影響最深、綿延最久的?文學流派,其文學
理論?即方苞的“義法”說是其美學?思想的新起?點。“義法”說是桐城派?重要的文學?理論,
是其古文理?論和創作的?核心性綱領?,且自始至終?貫穿于桐城?派的文論發?展。
下面就談談?“義法”說提出的原?因、出處、內涵、影響和地位?。
一、義法提出原?因:
清朝建立后?為穩固政權?,大力推崇程?朱理學,直接導致當?時重道輕文?局面的形成?和惡
化,文壇上部分?作家緊承明?末風氣,復古模擬剽?竊成風,內容空洞無?物或者無病?呻吟,很少
有自我?獨創。黃宗羲就哀?嘆過:“世無文章也?久矣。”方苞也說:“南宋、元、明以來,
古文義法不?講久矣,吳越間遺老?尤放恣,或雜小說,或沿翰林舊?體,無一雅潔者?。古文中
不可?入語錄中語?,魏晉六朝人?藻麗俳語,漢賦中板重?字法,詩歌中雋語?,南北史佻巧?
語。”因而,方苞本著救?治文壇時弊?的使命感和?擔當精神,提出“言有物”“言有序”等
文體觀試?圖重新正體?,糾正當時文?風,為創作尋求?尋求新的突?破。
二、義法出處及?內涵
“義法”說濫觴于戴?名世。戴名世針對?明末空疏剽?竊的壞亂文?風,為拯救唐宋?八家以來古?
文之衰,提出了“言有物”為“立言之道”,主張“修辭立其誠?”、“率其自然”、“道也,法也,辭
也,三者有一之?不備而不可?謂之文”。其中“道”“法”“辭”直接影響方?苞的義法說?。
于是,方苞從《春秋》、《史記》等經典著作?中提煉、概括出“義法”,他在《又書
貨殖傳?后》中寫:“《春秋》之制義法,自太史公發?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義,即
《易》之所謂‘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謂‘言有序’也。義以為經而?法緯之,然后
為成體?之文。”
“義”即言有物,是就文學作?品的內容而?言,要求文章有?充實、有意義和可?以致用的內?容;
“法”即言有序,是指文學作?品謀篇布局?的形式和方?法。“義法”簡單說,就是對文章?的內容與
形?式要求。
下面就具體?談談“義法”中的“義”與“法”的具體內涵?。
1、“義”之內涵
“義”是指文章的?思想內容,屬于“說什么”的層面,要求文章“言有物”。方苞的“義”是指
作品中?表現的人物?、事物和事件?,要求文章內?容符合“義理”或“道”,桐城派的“義”的
內容主要?為彰顯儒家?之道,尤其是程朱?理學之道。
儒家之道是?“義法”要求文章具?備的內容。方苞試圖把?道統文統集?于一身,在文章中表
現儒家之道??。而儒家道統?也確實要以?文為載體才?能流傳。
方苞對儒家?道統的自覺?繼承和對儒?家道德規范?的自覺實踐?是真誠而執?著的。首先,在
方苞的人?格上就體現?出來了。康熙四十五?年,“會試中試,將應殿試,聞母病,歸刁
侍。”他卻“聞母急遽歸?”毫不猶豫放?棄了功名,顯然,儒家倫理規?范在他心中?高于現實
的?功名利祿。
其次,在他的文章?中,也廣泛體現?,如方苞的《陳馭虛撰墓?志銘》:
“性豪宕,喜聲色狗馬?,為富貴容,而不樂仕宦?……疫者聞君來?視,即自慶不死?。……
余嘗造君,見諸勢家敦?迫之使麇至?。使者稽首階?下,君伏幾呻吟?,固卻之。退而嘻曰:?若
生有害于?人,死有益于人?,吾何視為??……君家日饒益?,每出,從騎十余,飲酒歌舞,旬
月費千金?。或勸君謀仕?,君曰:?吾日活數十?百人,若以官廢醫?,是吾日系數?十百人也。?諸
勢家積怨?日久,謀曰:?陳君樂縱逸?,當以官為維?婁,可時呼而至?也。?因使太醫院?檄取為醫
士?。君遂稱疾篤?,飲酒近女,數月競死。”
文章言之有?物,簡潔明了地?從抗診與拒?仕贊頌醫者?陳馭虛的高?超醫術和高?尚品行,還
觸及黑暗?現實。
在清代文化?上處于獨尊?地位的程朱?理學思想對?文章內容的?要求也產生?影響。桐城派的
文?學創作和理?論思想的基?礎是宋學,宋學的主要?部分即是程?朱理學。作為唯心主?義體系程
朱?理學,認為理或天?理是自然萬?物和人類社?會的根本法?則。程朱理學在?當時是加強?封建君
主專?制的理論工?具,因而桐城派?在有時也會?應要求創作?歌功頌德的?文章。只是,桐城派在
“義法”說及其衍生?的理論下(如“雅潔”,要求思想感?情雅正,文章結構語?言精當簡練
),更擅長創作??的是“小文章”,而不是似于?潤色鴻業的?漢大賦或臺?閣文。不過,桐城派
的應?制之作文學?性不足,在賞析桐城?文時并不把?它們劃為欣?賞范圍之內?。
程朱理學中?存天理、滅人欲的觀?點,也對桐城派?創作產生影?響。不過,程朱所謂的?人
欲,并非人的所?有欲望,而是那些不?合理的欲望?。(當然,其中有些所?謂“不合理”的欲
望可以?說就是對人?性的扼殺,最熟知的即?是“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桐城派作家?會對
世俗傳?統公認肯定?的道德作文?頌揚,這都無可非?議,且表現出文?學也為人學?的一面。譬如
方苞的?《婢音哀辭》:
“余家貧,冬無炭薪,音獨身居西?偏空室中,夜四鼓臥,雞鳴而起,率以為常。性剛明,
容止嚴恪,雖故家女子?中寡有,余每心詫焉?。乃竟以厲疾?夭,年十有七。”
寫母親的婢?女樸實、勤勞,擔起一切家?務,然而卻衣不?蔽體,最終積勞致?疾致死的事?
實。作者在贊美?婢女王音時?,也表現出愧?疚與自責。
此外,方苞主張,為人立傳,“所載之事,必與其人之?規模相稱。”(《與孫以寧書
》),桐城派文人??也不妄加評?論人物,極力做到文?章之真實。
2、“法”之內涵
“法”是對文章形?式的要求,主要體現在?指古文的體?例規范、創作原則和?寫作技巧上?。
桐城作者自?稱其文“氣清詞潔”。用方苞的話?解釋即合乎?“義法”。姚鼐也說:“為
文不可有?注疏、語錄及尺牘?氣。”“義法”之“法”究其本質,是對文章語?言的要求。語
體上,要分清語體?,提煉適合散?文的語言,避免混雜;風格上,語言簡潔;詞語上,遣詞
準確、清新,平易曉暢、雅俗皆懂;結構上,語句承接變?換,但有中心。
下面,具體來說“法”之內涵
(1)體裁認識:對內容的要?求與限定
在方苞之前?,少有批評家?如此鮮明地?對文體之體?式功能和意?義進行全面?和辯證地認?
識。方苞認為“有物”決定“有序”,但形式并非?孤立被動的?,形式對內容?的選取有相?應的
要求和?限制,他發現各種?文體在創作?上都有各自?不同的相應?的要求:
“蓋諸體之文?,各有義法。表志尺幅甚?狹,而詳載本議?,則臃腫而不?中繩墨;若約略剪
截?,俾情事不詳?,則后之人無?所取鑒,而當日忘身?家以排廷議?之義,亦不可得而?見矣。(《答
喬介夫書?》)”
他還分析論?述《國語》《春秋》中的列傳之?例,旨在說明傳?志家傳等文?體中,不能將
奏議?收錄其中。同時評析前?人作品“記事之文,惟《左傳》《史記》各有義法”。他視每
篇文?章為有機的?生命體,前后氣脈貫?通呼應銜接?都不可有悖?于文體要求?,從而實現內?容與
形式的?完美結合。
(2)材料安排:詳略得當,簡潔凝練
其一,詳略得當。方苞有言“春秋之義,常事不書,而后之良史?取法焉”, “其詳略虛
實?措注,各有義法如?此”, “古之晰于文?律者,所載之事,必與其人規?模相稱”。
方苞精讀史?記,他詳細分析?太史公筆下?對人物的詳?略處理。認為選材應?避免平淡之?常
事,要提取那些?反映事物本?質有利于人?物刻畫、符合人物身?份的典型事?件,對于無關緊?
要。不關痛癢的?細枝末節應?該舍去。此外,詳略并非以?字數多少、篇幅長短衡?量,而以是
否抓?住自能體現?義的核心事?件最能反映?人物性格刻?畫為標準。
其二,簡潔凝練。只有把握材?料的取舍和?詳略安排等?原則,文章才能簡?潔凝練,不至
于冗長?、蕪雜、繁瑣。
“古之晰于文?律者,所載之事,必與其人之?規模相稱。太史公傳陸?賈,其分奴婢、裝資,
瑣瑣者皆載?焉。若蕭、曹世家而條?舉其治績,則文字雖增?十倍,不可得而備?矣。故嘗見義于?
《留侯世家》,曰:?留侯所從容?與上言天下?事甚眾,非天下所以?存亡,故不著。?此明示后
世?綴文之士以?虛實詳略之?權度也。”
可知“必與其人規?模相稱”是作家篩選?、提取材料的?準繩和依據?,文章的虛實?詳略必須
是?以有利于題?材需要、人物刻畫和?主旨表達為?根基的。所以他提出?為文需簡潔?凝練,這是
對文章?體貌的整體?要求。
(3)結構布局:脈絡清晰、層次分明、對比照應、順逆斷續
結構文章時?,要考慮敘述?中途有所間?斷,后文銜接過?渡。而這前提是?文章要有中?心有
線索。且要反正開?合,避免平鋪直?敘。在承接轉換?之時又渾然?無跡。
正如方苞在?《左傳義法舉?要?韓之戰》評論道:“嫁伯姬何故?追敘于此?此時惠公方?在
秦,有史蘇之文?與對也。舍此更無可?安置處。觀此則知古?人敘事,或順或逆,或前或后,
皆義之所不?得不然。”
(4)語言表達:意微詞隱,文外之意
方苞推崇《左傳》開創的春秋?筆法的優良?傳統,凡事不用言?語直接說透?,不必字面上?
把意蘊道盡?,而把作家的?主觀情感價?值判斷和道?德取向寄寓?于簡約淡樸?的文字中,在看似
平淡?而冷靜中蘊?藏著主體的?喜怒愛憎。
從“法”的內涵可看?出,方苞對于如?何建構精致?而優美的文?體以振興古?文,已不是所
謂?的文章道統?,而轉向作品?的內部形式?和審美規律?,這是文體觀?空前覺醒的?意義所在。
3、“義”與“法”的關系
“義”與“法”不是簡單地?二元相加,而是依存共?進的整體。
一方面,“法”由“義”生,文章內容反?映出的精神?情感會對文?章形式提出?要求。例
如,方苞認為,《史記》中伯夷、孟子、屈原等傳中?采取了議論?和敘事相間?的寫法,是由
于他們?以道德節義?著稱。“而事跡則無?可列者”,若直接寫其?事跡,則不能編纂?成篇,但
其他有事?跡可編者,就不能采取?敘議相間的?寫法。
另一方面,“義”由“法”生。如方苞在《<春秋>通論序》中寫:凡諸經之義?,可依文
而求?。而《春秋》之義則隱寓?于文字之所?不載,或筆或削,或詳或略,或同或異,參互相
抵,而義出于其?間??”這就是說春?秋之義,并非如常文?以文字直接?表述出來,而是通過
文?法的講究而?暗示出言外?之意。這便是“義”寓于“法”中。
最后,是“義”“法”互生,通過對材料?的適當取舍?表達內在精?神,達到適度。他在《書
<五代史?案重誨傳>后》中就認為敘?事之文,只有左傳史?記尊崇了義?法“一篇之中,脈相灌
輸,而不可增損?。”正類似于黑?格爾美學理?論中理想中?的藝術——古典型的藝?術:形式等
于內?容。
方苞的“義法”是對文章內?容與形式的?要求,它極大地彰?顯了義理精?神,又極大地彰?
顯了藝術精?神,在二者的折?衷調和中,又功能性地?彰顯溫柔敦?厚的儒家審?美文化精神?。
方苞的“義法”在社會現實?的要求下,除了為滿足?現實要求,去真實顯現?理性內涵,
還注重文章?的審美意蘊?,這就通過“義法”從文學相對?獨立的地位?上在文章形?式上增強審?
美意蘊。
4、方苞對“義法”內涵的補充?:“雅潔”
方苞提到過?的清真、古雅,分別是對內?容(作品思想),形式(文辭)的要求。后概
括為“雅潔”。“義法”的內在要求?即是“雅潔”。 “雅潔”與“義法”的關系體現?在對
“義法”的要求上。對于“義”來說,要求思想情?感雅正,即“思無邪”、情中和,這源自
儒家?義理的要求?。對于“法”來說,要求文章語?言精當簡練?、文辭雅馴。
在方苞看來?,“雅潔”是思想情感?問題,也是文風問?題。“雅”和“潔”又有其自身?
內涵。“雅”,即高雅不俗?,內容上要求?遠俗、在形式和語?音上要求典?雅; “潔”,意味
著刪繁?就簡,以突出文章?重點和主題?,提高語言精?練力和準確?度,是文章具有?言外之意、
句外之旨。還要求文氣?純凈。
“雅潔”集中體現在?敘述和語言?兩大方面。一是敘述上?言簡意賅,紆徐從容。如《獄中雜
記》作為方苞當?事人,卻不動聲色?地敘述獄中?的所見所聞?,寄托了作家?的屈辱和憤?慨。二是
語言上?,散文的純凈?化要求。古文不同于?傳統的詩賦?,它要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并形成自身?的
文體風格?。雅是純正不?雜,與俚俗相對?,潔則為簡省?文字之義,與繁雜相對?。
當然,“雅潔”在試圖建立?規范的散文?語體的同時?也排斥詩詞?歌賦和駢文?中的辭藻,
這就使文章?缺乏了審美?意蘊。且在創作中?卻也造成一?些瑕疵。比如,描寫事物過?于簡練,
缺乏生動豐?富的形象性?,再則有時過?于滯重,缺乏雄起變?化的新鮮感?。
三、“義法”說的影響
“義法”說影響深遠?,這里主要談?談對劉大櫆?和姚鼐的影?響。
1、劉大櫆的“神氣”、“音節”、“字句”和“行文之道”、“行文之實”。
桐城派三祖?之一劉大櫆?,繼承了戴名?世的“精”“氣”“神”之說,也繼承了方?苞的
“義法”理論。他對“義法”理論進行豐?富和拓展,以“義理、書卷、經濟”的“行文之
實”擴大“言有物”的內容。他還意識到?“行文自是一?事”,“必有待于文?人之能事”,
從而對“行文之道”的“神”“氣”“音節”等要素給予?充分重視,突破“言有序”的范
圍。并且,他將文章理?解為由“神氣”、“音節”、“字句”構成的文本?形態。
關于“神”,他說“不得其神而?徒守其法,則死法而已?”,這使古文“義法”的理論
有了?新思想。“神”即精神,是作者心胸?氣質在文章?中的表現,“氣”是指洋溢在?文章中
的氣?勢。方苞的“義法”中,“義”指內容,偏于義理,劉的“神”則偏于情感?。豐富了
“義法”概念中的“義”,即文章的內?容。
劉大櫆在提?出“義理、書卷、經濟”之說中。將文分為“行文之道”和“行文之實”。
“神氣”是“行文之道”,“義理、書卷、經濟” ,“猶匠人之材?料”,是“行文之實”。
他把“義理、書卷、經濟”降低到材料?地位,把“行文”上升到“成風盡堊手?段”,深化了
“有物”和“有序”之間的關系?。他與方苞把?“有物”作為內容不?同,他不是把“材料”
而是把“神氣”作為內容,形成“神氣”與“音節、字句”的二元對立?,達到內容與?形式
一體。
這就在接受?“義法”說的基礎上?,突破了“因文以見道?”的束縛,彰顯“行文自另是?
一事”,把“神氣”確立為文之?根本要素,而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藝術和審美?觀念的范疇
。這就在并不??完全依附于?“道”的散文藝術?方面,發揮了自己?的見解。
2、姚鼐的“道與藝合,天與人一”和“義理、考據、辭章”
姚鼐是桐城?派的集大成?者,他主張“道與藝合,天與人一”,“義理、考據、辭章”合一,
讓儒家道義?與文學結合?,天賦與學力?相濟,“義法”外增加考證?,以求三者的?統一和兼長
,達到既調和??漢學和宋學?之爭,又寫出至善?極美文章的?目的。
姚鼐的 “道與藝合,天與人一”。是把“文”看做是達到?“道”的工具。但是“道”
不再僅以是?義理中的程?朱理學為主?,他將文之道?升華為天地?自然之道,且說“天與人
一”。這時,“道”指天地自然?精神,也指儒家道?義精神,在文學本體?論上,超越了以義?理
統攝古文?、以古文歸附?義理的文道?論,這就在豐富?了義法說“義”的內涵。
“道與藝合”,藝即技,指文學。姚鼐強調“技中有道”,“達其詞則道?以明,既然詩之美?者,
命意必善”。那么文人在?文章中就可?以自由發揮?無需太多顧?忌,這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文道
矛盾,使文道得到?了較好的統?一。也就是說,方苞的“義法”之“義”僅限于名正?言順的從文?學
自身出發?的正統思想?的道,劉大櫆為其?注入了作家?自身情感成?分,到了姚鼐,則是又擴大?了
與“道”對應的“義”的內涵,不再受制于?時空。
姚鼐的“義理、考據、辭章”實出于戴震?讀書治學之?法,姚鼐將其用?于文藝創作?。 “義
理”強調古文思?想性,以避免無道?理、無見識、無意義;“考證”強調古文豐?富性寫實性?
以避免空疏?虛假大而無?當,“文章”強調古文的?藝術性,以避免文章?無美感、無審美價值
。“義理”繼承了“義法”之“義”,又提供了明??確的目標、范疇與把握?方法。
四、“義法”說的地位
方苞的“義法”說不僅顧及?到文章內容?的經世致用?性,而且把理論?的中心放在?文體建
構上?,就文章的做?法提出自己?的見解,作文的內容?與形式有機?統一,對文學創作?上的藝術
手?法提出了一?些符合文學?自身發展規?律的具體要?求。在義法影響?下,清代文風大?振,作家云
集。
“義法”說是對傳統?文體學方法?的傳承和挖?掘。歷代在探究?文體結構的?過程中,逐漸形成
了?按照情志、事義、辭采等要素?歸類、辨析、文集編纂的?傳統文體學?方法,桐城派的“義法”
又對文體理?論繼承發展?,桐城派的“義法”不是單純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更是動態變?化的關
系組?合。
“義法”說體現了文?體自律性的?構建。中國古代文?人好講道統?、文統和學統?,韓愈致力于?
道統與文統?的統一,桐城派也受?其影響,但是清代是?儒家道統在?歷史上最為?沒落慘淡的?時代,
桐城派企圖?把道統文統?集于一身是?難以實現的?,他們失去繼?續闡發道的?內涵的自由?,于是在
理論?中走向對文?章寫作技巧?的強調,對文學藝術?形式的探索?。而這文學技?巧不是單純?的創作
方法?的問題,更是一種美?學自律性的?問題,這也使得桐?城派作家比?前人更為深?入地探討了?文
學審美特?征和審美規?律。
可以說“義法”說也是文化?策略。它弘揚了義?理精神又固?守了文學本?位。堅持義理精?
神保證了同?社會政治的?親和關系,又從文學本?位上保證了?文學同政治?的疏離關系?,使文學
的相?對獨立。而“義法”概念極具彈?性和張力,具有模糊性?和多義性,隨著時間流?逝,
“義法”內涵或發展?、或創新、或改造,且影響深遠?。
參考書目:
《桐城文派述?論》 吳孟復 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7月第?2版
《桐城派文學?思想研究》 趙建章 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桐城派學術?文化》 梅向東 李波 編著 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 2011年?4月第1版?
《桐城派文體?學研究》 安徽大學出?版社 2012年?10月第1?版
本文發布于:2024-03-20 17:22: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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