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發(作者:數軸的定義)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范和化解證券結算風險,保障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維護結算業務參與各
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它證券類金融產品交易全部或
部分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均應遵守本辦法,B股交易的結算業務除外。中國證監會有特別
規定的,按特別規定處理。
第三條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于
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
第四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本公司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備付金。資金交收
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五條 結算參與人申請開立資金交收賬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結算參與人資格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三)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申請表;
(四)資金交收賬戶印鑒卡;
(五)指定收款賬戶授權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結算參與人應在本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用于接收其從資金交收賬戶匯劃的
資金。指定收款賬戶應當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且賬戶名稱與結算參與人名稱應
當一致,中國證監會未予規定或另予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本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并在本公司網站向結算參與
人公布。本公司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結算參與人向其資金交收賬戶存入資金時,應當將資金劃入本公司公布的結算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并注明其資金交收賬戶賬號及資金性質(自營資金或客戶資金)。本
公司確認收到款項后將相應金額記入其資金交收賬戶。
第九條 根據各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本公司每月為各結算參與人確定最低結算備付
金比例,并按照各結算參與人上月證券日均買入金額和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確定其最低結
算備付金限額。計算公式為: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上月證券買入金額/上月交易天數×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其中
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暫定為20%.
本條前款規定的上月證券買入金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和債券二
級市場買入金額和債券回購初始融出資金金額和到期購回金額,但不包括買斷式回購到期購
回金額。
第十條 在每月前3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
核算、調整。
第十一條 新申請加入本公司結算系統的結算參與人,從其加入之日的下一個月起,執
行本辦法有關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規定。
第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被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本公司有權隨時提高其最低結算
備付金限額;本公司認為風險較低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本公司提高或降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調整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或認為必要時,本公司有權重新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的計算方法和調整時間。
第十四條 資金交收賬戶的資金由于相關原因被凍結,結算參與人應保證資金交收賬戶
中凍結資金以外的資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滿足該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限額的要求。
第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每日(包括節假日)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后,不
得低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可用于應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
金后低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時,結算參與人應于次一營業日補足。
本公司將資金交收賬戶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后低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情形作
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并作為確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十六條 在保證當日資金交收的前提下,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后,如超過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結算參與人可以申請將超出部分資金劃入其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交收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資金時,結算參與人必須在
當日交收截止時點之前將不足部分劃入其資金交收賬戶,否則,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交收違
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凍結部分除外)按下列順序用于以下項目的資金交
收:
(一)結算互保基金交收;
(二)二級市場資金凈額交收;
(三)實行標準券制度回購購回款交收;
(四)一級市場資金交收。
第十九條 本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向結算參與人計付
結算備付金利息。
結算備付金利息每季度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應計利息記入結
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并滾入本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統一按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不分段計算。
第二十條 本公司向結算參與人提供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查詢服務,結算參與人須注意核
查其資金交收賬戶余額。
第二十一條 資金交收賬戶開戶資料有關內容或指定收款賬戶發生變更或是托管銀行
類結算參與人委托機構發生變更時,結算參與人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變更手
續。
第二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終止結算參與人資格時,應及時到本公司辦理資金交收賬戶的
注銷手續。
對于滿一年未發生結算資金收付活動的資金交收賬戶,如賬戶所屬結算參與人與本公司
無債權債務關系,本公司將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未劃轉款項轉入本公司專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滬、深市場與本辦法不一
致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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