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委員會、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1.01.01
川建委價發[2000]0441號
城鄉建設綜合規定
地方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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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設委員會-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辦法
(川建委價發[2000]044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管理,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規范工程造價人員執業行
為,根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和人事部、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
制度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裝飾、
監理、造價咨詢和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編制、審查、咨詢、管理建設工程的估算、概算、預算、結
算和標底、投標報價、合同價款等工程造價崗位配備有工程造價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施工、裝飾企業、設計院(所)、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和招標
代理單位以及管理部門中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現職在崗人員,除已取得并經注冊的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
格外,均應具有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執業資格。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和注冊的統一監督管理,四川省建設工程
造價管理總站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專業
第五條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執業資格,設以下專業:
1、土建工程專業(含裝飾工程、機械施工、一般民用工程的水電安裝以及市政工程、古建園林工程)。
2、安裝工程專業(含給排水、煤氣、通風空調、工藝管道工程、電氣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
爐窯砌筑工程)。
第六條按國家對工程定額管理的分工,各專業部管定額的專業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在我省使用時,
應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備案。
第七條各專業資格只適用于本專業,不得越過本專業范圍使用。
第三章考試
第八條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每年下半年
舉行一次。
第九條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計劃
和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十條工程造價人員申請執業資格,均應先參加專業培訓和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資格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分造價員和造價師兩級,取得造價員執業資格后滿二年,方可參加
造價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工程造價人員申請參加資格考試,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身份與學歷證明;
(三)工作實踐經歷證明。申請參加造價師資格考試的,應提供造價員執業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通過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的合格者,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頒發合格證書,該證書全省范
圍有效。
第四章注冊
第十四條工程造價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經四川省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應在取得考
試合格證書后三個月內,申請初始注冊。
第十五條申請初始注冊的工程造價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價人員注冊申請表;
(二)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三)工作業績證明。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處罰、處分決之日至申
請注冊之日不滿兩年的;
(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人員申請初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和聘用書一并報單位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
管理機構;
(三)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報四川省建設工程
造價管理總站;
(四)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無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四川省建
設委員會準予注冊,頒發《四川省工程造價員(師)注冊證》和造價員(師)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人員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續期注冊
第十九條注冊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工程造價人員,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兩個月申請續期注冊。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人員申請續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
(二)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認可的工程造價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期注冊:
(一)無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造價人員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達到標準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五)在工程造價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在工程造價活動中有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續期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材料和續聘證書一并上報單位所在地建設工程
造價管理機構;
(三)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后,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無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省建設委員
會準予續期注冊。
第二十三條續期注冊的有效期限為兩年。自準予續期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變更注冊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人員變更工作單位,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后兩個月內到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
站辦理變更注冊。
第二十五條申請變更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一并報單位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
理機構;
(三)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準
予變更注冊。
第二十六條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冊的,其變更無效。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人員辦理變更注冊后一年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辦理。
第七章執業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人員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
第二十九條工程造價人員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二)工程概算、工程預算、竣工結算、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三)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四)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五)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審核;
(七)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執業工程造價人員簽字,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經執業工
程造價人員簽字的工程造價文件,應當作為辦理審批、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八章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執業工程造價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工程造價師或造價員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業務;
(三)簽署工程造價文件、加蓋執業專用章;
(四)申請設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計價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執業工程造價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二)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三)在執業中保守技術和經濟秘密;
(四)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五)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造價資料。
第九章管理
第三十三條四川省建設委員會定期將準予注冊的工程造價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編審工程造價文件實行分級負責制。具有工程造價師執業資格的,同時具有編制、審查
資格;具有工程造價員執業資格的,只具有編制資格,不具有審查資格。
第三十五條只具有工程造價員執業資格的,因工作需要越級審查工程造價文件時,必須經具有工程
造價師執業資格的持證人校核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執業造價人員編制、審查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時,必須在造價文件的封面上加蓋造價人員
執業專用章并簽名。若執業造價人員注冊單位與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文件報告單位不一致,其簽署的工程造
價文件無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求驗證時,持證人員應出示注冊證。
第三十七條無證人員不得從事造價文件的編審工作。無證人員編審的造價文件不得作為簽訂工程承
包合同或協議以及撥付工程價款的依據,不得作為招標工程標底價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工程造價人員注冊證書每年驗證一次。持證人應按通知的時間,提交兩份本年度內編制
或審查的造價文件,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考核后,在證書“年度考核欄”內加蓋審驗章。凡證書“年
度考核欄”內無審驗章者,其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不能延期使用,自行注銷。
第三十九條對無故不參加注冊驗證及本期內未從事造價工作的工程造價人員,由各地建設工程造價
管理機構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注銷。
第四十條凡省外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進入我省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人員,須到省建設工程造
價管理總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執業,并接受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造價人員注冊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考試、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由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工程造價人員違反本辦法,按《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工程造價人員注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遺失,由持證人及時申請,經單位所在
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換發新證。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管理辦法》(川
建委價發(1994)200號)即時廢止。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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