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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勝”母親,爺爺奪得監護權
父親病故后,母親理應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然而,在河南有這樣一起官司,年近八旬的爺爺竟然
打贏了官司,爭得了對兩個孫子的監護權??
“作為兩個未成年孩子的母親,理應關心他們的學習與生活,可你卻長達6年沒有探望過孩子,更
別提履行監護職責,所以我才告你并要求成為兩個孫子的監護人。”公公張天河滿含熱淚地說。
“我是兩個孩子的優越監護人,只有我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你才有權利監護我兒子的生活。如
今我身體健康,你想爭奪我兒子的監護權,休想!”兒媳王瑞紅據理力爭地說。
“我們沒有媽媽,她也一直沒有撫養過我們,我們愿意讓爺爺撫養”。兩個孩子痛心疾首地說。
這是一家三代在法庭上較量的真實場景。
父母離婚有媽的孩子像根草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鎮張莊村、年近八旬的張天河與老伴王銀花夫婦,中年時才喜得貴子,所以
給兒子取名有福,希望兒子成人后能給自己和這個家庭帶來福氣,卻不料夢想與現實大相徑庭。
轉眼到了兒子結婚的年齡,張天河與王銀花夫婦特意用自己一生的積蓄,為兒子蓋了一座磚瓦結構
的新房屋,花了幾千元進行裝修,期盼兒子能夠早日完婚并成家立業。
1991年2月12日這天,在張天河與王銀花夫婦的精心操辦下,張有福終于與鄰村姑娘王瑞紅喜結
連理,牽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開始了他們的甜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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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當張天河與王銀花夫婦得知兒媳有了身孕,更是喜出望外。后聽人說新房內的氣味對胎
兒有影響,便執意把兒子、兒媳接到自己的老房內居住,而老兩口卻搬到了有氣味的新房內居住。
1992年4月,王瑞紅順利為張家產下了一名男嬰,取名張曉剛。1993年10月,王瑞紅又生下了小
兒子名叫張浩杰。
兩個孫子的出世,不僅讓張天河與王銀花夫婦喜笑顏開,而且給他們平添了許多樂趣。只要一有空,
夫婦倆就輪流抱著孫子戲耍,祖孫兩代從此建立了真摯的感情。
然而好景不長。由于兒子張有福與兒媳王瑞紅婚前缺乏了解,打架吵罵便成了夫妻倆的家常便飯。
對此,張天河與王銀花曾經無數次規勸過兒子和兒媳,讓他們好好過日子,但效果并不理想。
1999年8月,再也無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張有福與王瑞紅,通過法律途徑協議離了婚。當時,雙方約
定兩個未成年兒子由其母親王瑞紅撫養。但讓人難以容忍的是,王瑞紅為了個人的再婚幸福,卻長期不
關心兒子的學習和生活。
提起這件事,今年14歲的張曉剛與13歲的張浩杰深有感觸。他們似乎早已忘記了被母親呵護的感
覺。由于父母關系長年不和,兄弟倆常常受到母親的責罵和毆打。面對這一情況,整天在外打工的張有
福,只好將兩個兒子領回家,讓他們與爺爺張天河一起生活。此間,作為母親的王瑞紅,竟沒有來看望
過兒子一次。
禍不單行。就在張曉剛與張浩杰兄弟倆在爺爺、奶奶的精心照料和關心呵護下,學習和生活逐漸步
入正軌時,
2005年4月,父親張有福在一次煤礦事故中意外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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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的意外身亡,使張天河與老伴王銀花老兩口一度陷入老年喪子的悲痛中,可新的擔憂又隨之而
來。他們清晰地意識到,張曉剛與張浩杰兄弟倆此后將更加孤苦無助,因為,作為母親的王瑞紅,依然
對兩個兒子的學習與生活不管不問。
怒上法庭爺爺爭奪孫子監護權
面對兒媳的“嚴重失職”和鐵石心腸,年近八旬的張天河再也難以容忍了。經過慎重考慮和一系列
準備,他決定運用法律武器讓孫子重享應有的幸福時光。
2005年11月,張天河以申請人的身份,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要求撤銷王瑞紅監護人
的資格,申請法院指定自己做為兩個孫子的監護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于同年12月2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
使用特別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親情糾紛案”。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律師,緊緊圍繞著“王瑞紅的監護人資格應否撤銷”這一焦點問題,針
鋒相對,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申請人張天河的代理律師認為,被申請人王瑞紅未能履行監護職責,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之規定,監
護人的監護責任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
作為張曉剛與張浩杰之母的王瑞紅未能盡到上述法定監護職責。具體表現在:王瑞紅在張曉剛和張
浩杰監護期間,經常對他們采取打罵等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導致張曉剛和張浩杰與其之間的母子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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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裂痕。所以自他們有辨別能力以來,所感受到的只有父親的關心和愛護,卻沒有母親的溫暖和體貼,
所得到的只是母親不應給予的放縱、冷漠和打罵。這種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只能是給他們兄弟倆的內
心帶來創傷。
最讓人痛心的是,在張曉剛和張浩杰失去父親、由爺爺、奶奶代為看護的情況下,王瑞紅依然沒能
表現出一點母親的關愛之情。王瑞紅“嚴重失職”,無疑放棄了對兩個兒子的監護之責。
從王瑞紅上述種種行為表現看,如果不撤銷其監護權,將張曉剛和張浩杰交由她撫養監護,不僅違
背張曉剛和張浩杰的心愿,也將給孩子的身心帶來進一步的傷害,既不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更不
利于他們的學習和進步。而作為張曉剛和張浩杰的祖父母,為了給自己的孫子營造一個溫暖的家庭環境、
好的學習環境,可以說是既盡了心又盡了力。張天河的代理律師請求法庭撤銷被申請人的監護資格,按
照張曉剛和張浩杰本人的要求,指定張天河為他們的監護人。
被申請人王瑞紅的代理律師則提出,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據此,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從未成年人出生之時起當然取得,不必經任
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監護能力,則按下列順序確定其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
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
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案中,被申請人王瑞紅目
前年輕健康且有監護能力,當然應當優先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其次,申請人年老體衰,已經失去了監護
能力,故應駁回其要求監護孫子的申請。
聽罷雙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主審法官當庭征求了坐在旁聽席上的張曉剛和張浩杰的意見。兩個孩
子竟異口同聲地說:“我們沒有媽媽,她也一直沒有撫養過我們,我們愿意讓爺爺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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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懈怠職責情法不容
2006年1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耐人尋味的監護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由于張
曉剛、張浩杰的母親王瑞紅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不利于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教育,
應依法撤銷其監護權。被監護人的爺爺張天河雖然年齡偏大,但身體健康,生活條件良好,可以指定其
為監護人。據此,依法判決撤銷王瑞紅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張天河為張曉剛、張浩杰的監護人。
由于此案屬于特殊的民事糾紛案件,所以法院依法使用了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以上判決。特別
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特殊類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該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得上訴。
此案雖然到此告一段落,但有一個疑問卻引起了記者的關注。為什么王瑞紅此前對兩個兒子的生活
與學習不管不問,而被公公告上法庭之后卻一反常態呢?
帶著這一問題,記者于判決送達當天,再次登門采訪了張天河,從中得知了另一個隱情。
原來,張天河的獨子張有福在那次煤礦事故中意外喪生后,礦方一次性給付了其家屬賠償款20萬
元。由于當時王瑞紅已經與張有福離婚,所以這筆賠償款由張天河出面領取,并存于張曉剛和張浩杰的
名下。張天河告訴記者,當王瑞紅得知消息后,便想據理力爭保留兒子的監護權,目的是能夠分享這筆
巨款。但由于自己的嚴重過失,最終落了個“雞飛蛋打”的結果。
錯認親生子侵害監護權
江西省泰和縣禾市鎮農民陳發根、曾雪梅夫婦因錯認親生兒子、唆使他人養子脫離養父母的監護達
二年零十個月之久,由此引發了一場連環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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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被“親生父母”回
家住吉安縣永陽鎮的肖輝、彭三女夫婦,結婚多年未有生育。1990年9月間,肖輝得知吉安市城北
加油站職工劉某撫養了一個被人遺棄的年僅4歲的男孩。而劉某自己有小孩,其父母又堅決反對其收養
小孩。后經雙方協商,肖輝、彭三女夫婦將該男孩收為養子,取名為肖龍,并進行了戶口登記。此后,
肖輝、彭三女一直撫養肖龍并供其從小學讀書至初中二年級。
然而,2000年3月,一直在尋失蹤的親生兒子的陳發根、曾雪梅夫婦發現正在吉安縣永陽中學讀
書的肖龍長相、年齡像自己失蹤多年的親生兒子。于是,陳、曾夫婦開始頻繁與肖龍接觸,培養感情。
4個月后,學校放暑假,肖龍不辭而別,從養父母家回到“親生父母”陳發根、曾雪梅家生活。2001年
4月11日,陳發根、曾雪梅夫婦為肖龍重新進行戶口登記,改名為陳昊。
親子鑒定真相大白
2000年9月中旬,肖輝、彭三女夫婦經多方尋得知自己撫養了10年之久的養子肖龍回到了親生
父母家生活,遂到陳、曾夫婦要求領回養子,陳、曾夫婦不僅拒絕而且咬定肖、彭夫婦拐賣兒童。肖、
彭夫婦于2001年10月22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肖龍的養父(母)子關系,并由陳
發根、曾雪梅夫婦給付撫養費15960元、教育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
為了證實陳昊就是自己的親生兒子,陳發根、曾雪梅夫婦帶陳昊(肖龍)到江西省公安廳做親子鑒定,
經鑒定,陳昊(肖龍)與陳發根、曾雪梅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肖輝、彭三女夫婦得知這一消息后,撤回
了要求解除與肖龍的收養關系,并要陳發根、曾雪梅給付撫養費、教育費、精神撫慰金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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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肖輝、彭三女夫婦以陳發根、曾雪梅夫婦錯認親生兒子、唆使肖龍脫離養父母的
監護達二年零十個月之久,侵害了其監護權為由重新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對養子肖龍的監護權,責令
被告夫婦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撫慰金8000元及經濟損失5800元。
錯認兒子被判賠償
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原告肖輝、彭三女夫婦收養肖龍達10年之久,事實
上已形成了養父(母)子關系,系肖龍的法定監護人,并依法享有監護權。被告陳發根、曾雪梅夫婦唆使
肖龍脫離養父母的監護達二年零十個月之久,侵害了原告肖輝、彭三女的監護權,并給原告夫婦造成精
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應酌情減少。據此,法院根據被告夫婦的過錯程度、
經濟能力、侵權后果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及《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2條、第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夫婦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誤
工費、交通費3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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