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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臨時用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劉彥
關鍵詞:土地法學/立法/臨時用地/管理
內容提要:研究目的:針對我國現行臨時用地管理種存在的問題
進行分析,提出相應見解和立法建議。研究方法:采用實證和理論分
析的方法。研究結果:進一步明確臨時用地概念、特征和范圍,以及
臨時用地所設權利,對如何從物權法角度規范和加強臨時用地管理,
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規范臨時用地合同的簽訂等方面提出了
相應見解和立法建議。
1我國現行有關臨時用地規定的法律特征
我國現行土地法律法規中,僅在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
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中《實施條例》)提到了臨
時用地。新法第五十七條中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
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
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
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
權屬,與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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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使用
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
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
年。”《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
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
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
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
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
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上述對臨時用地的規定可歸納為3種情況:①因建設項目施工需
要;②因地質勘查需要;③因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分析上述規定可知,“臨時用地”(包括另外3種臨時用地情況:
①架設地上線路;②鋪設地下管線;③建設其他地下工程),是指任何
單位或個人,短時期內占用、使用他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
除搶險救災急需外,用地者一般應給予一定合理補償,到期恢復土地
原狀、返還土地的一種用地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①目的特定:即一般是為滿足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的需要或
搶險救災等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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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短期占用或使用:臨時占用或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③合同約定,有償使用:臨時用地者與被用地者必須簽訂臨時使
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使用費。
④需經行政許可:臨時用地行為實施前,需經過國家國土資源管
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核批準。
⑤需履行特定程序和義務:臨時用地者必須履行一定程序和義
務,如需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必須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按照
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復土地原狀,
恢復種植條件,歸還土地等。
以上5個特征是一般性臨時用地的判別標準,但當國家或代表國
家法人或公民出于搶險救災需要,臨時占用使用他人土地時,則無需
支付補償金。
2我國目前臨時用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土地法律法規體系中,僅對臨時用地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對
于臨時用地目的、范圍、臨時用地權利設置和權利內容、臨時用地的
補償標準和審批管理,以及如何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等方面均無明確規
定,導致臨時用地管理混亂。比較突出的問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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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隨意擴大臨時用地范圍
因現行法律對臨時用地僅規定了3種情況,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規
或規范性文件存在隨意擴大臨時用地范圍的現象,將采礦、以售賣為
目的的挖沙、采石、取土等用地,豬欄、牛棚、肥料房及養魚(含養
鰻、養鱉)池、塘等養殖用地,臨時商亭、攤位、廣告牌等用地,也
納入臨時用地范圍。如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臨時用地
管理辦法》第三條,將采石、挖砂、取土用地,從事經營性活動需要
搭建臨時性設施或者存儲貨物用地納入了臨時用地的范圍。2002年5
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也將臨時性的采礦
用地、未固化的畜牧和養殖設施用地納入了臨時用地范圍。
2.2審批管理不規范
一是審批范圍過大。規定所有臨時用地,無論占用的土地是建設
用地、農用地還是未利用地,均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二是審批程序不一致。從一些地方已經頒布的有關地方性行政法
規或規范性文件看,主要有3種不同的規定:①所有臨時用地一律由
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②按地類或面積分別
由省、市(地)、縣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級審批。如2000年7月
5日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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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其中臨時使用土地五公頃以上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規定:核準臨時用地申請和頒發《臨時用地許可證》的權限為:使用
非耕地的,由所在地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臨時用地許
可證》;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報經設
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由所在地縣級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頒發《臨時用地許可證》;使用基本農田或使用基本農田保護
區以外的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由所
在地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臨時用地許可證》。③僅對占用
耕地的實行分級限額審批,臨時占用使用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
管理部門審批。如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修
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
地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耕地由所在地市
(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2000年4月29日施
行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也
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的臨時用地,屬于非耕地的,由
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批準;屬于耕地的,0.4公頃以下的,由地區行
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土地主管部門批準,0.4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
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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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補償原則和標準不一
因新法和《實施條例》未對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給出明確的規定,
已經頒布施行的地方性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中,絕大部分規定對臨
時占用農用地的按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但標準不一,且對不同
目的的臨時用地,以及對被占土地為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的應如何
補償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
3對我國臨時用地管理的立法建議
針對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上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國土資源
部應從國家層面上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對臨時用地管理予以規范。
以下僅從如何設置臨時用地的權利、界定臨時用地范圍、規范臨時用
地的審批程序、合理確定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以及臨時用地合同簽訂
等方面,提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建議。
3.1合理設置臨時用地的權利
目前臨時用地管理中存在的很多問題,其根源在于未理順臨時用
地作為一種用地行為,應設立何種類型的土地權利。筆者認為,對一
般性臨時用地應設立“私權”-地役權(約定地役權或法定地役權),
對特殊性臨時用地(如搶險救災)應設立“公權”-土地征用權。
3.1.1一般性臨時用地權利設置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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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民和法人出于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占用使
用他人土地時,其目的是取得“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
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1]“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設立負擔”。[2]
這種便利包括通行、通過、取水或排土、土地占用、空間利用、通風、
采光、眺望,以及其他需要被臨時用地者容忍的負擔,或更廣義角度
的一種不利益。臨時用地者自有的土地享有因該行為而帶來的便利,
它與被用地者所有的土地之間形成了需役地-供役地關系。兩宗土地
可以不相連。而臨時用地者與被用地者之間則形成需役地人-供役地
人關系。臨時用地者享有的是一種短期地役權,它依附與臨時用地者
自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不可能與土地
所有權或使用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因為地役權
對臨時用地者是便利,對被臨時用地者是負擔,所以臨時用地者必須
取得被用地者同意,就用地范圍、期間、有償或無償等達成一致,簽
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后方能用地。按物權法基本原理,臨時用地者取
得的土地權利為地役權,屬于不動產物權,需經登記才能成立,享有
物權保護。
如果臨時用地雙方是地位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他們之間設定的
就是約定地役權,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當被用地者不愿意提供土地時,
可以拒絕達成合意,除非法律規定其有相應義務,否則包括臨時用地
者在內的任何人均不得強加給他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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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或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市政設施建設
過程中,需要臨時占用使用他人土地時,建設單位就取得公共地役權。
在這種情況下,臨時用地者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
臨時用地,而被用地者是一般民事主體,按照法理,被用地者負有提
供便利或忍受某種不利益的義務,且是法定義務,被用地者即使不愿
意提供土地也不能拒絕,雖然有造成犧牲個人利益去滿足公共利益需
要的可能性,但仍應是無償的。當然如果因公共地役權的行使而使被
用地者或其擁有的土地遭受損失,或者超出了一般可容忍程度而對被
用地者自身造成傷害時,他仍有權向臨時用地者(國家或代表國家的
法人或公民)請求損害賠償。
3.1.2特殊性臨時用地權利設置的法理分析
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法人或公民因搶險救災需要,臨時占用、使用
他人土地的,不宜通過設立地役權來規范臨時用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
系,而應該設立土地征用權予以規范,理由如下:①僅存在供役地,
而沒有需役地,或者說無法從面積、位置、四至等具體指認出需役地。
例如洪澇災害期間,防洪部門占用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田設立臨時
性的防洪堤壩,給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帶來的是負擔,但是因
此行為而享有利益或便利的土地,卻是所有本次洪澇期間可以避免受
到洪水侵害的土地,無法具體地指認出哪一宗地是需役地。②無法準
確界定需役地人。需役地人是需役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由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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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人提出設立地役權的要求。在搶險救災期間,國家或代表國家
的法人或公民臨時占用使用他人土地,并不是為自己的土地謀求便利
或利益,因此不是需役地人。③一般情況下,地役權的設立需要供役
地人和需役地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協議后經登記成立。在搶險救災
期間,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法人或公民根據搶險救災需要,可以不經與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協商,且無需征得其同意就可以直接占用使
用其土地。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修正案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以及《關于<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征收和征用都是為了公共利益
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在于:
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筆者認為依據憲
法規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雖沒有區分征收征用。但從實際內容看,
其有關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規定,實質上是征收;有
關臨時用地的規定,實質上是征用。
從法理上看,搶險救災時,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法人或公民出于搶
險救災需要,臨時占用使用他人土地的行為,是一種國家征用行為,
實質是強制占用使用他人土地,可以不經與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協商,且無需征得其同意。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法人或公民在臨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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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給予被征收單位和個人以一定補償,僅在造成土地毀損或因修建
了永久性長期性建筑物構筑物而無法恢復土地原貌時按價補償。
3.2嚴格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
筆者認為,凡符合臨時用地特征的用地行為,均應納入臨時用地
范圍予以規范。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
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等3種情況符合臨時用地特征,應繼續保留,
統一納入臨時用地范圍。因此,臨時用地范圍擴大為5個方面:①工
程項目施工中,確需在批準的項目用地范圍外臨時設置材料堆場、運
輸通道或其他臨時設施,或者設置取土場或棄土、棄渣堆場的;②地
質勘查或建設項目選址勘探需臨時使用土地的;③架設地上交通或電
氣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設施等需臨時使用土地的;④
因搶險救災需要,臨時占用、使用他人土地的;⑤其他符合臨時用地
特征的用地行為。
但采礦、以售賣為目的的挖沙、采石、取土等用地,豬欄、牛棚、
肥料房及養魚(含養鰻、養鱉)池、塘等養殖用地,臨時商亭、攤位、
廣告牌等用地,則不應納入臨時用地范圍管理。理由如下:
采礦、以售賣為目的挖沙、采石、取土等用地行為,用地者的目
的是取得自然資源,用于經營牟利,可以從中取得直接可測算或可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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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經濟效益,它設立的應該是采礦權一類的資源性土地使用權,而
且這類用地行為因很難在用地行為結束后恢復土地原狀。
短時期內占用他人土地設立商亭、攤位、廣告牌等用地行為,實
質是占用使用他人土地并直接獲取收益,設立的是短期的承租土地使
用權。一方當事人短時期租賃他人土地或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承租用
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屬于土地租賃或房屋租賃的行為,不屬于臨時
用地。
在土地上修建豬欄、牛棚、肥料房及養魚(含養鰻、養鱉)池、塘
等從事養殖的,因為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居民,在自有而
不是他人土地上開發建設,而且這類用地,極易破壞土地耕作層,形
成固化硬化的地面,造成耕地向建設用地不可逆的轉化。這時應當辦
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關政策和規定予以規范和
管理。
3.3有效行使臨時用地的審批權
臨時用地是否都需要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值得商榷。絕大
多數情況下,臨時用地者和被臨時用地者均是地位平等的一般民事主
體,他們之間設定地役權,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當被臨時用地人不愿
意提供土地時,可以拒絕達成合意。只要不違背新法確定的用途管制
原則,完全可以由臨時用地雙方,按照平等協商、等價有償原則,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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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解決。雙方發生糾紛時,可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或
將出臺的《物權法》相關條款,由法院裁決。但是可以規定雙方訂立
合同后,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的地役權,方可享有物權保護。現
有部分地方規定凡臨時用地涉及的土地為建設用地的(包括國有建設
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有違“民法自
治”原則。
當臨時用地涉及的土地為農用地、未利用地時,為防止臨時用地
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或長期性的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臨時用地期滿無法恢復土地原狀造成農用地毀損,則必
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事前批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國家賦
予的土地用途管制權。只有經依法批準后,用地雙方方可簽訂臨時土
地使用合同。
臨時用地的審批權應由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使為宜,而
且宜規定僅限于臨時占用、使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況需要經過批
準。主要理由:一是臨時用地時間短,而且合同必設條款中有期滿必
須恢復用地原狀歸還土地作為保證,對占用農用地的還可規定預先繳
納部分耕地開墾費等強化對農用地的保護。二是對臨時用地的監管、
土地登記等工作主要在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是設立多級審
批,落實和監管的效率較低,增加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量,降低
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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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科學規范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
臨時用地雙方為一般民事主體且臨時占用、使用建設用地的,應
當由雙方平等協商,由臨時用地者給予被臨時用地者適當補償,對此
不宜規定上下限。但對基于公共利益或為公共利益需要而臨時用地
的,應當對被臨時用地者要求補償的權利予以一定限制,防止漫天要
價,損害公共利益。補償費用應規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原則上
等于或略高于臨時用地期滿恢復土地原狀需耗費各項費用之和,以及
用地期間因臨時用地行為給被用地者生產和生活帶來的直接損失。如
果雙方合同中約定臨時用地期滿,由臨時用地者負責恢復土地原狀
的,則只需對直接損失給予補償。對于非直接損失,可以不予補償或
給予少量合理補償。基于公共利益或為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使用
農用地的,為在保障建設的同時切實維護農民利益,避免農用地質量
下降,筆者認為應當規定補償費用的最低和最高標準。最低標準除包
括臨時用地期滿恢復土地原狀需耗費各項費用外,還應包括按該土地
前2~3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的金額,而最高標準則可以規定
為臨時用地期滿恢復土地原狀需耗費各項費用,以及該土地平均年產
值3~5倍的金額之和。
臨時占用、使用未利用地的,原則上不存在補償費用問題。但是
對集體所有未利用地,為保障農民的權益,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集體所
有農用地的補償標準適當降低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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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搶險救災需要征用公民或法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的,
可按照基于公共利益或為公共利益需要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予以規
定。
3.5規范臨時用地合同的簽訂
3.5.1明確臨時用地合同雙方
新法規定臨時土地使用合同由臨時用地者與有關國土資源管理
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筆者認為不妥,因為
兩者都是臨時占用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代表,忽略了土地使
用者的權利。因臨時用地行為主要對他人土地使用權造成妨害,因此,
從保護物權的角度出發,臨時用地合同的簽訂,應在臨時用地者和被
占用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之間進行。對于臨時占用未利用土地,
由于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臨時用地者只需與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
代表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3.5.2規定臨時用地合同的主要條款
除特殊性臨時用地外,一般性臨時用地發生在地位平等的一般民
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設立的土地權利是地役權,因此,臨時
用地合同屬于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作為經濟
合同,它必須首先要滿足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具備主體合格,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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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要素即可。但臨時用地涉及農用地
和未利用地時,臨時用地合同的簽訂必須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
準,方能有效成立。
總之,為規范臨時用地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在今后制訂臨時用地
管理辦法時應對臨時用地的數量及位置、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用地
的期限、土地補償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歸還土地時土地應恢復的狀
況、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
其他事項等主要條款進行規定。其中臨時用地的用途和歸還土地時土
地應恢復的狀況是最重要的條款,不可或缺。
注釋:
[1]佟柔主編:《民法原理》,152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
[2]王利明.物權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010年讀書節活動方案
一、活動目的:
書是人類的朋友,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為了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通過開展“和書交朋友,遨游知識大海洋”系列讀書活動,激發學生讀書的興趣,讓每一個學生都想讀書、愛讀書、會
讀書,從小養成熱愛書籍,博覽書的好習慣,并在讀書實踐活動中陶冶情操,獲取真知,樹立理想!
二、活動目標:
1、通過活動,建立起以學校班級、個人為主的班級圖書角和個人小書庫。
2、通過活動,在校園內形成熱愛讀書的良好風氣。
3、通過活動,使學生養成博覽書的好習慣。
4、通過活動,促進學生知識更新、思維活躍、綜合實踐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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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動實施的計劃
1、做好讀書登記簿
(1)每個學生結合實際,準備一本讀書登記簿,具體格式可讓學生根據自己喜好來設計、裝飾,使其生動活潑、各具特,其中要有讀書的內容、容量、實現時間、好詞佳句集錦、心得
體會等欄目,高年級可適當作讀書筆記。
(2)每個班級結合學生的計劃和班級實際情況,也制定出相應的班級讀書目標和讀書成長規劃書,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評,簡潔明了,易于操作。
(3)中隊會組織一次“讀書交流會”展示同學們的讀書登記簿并做出相應評價。
2、舉辦讀書展覽:
各班級定期舉辦“讀書博覽會”,以“名人名言”、格言、諺語、經典名句、“書海拾貝”、“我最喜歡的___”、“好書推薦”等形式,向同學們介紹看過的新書、好書、及書中的部分內容
交流自己在讀書活動中的心得體會,在班級中形成良好的讀書氛圍。
3、出讀書小報:
2010年讀書節活動方案
一、活動目的:
書是人類的朋友,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為了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通過開展“和書交朋友,遨游知識大海洋”系列讀書活動,激發學生讀書的興趣,讓每一個學生都想讀書、愛讀書、會
讀書,從小養成熱愛書籍,博覽書的好習慣,并在讀書實踐活動中陶冶情操,獲取真知,樹立理想!
二、活動目標:
1、通過活動,建立起以學校班級、個人為主的班級圖書角和個人小書庫。
2、通過活動,在校園內形成熱愛讀書的良好風氣。
3、通過活動,使學生養成博覽書的好習慣。
4、通過活動,促進學生知識更新、思維活躍、綜合實踐能力的提高。
三、活動實施的計劃
1、做好讀書登記簿
(1)每個學生結合實際,準備一本讀書登記簿,具體格式可讓學生根據自己喜好來設計、裝飾,使其生動活潑、各具特,其中要有讀書的內容、容量、實現時間、好詞佳句集錦、心得
體會等欄目,高年級可適當作讀書筆記。
(2)每個班級結合學生的計劃和班級實際情況,也制定出相應的班級讀書目標和讀書成長規劃書,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評,簡潔明了,易于操作。
(3)中隊會組織一次“讀書交流會”展示同學們的讀書登記簿并做出相應評價。
2、舉辦讀書展覽:
各班級定期舉辦“讀書博覽會”,以“名人名言”、格言、諺語、經典名句、“書海拾貝”、“我最喜歡的___”、“好書推薦”等形式,向同學們介紹看過的新書、好書、及書中的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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