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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擔的環境社會責任
周珂侯佳儒
[案例一]江蘇省南京市一中學生李某從出生到1989年10月間
居住在某石化煉油廠西生活區。居住地南邊是某液化氣罐裝站,該站
經常漏氣;東邊是栽制造壓力容器的工程隊,該隊主要是就地進行射
線探傷,對容器噴漆;北邊是煉油廠的生產裝置;西北邊是煉油廠火
炬,排放出的火炬氣含有害物質。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
某一家住在該煉油廠東生活區。住處的東邊是煉油廠排污未封閉地
帶,北邊是焦化裝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診斷出患了急性混合
型白血病。其家人認為是周圍環境污染造成的,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的情況下,李某將煉油廠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訴狀中表示:煉油廠
應對其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該單位賠償已花費的醫
療費用54萬元,后續醫療費15萬元,精神撫慰金26萬元,交通費、
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5萬元,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案例二]某外國公司擬在我國南方某市獨資建廠生產各種塑料
玩具,投資一千六百萬美元,職工一千二百人,產品暢銷國際市場。
但該企業開始正式生產后,澆模車間產生惡臭和有毒氣體,未經處理,
即向大氣排放,嗆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難;同時,機器發出的噪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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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超過國家排放標準,震耳欲聾,使人煩躁。對此,當地環保部門在
多次督促該企業對污染進行治理并發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絕情
況下,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污染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保護環境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保護環境的法律義務,這也是企業對社
會承擔的重要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
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還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
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
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
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
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
理。”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原材
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
污染物的產生”,其他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的單項立法也有類似
規定,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
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
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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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
等。在具體條文中,環境法律責任主體的術語表述為“排放污染物的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單
位”等,顯然,我國法律規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業為法律規制對象。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
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且這是一種加重
的、無過失的法律責任,即在責任認定、舉證責任、過錯認定等方面
都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而更注重對受害者的保護。
企業保護環境的義務也正在成為國際環境保護的趨勢。聯合國秘
書長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上首次提出了
“全球協議”(GlobalCompact)新構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協
議正式啟動。全球協議的宗旨是,促使全球協議及其原則成為企業經
營戰略和經營策略的一部分,推動主要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合作,并建
立有助于聯合國目標實現的伙伴關系。換言之,全球協議力圖推動有
社會責任感的法人公民(responsiblecorporatecitizenship)運動,
從而使企業成為迎接經濟全球化挑戰、解決全球化問題的重要力量。
安南號召公司領導者加入全球協議,從而與聯合國機構、勞動者和民
間組織一道支持人權、勞動者保護和環境保護中的九項原則。其中,
第7項原則要求公司對環境挑戰采取預防性策略;第8項原則要求公
司積極承擔更大的環保責任;第9項原則鼓勵公司開發和推廣環保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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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可以看出,《全球協議》中后三項原則都與企業的環境保護息息
相關。由于全球協議活動是一項號召性、而非強制性的公司社會責任
運動項目,《全球協議》的影響力大小完全取決于企業認同和貫徹《全
球協議》的意愿。就中國而言,這種國際創新得到了許多中國公司的
熱烈響應。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會長陳錦華曾于2002
年4月12呼吁中國企業界重視、支持、參與這項活動,認為參與“全
球協議”,支持世界進步事業是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的一項
社會責任。
二、規范企業保護環境的重要意義
(一)維護環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會環境權益的需要
作為企業,應當認識到承擔環境保護義務的重要性。污染問題解
決好壞,不僅僅關系到企業行為是否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更關
系到人民的財產、生命安全。在這方面,已經有了太多血的教訓:1932
年的“馬斯河谷煙霧事件”,一周內就使數千人中毒,有60多人喪
生,這是20世紀最早記錄的公害事件;1948年10月26日至31日“多
諾拉煙霧事件”,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多諾拉鎮冶煉廠排放的S02和煙
塵,使5911人發病,17人死亡;發生在1952年12月5~8日的倫敦
煙霧事件,4天內中毒死亡4000多人;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煉和工業燃油產生的廢氣,嚴重地污染四日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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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氣,哮喘病患者達817人,死亡36人;1955~1972年日本鎘
中毒事件,因日本富山縣內的鋅、鉛冶煉廠等排放的含鎘廢水污染神
通川水體,兩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農田,由于水稻的吸收使產出的稻
米含鎘,居民食用含有鎘的米和飲用含鎘水而中毒,患者超過280人,
數十人死亡;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因北九州市愛知縣一帶生產
米糠油時,使用多氯連苯作熱載體,由于生產管理不善,這種毒物混
進米糠油中,造成13000人中毒,死亡16人;1976年7月10日意大
利的塞維索化學污染事件,由于一家農藥廠發生爆炸,導致劇毒化學
品二惡英的污染.使許多人中毒,附近的居民被迫遷走,幾年內當地
畸形兒的出生率大為增加;1984年11月19日的墨西哥液化氣爆炸事
故,由于墨西哥國家石油公司所屬的液化氣供應中心發生爆炸,死亡
1000多人,有400多人受傷,3萬多人無家可歸。當代環境問題急劇
惡化的最重要原因是企業污染所致,特別是大工業污染所致。從前面
所舉我國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企業污染環境給受害者造成了多么嚴重
的傷害,而這些損害法院認定后做出的損害賠償判決也必然使企業承
受嚴重的法律后果。企業的發展帶來了物質財富的增長,提高了人們
的生活水平,但環境污染如果不加以嚴格的控制,人們的生命安全將
受到嚴重威脅,可持續發展也無從談起。因此,環境保護企業責無旁
貸。
(二)利益協調、社會和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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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應當認識到在當代社會承擔環境保護義務與企業追逐
利益的動機并不矛盾。按傳統觀念,企業是以營利為宗旨,最大限度
追求股東利益的社會組織,因此現代社會中的企業,基于企業內部收
益計算,把最大限度地獲取收益作為自己的活動目標,企業經營者從
未考慮、也無需考慮企業活動的社會影響即社會費用(socialcost)
的問題。企業在這種價值觀之下當然不會考慮對大氣污染、水質污染
等的環境消耗支付代償的問題,因而對污染防治、清潔生產自然也無
需費心。但在當代社會,企業經營的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相應的
企業追逐利益的游戲規則也發生變化,當立法設計導致企業環境違法
成本遠遠高于守法成本時,只有履行環境法律義務,才更符合企業作
為“經濟人”所具有的理性行為特征。從上面案例中也容易看到另外
一個問題,就是企業履行環境義務,有利于協調企業與當地政府、社
區的關系,所謂“和能生財”,一個成功的企業決不會因為少許污染
治理成本的付出,而犧牲企業生存賴以維系的社會基礎。
(三)企業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與企業承擔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相比,企業承擔生產綠產品這一
立法政策,代表著當代社會日益達成的、對企業更高的環境保護要求。
所謂企業的綠產品責任,它所關注的不僅僅是使產品加工過程中的
污染最小,而且要使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對環境的沖擊最小。污染
防治的立法要求旨在實現企業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的低排放、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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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而綠產品責任要求進一步降低原材料的耗費,要求企業對產品
生產及其工序設計予以徹底變革。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綠產
品責任更容易與貿易壁壘相聯系,并因而備受世人矚目。
采取清潔技術,生產綠產品代表著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未
來企業發展的走向和歷史潮流。這不再是綠環保主義者的私下倡議
和詩意主張,這已經是當前國際社會日益達成的共識和國際條約、規
范的明確規定;因此它也不再僅僅是企業倫理討論的范疇,而是企業
基于經濟理性也必須予以正視和解決的現實問題。畢竟,這里關系到
實實在在的商業動機和經濟利益,尤其在國際貿易領域,這是一種現
實的游戲規則。對我國企業而言,這方面已經經受諸多慘痛教訓。比
如,2002年日本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從佛山市順德出口的白燒烤鰻
中檢出磺胺類藥物殘留超標,18噸烤鰻被退回,對我國的養鰻業造
成嚴重打擊,鰻魚價格從每噸6.3萬元急降至4.5萬元,僅佛山市鰻
農就因此而減少收入1億多元。產自山東的大蔥又因農藥殘留不合格
而被日本拒絕進口。再如2004年春,新加坡國家AVA(TheAgri-food
andVeterinaryAuthorityofSingapore)對中國香菇進行抽檢化驗,
結果顯示重金屬鎘的含量為1.57ppm和1.86ppm,而香菇的國際規定
明確指出每公斤香菇中的金屬鎘的含量不得超過0.2ppm(但我國國內
的規定事0.5ppm/kg),為此AVA通知各進口商從各零售渠道召回中
國產香菇產品并集中銷毀。作為該食品的出口企業既然要出口到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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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就應該事先了解國際規定,依章辦事,原本可避免這次損失。
據不完全估算,我國每年至少有70多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綠
壁壘”的影響,而且還有逐步擴大的趨勢。
三、企業必須切實保護環境不受侵害
現代社會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環境問題的產生根源于產業活動與
人類其他活動造成超過自然界凈化能力的污染物質與能源進入環境,
以及為發展經濟而過度利用生態資源所造成生態環境惡化。因此環境
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取決于人類采取何種態度和措施來開展我們的
產業活動,即環境問題在本質上實際是個經濟問題。企業是現代經濟
生活的主體,因此反思傳統產業活動、傳統經濟生活,就必然涉及企
業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所應扮演的角。也正是因為如此,才有了企
業環境法律責任這一議題。從理論上看,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的提出既
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這種理論思潮的一個延續和發展,也是現代環境
立法響應可持續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所謂企業應承擔環境責任,即指
現代社會企業在謀求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增進投資
者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這種觀點顯然得到現代社會的廣泛認可。僅
僅四十余年,它就從一種環保運動者的主張逐漸演變為現代國家的立
法政策。企業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要落在實處,重點在于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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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提高認識。我國環境保護最早起源于企業的勞動保護,
因此一些企業把環境保護局限于內部利益,而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認識不足。堅持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就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就
是“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從
另一個角度來看,由于環境問題一旦發生,破壞巨大,極容易激發企
業與社會、企業與普通公民、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矛盾,解決不當,往
往易于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激發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因此主張企業
承擔環境法律責任,把企業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作為重要評價體系
來考核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上有利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經濟
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其次是要擺正保護環境與提高經濟效益的關系。企業承擔環境法
律責任,就是要要打破片面的經濟績效決定論的觀點,打破過去掠奪
式的生產經營模式,而使企業發展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企業不可因
追求自身眼前的經濟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違反法律污染
環境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文明和法制日益進步的當代社會,違
法的企業、污染環境損人利已的企業也必然受到社會的譴責與排斥,
他們的經濟效益也不會持久。
再次是要自覺地保護環境。保護環境是一種法律責任,更應該成
為企業的自覺行動。完全依賴于法律監督、管理、制裁的環境保護是
低效率的,而自覺地守法、自覺地保護環境才是可持續發展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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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歐洲環境保護的許多法律規范正是起源于自覺保護環境的企業
協議和行業規范,如著名的ISO14000環境管理認證,以及一些歐洲
國家在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規范,最早都是企業和行業的自覺行動。
這些環境保護的先進企業在為社會環境保護做出積極貢獻的同時,也
提高了自身的良好的社會形象,進而提高了自身的市場業績和經濟效
益,這些都是值得我國企業認真學習的。
出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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