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節能法規
一、簡介
A能源是自然界中可為人類提供能量的各種物質資源,包括煤炭、石油、天
然氣等通過加工、轉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B節能是指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接受的一切措施,
來提高能源資源的利用效率。(世界能源委員會1979)
C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過程中的用能,主要包括建筑采暖、空調、熱水供
應、炊事、照明、家用電氣等方面的能耗,約占社會終端總能耗的30%,預計
到2020年這一比例將增加至35%以上。(我省的建筑用能,采暖耗能水平是全
國平均水平的1.5倍,是國外同緯度國家的3-5倍,是世界發達國家的10倍。)
D建筑節能指按照節能標準實施新建建筑的建造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以
降低建筑使用過程的能耗。具體實現途徑:
(1)“穿棉衣”:采用外貼聚苯板或擠塑板,降低墻體的傳熱,降低能耗,
室溫得以保證,舒適度大大提高。
(2)“戴帽子”:采用聚苯板或擠塑板,對屋頂實行隔熱保溫,避免“夏天
曬透、冬天凍透”。
(3)“帶口罩”“采用兩層乃至三層玻璃密閉窗戶,內充惰性氣體,外設卷
簾窗板,提高密閉、隔音、降塵性能。
(4)給房子“換內膽”:采用分戶控制,分時間段進行溫度調節,既保證
了舒適度,又避免了浪費,降低了使用費用。
(5)“穿棉靴”:給接觸室外空氣的樓板和地下室頂板,采用聚苯板、擠塑
板保溫,避免“冷從腳下生”。
(6)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用太陽能、地熱能、污水(中水)等熱泵技術,
為建筑物供熱制冷,替代傳統能源。
E我國建筑節能領域主要法律法規。形成了以《節約能源法》為上位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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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筑節能條例》為主體,地方法律法規為配套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體系。《中
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審議通過,2006年1月1日施
行。《中國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2008年4月
1日施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7月23日審議通過,2008年10月1日
施行。《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12月1日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筑節能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
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
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筑節能改
造計劃。
(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
建設部依法負責全國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它在節能方面的主要職責
是:
A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研究擬定節能工作的發展戰略、
專項規劃并組織、指導實施;B組織做好新建建筑節能工作,進一步完善建筑節
能監管體系,強化以建筑節能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為主要內容的工程全
過程的監管,對建筑節能進行專項檢查并制度化,推動部分地區率先實施更高
節能目標的設計標準;C組織做好公共建筑節能工作,建立針對高耗能的公共建
筑的能耗統計制度等制度;D積極穩妥地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加快推進供熱商品
化、貨幣化,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建筑供熱采暖按熱量收費政策,鼓
勵供用熱雙方的節能行為;E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模化應用;F組織實
施國家十大重點節能工程中的建筑節能工程;G負責推進建筑節能技術進步;H
負責草擬和制定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逐步完善節能建筑經濟激勵政策等。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包
括: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節能專項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做好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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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內的各類建筑的節能管理工作;對落實節能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等。
(三)建筑節能規劃的編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
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要以國家和
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節能專項規劃為依據,并結
合本行政區域內的特點進行編制,規劃內容一般包括建筑節能工作的指導思想、
工作原則、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主要措施等。
第三十五條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
標準。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
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
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建筑節能標準是保障建筑符合節能要求的基本準則。自1986年我國民用建
筑節能設計標準頒布以來,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已經陸續頒布了公共建筑節能
設計標準,有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檢驗標準、
夏熱東冷地區和夏熱東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等20多項標準,這些標準
覆蓋到我國各個氣候區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節能工程質量驗收、監測、評價、能耗設計、使用維護與管理等各個方面。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建設單
位要把實施建筑節能標準作為基本要求,立項時必須要提出項目建筑節能的指
標以及落實措施,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嚴格執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
施工等企業違反建筑節能的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暗示有關單位使用不符合
建筑節能標準的各種材料設備;報送施工審查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等,必須包括
建筑節能的內容并且符合有關標準,不得擅自變更經過審查的設計文件。設計
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要把節能設計落實到建筑熱工、
結構性能和機電設備等各個方面;不得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為建設單位搞另一套
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把建筑節能設計作為審查工
作的重點,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審查,在施工圖審查報告中增加節能審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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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把好建筑節能設
計審查關。
對于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這;
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
建筑節能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
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
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房屋的節能措施是指用于按節能標準設計建造的房屋的圍護結構、供熱采
暖系統、空調制冷裝置、通風與空調系統、照明系統等措施。保溫工程是指外
墻或陽臺門玻璃窗、陽臺門下部門芯板、屋頂、接觸室外空氣地板或不采暖空
間上部樓板和不采暖樓梯間內墻等的保溫設計和施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房屋的節能措施,直接關系房屋質量和住房成本,對這些內容消費者享有
知情權。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實現建筑節能目標,本條規定,房
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
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并
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保溫工程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
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
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
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
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是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促進供用熱雙
方厲行節約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城市集中供熱大多是按用戶的采暖面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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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計量設備和調節手段,用戶無法進行自主調節;許多城市的供熱設施嚴重
老化,能源浪費嚴重,城市供熱熱源、管網、熱力站、建筑人口無計量裝置,
無法考核單位和設施的能耗。這是我國建筑能耗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也是建
筑節能的潛力所在。國內外的實踐充分證明,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制度,不僅經
濟上可行,節能效果也十分明顯,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是解決供
熱節能的最佳選擇。2006年建設部頒布了關于推進供熱計量的實施意見,對推
進供熱計量的目標、技術措施和工作要求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
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據此,將改革舊的供熱費的計算方式,逐步取消
按面積計收供熱費,推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的收費辦法。城鎮新建公用建筑和
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熱設施的,都應該設計、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
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執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的新辦法。城鎮
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戶計量、室溫可控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安裝分戶計量、溫控裝置,逐步實現有按面積計收供熱采暖費向按用熱量分戶
計量收費轉變。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
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城市照明是城市公共設施的組成部分,其質量和水平是社會進步和現代化
程度的標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發展照明很快,對完善城市的功能、改
善城市環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城市照明的過快發展加
大了能源的需求和消耗,尤其是一些城市裝飾性景觀照明單純追求高亮度、多
彩、大規模、超豪華,建設和配置不切合實際的、不科學的照明工程,浪費
了能源,加劇了供電緊張。為此,需要加強城市照明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
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根據本條規定,要做好加強城市節能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
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做
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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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經濟實用、節約能源”的原則,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提出
并控制景觀照明的重點、數量和分布,明確節電的指標和措施。
二是根據城市建設和電力供應情況,優先發展和建設城市功能照明,,嚴
格限制發展和建設景觀照明,在用電緊張時要確保城市道路、廣場等功能照明
的正常運行。
三是大力推廣節電新技術新產品,鼓勵使用太陽能道路照明、庭園照明等
綠能源照明;積極推廣高效照明光源產品;景觀照明嚴禁使用強力探照燈、
大功率泛光燈、大面積霓虹燈、彩泡等高亮度高能耗燈具。
四是積極開展城市綠照明及節電改造示范工程。
五是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城市景觀照明設計標準》,
組織研究城市照明強制性能耗技術要求,加強城市照明產品能效標準體系建設。
六是加大城市照明節電宣傳力度。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推廣和鼓勵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其他節能建筑材料、節能設備,是保護耕地
和節約能源的迫切需要。以實心黏土磚作墻體材料,房屋的保溫性能差,能耗
高,不利于節約能源資源。推廣使用優質新型墻體材料建造房屋不僅可以保護
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也可以有效改善建筑功能,減少使用中的能源消耗,
提高居住舒適度。目前,國家鼓勵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其他節能建筑材料、節
能設備的主要措施有:所有財政撥款或補貼的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建筑、
經濟適用房、示范建筑小區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等,要選用和采購新型墻
體材料;其他新建建筑要逐步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比例;加強標準體系建
設與監管,將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等要求納入立項、設
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促進新材料、新技術、
新工藝的應用;對仍然繼續生產和使用實心黏土磚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投資、稅收、價格等經濟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
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節能設備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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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連續再生、永續利用的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
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
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應用的重要
領域,對于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緩解能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應用的實施意
見,國家鼓勵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總體思路是,因地制
宜,以點帶面,在條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區,選擇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區和公共建
筑進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模化應用的示范,重點實施技術先進適用,運行
穩定可靠,經濟合理,推廣價值大的項目。
三、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包括6章45條,旨在加強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
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
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
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
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新建建筑節能從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銷售和保修六個環節予以
規定
針對新建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
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對新建
建筑節能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在規劃許可階段,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
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
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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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在建設階段,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
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
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
設計、施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必須嚴格
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不執行民用建筑節能
強制性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并及時報告。
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
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
報告。《條例》還對新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了專門規定,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
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在商品房銷售階段,《條例》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
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
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在使用保修階段,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為5年。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
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低成本措施
針對既有建筑節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
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
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
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
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并同步進行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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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
資金方面,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
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
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國家鼓勵社會資金
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條例》還對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作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
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
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
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條例》還例舉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條例》的種種情形,規定將
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分、、承擔賠償責任、責令停業整
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一)新建建筑節能——實施全過程節能監管
把好新建建筑節能關,可以有效避免形成新的不節能建筑,遏制建筑能源
過度消耗。為此,《條例》對新建建筑節能實施全過程監管:
一是在規劃許可階段,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
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
于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是在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
標準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情況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主
管部門不得備案,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是在建設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標
準從事建筑節能的相關活動;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
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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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并及時報告。
四是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
制性標準作為查驗的重要內容;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
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五是在商品房銷售階段,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
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階段,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對發生
質量問題的保溫工程負有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明確改造資金籌措渠道和責任主體
《條例》第三章規定了既有建筑改造的各項原則、改造計劃和改造范圍,
明確了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帶頭節能改造示范,鼓勵多渠道、多元化
投資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途徑。
既有建筑改造數量多,資金需求量大;建筑的所有權分散,責任主體不明
確。為此,《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
育等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具體辦
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其中,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政府機關辦公建筑改造費用的
責任。政府機關辦公建筑是由政府財政出資建造,政府作為建筑的所有權人和
使用人,應承擔其節能改造的全部費用。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
規定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居住建筑的節能改造由
于建筑物產權過度分散、節能改造回收期較長,居民缺乏出資改造的積極性;
公益性公共建筑由于有一定收入來源。因此,借鑒國外的實施經驗,此類建筑
的節能改造費用應以政府為主要出資主體,居住建筑和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
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應承擔部分改造費用。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的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資金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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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財政資金無法滿足需求,而居民個人可承擔的比例有限,因此鼓勵社會
資金的投入,通過分享節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資金。
(三)公共建筑節能——強化管理措施和手段
一是對新建公共建筑實行能效測評和標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
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民用建筑節能測評機構,對建筑
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實施照明及電氣控制節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機關辦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節能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
進電路控制方式,嚴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裝飾照明。
三是突出綜合能耗的監測、統計和分析評價。《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
筑的采暖、制冷、供氣、照明等能耗進行監測、統計和分析評價,并將能耗情
況向社會公布。
四是實行能耗定額和加價制度。《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公共建筑能
耗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建筑的類型
和能耗統計情況,制定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額。鑒于建筑能耗統計和加價工作的
復雜性,目前重點推進公共建筑用電加價制度,條件成熟后逐步推進綜合能耗
的定額和加價工作。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強制和激勵相結合
一是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用可再生能源。《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新建民
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筑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太陽能、
淺層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同時規定,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
施建設,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是嚴格施工圖審查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民用建筑節能內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
制性標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進行專項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具有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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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未經備案的,建設主管
部門不得招標備案,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三是配套相關標準圖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應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標準,編制相關圖集并組織實施。
四是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安裝使用可再生能源設
施設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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