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林業法規發展概述
2013-07-09來源:中國林業網
近幾十年來,隨著人們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美國的林業實踐活動發生著急劇的變化。
聯邦政府部門既要維持和提高木材銷售水平,滿足放牧、狩獵、漁業和游憩的需要,又必須遵守環境法規。
公眾質詢政府部門管理不當的案子屢見不鮮,聯邦法院的裁決也會迫使政府部門不斷調整森林經營方面的
傳統作法。美國沒有頒布《森林法》,針對不同時期的問題和特點,由國會通過、總統頒布的各種法規對
指導森林經營活動起著重要作用。為了保證這些法規的實施,林務局官員在廣泛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后,
編制10年規劃,每隔5年修訂一次。這些規劃一經確定就不得任意變更,以維護法規的尊嚴。各州也根
據本州的情況編制自己的法案,以指導地方的林業事務。
1.森林保護政策
通過法律手段支持林業活動,保護森林,發展林業,這是美國森林經營管理中的顯著特點。美國涉及
林業的法律和條例有100多種,它們對林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美國森林保護的思想源遠流長。1891年頒布了《森林保留地條例》,并在黃石公園附近劃定了美國
的第一處保留林,這標志著美國的森林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開始走上了法制的軌道。
1911年頒布的《威克斯法令》授權聯邦和州政府在森林防火方面加強合作,以使森林免遭林火危害。
1960年頒布了《森林多種利用及永續生產條例》后,對國有林的利用范圍擴大了,除了原有的木材
和水源利用外,又擴大到游憩、牧場、野生動物和漁業,它標志著美國的森林經營思想由生產木材為主的
傳統林業向經濟、生態、社會多效益利用的現代林業的轉變。與此同時,全國生產性林地的面積也在不斷
減少,1962~1977年,用材林面積減少了5%,即1100萬hm2。1964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從國有林的采伐區內劃出364萬hm2林地保護起來,以保持其原始特點。
1968年頒布的《河流保護條例》對河流、風景和游憩價值的保護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法》要求林務局等政府部門對環境狀況做出客觀評價,對聯邦財政撥
款的一切活動作出詳細的成本—收益評估,且擴大了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機會。
1973年頒布的《瀕危物種法》明確了政府的物種保護政策,對聯邦土地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
目的是對瀕危物種和蒙受威脅物種的生態系統提供保護措施,而并非僅限于對個別瀕危物種的保護。
1976年頒布的《國有林經營法》對國有林的經營規定了高標準,將《國家環境保護法》的條款融入
國有林的經營活動中,要求各國有林經營單位每10~15年更新一次林業計劃,并在國有林中保留一定密
度且分布均勻的脊椎動物。
1985年制定了《保護區規劃》,鼓勵農民在嚴重水土流失區域退耕還林、還草;植樹造林實行喬、
灌、草結合,以保護水土資源,改善水源供應,擴大野生動物棲息地,增加木材生產。
1997年起開始實施新的林火管理指導原則,即:野外火管理的首要職責是確保生命的安全,財產和
文化資源的保護為第2位,要根據被保護財產的價值等因素作出決策。野外火是生態系統中必不可少的自
然過程,其管理要有利于土地和資源的管理目標,要有經濟上的可行性研究,以現有的科研成果作基礎,
以公眾健康和環境質量為標準,以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為保障,實現野外火管理工作的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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