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五代十國與宋朝的法律制度
1.五代十國的立法概況?
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唐《同光刑律統類》,《開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動是編敇,先后制定
了《長興敇條》《天成雜敇》和《清泰制敇》
后晉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礎上編纂而成《天福編敇》,也叫《天福雜敇》
后周《大周刑統》又叫《顯德刑統》。
大周刑統——是五代十國時期制訂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
部以律為主,附以相關式、令、格、敇的綜合性刑事法規,
對《宋刑統》的制定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它的頒行,使得其
他的律疏、令、格、編敇等在初中中幾乎不被適用。
二,法律形式的發展:從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國在沿襲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礎上有所發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編敇及刑統等。其
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統的完善及編敇的確立。
2.五代十國法制內容的演變?
答:一刑罰空前酷烈:(1)在刑罰的執行上出現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現嚴酷的特點。如杖刑
變為合歡杖,雙杖齊下,隨年杖同其歲的杖數,重杖一頓處死就
是以杖代死刑。流刑變為刺配,即將決杖與配流并用。
(2)出現新的刑罰:凌遲
凌遲——史上最殘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余臠,
然后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
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設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臟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處罰加重;對廄庫管
理、盜罪的處罰加重;對官吏違反審判制度的犯罪的處罰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漸趨完備:在契約制度上對不同契約在格式、體例及內容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
要求。
3.五代十國司法機關?
答:一司法機關: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機關仍為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別為中央最高審
判、復核與監察機關。地方司法機關仍與行政合一,突出特點在于均為軍
人所把持。
二訴訟審判制度:訴訟的提起須經法定的程序,嚴禁越訴。民事訴訟農閑時受理,刑訊
仍是主要取證手段.出現了和凝父子共編《疑獄集》
疑獄集——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匯編,收錄大量古代偵查、斷案的事例,記錄較
為典型的偵查、斷案技巧,對后來刑事審判及審判理論的發展都產生
了重要影響。
三監獄制度:改善監獄環境與條件,設立病囚院。病囚院的設置在中國古代獄政史上有
重要意義,是獄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現。但并沒有真正貫徹。
4.宋朝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有哪些?
答:三階段:(1)從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導思想集中于解決如何加強中央集權;
(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著力于解決財政危機;
(3)南宋時期,因時適變,度時制法成為立法指導思想的主流。
5.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答:一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廢除節度使統領州郡,地方的財權、兵權收歸中央;
建立了上下相維、內外相制的中央官制。這一思想也
貫徹到法律制度的構建上了。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一方面刑罰成為“滅人欲”的正義手段,不再忌諱刑殺;另一
方面封建道德倫理觀念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使傳統的儒學重生,繼續成為正統思想,桎梏人們的
精神生活。
三強調慎法,法貴力行:宋統治者不僅重視法律規范,而且更注重立法之后是否能夠付
諸實施,只有實施才能取得實效。
四,義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視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各
方面做出規定,使宋朝成為中國古代民商事及經濟立
法最為活躍的朝代,商業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對商人
給予更多的尊重。
5.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
答:一刑統:宋刑統——史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是宋開國以來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
基本的一部法典。這也是我國古代社會第一部記得版印行的法典。
二編敇:創自于唐代,成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成為宋朝調整、變革法律的主要形
式。地位高于《宋刑統》。
編敇——經過特定的編修程序的皇帝在特定時間針對特定的人或事臨時發布
的詔旨。
三編例:是宋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動,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編例——指將原本臨時性的具體的案例經過編修程序,上升為具有普遍效力的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揮與斷例。
指揮——是中央尚書省等官署對下級官署的指令,對下級官署有約束力。
斷例——是審斷案件的成例,斷例表現為法律形式時與詔敇一樣,需經編纂的
程序。
四條法事類: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動特點。保存至令的是《慶元條法事類》
條法事類——指的是以公事性質為標準,把統編的敇令格式分門編纂的法規大
全。
6.《宋刑統》對唐律的變化有哪些?
答:體例上變化有三處:(1)以刑律為主,律敇合編。
(2)篇下設門:將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條文匯編為一門,反映宋
立法技術的提高,有利于概念的明確及司法實踐操作。
(3)立“起請”條:是竇儀等《宋刑統》編修者對某些律、律疏
或“準”條的補充,作為參照,也具有法律
效力。
起請條——在一些條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參詳”或“臣等議
曰”開頭的文字。
內容上變化四處:(1)刪除《唐律疏議》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設“折杖法”的規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體
現恤刑原則。
(3)對官吏犯臟罪的處罰比《唐律疏議》明顯減輕,對盜罪的處罰則加
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7.宋的法學成就?
答:最具代表的是《洗冤集錄》和《名公書判清明集》
洗冤集錄——為南宋宋慈所著,將前人有關法醫檢驗的案例結合自己的實踐經驗編成,
是中國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完事的法醫學專著。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胡穎等人所編著的一部宋代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名
公指這些判詞均出自顯赫當時的名士之手,書判是一種文體,在當時主要
是訴訟判決書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帶有清正廉明的價值取向。它是中國古
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實踐的實判著作,真實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據
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載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
廉政,慎刑罰,重教化及強調法律適用。它是現存唯一的宋代判詞專集,
代表了中國古代判詞發展的一座里程碑。
8.宋刑事法制?
答:一盜賊重法及重法地:對一些重要地區盜賊犯罪論以重法,以嚴懲窩藏盜賊的行為。后
將京城開封及諸縣劃為重法地,規定凡在重法地內犯賊盜罪者,
適用比《宋刑統》重的處罰。
二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將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折抵為一定數量的杖刑的刑罰制
度,其總體趨向是使刑罰減輕。
三.刺配:它作為非法定刑,為杖刑、流刑與刺面三刑合一。在宋真宗時上升為法定刑
罰之一,這意味著肉刑再次成為法定刑罰,這無疑是一種倒退被
沿用至元、明、清各代。
四.凌遲:凌遲出現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中國古代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宋仁宗開始使用
凌遲,以后被引入編敇,上升為帶有普通性與經常性的刑罰,成
為法定刑。這種通過延長受刑人遭受痛苦時間的酷刑延用至元、
明、清。
五.新設罪名:天地壇非執事輒臨和盜剝桑拓之禁。前者是適應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
天地壇非執事輒臨——一般人不可以隨意靠近帝王祭祀之處,一旦觸犯,處以斬刑。
盜剝桑拓之禁——造紙術和印刷術發明后,由于有利可圖,盜剝作為造紙原料之一的
桑拓皮的現象頻頻出現,而一旦超過適度范圍地剝去桑拓樹皮,
會導致桑樹枯死,影響另一依賴于桑樹的重要經濟行業—養蠶
業,進而影響絲綢的產量,因而盜剝桑拓被視為嚴懲的犯罪。
9.宋民商事法制?
答;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擴大:客戶、家內服役者、手工業勞動者與商人都成為主體。
客戶——宋代有主客之別,以有無產業劃分,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納其租的
人被稱為客戶。客戶取得了與主戶相同的社會地位,能以自己的名義自
主地參與到民事活動中,有承佃與退佃的自由權,有財產權。
家內服役者——即奴婢、奴仆,必須通過雙方自愿簽訂的雇傭契約才能成立家內
服役關系,且家內服役者享有法定權利,獲得主體地位。
二,出現家族共有形式——義莊。
義莊——家族共有即族產,是以宗族社團為所有權主體的產業。
三,買賣契約:
A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步驟:(1)先問親鄰:即田產買賣先問親鄰,他們具先買
權。
親鄰——有親之鄰,即雖為鄰而非親或雖為親而非鄰
都不能優先購買。
(2)輸錢印契,即制作契約,到官府印契,繳納契稅。
(3)過割賦稅:即契約上寫明標的物的租稅、役錢,
并由官府在雙方賦稅簿賬內變更登
記,加蓋官印。
(4)原主離業,即買賣契約達成后,轉移土地的占
有,賣主離業,且不允許其租佃該土
地,以防止自耕農減少、佃農增多,
以致減少官府的賦稅收入。
B不動產買賣的分類:絕賣與活賣。
絕賣——即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買賣。
活賣——只轉讓使用權與收益權,保留回贖權的買賣。典當契約業主得到錢主
的典價,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內可隨時以原價贖回標的物。
四.婚姻家族與繼承制度:(1)婚姻法規:宋結婚年齡男15女13歲。
(2)家族法規: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取得和親子一樣的權
利義務。
按血緣分為同宗與異姓收養,異姓收養只限于被遺棄的三
歲以下的幼兒。.
按成立時間分為立繼子與命繼子。
立繼子——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時的收養。
命繼子——夫婦雙亡后由近親屬指定的養子。
(3)繼承法規:立繼子竺同于親子,命繼子未盡過贍養義務,
只承擔祭祀任務,繼承遺產總額的三分之一。
五.商事法律:(1)市場管理法規:實行市易法管理。
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依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
侍需要時出售,商販可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
(2)禁榷法律:禁榷的種類除茶、鹽、酒外還有礬、鐵、石炭(煤)。
專賣分從生產到銷售全部官府經營和官府直接控制下商人
經營。
(3)海外貿易法:《市舶條法》
內容——a設立市舶機構、明確官員職責。
最主要的市舶機構為市舶司,主要職責為接待中外
貢使商賈、征收稅率。管理商品互易、結交番客等。
B嚴格舶商出海的程序。
呈報-點檢-發出海憑據-規定時間返原起航港口。
C征收舶稅、收買舶貨。規定抽解和博買制度。
抽解——也叫抽分,指對一切進品物品征收十分之
一的實物稅作為國家的收入。
博買——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價征購部分舶貨。
D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得到許可受保護。受侵犯可越訴。
10.宋的行政法制?
答:一,行政機關:(1)中央行政機關:三省體制形同虛設,移由中書門下執掌,它是脫離
三省的獨立的宰相集體處理國家政事的機構。軍事
權則歸北宋時新設的“樞密院”掌管。最高財政管
理機關是“三司”,即鹽鐵司、度支司和戶部司。鹽
鐵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財政收支、
糧食漕運;戶部司掌戶口、賦稅、榷酒等。
(2)地方行政機關:分路、州(府、軍、監)、縣三級。路是地方最高一
級政權;凡皇帝即位前居住過或任過職的州在即位
后稱為府,地位略高于州,軍多由軍區演變而來,
監多由第一個他去演變而來,縣是最低一級。
二,監察制度:最高監察機關為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和察院。其中察院權力最重。
地方監察機構是監司。、
風聞彈人——即不一定要有實據,即可奏彈官吏。
月課——御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
三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選拔:每三年一次科舉為最主要的途徑還有制舉。
糊名考校法——把試卷上考生姓名、籍貫等糊封隱沒,使閱卷
官不知試卷作者。
謄錄試卷法——在糊名考校法基礎上,為考官辯認考生字跡和
剝換卷首而創設。
(2)任用:實行差遣制。官與職殊,名與實分的制度為防止官吏擅
權但卻造成了機構龐大,官制紊亂,人、物、
財力的極大浪費。
(3)考課:磨勘和歷紙制度。文官三年一遷,武官五年一升。
磨勘——由朝廷指定特別官員或官署考核百官功過。
歷紙——由各部院長官平時記錄下屬政績優劣的考狀。
(4)侍遇:歷朝中最好的。實行強制官吏至仕制度即退休制度,年
齡為70.
11.宋的司法制度?
答:一司法機關:(1)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大理寺是審判機關;刑部是行政、司法混同部門享有比大
理寺更高的審判權;最高監察機關御史臺,具司法監督和
審判重大疑難案件職能。
審刑院——也叫宮中審刑院,是審判復核機關,大理寺斷案后只由
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后再經過詳議,是刑部之上的
又一級復審機關,向皇帝負責,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
物。
(2)地方司法機關:北宋的開封府及南宋的臨安府。
開封府是行政和司法機關,不僅負責受理訴訟案件還
承旨審判一些大案,判決可直接稟奏,不受刑部、御史臺
約束,地位特殊。臨安府地位與職能同開封府。
12.宋的訴訟審判制度?
答:一,大案奏裁制:恢復死刑復奏制度。
二,鞫讞分司制:審與判分離,負責審問的機關為“獄司”或“鞫司”,負責判決的機
關為“法司”或“讞司”。從州到大理寺都實行。有利于互相制約也
帶來司法程序復雜的不足。
鞫讞分司制——即審與判的分諏,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三,翻異別勘制——翻異指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別勘又叫別推、別鞫、移推,指改換
審判官重新審理。翻異別勘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改換審判官
重新審理的制度。
四,務限制——務限法是關于農忙時停止民事訴訟的制度。務限期內停止受理有關田宅、
婚姻、債務、地租等民事案件。
務限期——每年二月初一為入務,即農忙開始,到九月三十日為止的這
段時期。
五,理雪制度——指當判決生效后,犯人及其家族如有不服,可依程序逐級進行申訴的
制度。
申訴程序:從所屬縣訴起—本州—轉運司—提刑司—尚書本部—御史臺—登聞鼓院
—登聞檢院---理檢院,不能越訴。
申訴期限:在判決生效的三年內。
本文發布于:2022-08-01 12:34:1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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