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速記600條
1、認為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
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
民政府與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
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
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復議;同申請復議的具體
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
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
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
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
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
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
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
政府申請復議。
7、對于有行政復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
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
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為必經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自收到不予受
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
9、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行:(一)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三)申請人申請,復議機關認為
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四)法律規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
答復。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呢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
機關有權拒絕。
12、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
據。
13、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
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
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4、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
內依法處理;否則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
的審查。
15、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
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
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起訴。
17、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
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梭魚權或使用權的
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18、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
關完成上述行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要求賠償。
20、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
議機關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2、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
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賠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
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
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
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提請其上一級機關復議。
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請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復
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
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領域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
依法確認為XX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依
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
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上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
提。
32、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與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
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訴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內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
求。
35、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
時應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XX予以確認。
36、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二個月;一并受
理的案件審限與該西案件的審限相同。
37、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
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
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XX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
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XX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
聽證的費用。除涉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數額的3%加處。
42、行政監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
人員;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43、對下列情形,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
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44、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的,最
長不得超過一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
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
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47、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內,可向
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
該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的
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
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
罰。
58、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XX之人未犯被XX之罪,對于XX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1、管制期限: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條規定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
死緩。
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
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
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
死刑。
63、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
政治權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
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65、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
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
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罪并罰的,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適用X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
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
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
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適用X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
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
(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
刑。
72、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
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X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
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
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
的限制。
75、累犯以與因殺人、爆炸、搶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
10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
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7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此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等犯罪的,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
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80、非法制造支、彈藥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支、彈藥的,應以非法制造
支、彈藥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吸收犯)
81、依法配備公務用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
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支沒,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
私藏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82、依法配備公務用的人員,丟失支不與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
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由于其他原因
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成立該罪;如果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有提出事故隱患,行
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該罪。
8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以造成嚴重后果為犯罪成立的條
件。
86、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但不符合各該
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則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
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87、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構成各該條規
定的犯罪,同時又湊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
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條競合)
88、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
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論處。
89、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數罪并罰規定處罰。
90、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商業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
他人財物,都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者允諾他人
謀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質和種類,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并且要數額較大)
91、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行為人必須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至于實際
上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92、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數額須為巨大
(以上)。
9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主體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且
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主體為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5、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96、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過資產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
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8、偽造貨幣的,處3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50萬元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5萬元—
—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
數額特別巨大的(偽造貨幣的總面額未萬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99、出售、購買、運輸罪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以換取貨幣
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區別:(1)前罪要求數額較大,后罪無此要求;(2)前
罪為一般主體,后罪為特殊主體。
100、行為人出售、運輸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行為也構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罪和第172條持有、使用罪的規定,
實行數罪并罰
151、罪以數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
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此相威脅而索取財物的,成立罪。
152、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依照刑法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153、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
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4、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
處罰。
15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
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6、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
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157、盜竊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
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158、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或明知是盜接、復制的
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59、未遂但情節嚴重的,應以罪(未遂)論處。
160、向自動售貨機內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商品,數額較大的,不
成立罪只成立盜竊罪。
161、以虛假、毛用的XX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
較大的,成立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專用于救災、搶險、防
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眾利
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16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而不成立
妨害公務罪。
164、妨害公務罪中,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采
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對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則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脅
手段(只須故意阻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165、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
奪執法人員支等,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原則上以一重罪論處。
166、同時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只認定為一
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16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
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牽連犯)
16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奪罪。
169、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從一重罪處罰。
170、成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不惜不是為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
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之罪。
171、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產間諜專用
器材罪。
172、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
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
關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條所列四種情形是聚眾斗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所列四
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情節。
176、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實施
了其他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177、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XX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
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此種情況應按照吸收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178、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XX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XX
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XX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179、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
人員,集會、游行、示威的一般參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
組織、利用會道門、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導致
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致人死亡的。
18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
斜坡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18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或者幼女、財物
的,分別以罪、奸淫幼女罪、罪定罪處罰。
18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
行為,不成立賭博罪。
184、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罪。
18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
關查處、嫖娼活動時,為XX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
處。
186、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
其中(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
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
處罰。
188、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拐賣等
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89、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
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9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
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區別:
(1)前罪主體僅限于過于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后罪則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單
位。(2)前罪對象僅限于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后罪則可以是國家、集體、個人
收藏的文物,但以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為標準。(3)前罪僅限于向國內的非
過于單位或者個人;后罪則向外國人。
192、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的,以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定罪處罰。
19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行為。
19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主體須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
種、毒種的人員。
195、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主體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
準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
的結果,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則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
健康。
196、醫療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197、已滿14周歲不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成為販賣罪
的主體;走私、運輸、制造罪的主體不惜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
力的人。
198、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又走私其他貨物的、物品的,一般
應按走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
199、行為人故意以非冒充真或者明知是假而販賣牟利的,應認定
為罪,而非販賣罪;但行為人以為是真而販賣,事實上有可能販賣
的,應認定為販賣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或
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包庇罪、窩藏罪與窩藏贓物罪,而應認定
為包庇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藏、毒贓罪。
20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精神藥品罪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
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與單位。
203、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
品的,應認定為販賣罪。
204、明知是走私、販賣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
不管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均應認定為走私、販賣罪。
205、后迫使,造成被強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以組織罪或者強迫罪從重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不另定其他罪名。
206、在組織他人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人有引誘、容留、介紹活動
的,應當作為組織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這些行為是
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具有不同
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207、行為人明知他人患有嚴重性病而組織、強迫或引誘、容留、介紹他們
的,除符合組織罪、強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罪的構成要件外,
還構成傳播性病罪的XX犯與幫助犯(想象競合),不實行數罪并罰,以前述幾
項罪定罪處罰。
208、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
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的,依照刑法第358條組織
他人罪、強迫他人罪或者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罪定罪
處罰。
209、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
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11、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自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是共同貪污行
為。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無此
要求。
212、斡旋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都須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條件。
213、單位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都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214、因被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犯
罪論;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不構成行賄罪。
215、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
216、單位不能成立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217、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情節嚴重。
2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該國家秘密的,屬于吸收犯,應
從一重罪論處。
2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
使用權而非低價出售的,應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
枉法裁判罪則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枉法裁判。
221、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第
385條規定之受賄的,依阿姨重罪定罪處罰。
222、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
傳播(甲類)或流行(乙類),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23、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行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罪的構成要件,應從一重罪處罰。
224、軍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軍事
秘密罪。
225、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主體:軍人。
226、軍人泄露軍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過失)寫
落國家秘密罪。
227、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程,情節嚴重,造成重
大責任事故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
重大事故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28、軍職人員秘密竊取或公然奪取部隊除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裝備
或者軍用物資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軍職人員竊取、搶奪
支、彈藥、爆炸物的,則仍構成盜竊、搶奪支、彈藥、爆炸物罪。
229、刑法未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其最低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未成年
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其最低額不能少于500元。
230、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行。
23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予以認定。
23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執行1.5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
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減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減刑時,
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33、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在考
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予以減刑。
234、無期徒刑罪犯,如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后可以減
刑。對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對死緩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
使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
罰。
237、對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
入戶搶劫。
238、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
其他金融機構”。
239、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此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
的,應當定罪處罰。
240、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
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代理人的同意。
241、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的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42、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符合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
人資格。
三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
格。
243、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
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不應自行成立清算組)
244、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
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45、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
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
任。依法律或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246、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
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得代理。
248、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
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
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250、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依法確定由集體所
有制單位使用。
251、合同對專利申請權無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252、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253、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
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則)。
254、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55、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決,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256、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
另一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
理。
257、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責。(唯一免責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僅法
定警示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應認定其有過錯。
259、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發生建筑物致人損
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
自己無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60、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為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是由于受害人
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免責。
261、有財產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
償費用。不足部門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單
位不予賠償)。
262、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適用定居國法律。
263、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
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26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雙方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國家有
住所的,也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
266、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
當地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267、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268、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或第17條第2款
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69、有關組織依法指定監護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
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人關系處理。
270、監護人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承
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271、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順序的限制。
272、民法通則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
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
則應當宣告死亡。
274、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
有財產,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275、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起字號的個人
合伙,應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276、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
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277、行為人在神智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278、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
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認定為重
大誤解。
279、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
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280、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
該民事行為無效。
281、凡依法或依約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認
定行為無效。
282、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
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侵權之訴處理。
283、因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
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訴;因侵權糾紛起訴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4、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
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285、公民之間的生產借貸性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
286、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
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
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287、返還的不當得利,應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
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288、侵害他人XX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
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
則酌情處理。
290、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9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
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92、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的精神
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
償。
293、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
間的限制。
294、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X權利的,可以
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95、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
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96、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
住所地國法律。
297、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任何或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
法律為其本國法。
298、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
其本國法確定。
299、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如兩者不一致
時,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300、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與因此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
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01、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303、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04、承諾應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
承諾的除外。
305、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06、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之日起
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307、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08、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
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10、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
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過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
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過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
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13、當事人一方對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
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意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法
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14、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1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
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17、債權人分離、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知識履行債務發生困難
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XX、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319、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20、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2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其可向受讓人主X抵銷的情形僅限于債務人
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
322、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
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23、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歸主X解除合同的,應
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
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當事人互負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到期債務,任何一方可主X抵銷,但
依照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X抵銷的,應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2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
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26、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27、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適用的
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
解釋。
329、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
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30、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
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所有權保留)
331、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
滅失風險的轉移。
332、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
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
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
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334、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
他物分離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就數物解除合同。
33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之一時,出賣
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36、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
相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337、試用買賣對試用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
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338、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339、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是贈與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34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
賣人相同的責任。
34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
起6個月內行使。
3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
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
付逾期利息。
34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
347、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48、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
視為不定期租賃。
349、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50、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
約定的除外。
35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
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53、租賃物危與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
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隨時解除合同。
35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
的買受人的權利。
355、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
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56、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357、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
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無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擔修理、重
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60、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
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62、建設工程合同有關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363、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
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
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與托運人、
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65、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
61條仍不能確定的,按交付或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場價格計算。
366、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對
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
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367、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
單據。
368、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
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69、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370、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
研發人。研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71、研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72、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申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
請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免費
實施該專利。
373、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
利。
374、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
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
條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375、技術服務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376、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
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77、在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
工作條件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
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踐合同)
379、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對保管物主X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執行的以外,保
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38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諾成合同)
382、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應當與時通知存貨人。保管
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383、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
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84、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項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
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與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385、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
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86、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
外。
387、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
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有
關合同履行的規定。
38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
人未辦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與其他無權不能轉移。
390、當事人超越經營X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
制經營、特許經營以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39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9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的,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39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
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9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有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
中優先支付。
39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
人的,法院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39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97、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
約定的,從其約定。
398、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
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99、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00、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40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
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03、一般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
滿之日起6個月。
404、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
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0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
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方位內免除保證責
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
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索權。
407、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
房屋同時抵押。
408、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
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X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409、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
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410、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
411、當事人以恰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
在地的公證部門。
412、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
受讓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41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14、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
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15、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
的賠償X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416、依照擔保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
的廠房等建筑物X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
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轉讓。
418、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
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419、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
權人將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420、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在合同約定的
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21、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
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423、以XX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
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424、當事人在合同中可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26、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428、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
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
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2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
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30、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31、當事人約定的或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
法律約束力。
43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
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433、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內部協議不具有對外抗辯效力)
43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
行財產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
人可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X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35、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
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
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36、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
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437、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
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
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
責任。
438、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
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439、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
承擔保證責任。
440、[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4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
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42、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
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43、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
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44、連帶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
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
效。
445、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
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
棄權利的X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446、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47、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
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
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448、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
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449、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
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450、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
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51、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
分的抵押無效。
452、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453、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
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54、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
容為準。
455、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與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
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與于抵押物的從
物。
456、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
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
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該抵押行為。(最高院早先已有過類似的司法解釋)
457、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458、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
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459、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
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
行使抵押權。
460、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
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46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462、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
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
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
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64、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
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5、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
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
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66、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7、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
效。
468、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
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
債權的債務人。
469、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470、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471、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
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472、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
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47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
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4、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
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75、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
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47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
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
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47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
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提供保證的除外。
478、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
加訴訟。(不能列為原被告)
479、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
告參加訴訟。
48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
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81、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482、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X權利的,
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483、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
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484、擔保法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
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
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485、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
關司法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擔保法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
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擔保法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擔保法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
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與其解釋。
486、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權。
487、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488、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與無國籍人的作
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
版的,受本法保護。
489、著作權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質的文件,與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90、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49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
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
合同獲得報酬。
492、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
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93、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的職務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X圍內優
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
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494、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十二項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XX、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
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495、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
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
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
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XX、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
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
的限制。
496、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
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
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97、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498、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情況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有很大的不
同,若能詳記為好。否則應該比較清晰的掌握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此不一一列舉。
499、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XX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
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XX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
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500、著作權法第二條所稱出版,是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501、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
不得在市場銷售。
502、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
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503、商標法第十條所列八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熟記)
504、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
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505、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根據法義,我理解為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與其他特
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506、[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
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507、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
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508、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
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
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509、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
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
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510、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不屬于變更X圍)
511、商標的國外優先權為6個月,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注冊商標
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申請文件的副本。
51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513、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
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514、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
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非法搶注無效)
515、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
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
516、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
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
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17、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
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518、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
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519、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
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520、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
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
限制。
521、除前述兩條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
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522、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裁定。
52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
訴訟。
524、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
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525、使用未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48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
526、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
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
527、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
罪的,應當與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28、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529、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
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
報酬。
530、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利的
保護期為十年。
53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32、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直接傳送、錄音錄像、復制發行、網絡傳播其表演權
利時,被許可人以以上方式使用作品,還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33、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并支付報酬。
53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
得使用。
535、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
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
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536、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
付報酬。
537、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
當支付報酬。
538、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
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39、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
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
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40、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執行。
對于哪種情況下即需要取得許可又需要支付報酬,哪種情況下不需要取得可可但
需要支付報酬,哪種情況下只需要取得許可不需要支付報酬(好像新的著作權法
中已少有這一類),請大家自己列表總結一下。
541、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542、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543、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544、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
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
代理機構辦理。
545、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
代理機構辦理。
546、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著作
權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XX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
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547、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與其摘要和權利
要求書等文件。
548、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與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
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與其所屬的類別。
549、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國外優先權為12個月,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為6個
月。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國內優先權為6個月。
本文發布于:2022-08-14 17:14: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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