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 id="6vhwh"><rt id="6vhwh"></rt></em>

    <style id="6vhwh"></style>

    <style id="6vhwh"></style>
    1. <style id="6vhwh"></style>
        <sub id="6vhwh"><p id="6vhwh"></p></sub>
        <p id="6vhwh"></p>
          1. 国产亚洲欧洲av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色爱综合另类图片av,亚洲av免费成人在线,久久热在线视频精品视频,成在人线av无码免费,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久久毛片,亚洲精品成人片在线观看精品字幕 ,久久亚洲精品成人av秋霞

            海洋管理與海洋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更新時間:2025-12-28 02:08:18 閱讀: 評論:0


            2022年7月20日發
            (作者:合作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于1992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

            湖列島、東沙島、西沙島、中沙島、南沙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采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于十二海里的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線。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于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條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

            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

            第七條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幟。

            第八條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

            書,并采取特別預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

            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外國軍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船旗國應當

            負國際責任。

            第十一條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違反前款規定,非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

            1/32

            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

            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

            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

            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領海或者毗連區內時開始。

            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受到侵

            犯時方可進行。

            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者

            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

            本條規定的緊追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

            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

            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998年6月26日

            第一條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

            至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

            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二百海里,則擴展至二百

            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

            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

            2/32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為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以及進行

            其他經濟性開發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活動,行使主權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

            保全,行使管轄權。

            本法所稱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行使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本法所稱大陸架的自然

            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于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

            下不能移動或者其軀體須與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

            第五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條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采取各種必要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確保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不受過度開發

            的危害。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對專屬經濟區的跨界種、高度洄游魚種、海洋哺乳動物、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

            河流的溯河產卵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內度過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產卵魚種,進行養護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源自本國河流的溯河產卵種,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

            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專屬權利建造并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行使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

            衛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周圍設置安全地帶,并可以在該地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島嶼、設

            施和結構的安全。

            第九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中華

            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保護和保全專屬經濟區和

            大陸架的海洋環境。

            第十一條

            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

            飛越的自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上述自由有關

            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路線,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使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

            3/32

            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臨、檢查、逮捕、扣留和進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依

            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行使緊追權。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的權利,本法未作規定的,根據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行使。

            第十四條

            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海洋功能區劃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海域使用權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

            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轉讓海域。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四條國家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國家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

            第五條國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對海域使用狀況實施監視、監測。

            第六條國家建立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國家建立海域使用統計制度,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統計資料。

            第七條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4/32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對海洋漁業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海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

            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在保護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條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國海洋功能

            區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地

            方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一條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按照海域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

            (二)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各有關行業用海;

            (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條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

            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

            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

            經國務院批準,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

            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四條海洋功能區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條養殖、鹽業、交通、旅游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依照本法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四)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

            5/32

            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權

            第十九條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國務院批準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

            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

            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條海域使用權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或者

            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招標或者

            拍賣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招標或者拍賣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標人或者買受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中標人或者買受人自領取海域使用

            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發放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準,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

            組織的成員承包,用于養殖生產。

            第二十三條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

            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期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

            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養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礦業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

            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

            當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條因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需經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

            批準。

            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前提下,

            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

            物。

            第三十條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一條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當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32

            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第三十二條填海項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

            對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體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規定一次繳納或者按年度逐年繳納。

            第三十五條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第三十六條下列用海,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

            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設施用海;

            (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三)養殖用海。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域使用金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監督檢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海域使

            用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文明服務,并依法接受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與海域使用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海域使用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占用的海域現場進行勘查;

            (四)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海域使用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有關部門在海上執法時應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維護國

            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對未經批準或者騙

            取批準,進行圍海、填海活動的,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

            第四十三條無權批準使用海域的單位非法批準使用海域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

            功能區劃批準使用海域的,批準文件無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對非法批準使用海域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阻撓、妨害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海洋

            行政主管部門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7/32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海域使用權期滿,未辦理有關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的,責令限期辦理,

            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拒不辦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論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法改變海

            域用途的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對拒不改正的,由頒發海域使用

            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海域使用權終止,原海域使用權人不按規定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

            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處五萬元以下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原海域使用權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按年度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繳納;

            在限期內仍拒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提供有關資料的,責

            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五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

            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或者頒發海

            域使用權證書后不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個月,可能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

            海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排他性用海活動,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

            第五十三條軍事用海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于1999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00年4月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8/32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

            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

            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

            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

            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

            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

            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

            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

            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

            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

            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

            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

            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

            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

            作。

            第八條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

            決定。

            第九條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

            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

            9/32

            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

            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規定。

            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

            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

            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

            染。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

            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

            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

            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

            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

            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

            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備案。

            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

            害。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

            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

            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10/32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

            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

            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

            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

            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

            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

            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

            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

            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

            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

            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

            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

            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

            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11/32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

            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

            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

            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

            意。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

            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

            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

            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

            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

            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

            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

            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污染海洋環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

            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

            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

            12/32

            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

            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

            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

            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

            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

            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

            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

            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

            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六十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

            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

            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13/32

            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

            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

            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

            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

            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

            材。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

            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

            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

            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

            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

            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并處以: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二)、(四)項

            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

            14/32

            以警告,或者處以: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

            處五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

            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

            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

            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

            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

            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

            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

            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

            告,或者處以: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三)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15/32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

            二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

            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

            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

            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

            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

            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

            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

            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

            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

            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

            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

            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

            16/32

            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

            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

            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海島保護規劃第三章海島的保護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有居民海島生態系

            統的保護第三節無居民海島的保第四節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經濟

            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海島的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海島,是指四面環海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包括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

            本法所稱海島保護,是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保護和特殊用途海島保護。

            第三條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

            加強對海島的保護和管理,防止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遭受破壞。

            第四條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五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

            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

            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

            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海島的名稱,由國家地名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和發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需要設置海島名稱標志的海島設置海島名稱標志。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海島名稱標志。

            第七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

            意識,并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的義務,并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海

            島保護法律、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

            第二章海島保護規劃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島保護規劃制度。海島保護規劃是從事海島保護、利用活動的依據。

            制定海島保護規劃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護和改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促進海島經濟社會可持續

            發展的原則。

            17/32

            海島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是,

            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海島的區位、自然資源、環境等自然屬性及保護、利用狀況,確定海島分

            類保護的原則和可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以及需要重點修復的海島等。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沿海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全國海

            島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

            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

            沿海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海島保護專項規劃。

            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和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規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沿海城市、縣、鎮人民政府

            組織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可以要求沿海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海島

            保護規劃。

            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和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和省域海島保護規劃。

            編制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十三條修改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完善海島統計調查制度。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海島綜合統計調

            查計劃,依法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發布海島統計調查公報。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海島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海島自然資源的調查評估,對海島的保護與利用等狀況

            實施監視、監測。

            第三章海島的保護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

            人文遺跡。

            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禁止采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的紅樹林。

            第十七條國家保護海島植被,促進海島淡水資源的涵養;支持有居民海島淡水儲存、海水淡化和島

            外淡水引入工程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利用海島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在海島從事科學研究活動不得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

            域生態系統破壞。

            第十九條國家開展海島物種登記,依法保護和管理海島生物物種。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在海島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生態建設等實驗基地。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排海島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海島的保護、生態修復和科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禁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國家保護依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禁止損毀

            或者擅自移動,妨礙其正常使用。

            第二節有居民海島生態系統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

            水資源和森林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第二十四條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對海島土地資源、水資源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

            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出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島

            18/32

            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優先采用風能、海洋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

            污水再生利用等技術。

            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應當劃定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域,并采取措施保護海島生物棲息地,防止

            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第二十五條在有居民海島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生態保護設施優先建設或者與工

            程項目同步建設的原則。

            進行工程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負責修復;無力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并

            可以指定有關部門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建筑物或者設施;確需建造的,應當依照有關城鄉規劃、

            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未經依法批準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對海

            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拆除。

            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采挖海砂;確需采挖的,應當依照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礦產資源的法律、

            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限制填海、圍海等改變有居民海島海岸線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建設;確

            需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填海連島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項目論證報告、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

            報告等申請文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報經批準。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島建設的填海連島工程,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由海

            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修復方案,報本級人民

            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節無居民海島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進行生

            產、建設、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嚴格限制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因教學、科學研究確需采集的,應當報

            經海島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

            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開發利用前款規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并提交項目論證報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等申請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提出審查意

            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島,或者確需填海連島以及其他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

            地貌的,由國務院審批。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準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

            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在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建筑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

            用規劃限制建筑物、設施的建設總量、高度以及與海岸線的距離,使其與周圍植被和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和排放。

            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禁止在無居民海島棄

            置或者向其周邊海域傾倒。

            第三十四條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設施。

            第三十五條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游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

            不得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產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

            19/32

            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節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內的海島等具有特殊用途或

            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實行特別保護。

            第三十七條領海基點所在的海島,應當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報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領海基點及其保護范圍周邊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以保

            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實施

            監視、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島領海基點的義務。發現領海基點以及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的地形、地貌

            受到破壞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禁止破壞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島國防用途區域及其周邊的

            地形、地貌。

            禁止將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用于與國防無關的目的。國防用途終止時,經軍事機關批準后,應當將海

            島及其有關生態保護的資料等一并移交該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海島自然資源、自

            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保護的需要,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依法批準設立海洋自然保

            護區或者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有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海洋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依法對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海島利用的有關問

            題作出說明,提供海島利用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所利用的海島實施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檢查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并依法接受監督。在依法查

            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

            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海島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

            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進

            行填海連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采挖、破壞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

            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20/32

            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九條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

            活動,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設施,或者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游活動的可利用無居

            民海島建造居民定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的。

            第五十一條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破壞、危害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

            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無權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或者違

            反海島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

            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低潮高地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比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是指由維持海島存在的島體、海岸線、沙灘、植被、淡水和周邊

            海域等生物落和非生物環境組成的有機復合體。

            (二)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于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時四面環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四)填海連島,是指通過填海造地等方式將海島與陸地或者海島與海島連接起來的行為。

            (五)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是指因公務、教學、科學調查、救災、避險等需要而短期登臨、停靠

            無居民海島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5號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8月30日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

            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

            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體位于海岸

            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21/32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

            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

            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

            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

            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

            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

            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

            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

            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

            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

            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22/32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

            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

            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

            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

            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

            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

            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

            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

            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

            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

            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

            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

            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

            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

            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

            23/32

            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

            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

            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

            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

            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

            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

            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

            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

            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

            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

            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

            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

            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

            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

            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

            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

            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

            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

            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24/32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

            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

            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

            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

            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

            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

            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

            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

            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

            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

            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

            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

            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

            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

            25/32

            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

            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

            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

            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

            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

            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

            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

            以下的;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

            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

            26/32

            上20萬元以下的。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

            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

            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

            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

            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

            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

            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1985年3月6日國務院公布)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嚴格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防止對海洋環境

            的污染損害,保持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中的"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

            他物質;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

            海上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由于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及與勘探開發相關的海上加工的廢棄物和其他

            物質。

            "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運工具和設施正常操作產生的廢棄物的排放。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

            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

            二、為傾倒的目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或港口裝載廢棄物和其他物質;

            27/32

            三、為傾倒的目的,經中華人民工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運送廢棄物和其他物質;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焚燒處置廢棄物和其他物質。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海洋傾倒廢棄物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簡稱"主管部門",

            下同)。

            第五條海洋傾倒區由主管部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

            準確定。

            第六條需要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的格式填報傾倒廢棄物

            申請書,并附報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單。

            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申批。對同意傾倒者應發給廢棄物傾倒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他載運工具,未依法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海洋傾倒廢棄物。

            第七條外國的廢棄物不得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進行傾倒,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

            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違者,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費,賠償損失,并處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傾倒廢棄物,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的,按本條例第

            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為傾倒的目的,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運送廢棄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載運工具,應當

            在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十五天之前,通報主管部門,同時報告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時間、

            航線、以及廢棄物的名稱、數量及成分。

            第九條外國籍船舶、平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由于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及與勘探開發

            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需要向海洋傾倒的,應按規定程序報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傾倒許可證應注明傾倒單位、有效期限和廢棄物的數量、種類、傾倒方法等事項。

            簽發許可證應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根據海洋生態環境的變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

            可以更換或撤銷許可證。

            第十一條廢棄物根據其毒性、有害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等因素,分為三類。其分類標準,

            由主管部門制定。主管部門可根據海洋生態環境得變化,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對附件

            進行修訂。

            一、禁止傾倒附件一所列的廢棄物及其他物質(見附件一)。當出現緊急情況,在陸地上處置會嚴重

            危及人民健康時,經國家海洋局批準,獲得緊急許可證,可到指定的區域按規定的方法傾倒。

            二、傾倒附件二所列的廢棄物(見附件二),應當事先獲得特別許可證。

            三、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無毒的廢棄物,應當事先獲的普通許可證。

            第十二條獲準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在廢棄物裝載時,應通知主管部門予以核實。

            核實工作按許可證所載的事項進行。主管部門如發現實際裝載與許可證所注明內容不符,應責令停止

            裝運;情節嚴重的,應中止或吊銷許可證。

            利用船舶傾倒廢棄物的,還應通知駛出港或就近的港務監督核實。港務監督如發現實際裝載與許可證

            所注明內容不符,則不予辦理簽證放行,并及時通知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對海洋傾倒活動進行監視和監督,必要時可派員隨航。傾倒單位應為隨航公務

            人員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獲準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按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和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

            如實地詳細填寫傾倒情況記錄表,并按許可證注明的要求,將記錄表報送主管部門。傾倒廢棄物的船舶、航空

            器、平臺和其他載運工具應有明顯標志和信號,并在航行日志上詳細記錄傾倒情況。

            第十五條傾倒廢棄物的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載運工具,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

            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28/32

            為緊急避險或救助人命,未按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和區域進行傾倒時,應盡力避免或減輕因傾倒而造成

            的污染損害,并在事后盡快向主管部門報告。傾倒單位和緊急避險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應對由此所造成的污

            染損害的進行補償。

            由于第三者的過失造成污染損害的,傾倒單位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確鑿證據,經主管部門確認后責令第

            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業的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載運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棄置時,其所有人應

            向主管部門和就近的港務監督報告,并盡快打撈清理。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對海洋傾倒區應定期進行監測,加強管理,避免對漁業資源和其他海上活動造成

            有害影響。當發現傾倒區不宜繼續傾倒時,主管部門可決定予以封閉。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費,

            向受害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并視情節輕重和污染損害的程度,處以警告或人民幣十萬以下的。

            第十八條要求賠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盡快向主管部門提出污染損害索賠報告書。報告書應包括:受

            污染損害的時間、地點、范圍、對象、損失清單,技術鑒定和公證證明,并盡可能提供有關原始單據和照片等。

            第十九條受托清除污染的單位在作業結束后,應盡快向主管部門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費用報告書。報

            告書應包括:清除污染的時間、地點、投入的人力、機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數量、單價、計算方法,組織清

            除的管理費、交通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清除效果及其情況,其他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或人民幣二千元以下的:

            (一)偽造廢棄物檢驗單的;

            (二)不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填報傾倒情況記錄表的;

            (三)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報告的。

            二、凡實際裝載與許可證所注明內容不符,情節嚴重的,除中止或吊銷許可證外,還可處以人民幣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三、凡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通知主管部門核實而擅自進行傾倒的,可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二萬

            元以下的。

            四、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處以人民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一)未經批準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二)不按批準的條件和區域進行傾倒的,但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直接責任人,主管部門可處以警告

            或者,也可以并處。

            對于違反本條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致人傷亡的直接責任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行為,主動檢舉、揭發,積極提供證據,或采

            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損害有成績的個人,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禁止傾倒的物質

            一、含有機鹵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鎘及鎘化合物的廢棄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轉化

            為無害物質的除外。

            二、強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強放射性物質。

            三、原油及其廢棄物、石油煉制品、殘油,以及含這類物質的混合物。

            四、漁網、繩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懸浮,嚴重妨礙航行、捕魚及其他活動或危

            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質。

            29/32

            五、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項所列物質的陰溝污泥和蔬疏物。

            附件二:需要獲得特別許可證才能傾倒的物質

            一、含有下列大量物質的廢棄物:

            (一)砷及其化合物;

            (二)鉛及其化合物;

            (三)銅及其化合物;

            (四)鋅及其化合物;

            (五)有機硅化合物;

            (六);

            (七)氟化物;

            (八)鈹、鉻、鎳、釩及其化合物;

            (九)未列入附件一的殺蟲劑及其副產品。

            但無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除外。

            二、含弱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

            三、容易沉入海底,可能嚴重障礙捕魚和航行的容器、廢金屬及其他笨重的廢棄物。

            四、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項所列物質的陰溝污泥和疏浚物。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于1989年1月20日國務院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1989年2月11日國務

            院令第27號發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和權益,合理開發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鋪設和保護海底電纜、管道,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及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

            由調查、勘測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及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

            及其他有關活動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第四條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為鋪設所進行的

            路由調查、勘測等活動,依照本規定執行。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內海、領海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等活動,應當依照本規定報經主管機

            關批準;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架上進行上述活動的,應當事先通知主管機關,但其確定的海底電纜、管

            道路由,需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五條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須在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實施六十天前,

            主向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所有者的名稱、國籍、住所;(二)

            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單位的名稱、國籍、住所及主要負責人;(三)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

            勘測的精確地理區域;(四)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的時間、內容、方法和設備,包括所用船舶的

            船名、國籍、噸位及其主要裝備和性能。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六條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完成后,所有者應當在計劃鋪設施工六十天前,將最后確定的海底

            電纜、管道路由報主管機關審批,并附具以下資料:(一)海底電纜、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確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線圖和位置表以及起止點、中繼點(站)和總長度;(三)鋪設工程的施

            工單位、施工時間、施工計劃、技術設備等;(四)鋪設海底管道工程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其他有關說明資料。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七條鋪設施工完畢后,所有者應當將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線圖、位置表等說明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案,

            并抄送港監機關。在國家進行海洋開發利用、管理需要時,所有者有義務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提供海底電纜、

            30/32

            管道的準確資料。

            第八條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活動,不得在獲準作業區域以外的的海域

            作業,也不得在獲準區域內進行未經批準的作業。

            第九條獲準施工的海底電纜、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變動,所有者應當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如該項

            變動重大,主管機關可采取相應措施,直到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條海底電纜、管道的維修、改造、拆除和廢棄,所有者應當提前向主管機關報告。路由變動較大的改

            造,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外國船舶需要進入中國內海、領海進行海底電纜、管道的維修、改造、

            拆除活動時,除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報經中國有關機關批準。鋪

            設在中國大陸架上的海底電纜、管道的維修、改造、拆除活動時,除履行本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依照

            中國法律的規定,報經中國有關機關批準。鋪設在中國大陸架上的海底電纜、管道遭受損害,需要緊急修

            理時,外國維修船可在向主管機關報告的同時進入現場作業,但不得妨害中國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第十一條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由調查、勘測和鋪設、維修、拆除等施工作業,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海

            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或者拆除工程的遺留物,應當妥善處理,不得防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條鋪設海底電纜、管道及其他海上作業,需要移動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時,應當先與所有者協

            商,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從事海上各種活動的作業者,必須保護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其他海洋開發利用和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的正常使用發生糾紛時,由主管機關調解解決。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有權對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維修、改造、拆除、廢棄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

            勘測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主管機關可處以警告、直至責令其停止海上作業。前款

            所列處罰的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為海洋石油開發所鋪設的超出石油開發區的海底電纜、管理的路由,應當在油(氣)田總體開發

            方案審批前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在海洋石油開發區內鋪設平臺間或者平臺

            與單點系泊間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在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和施工前,分別將本規定第五

            條、第六條規定提供的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鋪設、維修、改造、拆除、廢棄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活動,本規

            定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依照本規定執行。軍隊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主管機關應當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構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資料,為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及其調查、

            勘測活動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的“電纜”系指通信電纜及電力電纜;“管道”系指輸水、輸氣、輸油及輸送其他物質

            的管狀輸送設施。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

            國務院令第199號【頒布時間】1996-6-18

            (1996年6月18日國務院令第一九九號發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管理,促進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國

            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方)

            為和平目的,單獨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以下簡稱中方)合作,使用船舶或者其他運載工具、設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進行的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等的調查研

            究活動。但是,海洋礦產資源(包括海洋石油資源)勘查、海洋漁業資源調查和國家重點保護的海洋野生動物

            考察等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行政主

            31/32

            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

            進行的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依照本規定實施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協同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刊進行的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實施管理。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內,外方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當采用與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外方可以單獨或者與中方合作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外方單獨或者與中方合作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須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第五條外方與中方合作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中方應當在海洋

            科學研究計劃預定開始日期6個月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海洋科學研究

            計劃和其他有關說明材料。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海洋科學研究申請后,應當會同外交部、軍事主管

            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在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或者提出審查意見報請國務

            院決定。第六條經批準進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申請人應當在各航次開始之日2個月前,將海上船

            只活動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上船只活動計劃之日起1個月

            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第七條有關中外雙方或

            者外方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和海上船只活動計劃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海洋科學研究計劃或

            者海上船只活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征得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不可抗力

            不能執行批準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或者海上船只活動計劃的,有關中外雙方或者外方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海洋行

            政主管部門;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可以恢復執行、修改計劃或者中止執行計劃。第八條進行涉外海洋科

            學研究活動的,不得將有害物質引入海洋環境,不得擅自鉆探或者作用作業。第九條中外合作使用

            外國籍調查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作業船舶應當于格林威治時間每天00

            時和08時,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船位及船舶活動情況。外方單獨或者中外合作使用外國籍調查船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進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船位及船舶活動情況。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其委托的機構可以對前款外國籍調查船進行海上監視或者登船檢查。第十條中外合

            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所獲得的原始資料和樣品,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參加合作研究的外方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無償使用。中外合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進行海洋

            科學研究活動所獲得的原始資料和樣品,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中

            外雙方按照協議分享,都可以無償使用。外方單獨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所獲得的原始資料和樣品,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有關組織可以無償使用;外方應當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所獲得的資料的復制件和可

            分樣品。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同意,有關中外雙方或者外方不得公開發表

            或者轉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所獲得的原始資料和樣品。第十一條中外

            合作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結束后,所使用的外國籍調查船應當接受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

            其委托的機構檢查。第十二條中外合作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結束后,中方應當將研究成果和資料目

            錄抄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及時提供有關階段性研究成果以及最后研究成果和結論。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進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其委托的機構

            責令停止該項活動,可以沒收違法活動器具、沒收違法獲得的資料和樣品,可以單處或者并處5萬元人民幣以

            下的。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

            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2/32


            本文發布于:2022-07-20 00:59:3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83/2468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
            推薦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長QQ:55-9-10-26
            主站蜘蛛池模板: 久久伊人色|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在线观看| 久久无码中文字幕免费影院| 国产裸体美女永久免费无遮挡| 亚洲经典av一区二区| 香蕉在线精品一区二区|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激| 无码人妻丝袜在线视频| 日韩av伦理一区二区| 色道久久综合亚洲精品蜜桃| 亚洲精品麻豆一二三区| 90后极品粉嫩小泬20p| 久久九九精品国产免费看小说| 亚洲AV无码国产在丝袜APP| 日本高清视频网站www| 国产精品青草视频免费播放| 中文字幕人妻有码久视频|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中| 人妻熟女一区无中文字幕| 人妻少妇不满足中文字幕| 国产精品一二三区蜜臀av| 无码成人午夜在线观看| 国产在线精品中文字幕| 精品无码成人片一区二区| 脱了老师内裤猛烈进入| 双乳奶水饱满少妇呻吟免费看| 女性裸体啪啪拍无遮挡的网站| 国产精品人伦一区二区三| 人妻系列无码专区无码中出| 狠狠躁夜夜躁人人爽天天古典| 91精品国产91热久久久久福利 | 国产美女mm131爽爽爽毛片| 亚洲精品成人片在线观看精品字幕| 少妇极品熟妇人妻| 久久人妻少妇嫩草av无码专区 | 国产精品免费麻豆入口| 亚洲色图狠狠干| 欧美偷窥清纯综合图区| 亚洲欧洲日产国无高清码图片| 好男人视频免费| a国产一区二区免费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