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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立工程根本法律知識
1Z301001設工程法律體系p1
1.
2.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P1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規定并調整平等主題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的總稱。商法是涮
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的總稱。
我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P2
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招標投標法等屬于民法商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協調、干預經濟運作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的總稱。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的總稱。
3.法的形式p3
憲法——全國人大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法
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
地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人大及常委會××地××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政府××地××方法、規定
地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規定、方法
國際條約
4.法的效力層級p5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需要有
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備案和審查
1Z301020建立工程法人制度p9
5.法人成立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P10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6.工程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立工程施工工程上的管理者;由于工程經理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法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工程經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P12
1Z301030建立工程代理制度p12
7.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民法通則"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P13
8.
9.
建立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建立工程代理行為多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滿或完成;
〔2〕取消代理關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P14
10.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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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代理的單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P15
11.無權代理一收存在三種表現形式:自始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情形之一是被代理人或者代理
人死亡。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外表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與善意第三人進展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
果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別構成要件: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
事實或理由;須本人存在過失;p16
12.四種代理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代理人承擔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代理人承擔責任
〔4〕代理事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Z301040建立工程物權制度p17
13.物權的種類: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
權利。
〔2〕用益物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只有處分權p18
14.物權的特征:支配權、絕對權、財產權、排他性。
15.土地所有權是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
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眾集體所有制。P19
建立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所有的土地的權利,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
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P20
16.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法登記。
動產物權的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
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法和程序保障物權人在法律可的圍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
的制度。P21
1Z301050建立工程債權制度p22
17.建立工程債產生的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p23
1Z301060建立工程知識產權制度p24
18.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兩大類:著作權,包括鄰接權;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19.建立工程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創造權和其他科技成果。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創造創造是指創造、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P25
授予專利權創造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創造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創造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之日起滿18個月,
即行公布。自申請之日3年,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展實質審查。P27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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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圖形作品等。P29
著作權的主體是指各領域創作者以及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單位作品的著作權完全歸位所有。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圍優先使用。
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P30
21.人民法院對申請侵犯專利權應自申請之時48小時作出裁定。P31
1Z3010700建立工程擔保制度p34
22."擔保法"規定,擔保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P35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3.保證式分為:〔1〕一般保證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
〔2〕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24.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展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工藝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期間,債權人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P36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5.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用,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以下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使用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上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
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P37
26.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力移交債權人占有、將流動資產做為債權的擔保。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力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款單、倉單、
提單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
的其他權利。P38
27."擔保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
權。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向對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收受定金的一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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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80建立工程保險制度P39
28.保險合同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訂立的。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P39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P40
29."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立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P41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開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至工程所有
人對局部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承受該局部或全部工程之
時終止。P42
30.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最大區別是: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為該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保險
經紀人則是受投保人的委托為其選擇適當的保險公司。P43
1Z301090建立工程法律責任制度P44
31.民事責任的承擔式主要有:停頓侵害、排除阻礙、消除危險、賠禮抱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
付違約金等。P45
32.行政責任按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分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法"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沒收**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撤
消可證、暫扣或者撤消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工作人員**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的
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P46
33.刑罰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4.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是指建立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
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分金,后果特別重的,處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平安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
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后果的行為。1Z302000施工可法律制度
1Z302021建立工程施工可證p48
35.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建立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可
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米以下的工程無需申領施工可證。P49
36.施工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1〕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有地
〔2〕在城市規劃區的工程,已取得規劃可證——有規劃
〔3〕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確定了施工企業——有施工的人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有圖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平安的具體措施——有平安保證
〔7〕建立資金已落〕——有(建立工期缺乏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少于合同價的50%,工期超過一年的,
到位資金不少于合同價的30%。由銀行出具資金到位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擔保。)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50-53
建立單位因故不能在領取施工可證之日3個月開工,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3個
月。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建立單位應在1個月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建立單位應當報發
證機關核驗施工可證。
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立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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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21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37.資質等級劃分的依據
〔1〕注冊資本——財〔特級企業的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一級企業注冊資
本金5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二級企業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2500萬以上;
三級企業注冊資本金600萬以上,企業凈資產700萬以上。〕
〔2〕專業技術人員——人〔一級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工程經理不少于12人。二級企業的二級資質以上
的工程經理12人以上。三級企業的三級資質以上的工程經理不少于10人〕
〔3〕技術裝備——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業績P57
38.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和等級。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資質序列,分別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
分化假設干資質類別;格子紙類別按規定條件劃分假設干資質等級。P59
39.國務院建立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可:
〔1〕施工總承包樂特級資質,一級資質;2〕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
業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3〕水利,交通、信息產業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4〕鐵路民航面的
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5〕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40.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施工總
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得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以下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可: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
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41.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一發包人為被告主權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圍被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P65
42.建筑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可圍承攬工
程。
1Z302023制止以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P67
43.建造師的注冊: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書,初始注冊者,可自**書啟發之日三年提出申請。建造師職業資
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
44."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以下情形不予注冊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受聘于兩家以上單位;
〔3〕繼續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處分;
〔5〕因執業活動受刑事處分后,不滿5年;
〔6〕其它原因受處分后,不滿3年;
〔7〕被撤消注冊證書后,不滿2年;
〔8〕注冊前3年擔任工程經理,發生過重大質量與平安事故的;
〔9〕受聘單位不符合條件的;
〔10〕年齡超過65歲;
〔11〕其他。
45.注冊建造師的權利:
〔1〕使用注冊建造師的名稱;
〔2〕在規定圍從事執業活動;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展解釋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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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展申述。
注冊建造師的義務(7條)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屬守職業道德
〔2〕執行技術標準、規和規程
〔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4〕承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1Z303000建立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1Z302021建立工程招標投標制度p82
46.招標圍P82:〔外國的公雞〕〔一〕大型根底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平安的工程;〔二〕
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的工程;〔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47.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P83〔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
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效勞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
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工程總投資
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8.招標的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49.招標或東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老實信用的原則
50.招標代理機構承擔的招標事宜:1〕擬定招標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2〕審查投標人資格3〕
編制標底4〕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5〕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6〕草擬合同;7〕招標人委托的其他
事項
51.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頓畜肉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
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52.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展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
開標后對投標人進展的資格審查,進展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展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53.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同一時間公開進展,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
地點。開標有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的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
情況,也可以有投標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
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容。招標人咋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
開標時都應當當中予以拆封宣讀。
54.投標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受理: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2〕為按招標文件要求密
封的。
55.評標委員會有招標人代表和有關積水經濟等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5人以上單數,其術、經濟等面的專業不
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56.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展招標的工程的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57.投標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由評標委員委員會初審按廢標處理:〔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識別的;〔3〕投標人
遞交兩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工程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
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案的除外;〔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構造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5〕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共同投標協議的;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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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5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
和中標人不得在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容的其他協議。
60.制止肢解發包的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立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立工程分解成假設干局部發
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61.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
當拒收。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P89
62.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和金額:投標寶恒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
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6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64.投標保證金被沒收的情況: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以前,投標人撤回投
標文件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工程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投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
投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容的,或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人可取消中標資格,
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P91
65.投標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投標人相互串通招標、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低于本錢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66.聯合體的資格條件:就低不就高。
聯合體協議:對有效、對外無效。
67.依法必須進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或其他原因
未能提交,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述原因未簽訂合同的,
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P95
68.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完畢日30個
工作日前確定。
69.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中標工程。
P96
70.建立工程承包制度包括總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立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
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
責任,有效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71.共同承包對資質要求就低不就高;對承擔責任,對外不承擔責任。
72.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制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制
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分包需經建立單位的認可——沒有經過建立單位認可的分包是**的。建立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制止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建立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
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行為。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立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立工程承包活動中其他**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建立單位將建立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對全部或者局部使用
國有資金的工程,并可以暫停工程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P105
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立中,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兩大類。
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資
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允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未在規定期限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涂改,
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按照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
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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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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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1Z304000建立工程合同制度
77.合同的分類: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
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僅有一負擔義務,而另一只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
78.合同的成立一般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的構成要件:容具體確定、說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完畢。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
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
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79.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的容應當與要約的容一致。
80.合同的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式、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法。P119
8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
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82.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提出書面處理
意見。
83.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當事人對建社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建立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已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轉移占有建立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
告之日為竣工日期。P122
84.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金額和支付條件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權利。
"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旅行地點等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
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法"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
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85.對于"黑白合同〞的糾紛,當事人就同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
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86.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欠款,不僅應當支付工程款本金,還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以下事件視為應付款時間:建立
工程已實際交付的,未交付之日;建立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計算文件之日;建立工程未交付,工程價
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87.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價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
持。
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可約利息、設約按同期貸款利息。
88.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具有違約行為、造成損失后果、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違
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P125
89.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
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90.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賠償損失不得超過反合同一訂應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損失。
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當事人一違約后,對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使損失
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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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無效合同的類型: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利益;惡意串通,損耗、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
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2.建立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
質的實際施工人皆擁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立工程必須進展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
9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嫩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一應當賠償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雙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129
9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合同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
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成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
人的財產訂立的合同。
95.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
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P131
96.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
銷,但經受讓人統一的除外。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97.債務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局部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管轉移的是全部義務還是局部
義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
98.以下合同,當事人一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
平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99."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撤銷權消失: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沒有行使
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100.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債權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
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101.以下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一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有其他違
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未履行;當事人明示或以自己
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P133
102.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完工,且在發
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完工的;已經完成的建立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將承包的建立工程非法轉包、違約分包的。P134
103.承包人請求解除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條件: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提供的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104.只要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頓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違約時,對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0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以下情況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依法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
勞工合同。P137
106.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
時的用工形式〕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外,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07.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
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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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局部失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9.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異議的,集體
合同即行生效。P139
110.勞動報酬的制度要遵守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
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即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劵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
加班費;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產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非因勞動者
原因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1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同志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
業及勞動者人身平安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12.以下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
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
本錢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原因。
113.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
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
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原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
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容達成協議。
114.以下情況用人單位不得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局部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
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經離崗前職業安康檢
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缺乏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P143
11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
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116.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
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117.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
動者應當定期進展安康檢查。
118."勞動法"規定,制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
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作業。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未成年工指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展安康檢查。P150
119."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
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提出訴訟要求的一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0.承攬人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材料檢驗的義務、通知和**的義務、承受監視檢查和妥善
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121.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
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
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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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P162
122.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交給買受人,以代替標
的物的現實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123.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買受人
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124.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
承擔。
對使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而定。P166
125.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到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
者解除合同。
126.一般認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實踐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自認人之間的價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
127."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根據租賃標的物不同,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根據是否約定租賃期限,可以分為定期租賃和
不定期租賃。
128.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局部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
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置的權利。
P171
129.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有關事項通知的義務、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損失賠償的義務。
130.融資租賃是將融資和融物結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式。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主體。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置所需的租賃物,有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并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及承擔瑕疵擔保義務,而承租人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無需向出賣人承擔義務。
131.出租人的義務: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義務、協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
尊重承租人選擇權的義務。
出賣人的義務: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承租人的義務:支付租金的義務、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p174
132.運輸合同可分為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
承運人的權利:求償權、特殊情況下的拒運權、留置權。
承運人的義務:運送貨物的義務、及時通知提領貨物的義務、按指示運輸的義務、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義務、
因不可抗力滅失貨物不得要求支付運費的義務。
133.托運人的權利:有條件的拒絕支付運費權、任意變更解除權。
托運人的義務:支付運費的義務、妥善包裝的義務、告知的義務。
134.收貨人的權利: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
加局部的運輸費用。
收貨人的義務:提貨驗收的義務、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運費及其其他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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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P178
135."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
人預期提取的,應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136.委托人的義務:支付費用的義務、支付報酬的義務、賠償損失的義務。
受托人的義務: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的義務、披
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義務、承擔賠償的義務。P181
1Z305000建立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p183
137.所謂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6點之間的期間。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制止夜間進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
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
須公告附近居民。
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關、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
非緊急任務時,制止使用警報器。P184
138.施工現場水污染的防治:
〔1〕制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制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的容器;
制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
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2〕制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制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
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
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制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
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不得新
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4〕制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
廢棄物;制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
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5〕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展地下勘探、采礦等話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補
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P189
139.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再
生能源利用系統。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
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P187
140."節約能源法"規定,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政府進展
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P201
141.中華人民國境地下、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所有。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
護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社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
保護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負責管理。P206
142.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立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圍外,為保護文物單位的平安、環境、歷史風貌對
建立工程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進展建立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
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趕赴現場,并在7日提出處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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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1Z306000建立工程平安生產法律制度p212
143."建筑施工企業平安生產可證管理規定"中將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平安生產可證應具備的平安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
〔3〕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取得特種作業**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平安生產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參加工傷保險,危險作業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8〕施工現場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平安防護用具和平安防護服裝;
〔10〕有預防、監控措施與應急預案;
〔11〕有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人員和設備;
〔12〕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144.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法申請平安生產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向國務院建立主管
部門申請領取平安生產可證;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向企業主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平安生產可證。
145."平安生產可證條例"規定,平安生產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平安生產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與期
滿前3個月向平安生產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平安生產可證有效期,格遵守有關平安生產的
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產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平安生產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
平安生產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平安生產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平安生產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
可申請補辦。
146."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平安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或總裁等。
147.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2〕編制并適時更新平安生產管理制度并監視實施;
〔3〕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4〕組織開展平安教育培訓與交流;
〔5〕協調配備工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
〔6〕制定企業平安生產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7〕監視在建工程平安生產費用的使用;
〔8〕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平安專項施工案專家論證會;
〔9〕通報在建工程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10〕組織開展平安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業在建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檔案;
〔12〕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平安業績及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情況;
〔13〕參加成產平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14〕企業明確的其他平安生產管理職責。P218
148.建立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業績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
人。
施工單位的工程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負責,落實平安生產
責任制度、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平安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149.工程負責人的平安生產責任主要是:對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負責;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及時、如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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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平安事故;確保平安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平安施工措施。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平安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150.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平安生產的權利:
〔1〕施工平安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2〕施工平安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3〕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4〕緊急避險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頓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
場所。
〔5〕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6〕請求民事賠償權。P222
151.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平安生產義務:
〔1〕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平安防護用具等的義務;
〔2〕承受平安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3〕平安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
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52.平安生產教育培訓:施工單位三類管理人員的考核;每年至少進展一次全員平安生產教育培訓;進入新的崗位
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的平安生產教育培訓;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的平安生產教育培訓;特
種作業人員的平安培訓考核;消防平安教育培訓。P225
153."建立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平安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案;
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案。平安技術措施是為了實現平安生產,在防護上、技術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施工組織
設計中還應當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案,防止施工現場人員觸電和電氣火災事故發生。
專項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平安、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展審核。審查合格
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
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后報監理單位,由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154.施工現場平安防護的規定:
〔1〕危險部位設置平安警示標志;
"建立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
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炸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
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平安警示標志必須符合標準。
〔2〕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等采取相應的平安施工措施;
如果是由于監理工程師指令有誤而導致施工現場停頓施工,其產生的費用要由建立單位承擔。
〔3〕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平安衛生要求;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應當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平安距離。
未竣工的建筑屋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4〕對施工現場邊的平安防護措施;
在城市市區的建立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5〕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平安管理;
〔6〕平安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平安管理;
〔7〕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的平安使用管理。P232
155.施工現場消防平安職責和應采取的消防平安措施: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平安責任制,確定消防平安責任人;制
定各項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在施工現場入口
處設置明顯標志。
156.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是由施工單位作為投保人直
接或者通過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以本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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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在施工作業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保險公司須依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支付保險金。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工程開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
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P236
157.根據生產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
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P239
158."建立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或者配備經濟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平安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方法"規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展評審。評審
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
生產經營單位指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應歸檔。P243
159."平安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平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
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
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平安生產監視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成心破
壞事故現場、消滅有關證據。
160.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向事故發生
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視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視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
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發生事故后應當組織應急搶救工作、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任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消滅相關證據。
P246
161."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
展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30日,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展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視管理部門、負有平安生產監視管理職責的有
關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
專家參與調查。
162.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可以依法延期,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0日。
"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
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復,特殊情況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日。P248
163.建立單位的平安責任: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資料;不得提出**要求
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立工程平安費用;不得要求購置、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平安施
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申領施工可證時應當提供有關平安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實施裝修工程和撤除工程;建
立單位**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P253
建立單位應當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以下資料報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64.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平安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重的,應當要求施
工單位暫時停頓施工,并及時報告建立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頓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
有關主管部門報告。P256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165.政府部門平安監視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建立工程平安生產監視管理體制;審核發放施工可證應當對平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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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進展審查;履行平安監視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組織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重大生產平安事
故的搶救工作;淘汰重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藝設備材料及受理檢舉、控告和投訴。
166.履行平安監視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立工程平安生產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
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展檢查;糾正施工中違反平安生產要求的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平安事故隱患,責令立即
排除,重大平安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平安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頓
施工。P260
1Z307000建立工程質量法律制度p261
167.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的標準分為標準、行業標準、地標準和企業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實施總承包,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
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承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P269
168.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按圖施工、不擅自修改設計,是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最根本要求。
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中確實存在過失,有義務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防止造成不必
要的損失和質量問題。
169.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到達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施工單位進展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P273
建立工程的返修遵守誰有過錯誰承擔的原則。
170.建立單位相關質量責任:依法發包工程;依法向有關單位提供原始資料;限制不合理的干預行為;依法報審施
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實行工程監理;依法保證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依法進展裝修工程;建立單位質量**行為
應承擔的法律責任。P278
171."建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工程必須對以下工程實行監理:重點建立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
片開發建立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
程。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構造變動的裝修工程,建立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
計單位提出設計案;沒有設計案的,不得施工。P280
172.工程監理單位承受建立單位的委托,代表建立單位,對建立工程進展管理。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視和被
監視的關系,為了保證客觀、公正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上市單位不能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P284
173.工程監理的依據: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建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技術標準,如"工程建
立標準強制性條文"等;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對施工活動進展監視
管理的依據;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單位據此監視施工單位是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74."建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中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
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展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立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展竣工驗收。
17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視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被檢查的
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展檢查;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
責令改正。
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
上級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級上報時間每級不得超過2小時。
176."建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單位收到建立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
位進展竣工驗收。
建立單位應當格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立工程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立工程檔
案,并在建立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立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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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竣工結算、質量爭議的規定: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
算價款,保存5%左右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質保期如有返修發生沒用應當質量保證金扣除。
178.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雙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方法執
行。
179.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建立工程價款結算暫行方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對結算
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為認可。
180.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仍未提供或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
根據已有資料進展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181.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支付結算款,
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82.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以下方法解決:1〕雙協商確定;2〕按合
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提請調解。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83.當事人對建立工程的計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立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
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局部工程價款不能協調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門
發布的計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184.竣工工程質量爭議的處理:1)承包責任處理:如果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立工
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奸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發包責任
的處理:發包人提供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置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不合強制性標準;直接指定分
包人分包專業工程。3〕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處理原則:建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
使用局部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影單在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對地基根底工程
和主體構造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85.建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根底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體構造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
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
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及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
修期限有發包和承包約定。P298
186.地基根底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體構造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根底設施和房屋建筑的整體平安可
靠,必須在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予以保修,即實行終身負責制,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該工程勘察、設計、
施工等單位的質量責任年限。
187.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金:2005年建立部、財政部"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方法"規定:建立工程質量保證
金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對建立
工程出現的缺陷進展維修的資金。
188.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在合同中約定。全部或者局部使用政府投資的
建立工程,按工程價款總額5%左右比例預留保證金。缺陷責任區,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
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1Z308000解決建立工程糾紛法律制度p301
189.法律糾紛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因人身、財產或其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對抗沖突,主要包括民事糾紛、
行政糾紛、刑事糾紛。
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有關人身、財產權的糾紛;行政糾紛是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糾紛;刑事糾紛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糾紛。
190.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體在實
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協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行政行為是以強制力保
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
建立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行政可、行政處分、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191.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根底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展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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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爭議的一種式。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192.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作出裁決,糾紛各都有義務執
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式。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糾紛發生后,一當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必須仲裁。
仲裁的根本特點如下:自愿性、專業性、獨立性、**性、快捷性、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成認和執行、訴訟。P305
193.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會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訴訟的被
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
能互易訴訟身份。
194.我國法院有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
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
事人一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經批準。
195.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如
下幾種情況:
一般地域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除外。
特殊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共簽訂地、原
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3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P307
196.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管轄區異議是指當事人受訴訟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
197.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由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
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場的訴訟中進展訴訟的人。
198."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
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代為成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展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由委托人的特別授權。針對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
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成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展和解、提起反訴
或者上訴。P309
199.證據是指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
據資料。
200.民事證據有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書證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件、各種信函、會議紀要、電報、、電子、圖紙、
圖標等。
建立工程領域各面處理糾紛過程中,針對有關專業問題,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鑒定機構
進展鑒定,并出具相應鑒定結論,是法院或仲裁機構據以查明案件事實、進展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展查驗、
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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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
保護的制度。
人民法院進展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
筆錄等法。P312
202.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的根底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
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雙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
203.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的,經法院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
段作證。
204.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證據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證據的容是否事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05.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當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無正當
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206.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物證、檔
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試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
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207.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類: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
護民事權利的期間;短期訴訟時效。以下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存放財物被喪失或損毀的;特殊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
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權利的最長保
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
不予保護。P315
208."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終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09.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P317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210.開庭審理程序:法院調查、法庭辯論、法庭筆錄、宣判。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
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聽得,或者未經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11.當事人不服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人民
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1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的,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
不清,證據缺乏,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13.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缺乏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判決、裁定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
21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提出;兩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
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等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
個月提出。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P321
215.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和手段。
執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拘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人;查封、扣押、拍賣、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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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展搜查;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
指定的財物或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辦理財產權
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依法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
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216.被執行人為自然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
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驚醒高消費;購置不動產或
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置非經營必須車輛;旅游、度假;
子女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置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高消費行為。
217.仲裁有三項根本制度: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P325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以下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容必須同時具備,仲
裁協議才能有效。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指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該準確。
218.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禪僧法律約束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
管轄權。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由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在首次開庭前提
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根底;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P328
219.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認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
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20.為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展、仲裁案件公正審理以及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當事人要求采取財產保全及/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
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及/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21.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
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22.仲裁應當開庭進展,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
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
求,視為撤回反請求。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節。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
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2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凡民事關系的一或者雙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
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的,均為涉外民事關
系。P331
我國依據"仲裁法"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224.我國的調解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和專業機構調節等。
行政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也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25.和解的應用很靈活,可以在多種情形下達成和解協議:訴訟前的和解是指發生訴訟之前,雙當事人互相協商達
成協議,解決雙的爭執;訴訟中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進展中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的爭執。訴訟階段
的和解沒有法律效力;執行中的和解時在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后,法院在執行中,當事人互相協商,
達成協議,解決雙的爭執;仲裁中的和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P335
226.美國由14個建筑業有關機構和代表組成的美國建筑業爭議解決委員會,協助美國仲裁協會制定了一種可供建筑
業選擇使用的非訴訟糾份解決程序,簡稱ADR。
"中華人民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或在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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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歷的專家組成。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辯論報告,并附證明材料。除專用
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報告后的14天,邀請雙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調查
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調查會完畢后的
14天,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干擾的情況下進展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P337
227."行政復議法"規定的11項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建立工程實踐,其中7種尤為重要:對行政機
關作出的警告、、沒收**財務、暫扣或者撤消執照等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可證、執照、資質證、**等
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行政機關**集資、征收財
物、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可證、執照、**等證書,或者
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的。
228.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
府規定的審查申請。
229.以下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
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
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P339
230."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撤消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分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
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對與行政復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如"對縣級以上地各級人民政府工作
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
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3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主要類型有:
〔1〕對與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對于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履行;
〔3〕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
證據缺乏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33.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確
定創造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
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只管轄本轄區圍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P341
234.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有如下幾種: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
以下情形之一,判決撤銷
〔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判決撤銷或者局部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
據缺乏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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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履行;
〔4〕認定行政處分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的判決。P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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