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文件
新公消〔2009〕235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消防設施
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各州、市、地公安局消防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消防法》,規范和加強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我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消防設施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題詞:消防設施 標準化管理 規定 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 2009年5月12日印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消防設施
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揮防火滅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第四條 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維護、保障建筑消防設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運行。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壓、圈占、遮擋、挪用、停用和損壞。
第五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移交,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管理責任。
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共同設立維護管理機構實施統一管理。
第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管理及維護保養制度,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第七條 下列資料應統一規格制作并懸掛于消防控制室:
1、消防行政許可文書。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上崗證。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4、自動消防設施操作流程圖。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流程圖。
6、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
7、建筑總平面布局圖。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示意圖。
9、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
10、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表。
第八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操作人員,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專業技能培訓并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時間不宜超過8個小時,每班不少于2人,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
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以及主備電源切換等功能,并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附件2)。
第九條 消防控制室面積不宜小于30m2。
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第十條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災警報后,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應落實標識化管理。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可靠的限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