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秦亞飛機動
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5.20
【案件字號】(2020)豫03民終69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翟濤胡豫勇張予洛
【審理法官】翟濤胡豫勇張予洛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秦亞飛;黃俊剛;葉樂霞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秦亞飛黃俊剛葉樂霞
【當事人-個人】秦亞飛黃俊剛葉樂霞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
【被告】秦亞飛;黃俊剛;葉樂霞
【本院觀點】結合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答辯以及二審庭審查明情況,本案當事人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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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的發生以及責任劃分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秦亞飛在洛陽幸福里口腔醫院產生的醫療
費46840元能否支持。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過錯特別授權鑒定意見新證據關聯性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
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結合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答辯以及二審庭審查明情況,本案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責任劃分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秦亞飛在洛陽幸福里口腔醫院
產生的醫療費46840元能否支持。洛陽濟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
《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綜合上述情況,上頜骨牙槽突骨折可以確診,予以認定。關
于牙齒缺失,因存在傷病關系,因病歷記載信息不全,無法認定與本次損傷的關系"。雖然司
法鑒定機構無法認定牙齒缺失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系,但秦亞飛在洛陽市中心醫院的入院記
錄載明“初步診斷:1、上頜骨牙槽突骨折;2、門牙、切牙牙冠缺失;3、多發軟組織損傷;
4、××"出院證載明“出院診斷:1、上頜骨牙槽突骨折;2、門牙、切牙牙冠缺失;3、多發
軟組織損傷;4、××。出院醫囑:患者骨科病情平穩,安排出院,建議至口腔科繼續治療。
"能夠初步證明秦亞飛在交通事故后確實出現上頜骨牙槽突骨折、門牙、切牙牙冠缺失問題且
出院后需要至口腔科繼續治療,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沒有提供相
關證據證明秦亞飛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存在上述口腔問題,故對于秦亞飛后續口腔治療
費用的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對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
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
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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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971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負擔。
【更新時間】2022-08-22 22:51:03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7日8時35分,黃俊剛駕駛豫C×××
某某號小型轎車,沿濱河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春園東路口時追尾同向在前秦亞飛駕駛的豫C
×××某某號小型轎車,造成秦亞飛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俊剛
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秦亞飛無責。事發當日,秦亞飛到洛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
9月13日出院,實際住院17天,產生住院費用共計4060.06元,出院證上出院診斷:“上
頜骨牙槽突骨折,門牙、切牙牙冠缺失,多發軟組織損傷,××",診斷證明書顯示“患者住
院期間陪護一人",“初步處理意見:1.休息六周,頸部制動,避免劇烈活動;2.建議至口腔
科繼續治療"。后秦亞飛在洛陽幸福里口腔醫院治療牙齒,先后花費46840元。本案訴訟中,
根據秦亞飛的申請,本院委托洛陽濟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秦亞飛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
中心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秦亞飛頜面部損傷不構成傷殘;同
時,《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顯示:“關于牙齒缺失,因存在傷病關系,因病歷記載信息不
全,無法認定與本次損傷的關系"。秦亞飛為此支出鑒定費700元。秦亞飛提交了用人單位營
業執照、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工資銀行流水等,主張誤工費9572.75元;提交了秦亞凌身
份證、停薪證明、工資銀行流水,主張護理費3394.27元;提交了車費發票若干主張交通費
500元。另查明,豫C×××某某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葉樂霞,該車輛在人保財險洛陽公
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其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
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對責任進行了
劃分。黃俊剛應對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車輛在人保財險洛陽公司投保交強
險、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秦亞飛未提供證據證明葉
樂霞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故其要求葉樂霞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秦亞飛本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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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50900.06元(4060.06元+4684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
50元,住院17天,共850元;3.營養費每天20元,住院17天,共340元;4.護理費按
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住院17天,陪護1人,共1840.75元[39522元/年
÷365天×17天×1人];5誤工費,秦亞飛受傷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資為4867.5元,誤工時間
以醫療機構的診療意見為準,住院17天,出院后六周,共9572.75元[4867.5元/月÷30天
×(17+42)天];6.交通費酌定400元;7鑒定費700元。以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
養費合計52090.06元,由人保財險洛陽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在
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42090.06元;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12513.5元,由
人保財險洛陽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內全額賠償;因秦亞飛未構成傷殘,故其主張
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于本判
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秦亞飛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
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2513.5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
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秦亞飛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
養費共計42090.06元;三、駁回秦亞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洛陽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81元,減
半收取計740.5元,由黃俊剛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
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
銷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4647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該起事故經洛陽市濟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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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顯示:“關于牙齒缺失、因存在傷病關系,因病歷記載信息不全,無
法認定與本次損傷有關系"顯示損傷與事故無法確定關聯性,判決書也認定該事實,但對于最
認定的損失物任何依據和相關說明,直接認定損失,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不符合規定。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
對此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秦亞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
事判決書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豫03民終695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住
所地洛陽市九都路副某某。
負責人:張利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金玲,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亞飛。
原審被告:黃俊剛。
原審被告:葉樂霞。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俊剛。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秦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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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原審被告黃俊剛、葉樂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
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46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
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委托訴訟
代理人高金玲、被上訴人秦亞飛、原審被告黃俊剛、原審被告葉樂霞委托訴訟代理人黃
俊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4647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或者發
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該起事故經洛陽市濟仁法醫臨床司法
鑒定所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顯示:“關于牙齒缺失、因存在傷病關系,因病歷
記載信息不全,無法認定與本次損傷有關系"顯示損傷與事故無法確定關聯性,判決書也
認定該事實,但對于最認定的損失物任何依據和相關說明,直接認定損失,缺乏合理性
和公平性,不符合規定。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秦亞飛辯稱:有事故后當時診斷的證明牙是在交通事
故后損傷的,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黃俊剛、葉樂霞辯稱:與保險公司意見相同。
原告訴稱 原審原告秦亞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葉樂霞、黃俊剛向秦亞飛
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67257.08元;2.判令人
保財險洛陽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秦亞飛的損失承擔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
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7日8時35分,黃俊剛駕駛豫C
×××某某號小型轎車,沿濱河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春園東路口時追尾同向在前秦亞飛
駕駛的豫C×××某某號小型轎車,造成秦亞飛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
門認定,黃俊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秦亞飛無責。事發當日,秦亞飛到洛陽市中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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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療,于2018年9月13日出院,實際住院17天,產生住院費用共計4060.06元,
出院證上出院診斷:“上頜骨牙槽突骨折,門牙、切牙牙冠缺失,多發軟組織損傷,
××",診斷證明書顯示“患者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初步處理意見:1.休息六周,頸
部制動,避免劇烈活動;2.建議至口腔科繼續治療"。后秦亞飛在洛陽幸福里口腔醫院治
療牙齒,先后花費46840元。本案訴訟中,根據秦亞飛的申請,本院委托洛陽濟仁法醫
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秦亞飛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中心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司法鑒
定意見書》,認定秦亞飛頜面部損傷不構成傷殘;同時,《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顯示:
“關于牙齒缺失,因存在傷病關系,因病歷記載信息不全,無法認定與本次損傷的關系
"。秦亞飛為此支出鑒定費700元。秦亞飛提交了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誤工證
明、工資銀行流水等,主張誤工費9572.75元;提交了秦亞凌身份證、停薪證明、工資
銀行流水,主張護理費3394.27元;提交了車費發票若干,主張交通費500元。另查明,
豫C×××某某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葉樂霞,該車輛在人保財險洛陽公司投保有交強
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其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事故發
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對責任
進行了劃分。黃俊剛應對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車輛在人保財險洛陽公司
投保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秦亞飛未提
供證據證明葉樂霞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故其要求葉樂霞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
持。秦亞飛本次訴訟主張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50900.06元(4060.06元+46840
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住院17天,共850元;3.營養費每天20元,住院
17天,共340元;4.護理費按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住院17天,陪護
1人,共1840.75元[39522元/年÷365天×17天×1人];5誤工費,秦亞飛受傷前半年
的月平均工資為4867.5元,誤工時間以醫療機構的診療意見為準,住院17天,出院后
7 / 10
六周,共9572.75元[4867.5元/月÷30天×(17+42)天];6.交通費酌定400元;7鑒定
費700元。以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52090.06元,由人保財險洛陽公
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42090.06元;
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12513.5元,由人保財險洛陽公司在交強險死亡
傷殘限額范圍內全額賠償;因秦亞飛未構成傷殘,故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綜
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判決如下: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
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秦亞飛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
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2513.5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
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秦亞飛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
養費共計42090.06元;三、駁回秦亞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
費1481元,減半收取計740.5元,由黃俊剛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
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結合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答辯以及二審庭審查明情
況,本案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責任劃分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秦亞飛在洛陽幸
福里口腔醫院產生的醫療費46840元能否支持。洛陽濟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
3月11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綜合上述情況,上頜骨牙槽突骨折可以確
診,予以認定。關于牙齒缺失,因存在傷病關系,因病歷記載信息不全,無法認定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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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損傷的關系"。雖然司法鑒定機構無法認定牙齒缺失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系,但秦亞飛
在洛陽市中心醫院的入院記錄載明“初步診斷:1、上頜骨牙槽突骨折;2、門牙、切牙
牙冠缺失;3、多發軟組織損傷;4、××"出院證載明“出院診斷:1、上頜骨牙槽突骨
折;2、門牙、切牙牙冠缺失;3、多發軟組織損傷;4、××。出院醫囑:患者骨科病情
平穩,安排出院,建議至口腔科繼續治療。"能夠初步證明秦亞飛在交通事故后確實出現
上頜骨牙槽突骨折、門牙、切牙牙冠缺失問題且出院后需要至口腔科繼續治療,現中國
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秦亞飛在發生本次交通
事故之前存在上述口腔問題,故對于秦亞飛后續口腔治療費用的合理性,本院予以支
持。一審法院對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
費等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971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
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翟 濤
審判員 胡豫勇
審判員 張予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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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岳瑞瑩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30: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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