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發文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發布日期:2015.12.07
生效日期:2016.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一節 總則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第六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權益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建立資產托管、集中交
易和防火墻機制,嚴格分離投資前、中、后臺崗位責任,確保股票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投資指令下達與交易執行;
(二)投資前臺與中臺風控、組合管理以及后臺清算、核算。
第四節 投資執行控制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后方可執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
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當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單據,并按公司制度規定及時進行歸
檔,以便完整保存投資指令、新股申購資料、投資簽報、詢價單、銀行劃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檔。對于申購數量與交
易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相關崗位人員應及時采取措施與內外部溝通,避免對后續交易產生影響。
第五節 投資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持續跟蹤持倉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為數據,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導致股價變動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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