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老多病的養父母有權繼承并多分養子女的遺產嗎?
史崗和妻子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后來收養了女兒史玲玲,并辦理了正式的收養登記手續。史崗和妻子對這個女兒非常疼愛。2004年,史玲玲大學畢業后,去了一家大型國有公司工作。2005年,史玲玲結婚了,住在離家很遠的省城。2007年,史崗的妻子因病去世。雖然史玲玲經常回來看望史崗,但是畢竟離得很遠。由于沒有人在生活起居等方面照顧他,史崗的身體越來越差,經常發燒感冒,臥床不起,三天兩頭去醫院看病打針。2010年5月8日,史玲玲突發心肌梗塞死亡了。史崗知道此事后,死的心都有了,但最終還是挺過來了。安葬完史玲玲,史崗和史玲玲的丈夫開始協商如何處理史玲玲的遺產。史玲玲的丈夫認為史崗不是史玲玲的親生父親,無權繼承遺產。自己是惟一的合法繼承人,應當由自己獨自繼承遺產。史崗不同意,認為自己是史玲玲的養父,依法享有繼承權,而且自己年老多病,應該多分些遺產。雙方對此爭執不下,于是史崗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年老多病的養父母是否有權繼承并多分養子女的遺產。我國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本案中,史崗收養了史玲玲,并辦理了正式的收養登記手續,是合法的收養關系。根據繼承法的上述規定,史玲玲的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包括養父母。故史崗有權繼承史玲玲的遺產。至于是否可以多分遺產得進一步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承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因此,對于年老多病的養父史崗,在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適當多分。史崗的要求是合法的,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