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嗎?
薛鋒和妻子生有三個兒女。1979年,薛峰的妻子在生下第三個孩子時,因難產死亡。此后薛鋒又當爹又當娘,好不容易將三個兒女拉扯大。隨后,薛鋒又四處張羅,替三個兒女先后操辦了婚事。2001年,薛鋒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得了多種疾病。起初,三個兒女都很孝順,經常來家里照顧、看望自己。2003年,薛鋒病情嚴重,臥床不起。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兩個兒子慢慢來得很少了,只有小女兒薛小紅白天黑夜地照顧薛鋒。薛鋒逢人便夸小女兒孝順。2009年12月4日,薛鋒因病去世。三個兒女處理完后事,就開始商量如何處理父親薛鋒的遺產。薛鋒一共留下6間房屋、3萬元存款和4000元現金。小女兒薛小紅主張自己照顧父親比較多,可以多分些遺產,但是其他人都不同意,認為她照顧父親是應盡的義務,不應當多分。大家爭執不下,于是薛小紅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否可以多分遺產。根據我國承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所謂“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換言之,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我國炫速承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因此,在分配遺產時多分給他一些,不僅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而且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從2003年起,薛鋒病情嚴重,臥床不起,兩個兒子慢慢來得很少,只有小女兒薛小紅白天黑夜地照顧薛鋒,直到2009年12月薛鋒去世。可見,薛小紅對薛鋒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依法可以多分。因此,薛小紅關于多分遺產的要求合法,法院應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