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圍
第一編
一內部行政的概念和方式
1概念
內部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能而對自身進行組織和
管理的活動。
2方式
警告、記過、開除
二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開除
行政處罰:、沒收、行政拘留。
三外部行政
外部行政是相對于內部行政而言,一般是指行政主體對不隸屬于自身的組織、人員以及
財物實施的管理活動。具體包括:
1行政主體對其他國家權力機關在行政事務上的管理以及由此構成的相互關系。
2行政主體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監督和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關系。
3行政主體對社會成員之間的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關系。
四平衡論
平衡論主張,行政法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應"盡可能在總體上平衡
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以建立和維護民主與
效率有機統一協調發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應該是平衡法。"平衡論是目前最有影響,
同時也引起較大爭議的關于我國行政法理論基礎的一種學說。雖然,參與研究者較多,但這
一理論至今仍未取得通說的地位。平衡論的實質,是試圖在相對人的權利與行政主體權力的
一種角力中得到一種動態牽制與利益均衡。
五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調整圍繞行政活動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權,確認和保障公
民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六行政立法的主體(簡答)
中央1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
2國務院各部、委、行、署
地方1省級人民政府
2省會城市、首府市人民政府
3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4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
七行政法淵源中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
法律文件。行政法規更集中地規定和表現了行政法規范的內容。
地方性法規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在不同憲
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八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和確認而在行政關系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權利
義務關系。
九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
1.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于我國早期歸納的行政合理性原則有類似之處,但比行政合理性原則更便于操
作。狹義的比例原則專指均衡原則,指一項行政職權的行使,雖是達成行政目的的所必要,
但是不可給予人民超過行政目的之價值的侵害,是將行政目的所達成的利益與侵害人民權益
之間,作一個權衡,必須證明前者重與后者才可實施行政行為。
2.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于授益行政行為的撤消,因為行政相對人因此種行政行為而獲得
利益,一經撤消將遭受損失,行政機關應當考慮補償相對人因出于信賴而已受到或將受到的
損失。
第二編
一行政主體的四個要件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
2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國家權利的組織
3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
4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后果
二公務員的概念(非常重要)
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三公務員法律關系發生形式(重點)
1選任
2委任
3考任
4聘任
5調任
四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也稱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
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五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許可、行政確
認、行政處罰等等。
六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的概念
1羈束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只能嚴格依法律法規的明確、具體規定,沒有選擇余地而作出
的行政行為。
2裁量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或范圍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
選擇做出的行政行為。
七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1概念:行政行為即使被認為是違法的,在有權機關予以撤消或變更之前,行政相對人及
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認其存在,都必須姑且視其為有效并且認真篤行的效力。
2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是對行政主體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而言的
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公定力是其于行政效率的保障一般公眾,是樹立行政的權威和嚴肅性的
需要。(與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相似)
八行政行為的確定力
1:概念已生效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對行
政行為主體,它要求行政主體不得主意改變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對行政相對人,它要求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否則其請求不被
視為有效請求,而不予受理。(如超過復議或起訴期限的,行政相對人不能再就行政行為的
效力提起訴訟。)
第三編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強制
的方式無償取得負有法定繳納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一定金錢或實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一節都要看)
三行為罰的概念(與執行罰、代執行的概念不要混淆)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指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當事人某些特定行為能力和資格的處罰
四行政拘留
1概念:行政拘留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種處罰形式。
(1)行政拘留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并且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行政拘留決定權,
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實施行政拘留
(2)實施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不能超期拘留(并罰不得超過20日)
(3)實施對象只能是違反行政管理規定,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而不能適用法人,
對法人代表進行進行行政拘留,只能是因為他個人違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而不能代表法
人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5)行政拘留的設定權只能是法律,其他法規、規章都無權設定這種處罰
五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
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
2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
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于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
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3二者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
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4二者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
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
最長期限是15天。
六勞動教養
1概念: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是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
造的處罰措施。勞動教養的期限是1至3年,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
2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
七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處罰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分離
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各個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自己權限范圍內的那部分行政處罰權,不允
許任何一個行政主體自己為自己設定行政處罰權。
2在較重大的行政處罰中,行政處罰的調查、檢查人員和行政處罰的決定人員應當分離。(如
聽證的主持人)
3作出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的機構應當分離。
八簡明程序適用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即違法事實簡單、清楚、證據充分、沒有異議;
2有法定依據,即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規定可以處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3處罰種類為警告和少量數額的,公民為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1000元
以下的。
九聽證程序的適用對象
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和較大數額。
十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行政強制執行,系指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所設立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
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措施。
十一代執行(或者代履行)的概念
代執行是指行政相對人(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委托第三
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收取執行費用。(如拆除)
十二執行罰的概念
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的義務人,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
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措施。
十三行政許可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四編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
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
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不可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3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大框架?)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
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
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
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
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
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五)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
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具體自己看)
60+60+30
提出決定處理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決定。
2限期履行決定。
3撤銷決定、變更決定或確認違法決定。
4賠償決定。
六行政賠償的概念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
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七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主體
2行政侵權行為
3實際或必然的損害
4因果關聯
八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
1物質損害(1)實際損害
(2)可得利益損害
2精神損害
九行政賠償程序
1、單獨提起的程序
雙方對行為的存在、行為的違法性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包括行為已經被確認違法或者已
經被撤銷、變更等),受害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不予理睬
(2)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方案不予執行
(3)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
(4)受害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
2、一并提起的程序
雙方對行為的存在與否、行為的合法與否還有爭議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
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
十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和生命健康損害的標準
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
(1)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上年度”: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
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3)日平均工資:年均工資除以法定工作日數;年均工資由國家統計局公布(2007年全
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932元,日平均工資為99.31元。2008年全國城鎮單
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9229元,日平均工資為111.99元。)最新162.25?
2.生命健康損害的標準
(1)一般傷害: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5倍
(2)殘疾: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包括因殘疾而減少的收入、殘疾后的生活困難補助以及
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20倍)
(3)死亡: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年均工資的20倍
十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1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
(2)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公所;
(3)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2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不全,自己整理吧)
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土地管理所、財政所等等
3區別
(1)設立的機關不同。派出機關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經批準后依法設立。派出機構則由某一
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如廳局委辦依法設立。
(2)權限的范圍不同。派出機關的職能是綜合的、權限是多方面的,對所管轄的某一地域
范圍具有相當于一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能。派出機構則是基于某一單項行政職能而設立的,
它的權限單一而僅就某一類行政事務行使職權,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
(3)兩者的名稱存在差別。派出機關只有三類,即在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前分
別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轄區或鄉、民族鄉的名稱即可。而派出機構的名稱很難概括,往往
在其名稱前要反映出設置這一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同時又要反映出該派出機構管轄
地域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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