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guī)
范和控制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
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
4、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內容的
各種社會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也稱行政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
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6、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7、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8、行政法律關系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
更和內容變更。
9、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10、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種
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
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理”是指體現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
為準則的法理。
1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
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12、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
的權能。
13、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任何行
政主體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職責。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
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在相應變化。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其統(tǒng)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
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15、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
16、首長制:凡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
首長負
責制。
17、委員會制: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集體承擔者,
稱為
委員會負責制。
18、層次制:又叫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縱向分為基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
業(yè)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
19、職能制:又叫分職制,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yè)務內
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致相同。
20、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公務,
除工
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1、行政職務關系:是指公務員基于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
務關
系。全國最
22、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guī)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全部授給非行政
機關的社會組織形式的法律行為。
23、行政委托: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
一機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其它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
24、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
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25、行政法制監(jiān)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
行政監(jiān)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行為所進行的監(jiān)督。
26、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
效果的行為。
27、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
體影響。全國最
28、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規(guī)范性文
件的
活動。
29、行政執(zhí)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社會組織執(zhí)行或適用法律、法
規(guī)和規(guī)章,使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
30、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行政爭議的行為,行政司法
中的法律關系是三方法律關系,以行政機關的為一方,以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
各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生
效的行
為。
32、不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為人口頭意
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為。
33、抽象行政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34、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35、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
律效力。電大專科形考
36、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fā)現其違法或不當,
由有權限國家機關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
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
政規(guī)章的活動。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
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
39、情報公開制度: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對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
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均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
40、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能夠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
國家行政機關。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所應
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42、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
定,經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
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43、代執(zhí)行: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
義務人
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44、執(zhí)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
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45、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
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46、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
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47、間接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主體經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
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行政強制措施。
48、直接強制執(zhí)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
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經過強制手段達到與
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一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
49、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
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50、被追償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51、行政法律關系: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
各種社會關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
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
務的協(xié)議。
53、行政合同的變更:是指現存合同基于行政主體的權力如為滿足公益的需要而
行使一定的裁量權或其它法律事實,如出現不可抗力,在不改變現存合同性質的
基礎上,對涉及合同主體、客體或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當事人提前結束約
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55、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所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或
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
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管理行為。
56、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
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57、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譴責和警戒。
58、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
的行政處罰。
59、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
的制裁
形式。
60、財產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
61、一般行政監(jiān)督:又稱一般職能的行政監(jiān)督,是指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上級行
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jiān)督,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監(jiān)督。
62、行政監(jiān)察:是指國家各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
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jiān)督、糾舉、懲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
63、行政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即行政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
之間的法律監(jiān)督,以及行政系統(tǒng)內部設立的專門監(jiān)督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
64、審計監(jiān)督:它是根據會計記錄等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由國家審計
機關
依法審核和稽查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法紀的遵守情
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議報告,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謙
政建設的活動。65、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
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66、行政不當:也叫行政失當,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執(zhí)行行政
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
其法定
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
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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