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ISTICALTHEORYADPRACTICE
浙江省統計局
統計違法舉報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
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
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和我省《關
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統
計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
統計違法舉報管理工作,暢通社會
監督渠道,防范和懲治統計、
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
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省統計局統計執法職
能部門具體負責統計違法舉報的
受理、核實和處理工作。局其他職
能部門收到有關統計違法方面的
舉報,統一交由統計執法職能部門
處理。
第三條舉報管理工作應當遵
循依法、公正、及時、保密原則。
第四條省統計局通過浙江統
計信息網、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和浙
江統計微博、統計等向
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及郵
政編碼、網絡舉報郵箱等舉報
渠道。
第五條電話舉報的,應當填
寫電話記錄單,并根據情況建議舉
報人提供書面材料;來信及其他轉
辦的舉報,應當逐件拆閱,并保持
舉報信封、材料的完整;通過網絡
舉報的,應當保持舉報內
容的原始狀態,不得作任何文字處
理;來訪舉報的,應當做好記錄,并
622018年第5期
由舉報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
第六條接到舉報后,應當填
寫舉報信息登記表,記錄舉報人信
息、舉報時間、舉報渠道、舉報事項
及其涉及地區等相關信息。匿名
舉報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七條省統計局接到的舉報
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舉報事項違反統計法律
法規且屬于本局管轄范圍的,應當
及時受理,并及時報告有關局
領導;
(二)舉報事項屬于本局職責
和管轄范圍,但不屬于違反統計法
律法規的,及時轉交本局其他有關
職能部門;
(三)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局職
責和管轄范圍的,應當采取適當方
式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單位
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
理的單位;
(四)舉報事項已得到處理,舉
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且未提
出實質性新線索,匿名舉報的不予
受理,實名舉報的應向其解釋
清楚;
(五)舉報事項不明確、事實不
清楚,且匿名舉報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舉報核查的方式:
(一)直接核查;
(二)轉交設區市統計局核查。
第九條下列情形的舉報,原
則上由省統計局直接核查:
(一)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較
重的;
(二)舉報內容跨設區市的,可
能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
局交辦的;
(四)其他應當直接核查的。
第十條舉報案情簡單清晰、
統計違法情節較輕或其他應當由
設區市統計局核查的舉報,轉交設
區市統計局核查。設區市統計局
要將核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省統
計局審批或備案。
第十一條省統計局直接核查
結束后,對違法情節嚴重或影響惡
劣的案件直接立案查處;違法情節
較輕的,移送設區市統計局立案
查處。
第十二條舉報案件辦理完畢
后,對于實名舉報并且留有聯系方
式的,應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
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案件結案后,應及
時完整地將舉報和辦理過程中的
有關材料進行整理并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本制度制定前的有
關統計違法舉報工作規定與本制
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浙江省統
計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2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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