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幼兒交通安全教育)

《鹿特丹規則》與《海牙規則》《漢堡規則》《維斯比規則》的對比
--小組成員:杜珂 莊林鋒 李德成 王文濤 陳育江 宮清風
楊步東 俞璠 王振林 雷鳴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如在航海過失造成的損失可以免責。
《維斯比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漢堡規則》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全面徹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過失責任與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即完全過失責任。明顯的擴大責任人的責任。
《鹿特丹規則》也采用了完全過失責任,廢除了現行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但其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不同于《漢堡規則》。承運人除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存在一項或多項免責事項免除其對貨物的賠償責任,除非索賠方可以證明免責事項的產生是歸因于承運人的過失。《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是,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和妥善管理貨物的義務。《鹿特丹規則》原則上秉承了上述規定,但其具體義務內容有所不同。
我國不完全責任.
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稱之為“鉤至鉤”。
《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鹿特丹規則》明確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由于該規則擴大了地域適用范圍,因此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可延伸至“門到門”
我國港到港
三、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不同
《海牙規則》(1)船舶適航的義務(2)管貨義務
《維斯比規則》(1)船舶適航的義務(2)管貨義務
《漢堡規則》增加:管船義務(取消了航行過失免責)
《鹿特丹規則》提供、管理、維持船舶(保持狀態)(特別)管貨(具體)
我國《海商法》(1)適航義務;(2)管貨義務(航行過失可以免責
1、《海牙規則》:偏袒承運人
A.承運人最低限度義務:適航義務和管貨義務
B.承運人的責任期間:鉤至鉤責任,船舷為責任期間的起止點
C.承運人免責:疏忽、意外等17項
2、《維斯比規則》
B.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每件或每單位1萬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為限
C.承運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責任限制:適用責任限制規定,享受責任限制保護
3、漢堡規則
A.承運人責任基礎:完全過失責任制
B.承運人的免責:對火災引起損失需證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過失
E.承運人責任限額:提高了最高賠償限額
簡而言之就是維斯比對承運人最有利,漢堡對承運人最不利,中國的海商法綜合了海牙和漢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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