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要盡管享有權利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但為了維護公共利
益,個人憲法權利還必須受到限制。
然而,權利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生存與發展,
實現人的價值。
由于諸多原因的影響,我國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存在著一定的缺
陷,不利于公民憲法權利的實際享有。
因此,亟需從憲法權利限制的原則、方式和具體條文等方面完善我國憲
法權利的限制。
關鍵詞憲法權利權利限制公共利益一、憲法權利限制的實質權利之所
以能被限制就在于權利總有一定的范圍,有自己的邊界,不是絕對的。
作為權利主體的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于社會共同體中的一員,其權
利就存在于與他人之間、與社會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依存之中。
正如馬克思所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
…為維護共同生活就需要對整體利益給予關注。
所以康德則主張確立一個權利的普遍原則,其內涵是外在地要這樣去
行動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據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
存。
但馬克思又指出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的’……由于他
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以及他們求得滿足的方式,把他們聯系起來兩性關
系、交換、分工,所以他們必須發生相互關系。
因此人的需要導向對’需要滿足’的目的性追求,人的合目的性需要
及其滿足又必然外化為對利益的追求。
進而
社會中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及其需求的多樣化,產生了多元化、多層次
的權利需求,而且由于對權利人性需要的無限性和發展性與權利資源的有限
性和稀缺性的直接張力,導致權利沖突成為必然。
權利主體在享有其為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往往有可能影響
到其他人同樣為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從而使基本權利體系在動態運動
過程中顯現出一種混亂狀態。
為了減少權利沖突引起的過多的、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就必須利
用國家強制力進行其有意識的限制。
因此,幾乎各國憲法都直接和明確規定公民憲法權利可以依法加
以限制。
當今世界各國之所以在其憲法中明確規定憲法權利限制的內容,就在于
憲法權利是公民權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不管是以何種方式對基本權利
本質內容的侵害都將會使憲法權利與自由變得有名無實,因此,對憲法權利
的任何限制必須有憲法上的依據。
但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
一種事實的動機。
'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因此,基于公共利益對權利的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尊嚴,
為了實現人的價值,公共利益僅僅是人實現其自由和權利的手段。
所以限制權利是一種積極捍衛權利的基本手段。
首先,限制權利是為了權利之間的彼此尊重。
因為權利是相對的,同時也是平等的;其次,限制權利是捍衛權利的基
本條件。
權利作為人類的利益追求,并不總是與人類的其他社會利益追求相一
致;當二者背離時,限制權利仍然是保障權利的基本需要。
再次,限制權利也是捍衛權利必須付出的一種代價。
正如郭道暉教授所言限制與保障兩者須分主次,保障是主要的,限制是
次要的。
限制也是為了保障,限制和保障是辯證的統一。可見所謂公民憲法權利
的限制就是特定機關為了實現權利之間的和諧與達到保護和擴大權利的目
的,避免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可能出現權利沖突的現象而通過一定
的合憲形式為權利設定邊界,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內容、范圍和實現途徑所作
的約束性規定。
二、我國現行憲法權利限制的困境我國現行憲法對憲法權利的限制主要
體現在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
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
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權利。
可見,我國公民憲法權利受到限制的首要原因也是國家、社會、集體的
利益。
即個人對社會和他人負有義務,所以可以依據某些理由限制個人的權
利。
但我國憲法對個人權利的過分張揚可能造成的對普遍幸福的侵害懷有更
深的戒慎。
而且對于憲法權利的限制,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過于原則,且憲法的
授權立法卻沒有確定相應的界限,導致法律法規實際規定的內容可能超出了
授權。
憲法在規定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時,應有其必要的限度,這些限度
是國家權力不可逾越的界線,也是憲法權利的核心所在。
憲法權利是基本權利基本人權,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權利,憲法在列舉性
地展示這些權利并且規定這些權利行使的范圍的同時,更重要
的是應當特別地規定國家權力通過法律限制這些權利時的界線與限度,即對
國家權力作出否定性要求。
因為憲法最本質的內容就是規范國家公共權力的運行,通過憲法條文
確定公民權利受限制的界限、范圍、程度和方式,可以直接限制立法機關的
立法恣意,間接控制行政、司法機關限制公民權利的權力行為,給神通廣大
的國家權力劃定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從而達到保障公民最基本權利的目
的,所以規定限制基本權利的內容也是立憲的題中應有之義。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公民個人人權與普遍幸福之間的緊張永遠存在,如
果說在例外情況下對公民的某些人權進行限制是我們迫不得已的選擇,那
么,防范國家不恰當地限制公民個人人權就是憲法這一文明的法律形態義不
容辭的使命。
顯然在我國憲法中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憲法對于公民憲法權利的限
制更多的是體現出對個人權利擴張的防范。
同時,從立法的簡明和精確性要求角度考慮,我國憲法第5條以國家
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置換了國際通行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社等語詞表
達,使本來具有不確定性的公共利益條款變得更加模糊不清。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新民就強調公共利益并非確定不變,他指出公共
利益的概念極為抽象,本身除了具有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及受益對象的不
確定性外,更隨著國家任務的范圍擴充及國家基本原則的實踐,都可以改
變舊有的公益概念并據以形成新的公益內容。
且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放在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之前容易給人造成錯覺,似乎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
利益總是高于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這是國家本位、國家第一觀念的反
映,暗含著輕視公民權利的意識;而且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也不像
法律用語,更像是政治語言。
從而使得立法機關可以經常以社會利益、公共利益或集體利益為借口
制定限制性立法,濫用自由裁量權限制公民的憲法權利,侵犯公民的合法
權益。
為了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公民憲法權利應該受到限制。
但對于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應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
而我國現行憲法對什么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并沒有做
出具體的界定,更沒有對限制基本權利的程序、范圍和界限等內容做出具
體的說明。
這種理念與制度的缺失導致了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各級國家機關通過
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甚至規章、條例這些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文
件任意限制、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嚴重問題。
如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該條看似沒有什么限制,但為落實該條而專門制定出來的《集會游行
示威法》則規定了太多的限制條款,使該憲法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
設。
比如有學者撰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與其說是權
利保障法,不如說是限制權利法。
產生這樣的現象除了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外,主要就是因為我國現行
憲法關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規定不明確,特別是沒有確立保障性的
制度和措施,從而為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規范公民憲法權利與自由行使時,
對于如何設定必要與合理的限制措施提供了過大的空間范圍和選擇余地,因
而在某種意義上妨礙了上述權利與自由的實現。
三、完善我國憲法權利限制的對策構想正如學者指出以歷史發展的眼光
而言,憲法的基本權利之規定,無異于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國家濫用之
侵害。
隨著社會的發展,憲法權利在本質上,由傳統對抗國家之侵害,轉變為
要求國家積極給付;從極端抗拒與危懼國家介入私人領域與自
由權利,轉變為渴望請求國家積極介入,由此形成給付國家的理念。
現代憲法權利的功能和以往傳統見解即將憲法權利當作防止國家公權力
侵犯的防衛權相比已有所不同。
因此憲法權利本質在不改變個人為國家與社會主體之前提下,
可預見的未來內其內容在質或量上都會有所增加。
在
但如何能在憲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響下,使基本權利的
‘實現’及其‘限制性’的問題,能在法律制度內盡可能完善地運作。
這就需要對憲法權利限制法律保留制度進行周密設計,以達到兩者的
平衡。
有鑒于此,為了保證憲法確認的公民權益和自由能為公民實際享有,將
來的憲法文本修改應充分參照國際人權公約和德國等國憲法的成功范例,在
憲法權利限制中明確公民憲法權利行使的范圍,國家權
力限制公民憲法權利的目的和限度等具體事宜,實現憲法核心價值的回
歸。
就憲法權利限制的原則而言,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公民憲法權利行使的范
圍,國家權力限制公民憲法權利的目的和限度。
第一,明確公民憲法權利行使的范圍是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權利沖突現
象的產生。
正如有學者指出人格尊嚴的概念同時蘊涵了權利和義務雙重意義,因而
使之成為憲法的核心價值有助于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在權利之間發生沖突的情形下為界定權利的依據提供依據。
第二,明確憲法權利限制的目的在于確立這樣的一種理念為了保障人的
生存和發展,為了實現人的價值,對個人的合法利益、自由和權利的法律限
制的理由必須是同出于保護其他的合法利益、自由和權利。
正如羅爾斯所強調的,基本自由的優先性意味著一項基本自由只能因
其他基本自由而被限制或否定,限制自由的理由來自自由原則本身。
所以,基于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并
以對權利進行限制,然而公共利益并不是目的,它僅僅是人實現其自由和
權利的手段,基于公共利益對權利的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生
存和發展,為了實現人的價值。
第三,明確憲法權利限制的限度或界限,強調對國家權力否定性的規
定,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權力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任意侵犯,著名的美國憲
法第1條和第4條修正案的目的正在于此。
雖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權利進行限制,但是權利限制并不是
無限的。
正如米爾恩指出的,有某些權利,尊重它們,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
標準的要求。
皮爾睿也說過,有些基本權利政府是不能侵犯的,即使全國的多數人
積極地擁護也不可以。
因此,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是有界限的,也就是說,限制本
身也要受到嚴格的限制。
權利的基本內核不得限制幾乎是世界各國憲法中的共識性規
定,國際人權公約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從權利保障的角度來看,明確權利限制的目的,樹立基本權利內核不得
限制的憲法理念,在憲法中清楚規定具體的限制條款,有利于防止法律對
基本權利作出更多的限制。
因此,憲法必須規定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的具體條件,法律不能違反
這種規定,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同時,由于我國對于憲法權利的限制只有法律的一般保留,這樣
沒有區別的做法過于絕對,也不符合變化的實際。
因此我們亦可對需要限制的公民憲法權利采取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即依
據權利對公民的重要程度,對其施加的限制也不同。
如德國基本法就是針對其確認的各個權利和自由的不同性質,區
別不同的程度、范圍和方式,授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限制;這種區分式
保留表現為單純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概括限制、毫無限制保留。
因此亦可借鑒德國的經驗,依據憲法權利的性質對其進行區別限制人格
尊嚴、人身自由、等使人之為人的自我保存意義上的權利,除非是在必要的
情況下,如抵御流行疾病之危險、處理自然災害或嚴重事故、維持自由民主
基本秩序以及國家的存在及安全等特殊情況下,絕對不能限制;選舉權、言
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這些重要的自我表現意義上的政治權利可以在例外情況
下由法律作出限制;而財產權、受
教育權、勞動權等主要針對人的發展起到物質保證的社會經濟權利,可由立
法或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予以限制。
最后,在具體條文的修訂中要體現憲法保留、憲法授權、合理限制和程
序限制等內容。
如關于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等權利的設定上,鑒于人身自由權和財產
權涉及到人的存在和價值問題,法律應當以最審慎的態度和最公正的程序
對它加以限制。
有鑒于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憲法程序性條款都與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保
護緊密相聯,在將來修憲時在憲法中增加事先且合理補償的內容和依正當
法律程序的條款。
關于緊急狀態相關條款的設定上,比照大多數國家憲法關于緊急狀態
的規定,對其的完善問題,至少應當包括三個要素不得限制的權利種類、
緊急狀態的期限以及限權行為的審查方式等。
公民憲法權利限制是權利理論和憲政理論的重要內容,是權利保障不
可分割的一面,也是權利得以具體化從而實現的前提或條件。
因而完善我國憲法權利的限制,使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及其限制性的
問題,能在憲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響下,能在法律制度內盡可能完
善地運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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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標準及
重癥肺炎
【概述】肺炎是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一種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類總死亡率
中排第5~6位。重癥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見呼吸系統癥狀外,尚有和其他系統明顯受累的表
現,既可發生于社區獲得性肺炎(community-acquiredpneumonia,CAP),亦可發生于醫院獲得性肺
炎(hospitalacquiredpneumonia,HAP)。在HAP中以重癥監護病房(intensivecareunit,ICU)內
獲得的肺炎、呼吸機相關肺炎(ventilatorassociatedpneumonia,VAP)和健康護理(醫療)相關
性肺炎(healthcare-associatedpneumonia,HCAP)更為常見。免疫抑制宿主發生的肺炎亦常包括
其中。重癥肺炎死亡率高,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已成為一個獨立的臨床綜合征,在流行病學、風險因素
和結局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征,需要一個獨特的臨床處理路徑和初始的抗生素。重癥肺炎患者可從
ICU綜合中獲益。臨床各科都可能會遇到重癥肺炎患者。在急診科門診最常遇到的是社區獲得性
重癥肺炎。本章重點介紹重癥社區獲得性肺炎。對重癥院內獲得性肺炎只做簡要介紹。
【診斷】首先需明確肺炎的診斷。CAP是指在醫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實質(含肺泡壁即
廣義上的肺間質)炎癥,包括具有明確潛伏期的病原體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潛伏期內發病的肺炎。簡
單地講,是住院48小時以內及住院前出現的肺部炎癥。CAP臨床診斷依據包括:①新近出現的咳
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癥狀加重,并出現膿性痰;伴或不伴胸痛。②發熱。③肺實變體征和
(或)濕性啰音。④WBC>10
99X10/L或重癥肺炎通常被認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關于重癥肺炎尚未有公
認的定義。在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公布的CAP診斷和指南中將下列癥征列為重癥肺炎的表
現:①意識障礙;②呼吸頻率>30次/min③PaO25d、機械通氣>4d)和存在高危因素者,即使不完
全符合重癥肺炎規定標準,亦視為重癥。
美國胸科學會(ATS)2001年對重癥肺炎的診斷標準:主要診斷標準①需要機械通氣;②
入院48h內肺部病變擴大>50%;《少尿(每日177卩mol/L(2mg/dl)。次要標準:①呼吸頻率
>30次/min;②
PaO2/FiO22007年ATS和美國感染病學會(IDSA)制訂了新的《社區獲得性肺炎指
南》,對重癥社區獲得性肺炎的診斷標準進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標準:
機械通氣②需要應用升壓藥物的膿毒性血癥休克。次要標準包括:①呼吸頻
率>30次/min;②氧合指數(PaO2/FiO2)20mg/dL)⑥白細胞減少癥(WBC計數v4X109
/L)⑦血小板減少癥(血小板計數v100X10gL)⑧體溫降低(中心體溫v36C)⑨低血
壓需要液體復蘇。符合1條主要標準,或至少3項次要標準可診斷。
重癥醫院獲得性肺炎(SHAP的定義與SCAP相近。2005年ATS和美國感染病學會(IDSA)制
訂了《成人HAP,VAP,HCAP處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的病人范圍:在90d內因急性感
染曾住院>2d;居住在醫療護理機構;最近接受過靜脈抗生素、化療或者
感染傷口;住過一家醫院或進行過透析。因為
藥(MDR)病原菌的抗菌藥物,故將其列入HAP和VAP的范疇內。
【臨床表現】重癥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發熱、咳嗽、咳痰、呼吸困難等呼吸系統癥狀
外,可在短時間內出現意識障礙、休克、腎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統表現。少部分病人甚至
可沒有典型的呼吸系統癥狀,容易引起誤診。也可起病時較輕,病情逐步惡化,最終達到重癥肺炎的
標準。在急診門診遇到的主要是重癥
感嗜血桿菌等,其臨床表現簡述如下:
⑴肺炎鏈球菌為重癥CAP最常見的病原體,占30%~70%。呼吸系統防御功能損傷(酒精中
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鏈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
切除或脾功能亢進的病人可發生暴發性的肺炎鏈球菌肺炎。
病毒感染
和吸煙可造成纖毛運動受損,導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為細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
多發性骨髓瘤、低丙種球
典型的肺炎鏈蛋白血癥或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等疾病均為肺炎鏈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險因素。
人中肺炎鏈球菌的臨床表現隱匿,常缺乏典型的臨床癥狀和體征。典型的肺炎鏈
球菌肺炎的胸部X線表現為肺葉、肺段的實變。肺葉、肺段的實變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癥。肺炎鏈球菌
合并菌血癥的死亡率為30%~70%,比無菌血癥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為重癥CAP的一個重要病原體。在流行性感冒時期,CAP中金葡菌的發生率可
高達25%,約50%的病例有某種基礎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難和低氧血癥較普遍,死亡率為64%。
胸部X線檢查常見密度增高的實變影。常出現空腔,可見肺氣囊,病變變化較快,常伴發肺膿腫和膿
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為CAP中較少見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確診斷,則應選用萬古霉素
。
⑶革蘭氏陰性菌CAP重癥CAP中革蘭氏陰性菌感染約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桿菌、不
動感菌屬、變形桿菌和沙雷菌屬等。肺炎克雷白桿菌所致的CAP約占1%~5%,但其
臨床過程較為危重。易發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統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現為明顯的中毒癥狀。
胸部X線的典型表現為右上葉的濃密浸潤陰影、邊緣清楚,早期可有膿腫的形成。死亡率高達
40%~50%。
⑷非典型病原體在CAP中非典型病原體所致者占3%~40%。大多數研究顯示肺炎支原體在非典
型病原體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體占
6%~22%,嗜肺軍團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體感染所致的CAP其臨床表現相對較
輕,死亡率較低。肺炎衣原體可表現為咽痛、聲嘶、頭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癥狀,其
他可有鼻竇炎、氣道反應性疾病及膿胸。肺炎衣原體可與其他病原菌發生共同感染,特別是
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
重癥CAP的最常見的致病病原體有:肺炎鏈球菌、金黃葡萄球菌、軍團菌、革蘭氏陰性桿菌、流
30d內有
HCAP患者往往需要應用針對多重耐
①需要創傷性
球菌肺炎表現為肺實變、寒戰,體溫大于39.4C,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見于原先健康的年輕人。而老年
肺炎鏈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體肺炎的癥狀較重,有時可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體培養、DA檢
測、PCR血清學(微熒光免疫抗體檢測)可提示肺炎衣原體感染的存在。軍團菌肺炎占重癥CAP病
例的12%~23%,僅次于肺炎鏈球菌,多見于男性、年邁、體衰和抽煙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
和腎功能衰竭者患軍團菌肺炎的危險性增加。軍團菌肺炎的潛伏期為2~10天。病人有短暫的不適、
發熱、寒戰和間斷的干咳。肌痛常很明顯,胸痛的發生率為33%,呼吸困難為60%。胃腸道癥狀表現
顯著,惡心和腹痛多見,33%的病人有腹瀉。不少病人還有肺外癥狀,急性的精神神志變化、急性
腎功能衰竭和黃疸等。偶有橫紋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腎小球腎炎、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助于軍團菌肺炎的診斷和鑒別診斷。
50%的病例有低鈉血癥,此項檢查有
軍團菌肺炎的胸部X線表現特征為肺泡型、斑片狀、肺
葉或肺段狀分布或彌漫性肺浸潤。有時難以與ARDS區別。胸腔積液相對較多。此外,20%~40%
的病人可發生進行性,約15%以上的病例需機械通氣。
⑸流感嗜血桿菌肺炎約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為高危人。流感嗜血
桿菌肺炎發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發病者有發熱、咳嗽、咳痰。
COPD病人起病較為緩慢,表現為原有的咳嗽癥狀加重。嬰幼兒肺炎多較急重,臨床上有高熱、驚
厥、呼吸急促和紫紺,有時發生。聽診可聞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濕性羅音,但大片實變體
征者少見。胸部X線表現為支氣管肺炎,約1/4呈肺葉或肺段實變影,很少有肺膿腫或膿胸形成。
⑹卡氏孢子蟲肺炎(PCP)PCP僅發生于細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
熱和在幾周內逐漸進展的呼吸困難。病人肺部癥狀出現的平均時間為
進展緩慢可區別于普通細菌性肺炎。
PCP仍是一種重要
4周,PCP相對
CD4淋巴
的肺炎,特別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診斷AIDS的依據。PCP的臨床特征性表現有干咳、發
PCP的試驗室檢查異常包括:淋巴細胞減少,
細胞減少,低氧血癥,胸部X線片顯示雙側間質浸潤,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樣表現。但30%的
胸片可無明顯異常。PCP為唯一有假陰性胸片表現的肺炎。
【輔助檢查】
1.病原學:
⑴診斷方法包括血培養、痰革蘭氏染和培養、血清學檢查、胸水培養、支氣管吸出物
包括經皮
BAL)。
培養、或肺炎鏈球菌和軍團菌抗原的快速診斷技術。此外,可以考慮侵入性檢查,
肺穿刺活檢、經過防污染毛刷(PSB經過支氣管鏡檢查或支氣管肺泡灌洗(
無菌法靜脈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
①血培養一般在發熱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藥物,則在下次用藥前采集。采樣以
10~20ml,嬰兒和兒童0.5~5ml。血液置于無菌培養
瓶中送檢。24小時內采血標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養的陽性率。
在大規模的非選擇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前的血細菌培養陽性率為5%-14%,
最常見的結果為肺炎球菌。假陽性的結果,常為凝固酶陰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后血培養的陽性率減半,所以血標本應在抗生素應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癥高危
因素存在時,初始抗生素后血培養的陽性率仍高達15%。因重癥肺炎有菌血癥高危因素存在,病
原菌極可能是金葡菌、銅綠假單胞菌和其他革蘭氏
陰性桿菌,這幾種細菌培養的陽性率高,重癥肺炎時每一位病人都應行血培養,這對指導抗生
素的應用有很高的價值。另外,細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
病的病人、白細胞減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癥,也應積極行血培養。
②痰液細菌培養囑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導或輔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膿性痰送檢。約40%
病人無痰,可經氣管吸引術或支氣管鏡吸引獲得標本。標本收集在無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細
菌〉1ml,真菌和寄生蟲3~5ml,分支桿菌5~10ml。標本要盡快送檢,不得超過2小時。延遲將減少葡
萄球菌、肺炎鏈球菌以及革蘭氏陰性桿菌的檢出率。在培養前必須先挑出膿性部分涂片作革蘭氏染
,低倍鏡下觀察,判斷標本是否合格。鏡檢鱗狀上皮〉10個/低倍視
、慢性肝
野就判斷為不合格痰,即標本很可能來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細胞數量對判斷痰液標本是否
合格意義不大,但是纖毛柱狀上皮和肺泡巨噬細胞的出現提示來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
大。
痰液細菌培養的陽性率各異,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大。痰液培養陽性時需排除污染和細菌定
植。與痰涂片細菌是否一致、定量培養和多次培養有一定價值。在氣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標本不考
慮細菌定植。痰液培養結果陰性也并不意味著無意義:合格的痰標本分離不出金葡菌或革蘭氏陰性
桿菌就是排除這些病原菌感染的強有力的證據。
性應停止針對金葡菌感染的。
③痰涂片染痰液涂片革蘭氏染可有助于初始的經驗性抗生素,其最大優點是
涂片可以在短時間內得到結果并根據染的結果選用針對革蘭氏陽性或陰性細菌的抗生素;
革蘭氏染陰性和培養陰
細菌陽性時常常預示著痰培養陽性;涂片細菌與培養出的細菌一致時,可證實隨后的痰培養出的細
菌為致病菌。結核感染時抗酸染陽性。真菌感染時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絲。痰液涂片在油鏡
檢查時見到典型的肺炎鏈球菌或流感嗜血桿菌有診斷價值。
④其他在軍團菌的流行地區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規的培養外,需要用緩
沖碳酵母浸膏作軍團菌的培養。尿抗原檢查可用肺炎球菌和軍團菌的檢測。對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
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異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響。對軍團菌的檢測,在發病的第
一天就可陽性,并持續數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診。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檢
測陽性可考慮抗病毒。肺活檢組織細菌培養、病理及特殊染是診斷肺炎的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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