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中
國銀行業協會2017版)
政府示范文本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合同示范文本
一、定義及解釋
1.1定義
1.2解釋規則
二、貸款額度
三、貸款用途
四、提款
4.1提款
4.2首次提款的先決條件
(作為借款人)
(作為牽頭行)
(作為貸款人)
和
(作為代理行)
人民幣元
(2017年版)
年月日
目錄
固定資產銀團貸款合同
4.3每次提款的先決條件
五、利息
5.1貸款利率
5.2罰息利率
5.3利息期
5.4計息
5.5付息
六、還款
6.1貸款期限
6.2還款
6.3還款準備金賬戶
七、提前還款和取消
7.1主動提前還款
7.2主動取消
7.3自動取消
7.4強制取消
八、付款規定
8.1貸款資金的發放
8.2貸款資金的支付
8.3借款人付款
8.4代理行付款
8.5付款順序
8.6墊款
8.7付款幣種
8.8抵銷
8.9非營業日
8.10分攤
九、稅費
9.1稅費
b9.2印花稅
十、成本增加
10.1成本增加通知
10.2補償
十一、法律變動
11.1法律變動通知
11.2取消和提前還款
十二、減輕損失
12.1減輕損失
12.2義務限制
十三、事實陳述
十四、約定事項
14.1積極義務
14.2限制事項
十五、違約事件
15.1違約事件
15.2銀團成員行的救濟
十六、銀團成員行關系
16.1委任代理行
16.2代理關系
16.3代理行的責任
16.4代理行權利
16.5獨立信貸評估
16.6代理行和牽頭行作為貸款人
16.7銀團會議
16.8貸款人補償
16.9代理行辭職
16.10代理行扣款
16.11其他業務
16.12與貸款人的往來
十七、費用和補償
17.1銀團費用
17.2銀團成本
17.3損失賠償
17.4貨幣補償
17.5計算依據
17.6免于補償
十八、轉讓
18.1借款人轉讓
18.2貸款人轉讓
18.3轉讓生效
18.4轉讓的約束力
18.5轉讓的后果
18.6轉讓行免責
18.7轉讓行進一步免責
18.8簿記存檔
18.9變更經辦行
十九、各銀團成員行權利義務的關系
19.1義務獨立
19.2權利獨立
二十、保密義務
20.1保密范圍
20.2其他披露范圍
20.3取代
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21.1修改或豁免申請及同意
21.2書面修改
21.3代理行同意
二十二、通知
22.1通過代理行
22.2通知方式
22.3通知送達
22.4地址變更
22.5通知語言
二十三、債務證明
二十四、權利累積和條款獨立
24.1權利累積
24.2條款獨立
二十五、合同文本
25.1語言
25.2正本
二十六、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二十七、生效
附件一貸款人初始承貸額
附件二文件確認書格式
附件三轉讓證書格式
附錄轉讓的份額
附件四各方賬戶
簽字頁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簽署:
一、,作為借款人(“借款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作為牽頭行(“牽頭行”)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行:
經辦行注冊地址:
經辦行負責人:
三、,作為代理行(“代理行”)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行:
經辦行注冊地址:
經辦行負責人:
四、下列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初始貸款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行:
經辦行注冊地址:
經辦行負責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行:
經辦行注冊地址:
經辦行負責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行:
經辦行注冊地址:
經辦行負責人:
鑒于:
(1)年月日,借款人正式注冊成立,其初始注冊資本
為,實收資本為。
(2)為需要,借款人擬向初始貸款人籌措固定資產貸款。
各方經友好及平等協商,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署本合同如下,以昭信守。
一、定義及解釋
1.1定義
在本合同中:
保證合同指保證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簽署的一份保
證合同。
保證人指。
財務年度指從每個公歷年的一月一日(包括該日)起至該公歷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
該日)止的期間。
承貸比例指,就各貸款人而言,該貸款人當時的承貸額與當時的總承貸額之間的比例。
承貸額指:
1.就各初始貸款人而言,初始承貸額減去其在已經提取的全部貸款資金中所占的份額,再減
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條款被取消或轉讓的金額中所占的份額;或
2.就各受讓行而言,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轉讓)受讓的承貸額,減去其在之后已經提取
的全部貸款資金中所占的份額,再減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條款被取消或轉讓的金額中所占的份
額。
初始承貸額指本合同第二條(貸款額度)及本合同附件一(貸款人初始承貸額)中所規定
的各個初始貸款人的初始承貸金額。
出質人指。
貸款人指初始貸款人及/或受讓行。
貸款利率指,就每筆貸款資金而言,本合同第5.1條(貸款利率)約定的貸款年利率。
貸款余額指借款人已經提取但尚未清償的貸款資金總額。
貸款資金指在本合同項下已經提取或將要提取的任何貸款本金。
貸款資金賬戶指本合同附件四(各方賬戶)中所列的該等賬戶。
代理行指或繼任代理行。
代理行付款賬戶指本合同附件四(各方賬戶)中所列的該等賬戶。
擔保合同指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
擔保人指保證人、抵押人及/或出質人。
擔保權益指任何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或具有擔保效力或目的的任何協議或安排(無論
該等協議或安排是否依據中國法律設定或解釋)。
抵押合同指抵押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簽署的一份抵
押合同。
抵押人指。
多數貸款人指在總額度中所占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超過%的一家或多家貸款人。
罰息利率指逾期罰息利率及/或挪用罰息利率。
費用函指借款人與相關方簽署的關于本合同項下的交易的費用函。
付息日指(根據情況在下述√選一項,不選的打x)
[][各利息期結束次日]
[][各利息期結束之日]。
負債指借款人的所有對外付款或還款的義務,無論其性質或形式如何,也無論是主債務還
是擔保義務,是實際的還是或有的,是到期的還是未到期的。
工商局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或其分支機構。
還款日指本合同第六條(還款)中所列的各個償還貸款的日子。
基準利率指人民銀行不時制定、調整并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年期人民幣貸款利率。
貸款基礎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在每個營業日計算并且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一
年期/年期]人民幣貸款基礎利率。
結息日指,(根據情況在下述選√一項,不選的打x)
[]按月結息,則結息日為每月的二十(20)日;
[]按季結息,則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
[]貸款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利隨本清,則結息日為貸款到期日;
[]其他日期:指。
借款人交易對手賬戶指借款人通知代理行的該等賬戶。
經辦行指本合同所列的任一銀團成員行履行本合同的經辦機構,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8.9條
(變更經辦行)變更后的經辦行。
會計準則指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且在中國被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
利率確定日指,就每筆貸款資金而言,(i)其提款日,以及(ii)自該提款日起(根據情
況在下述√選一項,不選的打x,若為固定利率則全部打x):
[]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日起每月日;
[]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日起每季末月日;
[]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日起每年月日;
[]每個結息日的次日;
[]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日;
[]其他日期,指。
利息期指按照本合同第5,3條(利息期)所確定的期限。
潛在違約事件指(隨著補救期屆滿、發出了通知、作出了任何決定等事件及/或類似事件的
發生)將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融資文件包括本合同、任何費用函、各擔保合同及各轉讓證書(如有)及代理行和借款人
指定為融資文件的其他文件。
生效日指具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生效)中約定的含義。
稅費指任何司法管轄地的稅務、財政或其他行政機關征收的稅、費、關稅、預提稅或其他
類似性質的稅項和費用及因遲繳上述各項所需支付的罰金和利息。
稅務局指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及/或其分支機構。
提款期指本合同生效日/首個提款日起至年月日(包括該日)止的期
間。
提款日指,就本合同第4.1條(提款)中規定的每一提取貸款資金的日子。如實際提款日
與提款通知中指明的提取該筆貸款資金之日不同,則為該筆貸款資金劃付至貸款資金賬戶之
日。
違約事件指本合同第15.1條(違約事件)所列的任一事件或情形。
文件確認書指借款人實質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確認書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簽署
并提交的一份文件確認書。
項目指。
信息備忘錄指牽頭行受借款人委托于年月日編制的一份關
于的信息備忘錄。
許可負債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項負債:
1.各融資文件項下的任何負債;
2.;及/或
3.經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同意的任何負債。
許可投資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項投資:
1.;
2.;及/或
3.經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同意的任何投資。
營業日指各銀團成員行對外開業從事一般對公業務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含因按國家
規定調休而需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除外)。
銀團成員行指牽頭行、各貸款人及/或代理行。
銀團成員行賬戶指本合同附件四(各方賬戶)中所列的各銀團成員行的賬戶。
質押合同指出質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簽署的一份質
押合同。
重大不利影響指借款人或任何擔保人的法律地位、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或經營狀況發生重
大變化,并且依照多數貸款人的合理判斷,該等變化已經或將要對借款人或該擔保人完全履
行其在任何融資文件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
注冊會計師指或其他資信良好的,在中國境內具有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
師。
轉讓證書指轉讓行、受讓行及代理行實質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三(轉讓證書格式)要求的格
式和內容簽署并提交的一份轉讓文件。
總承貸額指各貸款人的承貸額之和。
總額度指總承貸額與貸款余額之和。
1.2解釋規則
在本合同中:
1.目錄及標題僅為閱讀方便的目的,在解釋合同條款時可以忽略。
2.“資產”應當被理解為包括所有目前和將來的、有形或無形的資產、財產、收入、收益、應
收賬款以及其他各種權益。
3.“人”應當被理解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業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或法
律實體。
4.一項違約事件的“存續”指該違約事件已經發生且沒有消除,也沒有按照本合同條款被完全
補救或豁免。
5.一個“月”指開始于一個公歷月的一日,結束于下一個公歷月中對應之日的一段期間,但是,
如果下一個公歷月中沒有該對應之日,則該期間結束于下一個公歷月的最后一日。
6.任何人的“停業”、“解散”、“清算”、“破產”、“重整”、“和解”或“整頓”應當被理解為包括依
照其成立地的或業務經營地的法律進行的任何相同或類似的法律程序,“進入”該等法律程序
包括其自己通過決議或任何其他人申請開始該等法律程序。
7.在提及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時,包括其法律上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8.本合同、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應當被理解為包括其自身,也包括根據其條款的約定而對其
做出的任何修訂、修改、替代或補充。
二、貸款額度
全體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總計本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元(大寫:
人民幣元整)的中長期貸款額度。
其中,各初始貸款人的初始承貸額見本合同附件一(貸款人初始承貸額)。
三、貸款用途
3.1借款人應當將提取的每筆貸款資金用于,前提是貸款資金的使用應符
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貸款人相關制度的規定。
3.2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中約定的貸款資金的用途實際使用每筆貸款資金,未經代理行
(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書面事前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3.3盡管有本合同第4.3條第5款和第14.1條(積極義務)第12款之規定,各銀團成員行
對借款人如何實際使用每筆貸款資金不對借款人承擔責任。
四、提款
4.1提款
1.受限于下述第4.2條和第4.3條,借款人應按照下列計劃提取貸款資金:
年月日元人民幣
年月日元人民幣
年月日元人民幣
年月日元人民幣
2.經借款人書面申請并經代理行(按照全體貸款人的決定)同意之后,提款計劃可以變更。
4.2首次提款的先決條件
1.在上述的首個提款日之前的之前,借款人已經向代理行提供了下列各項
文件并且簽署了一份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確認書格式)的格式和內容完整填寫的文件確
認書,代理行已經向借款人和各貸款人確認其已經收到下列各項文件并且該等文件的格式和
內容令多數貸款人接受。代理行收悉該等文件后,須盡快通知借款人及各貸款人。如果該項
條件沒有滿足,借款人不得提款。
(1)經正式簽署并生效的每份融資文件的原件。
(2)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一份文件確認書,以及下列各項文件的原
件或復印件,但如果是復印件,則需加蓋借款人或(在適用時)相關擔保人的公章:
1)工商局頒發的借款人及各擔保人最新的記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借款人及各擔保人的股東協議或合營合同(包括歷次補充和修改)。(如有)
3)借款人及各擔保人的最新公司章程(包括歷次補充和修改)。
4)借款人及各擔保人[董事會]/[其他內部有權機構]現任[董事成員]名單及各[董事成員]和財
務負責人的簽字樣本。
5)借款人及各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6)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確認借款人的注冊資本已按照其章程繳付的驗資報告。
7)借款人的[股東會]/[董事會]/[其他內部有權機構]通過的包括下列內容的決議:
(a)批準其作為一方的融資文件的條款并同意借款人簽署和履行該融資文件;
(b)授權有關人員代表借款人簽署其作為一方的融資文件;以及
(c)授權有關人員代表借款人簽署其作為一方的融資文件項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8)各擔保人的[股東會]/[董事會]/[其他內部有權機構]通過的包括下列內容的決議:
(a)批準該擔保人作為一方的擔保合同的條款并同意該擔保人簽署和履行該擔保合同;
(b)授權有關人員代表該擔保人簽署其作為一方的擔保合同;以及
(c)授權有關人員代表該擔保人簽署其作為一方的擔保合同項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9)借款人及各擔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簽字樣本。
10)借款人及各擔保人的最近一期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11)經代理行(根據全體貸款人的指示)書面確認的項目實際進度資料。
12)融資文件及其項下的交易所需的政府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同意。
13)。
(3)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文件向銀團成員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原件;以
及律師事務所就首次提款的先決條件已經滿足形式要求而出具的先決條
件確認函原件。
(4)各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完成登記的證明文件原件。
(5)本合同第十七條(費用和補償)約定的借款人到期應付的所有費用已經完全支付的證
明文件。
(6)。
2.代理行應當在收到本條第1款所列的文件后的個營業日內,向各貸款人轉遞該等
文件的復印件(代理行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先決條件文件進行形式審核,逐條確定其形式是否
符合上述第1款約定的要求)。各貸款人應當在收到該等文件后的個營業日內,通
知代理行其是否接受該等文件。
3.本條約定的首次提款先決條件滿足后,代理行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可以發出首次提款通知。
4.代理行應當在收到每份提款通知后的個營業日內,將該提款通知的復印件轉發給
各貸款人,同時告知各貸款人其在該筆貸款資金中的承貸比例和金額。
5.代理行應妥善保存各融資文件和提款相關資料的原件。
4.3每次提款的先決條件
在下列各項條件滿足后,各貸款人應當按照其承貸比例按照本合同第8.1條(貸款資金的發
放)的規定通過代理行發放每筆貸款資金。
1.在該筆貸款資金的預定提款日,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三條(事實陳述)中作出的各項事實
陳述,就當時的事實和情況而言,均為真實的和準確的。
2.沒有發生或存續任何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且該筆貸款資金的提取將不會導致任何
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3.沒有出現本合同第5.2條第2款、第8.2條第4款規定的情況。
4.項目資本金先于貸款資金到位或與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且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
配。
5.代理行已收到與項目有關的商品、服務、資金等各類交易所需提供的貸款用途證明文件和
憑證。
6.沒有出現本合同第7.4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及
7.。
五、利息
5.1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資金的利率為每一個利率確定日當日的基準利率([上浮]/[下
浮]%)/貸款基礎利率([上浮]/[下浮]%)/固定年利率。
如基準利率/貸款基礎利率不再被公布,從而無法確定該筆貸款資金在利率確定日對應的利
率,借款人和代理行(根據全體貸款人的決定)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確認該等貸款資金的利
率:。
5.2罰息利率
1.如果借款人沒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支付任何到期應付款項,則自該等款項正常到期之日起
至其全部獲得清償之日止,該等款項應當改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息。
2.如果借款人挪用任何貸款資金,則自挪用發生之日起至挪用結束之日止,該等貸款資金應
當改按(“挪用罰息利率”)計息。
3.同一筆貸款資金既逾期又挪用的,適用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息。
4.對于根據逾期罰息利率或者挪用罰息利率產生的利息(“罰息”),其利息期的約定同樣適
用第5.3條的約定。即罰息的首個利息期自本合同的任何款項的應付未付之日開始,至其后
緊鄰的結息日(不包括該日)結束。如果借款人在還款日沒有支付罰息,則在下一個利息期,
貸款人應以罰息作為本金根據逾期罰息利率或者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貸款人收取罰息的權利不應影響貸款人在任何融資文件或適用法律項下的其他權利或救
濟。
5.3利息期
1.貸款資金在獲得清償之前,應當在連續的若干期間(“利息期”)內計付利息。除非本合
同中有其他約定,每個利息期為個月。
2.在本合同項下:
(1)每筆貸款資金的首個利息期自其提款日(包括該日)起算,至其后緊鄰的結息日(不
包括該日)結束。
(2)首筆提款之后每次提取的貸款資金,在其首個利息期結束之日與之前已經存在的貸款
資金合并。
(3)每次提取的貸款資金的首個利息期之后的各個利息期,自上一個結息日(包括該日)
起算,至其后緊鄰的結息日(不包括該日)結束。
(4)貸款資金的最后一個利息期結束于最后一個還款日(不包括該日)。
3.如果一個付息日的原本之日不是一個營業日,則該日順延至該公歷月內之后最近的一個營
業日(如有)或提前至最近的上一個營業日(如該公歷月內其后并無營業日)/提前至該非
營業日最近的上一個營業日。
5.4計息
1.本合同項下任何貸款資金的利息及/或罰息應當按照其實際借用的天數與日利率/罰息利
率逐日計息;日利率/罰息利率=對應的年利率/360。
2.代理行應當在各利率確定日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確定適用的貸款利率,并在確定后立即通知
借款人和各貸款人。
5.5付息
1.借款人應當在各付息日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所計的利息。
2.代理行應當在各付息日前第個營業日或之前通知借款人在該付息日應付利息及/
或罰息的金額。
六、還款
6.1貸款期限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首筆貸款資金的提款日(包括該日)/生效日起
至(包括該日)止的期間,共計(“貸款期限”)。借款
人應當在貸款期限結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條款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所欠的全部債務。
2.貸款期限的展期須獲得全體貸款人的同意。
6.2還款
借款人應按照以下還款計劃在各還款日還款。
還款日還款額
6.3還款準備金賬戶
借款人應在之內在代理行處開立還款準備金賬戶。項目項下的全部收入應首先存入
該賬戶,然后由借款人使用。該賬戶內的資金余額自首個還款日之前的日起,不得
低于。
在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按期足額清償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時,代理行有權直接從還款
準備金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用于清償。
七、提前還款和取消
7.1主動提前還款
1.借款人擬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余額時,應在擬提前還款日的個營業日之前向
代理行提交提前還款通知(“提前還款通知”)并獲得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的書
面同意。
2.提前還款通知應當載明擬提前還款的金額和日期。
3.提前償還部分貸款余額的,提前償還的金額至少應當是人民幣元(大寫:人民
幣元整)并且應當是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
整)的整倍數或者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同意的其他金額。
4.提前還款日應當是一個付息日。
5.提前償還的本金截至提前還款日所發生的全部利息及/或罰息應當與提前償還的本金一并
清償。
6.提前償還的款項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還款)所列的相關貸款余額的到期次序,[依倒
序]/[依順序]/[按等比例]沖抵貸款余額的本金,[后到期的先還]/[先到期的先還]/[等比例減少
提前還款日后的各期還本金額]。
7.任何提前償還的款項不得再次提取。
8.借款人無權撤銷其已發出的任何提前還款通知;借款人應當在提前還款通知中載明的提前
還款日提前還款。
9.借款人應當在提前還款的同時通過代理行向各貸款人支付一筆提前還款補償費,該補償費
的計算方式為:。
7.2主動取消
1.借款人擬取消全部或部分總承貸額時,應在擬取消之日的個營業日之前向代理行
提交取消通知(“取消通知”)并獲得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的書面同意。
2.取消通知應當寫明擬取消的金額和日期。
3.取消部分總承貸額的,取消的金額至少應當是人民幣元(大寫:人民
幣元整)并且應當是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
整)的整倍數。
4.取消在取消通知中寫明的取消日期生效,該日期應當是提款期內的一個營業日。
5.取消總承貸額的,自取消生效之日起,各貸款人的承貸額等比例相應減少。
6.借款人應當在取消之日付清按照本合同第17.1條(銀團費用)第2款約定的到期應付的
全部承諾費。
7.取消的任何總承貸額不得恢復。
8.借款人無權撤銷其已發出的任何取消通知。
7.3自動取消
除非本合同各方另有約定,提款期結束之日后,當時未提取的全部總承貸額自動取消,各貸
款人的承貸額同時取消,且任何該等取消的總承貸額和承貸額不得恢復。
7.4強制取消
1.受法律變動影響貸款人的承貸額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法律變動)的約定取消。
2.如果借款人的控制權發生變化:
(1)借款人在知悉有關事項后應盡快通知代理行;
(2)任何貸款人無義務就任何提款提供貸款資金;且
(3)代理行(按照全體貸款人的決定)應在向借款人提前至少10個營業日發出通知后,
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并取消總承貸額,同時融資文件項下的所有貸款應在通知載明之日
到期應付。
上文控制權發生變化是指。
八、付款規定
8.1貸款資金的發放
各貸款人在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參與發放每筆貸款資金時,應當在該筆貸款資金的預定提款
日(北京時間)之前將其在該筆貸款資金中的份額付至代理行付款賬戶。
任一貸款人未發放其在擬提取貸款資金中的份額,借款人仍應提取其他貸款人按提款通知發
放的貸款資金。
各貸款人應按承貸比例發放其在擬提取貸款資金中的份額,為方便本合同履行之目的,本合
同項下貸款人在貸款資金中的放款比例分配事宜,可經由全體貸款人協商一致另行做出變通
的安排,但該等安排不影響本合同項下各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貸款資金的總額。
8.2貸款資金的支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進行支付。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是指代理行根據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在提款日將相關的貸款資金發放至貸款資金賬戶,并盡
快將相關貸款資金轉付至借款人交易對手賬戶:
(1)單筆支付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
(2)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人民幣伍佰萬元整);或
(3)。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當在相關貸款資金發放前向代理行提交貸款資金的用
途證明材料等,代理行(依其自行決定)審核同意后發放貸款資金。任何銀團成員行均不對
受托支付所對應的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除上述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外,以借款人提前提交資金使用計劃為前提,可以采用借款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進行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是指代理行將貸款資金發放至貸款資金
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進行對外支付,自主支付的對象應是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借款人交易對
手。借款人應當在每月之前,向代理行匯總報告該等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3.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進行支付的,在生效日后,如出現以下情況,代理行(按照多
數貸款人的決定)有權變更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為貸款人受托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
(2)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
(3)借款人沒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貸款資金;及/或
(4)。
4.在生效日后,如出現以下情況,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有權停止相關貸款資金
的發放和支付:
(1)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2)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及/或
(3)。
8.3借款人付款
借款人應當在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到期日(北京時間)之前將到
期應付款項付至代理行付款賬戶。
8.4代理行付款
1.代理行應當在各提款日當日的(北京時間)之前,將其按照本合同第
8.1條(貸款資金的發放)的規定實際收到的相關貸款資金付至貸款資金賬戶,并按照本合
同第8.2條(貸款資金的支付)的相關約定進行支付。代理行有義務向各貸款人通報該筆貸
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2.代理行應當將其按照本合同第8.3條(借款人付款)的規定實際收到的各筆款項在收到之
日的(北京時間)之前,按本合同第8.5條(付款順序)約定的順序和比
例付至各銀團成員行賬戶。
3.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情況下,因借款人提供的委托支付信息及相關交易資料不真實、不準
確、不完整導致代理行的受托支付義務未能及時完成的,代理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借款人在
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受影響。
4.如果發生借款人交易對手賬戶開戶行退款,導致代理行無法及時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其交易
相對方,代理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受影響。對于借款人交
易對手賬戶開戶行退回的款項,借款人在此授權代理行予以凍結。在此情形下,借款人應重
新提交支付委托及用途證明材料等,經代理行(依其自行決定)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通
過貸款資金賬戶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對手賬戶。
8.5付款順序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要求,代理行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分配其在本合同第8.3條(借款人付款)
項下收到的各筆款項:
1.支付本合同第17.1條(銀團費用)項下約定的到期應付的任何代理費以及補償代理行在
執行融資文件的過程所發生的合理成本和支出;
2.支付本合同第17.1條(銀團費用)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安排費;
3.按照各貸款人的承貸比例支付本合同第17.1條(銀團費用)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承諾費;
4.向各貸款人按照其實際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資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利
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復利和罰息);
5.向各貸款人按照其實際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資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本
金;以及
6.支付本合同項下到期應付的其他款項。
8.6墊款
1.代理行可以(但沒有義務)代本合同任何一方墊付任何款項。
2.如果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應當通過代理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支付任何一筆款項,而代理行
在作出該等支付的當日實際上并沒有收到該筆款項,則一經代理行要求,已從代理行收到該
筆款項的一方應當立即將該筆款項退還給代理行,并同時按的利率向代理行支付自
代理行付款日(包括該日)起至退款日(包括該日)止的利息。
8.7付款幣種
除非當事方另有約定,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當以人民幣支付。
8.8抵銷
借款人在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時,不得行使任何抵銷權。
8.9非營業日
如果一筆款項的到期應付之日不是一個營業日,則該筆款項的支付日則順延至該非營業日所
在公歷月內之后最近的一個營業日(如有)或提前至該非營業日最近的上一個營業日(如該
公歷月內其后并無營業日)/提前至該非營業日最近的上一個營業日。
8.10分攤
1.除本條第4款另有約定外,如果任何銀團成員行(“收款行”)基于本合同第8.3條(借款
人付款)的約定之外的任何方式從借款人處收到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則該收款
行應當在收到該等款項(“分攤款項”)當日,通知代理行,并盡快將分攤款項轉付給代理行。
2.收款行按照上述第1款的約定向代理行轉付了分攤款項的,應當視為借款人并未對該收
款行支付該等款項。
3.代理行應當將其按照上述第1款的約定收到的分攤款項視為由借款人支付,并將該等分
攤款項按照本合同第8.4條(代理行付款)第2款的約定付至各銀團成員行賬戶。
4.上述第1至3款不適用于下列任一款項:
(1)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轉讓)的規定進行轉讓或間接分貸而收到的任何款項;
或
(2)銀團成員行就本合同項下的爭議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收到的任何款項,但該等
不適用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i)其已經事先通知其他銀團成員行,并且(ii)其他銀團成
員行在收到該等通知后的個營業日內,未參加該等訴訟或仲裁或已經明確表示不參
加該等訴訟或仲裁。
九、稅費
9.1稅費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任何銀團成員行(無論其是作為實
際收款人,還是轉付人)支付或應付的任何款項,應該是該銀團成員行應獲得的款項的凈額,
不應包含任何的稅費。
9.2印花稅
借款人和各銀團成員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與融資文件相關的印花稅。
十、成本增加
10.1成本增加通知
在生效日后,如果因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其解釋的頒布、實施或變更,及/或為了遵守對其
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財政、稅務、金融監管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要求,導致或將導致任何貸
款人(“成本受影響貸款人”)發生以下任何一項成本(“增加成本”):
1.因簽署或履行融資文件而增加的成本或發生的額外成本;
2.按照融資文件的規定收到或應收的任何金額的減少;及/或
3.為參與發放任何貸款資金、維持或籌措其承貸額或其在任何貸款余額中的份額而增加的成
本或發生的額外成本,
則,成本受影響貸款人在知悉該等情況后,應當及時通知(“成本增加通知”)代理行,同時
詳細地說明增加成本的產生原因和計算依據;代理行在收到任何成本增加通知后,應當及時
通知借款人。
10.2補償
在借款人收到成本增加通知后的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應當通過代理行向成本受影響
貸款人支付一筆金額等于增加成本的款項。但是,對于以下增加成本,借款人無需補償:
1.借款人已經按照融資文件其他條款的規定作出補償;
2.對任何貸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機構的營業總收入或總利潤所計征稅費的稅率變動、計算基礎
變動而產生的增加成本;
3.因任何貸款人沒有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對其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財政、稅務、金融
監管或其他行政機關的任何要求而導致的增加成本;
4.因任何貸款人自身的信用評級下降而導致的增加成本;及/或
5.因任何貸款人非融資文件項下的交易而導致的增加成本。
十一、法律變動
11.1法律變動通知
在生效日后,如果因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其解釋的頒布、實施或變更,及/或為了遵守對其
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金融監管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要求,導致或將導致任何貸款
人(“受法律變動影響貸款人”)繼續履行融資文件、參與發放任何貸款資金、維持或籌措其
承貸額或保持其在任何貸款余額中的份額成為不合法或違反監管規定,則該受法律變動影響
貸款人應當在知悉該等情況后盡快通知(“法律變動通知”)代理行,并詳細地說明導致該等
不合法或違反監管規定的原因及依據。代理行在收到任何法律變動通知后應當盡快通知借款
人。
11.2取消和提前還款
1.在借款人收到法律變動通知后,受法律變動影響貸款人的承貸額應當立即全部自動取消。
2.借款人應當在收到受法律變動影響貸款人的要求后個營業日內,向受法律變動影
響貸款人提前償還其在任何貸款余額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發生的利息。
3.按照本條的規定取消承貸額及提前還款的,受法律變動影響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支付任
何的罰金或費用。
十二、減輕損失
12.1減輕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影響的銀團成員行應當和借款人以及其他銀團成員行誠意協商,并
應當盡合理的努力,減輕該等情形造成的影響。但是,借款人在融資文件項下的義務不因本
條款的約定而得以免除或減少:
1.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條(成本增加)的規定向任何貸款人補償任何增加成本;
2.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法律變動)的規定向任何貸款人提前還款;及/或
3.任何承貸額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法律變動)的規定被取消。
任何銀團成員行在本條項下應當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變更經辦行;
(b)將其承貸額或在相關貸款余額中的份額轉讓給不受本條所列情形影響的任何其他人;
及/或
(c)申請任何的豁免、減免、退稅或寬限。
12.2義務限制
1.如果已發生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的,或任何銀團成員行按照其合理判斷,認為如果其
按照本合同第12.1條(減輕損失)的規定采取任何措施會對其業務、運營或財務狀況產生
不利影響的,該銀團成員行沒有義務采取該等措施。
2.借款人應當向相關銀團成員行補償該銀團成員行因按照本合同第12.1條(減輕損失)的
規定采取任何措施而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和開支。
十三、事實陳述
借款人分別在生效日、各提款日和各付息日,結合當時的事實和情況,向各銀團成員行作如
下陳述:
1.法律地位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是依照其注冊地的法律法規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訂約能力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有必要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擁有其資產、經營其業務、簽署并
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
3.公司授權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簽署并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所需的所有公司內部授權均已獲得,并且
完全有效,該等融資文件已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有效簽署。
4.許可
為合法地擁有資產、經營業務、簽署并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已經獲
得了必需的各項批準、許可、同意、登記及備案,并且完全有效。
5.工商信息報送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已經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報送年度報告,并且借款人或各擔保人并未被列
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6.條款效力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在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項下的義務合法、有效、對其具有約束力。
7.違反法律或其他文件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簽署并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沒有,并且不會,違反下列任何一項或與
之沖突:
(1)對其或其資產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文件;
(2)其股東協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及/或
(3)任何法律法規。
8.訴訟及仲裁
沒有發生,也不存在針對借款人或任何擔保人提起的,對其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產生或
可能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法院訴訟、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機關的執行程序
或類似性質的其他程序。
9.清算及破產事件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沒有啟動或被啟動任何停業、解散、清算、破產、重整、和解、整頓或類
似的程序。
10.違約事件
沒有發生或存續任何違約事件。
11.遵守法律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在所有方面遵守適用于其的所有法律法規,并且沒有違反與其業務和經營
相關的任何法律法規。
12.債權順位
各銀團成員行在融資文件項下對借款人(或視情況而定,各擔保人)的債權與借款人(或視
情況而定,各擔保人)其他債權人對借款人(或視情況而定,各擔保人)的無擔保或無法定
優先權的債權至少處于同一受償順位。
13.司法豁免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借款人、各擔保人及其各自的資產在起訴、判決、執行、財產保全或其
他程序方面不享有任何豁免權和特權。
14.信息披露
(1)在信息備忘錄發出之日,信息備忘錄中披露的信息在所有實質方面均為真實、完整及
準確的,并且沒有遺漏具有或可能具有任何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信息。
(2)自信息備忘錄發出之日,借款人(擔保人,如有)的法律地位、業務狀況、財務狀況
或資產狀況沒有發生產生或可能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情況。
(3)借款人最近向各銀團成員行提供的財務報表和報告是依照會計準則制作的,公允、真
實、完整并準確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該等財務報表和報告制作之日的財務狀況;并且,該等財
務報表和報告沒有遺漏借款人的任何重大負債、重大收入或重大損失。
(4)借款人向各銀團成員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5.無重大不利影響
沒有發生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況。
十四、約定事項
借款人承諾,從生效日起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獲得完全履行之日止:
14.1積極義務
1.債權順位
各銀團成員行在融資文件項下對借款人(或視情況而定,各擔保人)的債權與借款人(或視
情況而定,各擔保人)其他債權人對借款人(或視情況而定,各擔保人)的現有及將來無擔
保或無法定優先權的債權至少處于同一受償順位。
2.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
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
借款人應當(并促使各擔保人)維持其企業法人地位合法、持續并有效存續,確保其具有必
要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以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
3.遵守法律
借款人應當(并促使各擔保人)確保在所有方面遵守與其業務和經營相關的任何法律法規,
包括但不限于環保及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業
監管措施。
4.許可
借款人應當(并促使各擔保人)及時獲得為履行其為一方的融資文件所必需的各項批準、
許可、同意、登記及備案,遵守該等事項,并維持該等事項持續完全有效。
5.工商信息報送
借款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并促使各擔保人)及時向及時向及時向工商局報
告年度告,并且確保,并且確保,并且確保,并且確保,并且確保借款人及各擔保
人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
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
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
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6.保險
借款人應當向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就其業務及資產投保,投保險種應當是從事同等或類似業
務的企業通常投保的險種;借款人應當維持該等保險持續完全有效,并及時續保。
7.提供資料
(1)借款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天內,向代理行通其該月的財務報表(包括附表)。
(2)借款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天內,向代理行提供其該季度的財務報表(包括附
表)。
(3)借款人應當在每半個財務年度結束后天內,向代理行提供其該半個財務年度的
財務報表(包括附表)。
(4)借款人應當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的天內,向代理行提供其該財務年度的經注
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包括附表),并附一份注冊會計師對該報表的專業審計意見。
(5)借款人應當(并促使各擔保人)確保其財務報表依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準備。
(6)借款人應當在代理行要求后的天內,向代理行提供其(或視情況而定,各擔保
人)在本合同第14.1條(積極義務)第4款項下獲得的各項批準、許可、同意、登記及備
案的復印件。
(7)借款人應當在代理行要求后的天內,向代理行提供其按照本合同第14.1條(積
極義務)第6款的規定投保的各項保險的保單或保險合同的復印件。
32
(8)借款人按照本條的規定提供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一份由借款
人的一名董事或財務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證明,說明該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其中披露
的信息是準確、完整和最新的。
(9)借款人提供本條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財務報表的,應當同時提供一份由借款
人的一名董事或財務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證明,合理詳細地寫明本合同第14.1條(積
極義務)第9款規定的各項財務指標的計算依據和結果。
(10)借款人應按照代理行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11)借款人向各銀團成員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8.通知義務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在知悉后立即通知代理行:
(1)發生任何一項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2)發生針對借款人或任何擔保人提起的,或者借款人或任何擔保人針對他人提起的,標
的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元的任何法院訴訟、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機關的
執行程序或類似性質的其他程序;
(3)總額達到或超過其凈資產10%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交易項
目和交易性質、交易金額和相應比例、定價政策等;及/或
(4)發生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
9.遵守財務指標
借款人應當遵守下列財務指標:。
10.項目資本金
借款人應當確保項目資本金先于貸款資金到位或與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并確保項目資本金
與貸款資金配套使用。
11.項目進度
借款人應當確保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
12.貸款管理
代理行可隨時對借款人使用每筆貸款資金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借款人應當配合代理行進
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代理行進行檢查和監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i)
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使用貸款資金的有效證明資料;(ii)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賬戶分析、
憑證檢驗或現場調查;以及(iii)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13.擔保或支持
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同意向各貸款人提供如下支持或擔保:
(1)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
(2)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
(3)質押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以及
(4)。
14.2限制事項
1.擔保權益
除依據擔保合同設置的擔保權益外,借款人應當確保在其任何資產上不會設置或存在任何擔
保權益,除非獲得了多數貸款人的同意。
2.資產處置
借款人應當確保不會通過單筆或多筆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出租、出讓、轉讓或以其他方
式處置其任何重大資產,除非獲得了多數貸款人的同意。
3.分立和合并
借款人應當確保不會進行任何合并、分立、被承包經營或類似安排,除非獲得了多數貸款人
的同意。
4.減少注冊資本
借款人應當確保不會減少其注冊資本,除非獲得了多數貸款人的同意。
5.分紅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應當分配利潤:
(1);及/或
(2)。
6.許可負債
除許可負債之外,借款人不得發生任何其他負債。
7.許可投資
除許可投資之外,借款人不得發生任何其他對外投資。
十五、違約事件
15.1違約事件
下列任一情形構成一項違約事件:
1.付款違約
借款人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
2.挪用貸款
借款人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一筆貸款資金。
3.不實陳述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三條(事實陳述)項下所做的任何一項事實陳述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實、
不準確、不完整或具有誤導性。
4.違反約定或其他義務
借款人沒有遵守第十四條(約定事項)項下的各項義務或沒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或遵守
任何其他義務。
5.交叉違約
借款人沒有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負債,且總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元。
6.無力償債
(1)借款人的任何債權人宣布借款人的任何負債延期償付,且總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
幣元。
(2)借款人與其任何債權人開始就任何負債進行延期償付等債務重組安排的商討,且總金
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元。
(3)借款人全面停止或者中止對其債權人的支付,或在債務到期時無能力、承認無能力或
者被假定為或視為無能力償付其債務,或者宣稱其將不會履行到期債務。
7.清算及破產事件
借款人或任何擔保人已經啟動或被啟動任何停業、解散、清算、破產、重整、和解、整頓或
類似程序。
8.執行事件
借款人的總計市場價值或賬面價值二者中較低者達到或超過人民幣元的資產被查
封、凍結、扣押、執行、征收、沒收或被采取其他類似措施,并且該等措施在開始后的個
營業日內未被解除。
9.財務指標
借款人沒有遵守本合同第14.1條(積極義務)第9款(遵守財務指標)約定的任何一項財
務指標。
10.重大不利影響
發生了任何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況。
11.融資文件無效
融資文件成為無效或不可執行的。
15.2銀團成員行的救濟
1.通知
(1)借款人或任一貸款人知悉一項違約事件或其合理認為可能構成一項違約事件的事實或
情形,其應當及時通知代理行。
(2)代理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應當及時通知各貸款人。
(3)如任何一項違約事件非經借款人告知代理行的,代理行應在獲悉后及時通知借款人,
以便借款人做出確認和解釋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2.救濟權利
在任何一項違約事件的存續期間,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可以行使以下一項或多
項權利:
(1)豁免相關違約事件,或同意對相關違約事件的補救;
(2)宣布中止提取任何貸款資金;如此宣布后,該部分貸款資金立即中止提取;
(3)取消全部或部分總承貸額;如此宣布后,各貸款人的承貸額相應地按等比例取消,且
被取消的總承貸額不能被恢復;
(4)宣布全部或部分貸款余額連同所有應計利息、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其他款項立即到期應
付;如此宣布后,該等款項立即成為到期應付,代理行無需給予任何進一步的通知;
(5)要求借款人立即提供額外的擔保措施;
(6)執行擔保合同;及/或
(7)行使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3.代理行的行動
(1)本合同第15.2條(銀團成員行的救濟)第2款(救濟權利)中所列的各項救濟權利
或擬對借款人提起和進行的任何爭議解決法律程序的權利應當通過代理行組織進行,但是,
代理行不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采取該等行動的,相關銀團成員行可以自行采取該等行動。
(2)在一項違約事件存續期間,代理行有權在任何時候采取其認為必要或合理的行動以保
護各銀團成員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權益。
4.各銀團成員行的承諾
(1)各銀團成員行不會以與本合同的約定相沖突的方式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2)各銀團成員行向其他銀團成員行承諾,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
1)其不會向任何人單獨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債務清償,用于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欠
付該銀團成員行的任何債務;及/或
2)其不會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對該銀團成員行的任何債務,單獨要求或接受任何擔保權
益或財務支持。
5.扣劃
在一項違約事件存續期間,各銀團成員行有權扣劃借款人在該銀團成員行(包括其任何分支
機構)處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的余額,并按照本合同第8.10條(分攤)的規定轉付給代理行
進行分攤。
十六、銀團成員行關系
16.1委任代理行
1.除代理行之外的各其他銀團成員行在此委任代理行作為本合同項下該銀團成員行的代理
人,并授權代理行行使本合同條款明確賦予代理行的權利以及合理附帶的所有其他權利。
2.僅為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登記之目的,各其他銀團成員行在此授權代理行根據本合同確定
的原則和相關事實直接與相關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的補充或修改協議,或按當地登記部門要
求的格式范本簽署并提交擔保合同,或根據當地登記部門的要求適當降低擔保債權金額以滿
足其內部有關擔保債權的金額必須低于擔保物的評估價值的要求。
16.2代理關系
1.代理行與其他銀團成員行之間的關系僅為代理關系。代理行作為銀團的代理人,其主要的
職能是根據本合同服務貸款人和保障銀團利益,其應勤勉、守約、盡職、專業地履行約定的
各項職責,保證各項約定及貸款人的指示與授權得到有效執行,其性質是事務性的。
2.代理行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借款人的代理人。
16.3代理行的責任
1.代理行應當在收到本合同任何一方通過代理行轉交給其他一方的任何文件的原件或復印
件后的個營業日內,將該等文件轉交給該其他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代理行不
負責審查其轉交的任何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的充分性、準確性或完整性。
2.代理行應當設立并保存與本合同相關的臺賬,并在各貸款人要求時,向貸款人提供該等臺
賬。
3.代理行應當按照本合同第8.1條(貸款資金的發放)和第8.2條(貸款資金的支付)的約
定,發放和支付貸款資金,并對其進行管理和控制。
4.代理行應當在收到本合同任何一方發出的關于發生一項違約事件的通知后的個營
業日內,通知各銀團成員行。
5.代理行應當在知悉本合同任何一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任何其他銀團成員行支付任
何到期應付款項后的個營業日內,通知各銀團成員行。代理行發現上述情形的,應
做必要的調查,并將調查所獲取的信息及時傳送給各貸款人。
6.代理行應當按照多數貸款人的決定,組織各銀團成員行提起及/或參與和本合同相關的任
何訴訟、仲裁或法律爭議程序,但前提是各貸款人已經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代理行補償或
預付了代理行因遵守該等決定而已經或可能支出或發生的任何成本、費用、開支(包括但不
限于律師費)及責任。
7.代理行不因本合同其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而向任何其他方承擔任何責任。
8.多數貸款人的任何決定或按照該等決定行事違反或會導致違反法律法規的,代理行經事先
通知各銀團成員行,可以不按照該等決定行事。
9.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地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各項職責。
16.4代理行權利
1.除非實際知悉相反情形,代理行可以推定:
(1)本合同任何其他方在本合同中或關于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事實陳述是真實、完整和準確
的;
(2)沒有發生或存續任何一項違約事件;
(3)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方均沒有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及/或
(4)本合同任何其他方或多數貸款人沒有行使其擁有的任何權利。
但是,如果代理行已知悉、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方知悉相反情形的存在而通知代理行的,則代
理行不僅有權且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相關規定通知各貸款人。
2.代理行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聘請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翻譯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并向
該等專業人員支付咨詢或服務費用,并可以依賴該等專業人員的意見行事。
3.代理行可以依賴其合理相信為真實的任何通訊或文件行事。
4.代理行可以向本合同任何其他方披露其認為合理的按照本合同條款收到的任何信息。
16.5獨立信貸評估
各貸款人確認,其已經并將繼續獨立的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業務狀況、法律地位
及其他情況進行調查、審查和評估,并據此獨立做出判斷和決策并承擔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各項:
1.關于本合同任何其他方或本合同項下交易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準確性或完整性,無論該
等信息是否是由代理行或牽頭行提供給該貸款人;
2.本合同任何其他方的財務狀況、資信度、業務狀況、法律地位或其他情況;及/或
3.本合同或有關的任何文件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方采取的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的合法性、有
效性、約束力、充分性或可執行性。
相應地,針對上述問題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代理行均不對任何貸款人負責。
16.6代理行和牽頭行作為貸款人
代理行或牽頭行同時也是一家貸款人的,其應當按照本合同條款享有貸款人的權利并承擔貸
款人的義務。
16.7銀團會議
1.貸款人決策機制
(1)如果發生了本合同條款明確要求由多數貸款人或全體貸款人決定的任何事項,任一貸
款人在知悉后應立即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在收到該等通知后或在知悉發生該等事項后應當及
時通知各貸款人,要求表決。
(2)各貸款人應當在收到代理行上述通知之后,在該通知中要求的期限之內,將其決定通
知代理行。
(3)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代理行應當按照多數貸款人或全體貸款人依本合同條款做出的
決定行事;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或全體貸款人的決定行事的(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代理行不向本合同其他方承擔任何責任。
(4)多數貸款人或全體貸款人按照本合同條款做出的決定對各貸款人具有約束力,各貸款
人應當全面配合代理行執行多數貸款人或全體貸款人的該等決定。
(5)多數貸款人或全體貸款人未按照本條款規定做出決定時,代理行應當就該等事項提出
一個初步解決方案,并按照上述程序再次征求各貸款人的意見。如果任一貸款人沒有在代理
行發出的通知中寫明的期限之內將其決定通知代理行,則視為其同意代理行提出的該解決方
案。
(6)代理行認為某種作為或不作為最有利于貸款人利益的,代理行可以(但沒有義務)進
行該種作為或不作為。
2.全體銀團成員行同意事項
除本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對本合同中涉及下列任一事項的條款的修改應當獲得全體銀團成員
行的同意:
(1)承貸額、總承貸額或貸款資金幣種的改變;
(2)提款期、貸款期限的改變;
(3)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改變;
(4)向任一銀團成員行支付的或應付的款項的幣種、金額及支付日期的改變;
(5)對“多數貸款人”定義的修改;
(6)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修改和豁免)的修改;及/或
(7)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等重要事項的改變。
3.銀團會議程序及議事規則
(1)如發生需要代理行按照多數貸款人或(視情況而定)全體貸款人的決定行事宜,則代
理行應當組織召開銀團會議,由代理行主持。
(2)除上述第(1)項的約定外,如出現以下情形,代理行應及時召集銀團會議:
(a)牽頭行認為有必要召開銀團會議;或
(b)在總額度中所占份額達到以上的貸款人書面提議。
(3)代理行召集銀團會議,應提前至少個營業日或在代理行確定的更短時間內書
面通知各貸款人。會議通知中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中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
點(如適用)、方式以及銀團會議的提案。
(4)銀團會議可以通過現場會議或通訊書面同意的方式召開。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代理
行應選擇書面同意的方式開會。
(5)各貸款人應在收到會議通知后的個營業日內通知代理行其是否參
加銀團會議,并可在會議召開日前個營業日之前提交臨時提案。
(6)每一貸款人可以派一或兩名授權代表以及若干名普通代表參加銀團會議。所有代表均
可以參與談論、發表意見,但僅由授權代表代表該貸款人進行表決。每一貸款人的授權代表
必須持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并有明確的授權范圍。每一貸款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明確
表明,經授權代表簽字(無需加蓋公章)的文件對該貸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貸款人的公
章印鑒應在代理行處備案,各貸款人的授權代表應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以便代理行
核實授權委托書的效力。
(7)銀團會議作出的有效決議,由代理行制作書面文件,并由每一貸款人的授權代表簽字;
就該決議持有異議的貸款人,也應在該決議上簽字。受限于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束,該決議
對全體貸款人具有約束力。每一貸款人獲得一份有效的銀團會議決議原件。如該決議與借款
人在融資文件下的權利、義務有關,應當向借款人提交一份有效的銀團會議決議原件。
4.貸款人可以另行協商簽訂銀團貸款銀團間協議。
16.8貸款人補償
1.每一貸款人應按照其承貸比例在代理行要求后的個營業日內就代理行按融資文件
進行代理行為而發生的全部合理的成本、費用、損失、開支(包括律師費)及責任(因代理
行的過失或過錯導致的除外)向代理行作出補償(除非代理行已從借款人處按融資文件的規
定獲得償付)。
2.任何貸款人準備按照本款規定作出補償的,均有權要求代理行提供該等補償金額的詳細計
算依據;代理行應在貸款人要求后個營業日內向其提供該等計算依據。
16.9代理行辭職
1.代理行(“辭職代理行”)可以在任何時候,通知貸款人,表達其辭職的意愿。
2.多數貸款人應當在收到代理行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發出的辭職通知后的個營業
日內,委任一家有資質的、信譽良好且經驗豐富的金融機構作為代理行的繼任者(“繼任代
理行”)。多數貸款人沒有在該期限內委任繼任代理行的,辭職代理行可以指定一家其認為
有資質的、信譽良好且經驗豐富的金融機構作為繼任代理行。
3.自繼任代理行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其正式繼任之日起,辭職代理行的辭職以及繼任代理行
的委任生效。
4.自辭職代理行的辭職以及繼任代理行的委任生效之日起,辭職代理行在本合同項下作為其
他銀團成員行的代理人的任何進一步的權利和義務立即解除,同時,繼任代理行承接在本合
同項下作為其他銀團成員行的代理人的任何進一步的權利和義務。
5.辭職代理行應當在收到繼任代理行繼任通知后的個營業日內,向繼任代理行提供
其為按照本合同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而合理要求的文件、記錄以及必要的協助。
6.多數貸款人可以通知代理行,要求其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辭職;代理行在收到該通知
后,應當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辭職。否則,多數貸款人可以決定撤換代理行。
16.10代理行扣款
任何銀團成員行在本合同項下欠付代理行款項的,代理行在通知該銀團成員行后,可以從代
理行按照本合同本應向該銀團成員行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不超過該等欠款的金額,用于清
償該等欠款,并且,該等扣除的款項應當視為已經由該銀團成員行收到。
16.11其他業務
各銀團成員行(包括其分支機構)可以接受借款人的存款、向借款人提供其他貸款或進行其
他任何種類的銀行業務。
16.12與貸款人的往來
除非收到相關貸款人按照本合同條款發出的相反通知,代理行可以認為該貸款人有權按照本
合同收取款項,并且是通過其經辦行行事。
十七、費用和補償
[如果各方已經就本合同項下的交易與相關方簽署了費用函,并且本合同以下規定與費用函
中的規定不一致的,則以費用函中規定的為準。
17.1銀團費用
1.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當支付的承諾費的計算方式為:。承諾費應于提款
期內的每一個付息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2.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當支付的代理費為:。首筆代理費應于首筆貸款資
金的提款日支付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之后每年的代理費應于每年的支付
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
3.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當支付的安排費為:/參見費用函的約定。
17.2銀團成本
1.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各方在此同意:銀團成員行發生的與融資文件的談判、準備、簽
署、修改及豁免等相關的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應當由借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評估
師等專業機構的費用。
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各方在此同意:任何銀團成員行在任何司法管轄地執行或維護其
在融資文件項下的權利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及開支應當由借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評
估師等專業機構的費用和進行訴訟或仲裁的費用。
17.3損失賠償
借款人應當在收到任何銀團成員行要求后的個營業日內,向該銀團成員行賠償因借
款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一情形)而使該銀團成員行遭受或發生的
除罰息之外的任何損失:
(1)借款人沒有在任何款項的到期日清償該等到期款項;
(2)借款人在任何款項的到期日之外的日期清償該等到期款項;
(3)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4)因借款人的原因,任何貸款資金沒有全部按時提取;
(5)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取消任何貸款人的承貸額;
(6)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不實;及/或
(7)。
17.4貨幣補償
如果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支付的任何款項不是以本合同明確約定的應付貨幣(“合同貨
幣”)支付的,而是以合同貨幣之外的任何其他貨幣(“支付貨幣”)支付的,并且在銀團成
員行按照市場匯率將該支付貨幣換成合同貨幣后,該金額少于該銀團成員行應當收到的金
額,則借款人應當補償該等短缺部分以及該銀團成員行發生的相關匯兌費用。
17.5計算依據
任何銀團成員行準備按照本合同第17.2條(銀團成本)、第17.3條(損失賠償)及/或第
17.4條(貨幣補償)提出要求的,應當通知代理行,同時提供該等要求的詳細計算依據;
代理行在收到該等要求后,應當及時通知借款人。
17.6免于補償
在以下情形下,借款人無需按照本合同第17.2條(銀團成本)、第17.3條(損失賠償)及
/或第17.4條(貨幣補償)的規定向任何銀團成員行承擔責任:
1.由該銀團成員行的重大過失、過錯或者故意不當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及/或
2.借款人已經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向該銀團成員行作出補償。
十八、轉讓
18.1借款人轉讓
借款人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18.2貸款人轉讓
1.任何貸款人(“轉讓行”)擬向一家或多家金融機構(“受讓行”)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
部或任何權利及/或義務的,應當提前至少個營業日通知(“轉讓通知”)借款人及代
理行。
2.任何貸款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承貸額的,應當取得借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但是,借款人
在收到轉讓通知后的個營業日內沒有明確告知不同意的,視為同意該等轉讓。
3.任何貸款人轉讓其在貸款余額中的全部份額的,無需征得代理行或本合同其他各方的同
意。
4.盡管有以上的規定,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于銀團貸款有其他規定的,貸款人轉
讓時應遵守該等規定。
18.3轉讓生效
貸款人按照本合同第18.2條(貸款人轉讓)的規定進行的轉讓,在轉讓行、受讓行及代理
行簽署了一份按照本合同附件三(轉讓證書格式)的格式和內容完整填寫的轉讓證書后,在
轉讓證書上記載的轉讓日期之日起生效。代理行不得拒絕或拖延簽署轉讓證書。
18.4轉讓的約束力
任何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轉讓)的規定進行并完成的轉讓均對本合同各方具有約束力。
18.5轉讓的后果
自轉讓生效之日起,受讓行正式成為一家貸款人,在轉讓證書列明的轉讓標的范圍內:
1.轉讓行不再享有和承擔本合同項下與轉讓標的有關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及
2.受讓行將享有和承擔本合同項下與轉讓標的有關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18.6轉讓行免責
對下列任一事項,轉讓行不向受讓行承擔任何責任:
1.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有效簽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
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2.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是否可以收到;以及
3.本合同任何其他方在本合同中或關于本合同向任何人做出的事實陳述的真實性、準確性及
完整性。
18.7轉讓行進一步免責
轉讓行沒有義務:
1.從任何受讓行回購該轉讓行已經按照本合同第18.2條(貸款人轉讓)的規定轉讓給該受
讓行的任何權利及義務。
2.補償任何受讓行因借款人或其他任何銀團成員行沒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而遭受
的任何損失。
18.8簿記存檔
代理行應當保存本合同各方的名錄,負責轉讓登記工作,記錄歷次銀團貸款轉讓的情況,并
在轉讓發生后及時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
18.9變更經辦行
任何貸款人經提前至少個營業日通知借款人及代理行后,可以變更其經辦行。
十九、各銀團成員行權利義務的關系
19.1義務獨立
各銀團成員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相互獨立。如果任一銀團成員行沒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
的義務,并不影響或免除任何其他銀團成員行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任一銀團成
員行對任何其他銀團成員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19.2權利獨立
各銀團成員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相互獨立。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項下對任一銀團成員
行不時產生的任何債務是單獨的債務。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各銀團成員行均有權單獨行使
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任何銀團成員行不得以權利獨立為由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
務。
二十、保密義務
20.1保密范圍
本合同各方對其他方按照本合同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為保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是,在
以下情況下,該方有權披露該等信息:
1.該等信息已為公眾所知(但不是由于該銀團成員行違反本條規定而使得該等信息為公眾所
知);
2.在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機關的執行程序或類似性質的其他程序中須披
露該等信息;
3.依照任何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披露并在該法律法規要求的范圍內披露;
4.依照其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規則披露;
5.向任何政府、金融、稅務或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披露并在該等機構要求的范圍內披露;
6.向其董事、管理人員、員工或專業顧問(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審計師等)披露,前提是該
等被披露方已經向該銀團成員行承諾遵守本條中規定的保密義務;
7.在本合同第20.2條(其他披露范圍)允許的范圍內披露;
8.各銀團成員行在貸款債權證券化交易中向相關評級機構披露;及/或
9.經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
20.2其他披露范圍
任何銀團成員行可以向可能或已經與該銀團成員行訂立本合同第十八條(轉讓)項下規定的
任何轉讓、間接分貸的協議的任何人披露:
1.本合同的復印件;及/或
2.該銀團成員行已經獲得的關于借款人、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交易的任何信息。
但是,被披露方必須在收到任何該等信息之前,向該銀團成員行承諾遵守本合同第二十條(保
密義務)中規定的保密義務。
20.3取代
本合同第20.1條(保密范圍)和第20.2條(其他披露范圍)的約定取代任何銀團成員行在
成為本合同一方之前作出的關于借款人、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交易的任何保密承諾。
20.4信息采集
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銀團成員行在不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采集要求,有權將有關借
款人與銀團成員行簽署的全部合同/協議/承諾的信息,包括與上述全部合同/協議/承諾的履
約信息的相關情況,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企業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給國家設立的金融信
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具有查詢資格的單位查詢和使用;同時,銀團成員行亦有權查詢和使
用已經錄入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有關借款人的信貸信息。該授權事項覆蓋
本合同簽署前后銀團成員行對本合同項下業務進行必要管理的各個環節,有效期隨本合同實
際終止而失效。
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21.1修改或豁免申請及同意
1.借款人提出對本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豁免申請后,代理行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要求審核借款
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并審核借款人是否已經提供各貸款人決策所需的信息資料(如現金流量預
測和財務報表等)。代理行收到前述所要求的文件后,應及時通知各貸款人要求表決。
2.任何貸款人提出對本合同條款的修改的,應首先通知代理行,代理行收到通知后應及時通
知其他貸款人要求表決。對于由貸款人提出的表決事項涉及借款人和任何擔保人的,代理行
還應將通知抄送借款人和該擔保人,并根據本合同相關規定代表銀團與借款人協商修訂合同
條款。
3.對于借款人或任何貸款人提出的修改或豁免事項,代理行應根據本合同的相關規定判斷該
事項需多數貸款人同意還是需要全體貸款人同意。如本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或各貸款人和
借款人之間存在爭議,則需要全體貸款人同意。
4.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或任何貸款人的修改或豁免申請后,應按照本合同第16.7條(銀團
會議)的規定完成表決程序,并將最終形成的有效表決結果及時通知各貸款人、借款人和相
關擔保人。
21.2書面修改
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任何修改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且在本合同各方簽署后生效。
21.3代理行同意
對涉及到下列任一事項的條款的修改須獲得代理行的同意:
1.本合同第八條(付款規定)、第十六條(銀團成員行關系)或第二十一條(修改和豁免);
及/或
2.修改或放棄代理行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使代理行承擔任何其他的義務。
二十二、通知
22.1通過代理行
借款人與任何銀團成員行之間關于本合同的所有通訊往來應當通過代理行進行。
22.2通知方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發給任何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其他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發送
至收件方隨時書面指定的聯系地址或電傳號或傳真號或并注明聯系人(如有)。各
方指定的最初聯系地址、電傳號、傳真號、以及聯系人(如有)在本合同簽字頁中
列明。
本合同任何一方確認各方在本合同簽字頁最初指定或者根據本合同后續變更的為
本合同項下爭議所涉訴訟或者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并且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22.3通知送達
本合同各方之間進行的任何通訊往來在滿足下列條件后視為已經由收件方收到:
1.如通過專人遞送,在實際交付時;
2.如以電傳或傳真傳送,在傳送完成并收到正確回號或傳真報告時;
3.如以傳送,在按照正確郵件地址發出后的第個營業
日(北京時間);或
4.如以信函方式郵寄,在書寫了正確地址并以掛號信投郵后的第個營業
日(北京時間)。
盡管有本條上述約定,任何按照本條作出或交付的通訊或文件如在收件之日收件所在
地之后收到,則視為在下一個營業日生效。
22.4地址變更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變更聯系地址、電傳號、傳真號、時,應當盡快將該等變更通知
代理行。在收到該等變更通知后,代理行應當立即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
22.5通知語言
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應當以中文作出。
二十三、債務證明
任何銀團成員行應當按照其業務操作慣例,在其會計賬簿上記載與本合同相關的會計賬目和
記錄。如無明顯錯誤,在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銀團成員行的債務以銀團成員行按其業務操作
慣例出具的會計憑證中的記錄為準。
二十四、權利累積和條款獨立
24.1權利累積
任何銀團成員行沒有或延遲行使其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應當被視為放棄該等權利,任何
銀團成員行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該等權利不排除該銀團成員行之后以其他方式或進一步行
使該等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救濟是累積的,不排除法律法規賦予
任何銀團成員行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
24.2條款獨立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二十五、合同文本
25.1語言
本合同以中文起草并簽署。
25.2正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26.1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并依照該法律解釋。
26.2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所有當事方應當爭取在收到任何其他當事方發
出的書面通知后的日內友好協商解決。在該期限內協商不成的,任一當事方有權選
擇以下第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
在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或
2.將該爭議提交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26.3放棄豁免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其或其資產在任何司法管轄地享有的或可能享有的任何訴訟或
司法程序中的豁免權。
二十七、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日”)起生效。
附件一貸款人初始承貸額
初始貸款人
初始承貸額
附件二文件確認書格式
致:
作為代理行
日期:年月日
事由:年月日簽署的貸款合同
我公司謹提及作為借款人,與(1)作為牽頭行,
(2)、和作為初始貸款人,和
(3)作為代理行于年月日簽署
的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在貸款合同中定義的用語在本確認書中使
用時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公司在此確認:
1.在貸款合同第4.2條(首次提款的先決條件)第1款中所列的各項文件中,原件是真實和
完整的,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于本確認書之后的文件)是其原件的真實、準確、完整的
復印件,并且該等文件在本確認書之日完全有效。
2.在我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上通過并在會議記錄中列明的決議截至本確認書之日沒
有被撤銷、修改或替代,完全有效。
3.我公司目前具有償債能力。
4.以下為在本確認書之日我公司所有的現任董事的名單以及在召開董事會會議之日的董事
名單:。
5.除非我公司向貴行發出相反的書面通知,貴行可以認為本確認書所載內容在提款日及之前
始終真實、準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公章
附件三轉讓證書格式
致:
地址:
聯系人:
地址:
聯系人:
發件人:[轉讓行]和[受讓行]
日期為的合同(“貸款合同”)
我們在此提及貸款合同第十八條(轉讓)。貸款合同中定義的詞語在本證書中使用時具有相
同含義。
1.轉讓行和受讓行在此同意,轉讓行將附錄中列明的權利及義務按照貸款合同第十八條(轉
讓)的規定轉讓給受讓行,受讓行將會向其他銀團成員行承擔與轉讓行本次轉讓之前所承擔
的相同的責任。
2.轉讓日期為。
3.受讓行的經辦機構地址列于附錄中。
4.貸款合同第18.3條(轉讓生效)至第18.7條(轉讓行進一步免責)的規定構成本證書的
一部分,對受讓行具有約束力。
5.本證書受中國法律管轄。
附錄轉讓的份額
總承貸額項下:
轉讓行的承貸額被轉讓的承貸額
轉讓行在貸款余額中的份額被轉讓的部分
受讓行情況:
受讓行名稱:
經辦機構:
通知送達地址:
電話:
電傳:
傳真:
聯系人:
:
[轉讓行]
簽字人:
(公章)
[受讓行]
簽字人:
(公章)
[代理行]
簽字人:
(公章)
附件四各方賬戶
借款人
貸款資金賬戶
戶名:[借款人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備注:銀團貸款放款
銀團成員行
代理行付款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備注:
[牽頭行名稱]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備注:
[代理行名稱]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備注:
[貸款人名稱]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備注:
[貸款人名稱]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備注:
[貸款人名稱]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行號:
備注:
簽字頁
借款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專用章
職務:
牽頭行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專用章
職務:
代理行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專用章
職務:
貸款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專用章
職務:
貸款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專用章
職務:
貸款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專用章
職務:
本文發布于:2022-08-14 16:13:5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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