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訟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律師訴訟案例
業務類型:民間借貸訴訟
法院判決時間: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院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姓名:李世紅、李欣霞
律師事務所名稱: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
供稿(單位+姓名):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李世紅
審稿(實名,逐級):
檢索主題詞:債務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
二、案例正文采集
胡某林訴唐某翠、李某波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4年2月,唐某翠以生意周轉資金困難為由向胡某林
借款17500元,胡某林沒有現金便將其本人使用的中信銀行
信用卡、交通銀行信用卡、光大銀行信用卡交由被告唐某翠
使用。2015年2月13日,雙方對中信銀行信用卡、交通銀
行信用卡、光大銀行信用卡截止至2015年1月22日的賬單
進行核算,確認唐某翠因使用該三張信用卡而發生的借款金
額共計24393.75元。之后,胡某林要求唐某翠歸還信用卡
并償還信用卡欠款。唐某翠未將所有信用卡交還,直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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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6日,唐某翠才歸還了胡某林的信用卡。同時,雙
方確認:截止該日,唐某翠因使用該三張信用卡而發生的借
款金額共計45938.51元。
因唐某翠未償還借款,胡某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唐
某翠向其償還欠款本金45938.51元并支付利息(以45938.21
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還清本
金之日止);并要求判令李某波對唐某翠的前述債務承擔連
帶清償責任。胡某林認為,李某波與唐某翠是夫妻關系,上
述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李
某波應對唐某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上,唐某翠
與李某波早于2009年開始分居,但其二人直至2015年底才
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借款發生在唐某翠與李某波婚姻關
系存續期間,且唐某翠、李某波未能舉證證明債權人即本案
胡某林與債務人唐某翠約定上述債務為個人債務,唐某翠、
李某波也未能舉證證明其二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財產歸各自所有進行約定,故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波對上述債
務承擔連帶責任。
李某波不服一審判決,委托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代理
其提起上訴,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指派李世紅、李欣霞律
師作為李某波二審的代理人。二審判決,唐某翠在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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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對唐某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代理意見】
我們認為,本案表面上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但
其實質上涉及到婚姻法當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
問題。故我們認為該案件需要解決以下兩大問題:
一、夫或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小金額
的借貸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唐某翠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間,
單方借胡某林信用卡消費45938.51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
務?我們認為,單方小金額的借款消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
務,得看其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
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
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
形除外。”另《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
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
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
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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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
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一審在唐某翠、李某波未出庭的情況下,根據
胡某林單方的證據材料認定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
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實踐當中也是得到認可的。在二審中,
從李某波提供的證據來看,其2009年已與唐某翠分居,且
之后一直未與唐某翠共同生活,因此,李某波對唐某翠的借
款是不知情的。直到本案一審判決之后,李某波才知道其被
判決承擔責任。然而,唐某翠的借款應當屬于其個人債務,
唐某翠所借款項并未用于與李某波的共同生活,在唐某翠與
胡某林所簽的欠條等證據中,并未有李某波的簽字確認,事
后李某波也未對此進行追認,因此,二審法院根據借款的用
途、方式等判定唐某翠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是非常正確
的。
二、“事實離婚”能否對抗債權人要求夫或妻一方對對
方單方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結合本案,事實上,唐某翠與李某波早已分居,也就是
所謂的“事實離婚”,那么,“事實離婚”能否對抗債權人要
求夫或妻一方對對方單方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們認為
是可以的。
首先,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
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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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
么,在“事實離婚”期間,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能認
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們認為,目前,雖然關于“事實離婚”
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但是,其二人已經分居,另一方很難知
曉對方是否舉債,故類似于小額的單方的借貸,在對方不知
情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其次,本案中唐某翠在同李某波分居期間,向多人舉債,
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
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
生的債務的規定,故沒辦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李某波
提供的證據來看,唐某翠所借債務一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沒有用于小孩生活開支,李某波更是對以上債務不知情,
故綜合情況來看唐某翠在與李某波分居期間所借債務應視
為其個人債務,不應該讓李某波進行償還。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波對唐某翠債務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裁判文書】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債務是否屬于夫
妻共同債務?
就該爭議焦點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綜合在案證據分析
本案債務形成時間、形成方式和款項用途,本案債務系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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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2017年間,原審被告唐某翠持續使用被上訴人胡某林
名下信用卡進行消費和還款之后雙方對上述信用卡消費及
還款的行為進行結算確認后形成債權憑證,缺乏上訴人李某
波的簽字確認或者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上訴人李某波
與原審被告唐某翠于2015年12月22日離婚,同時考慮到
原審被告唐某翠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欠條》、2015
年11月10日出具的《還款協議》中均在確認唐某翠欠胡某
林信用卡透支款的基礎上,約定唐某翠繼續幫胡某林還卡、
養卡,本案債務最終結算數額系由唐某翠與胡某林于2017
年4月16日簽署的《收條》進行確認等情況,在案證據足
以形成優勢證據證明本案債務并非上訴人李某波與原審被
告唐某翠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對胡某林請求李某波對該
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李某波承
擔責任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案例評析】
本案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問題,即什么情況下夫
或妻一方的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李某波提
交證據材料證明其跟唐某翠已于2009年分居,其二人未共
同生活。唐某翠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李某波對此
并不知情。故最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之后,根據本案債
務的形成時間、方式、款項的用途等認定唐某翠在此期間所
舉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因此,民事案件是可以根據證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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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優勢即高度蓋然性依法作出判決的。
【結語和建議】
本案屬于典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是其中參雜著夫妻
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夫或妻一方的負債,什么情
況下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情況下不應該認定為夫
妻共同債務,不僅需要我們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有所理解,
更要求我們在實踐當中能夠對法律條文、法理做到融會貫通,
并熟練運用。當今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婚姻家庭糾紛呈現的
關系日益復雜,這對我們律師界來講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只
有不斷的充實、武裝自己,才能夠更好的迎接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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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16 08:49:3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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