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非接觸充電裝置以及非接觸充電方法與流程

更新時間:2025-12-25 10:21:19 0條評論

非接觸充電裝置以及非接觸充電方法與流程



1.本公開涉及以非接觸方式對車載的蓄電裝置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的技術。


背景技術:



2.以往,已知非接觸充電作為對搭載于電動車輛的蓄電裝置進行充電的技術。非接觸充電使用通過電動車輛側的受電裝置以不經由接點的非接觸方式從與電動車輛的外部電源連接的送電裝置接受到的電力對搭載于電動車輛的蓄電裝置進行充電。
3.關于這樣的非接觸充電,例如日本特開2018-191451號公報中公開了如下技術:對預先登記的識別信息與從電動車輛接收到的識別信息進行對照,在一致的情況下開始或停止輸送電力,由此將搭載于適當的電動車輛的蓄電裝置作為充電對象進行充電。


技術實現要素:



4.可以考慮在例如出租車等用于提供預定(預先確定)的服務的電動車輛的等候處進行上述那樣的非接觸充電。通過在等候處進行非接觸充電,能夠利用直到開始服務為止的等候期間來實施充電,因此能夠高效地進行蓄電裝置的充電。
5.然而,在只有特定的電動車輛能夠在等候處利用非接觸充電的情況下,若如上述那樣使用按每臺車輛設定的識別信息來判定是否允許實施非接觸充電,則存在如果沒有預先登記識別信息,那么例如即便是一樣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也無法在等候處利用非接觸充電的情況。因此,存在等候期間無法利用非接觸充電而無法繼續(xù)提供該服務的情況。
6.本公開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夠將搭載在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上的蓄電裝置作為充電對象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裝置以及非接觸充電方法。
7.本公開的某個方面涉及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是構成為能夠以非接觸方式對搭載在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上的蓄電裝置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裝置。電動車輛包括接受來自非接觸充電裝置的電力的受電裝置。該非接觸充電裝置具備:送電裝置,其能夠在電動車輛停在被設定為電動車輛的等候處的停車位內的預定位置上的情況下向受電裝置輸送電力;取得裝置,其從非接觸充電裝置的外部設備取得表示電動車輛停在停車位內的信息;以及控制裝置,其控制送電裝置。控制裝置使用利用取得裝置取得的信息,判定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控制裝置在判定為車輛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從送電裝置向受電裝置送電。
8.這樣,在使用利用取得裝置取得的信息判定為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出租車、公交車等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從送電裝置向受電裝置送電。因此,如果車輛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就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其結果,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通過在等候處等候期間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能夠繼續(xù)提供服務。
9.在某個實施方式中,控制裝置在判定為車輛不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禁止從送電裝置向受電裝置送電。
10.這樣,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無法利用非接觸充電,因此能夠抑制并非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車輛以充電為目的占用等候處。
11.在又一實施方式中,外部設備包括對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進行拍攝的拍攝裝置。控制裝置使用由拍攝裝置拍攝到的圖像判定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
12.這樣,能夠使用由拍攝裝置拍攝到的圖像高精度地判定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出租車、公交車等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因此,僅限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能夠利用非接觸充電。
13.在又一實施方式中,拍攝裝置對車輛的外裝部分進行拍攝。在車輛的外裝部分包括作為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特征部分的情況下,控制裝置判定為車輛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
14.這樣,能夠高精度地判定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出租車、公交車等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
15.在又一實施方式中,拍攝裝置對車輛的下表面的預定位置進行拍攝。在拍攝預定位置而得到的圖像包含預定圖像的情況下,控制裝置判定為車輛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
16.這樣,能夠高精度地判定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
17.在又一實施方式中,電動車輛是出租車。送電裝置設置在被設定為出租車的等候處的停車位內。
18.這樣,在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能夠在等候處等候期間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因此,能夠繼續(xù)提供服務。
19.在又一實施方式中,電動車輛是公交車。送電裝置設置在被設定為公交車的等候處的停車位內。
20.這樣,在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作為公交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不用事先登記識別信息就能夠在等候處等候期間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因此,能夠繼續(xù)提供服務。
21.在又一實施方式中,控制裝置在判定為車輛不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通知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不是充電對象這一意思。
22.這樣,能夠抑制不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車輛以充電為目的占用等候處。
23.本公開的其他方面涉及的非接觸充電方法是通過使用送電裝置向搭載在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上的蓄電裝置送電從而以非接觸方式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方法。電動車輛包括受電裝置,該受電裝置在該電動車輛停在被設定為電動車輛的等候處的停車位內的預定位置的情況下接受來自送電裝置的電力。該非接觸充電方法包括以下步驟:從外部設備取得表示電動車輛停在停車位內的信息的步驟;使用所取得的信息判定停放在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步驟;和在判定為車輛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從送電裝置向受電裝置送電的步驟。
24.本發(fā)明的上述及其他的目的、特征、方面以及優(yōu)點將根據與附圖相關聯理解的與本發(fā)明相關的以下的詳細的說明而變得明了。
附圖說明
25.圖1是表示本實施方式中的非接觸充電系統的構成的一例的圖。
26.圖2是用于說明在出租車的等候處實施的非接觸充電控制的圖。
27.圖3是表示由控制裝置執(zhí)行的處理的一例的流程圖。
28.圖4是用于說明與停在等候處的車輛相應的非接觸充電裝置的工作的圖。
29.圖5是表示在變形例中由控制裝置執(zhí)行的處理的一例的流程圖。
具體實施方式
30.以下,參照附圖對本公開的實施方式詳細地進行說明。此外,對圖中相同或相當的部分標注相同的附圖標記,不重復進行其說明。
31.圖1是表示本實施方式中的非接觸充電系統1的構成的一例的圖。參照圖1,非接觸充電系統1具備電動車輛100、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第1攝像頭(取得裝置)405、第2攝像頭406、通知裝置416以及系統電源450。
32.電動車輛100是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在本實施方式中,例如,以電動車輛100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為一例進行說明。在圖1中,作為一例,示出了電動車輛100停在被設定為出租車的等候處的停車位200內的情況。停車位200設定在圖1的箭頭a與箭頭b之間。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設置于停車位200內的地面下的能夠對電動車輛100送電的位置。
33.以下,對電動車輛100的詳細構成進行說明。電動車輛100例如是電動汽車或混合動力車輛。電動車輛100具備蓄電裝置120、mg(motor generator,電動發(fā)電機)130、pcu(power control unit,動力控制單元)140、受電裝置150以及ecu(electronic control unit,電子控制單元)190。
34.蓄電裝置120是構成為能夠進行充放電的直流電源。蓄電裝置120例如構成為包括鎳氫電池或者具有液體或固體電解質的鋰離子電池等二次電池、電雙層電容器等蓄電元件。
35.mg130例如是三相交流旋轉電機,具有作為電動機(馬達)的功能和作為發(fā)電機(generator)的功能。mg130的輸出轉矩經由減速器及差動裝置等向驅動輪傳遞。此外,在圖1中示出了僅設置有1個mg的構成,但搭載于電動車輛100的mg的數量不限定于此,也可以為設置多個(例如2個)mg的構成。
36.pcu140包括逆變器、轉換器等,根據來自ecu190的控制信號將從蓄電裝置120供給的直流電力轉換為交流電力而向mg130供給。由此,在mg130中產生電動車輛100的行駛驅動力。或者,pcu140將通過mg130的再生動作產生的交流電力轉換為直流電力而向蓄電裝置120供給。蓄電裝置120利用從pcu140供給的直流電力進行充電。
37.受電裝置150從非接觸充電裝置400以非接觸方式(即,在受電裝置150與非接觸充電裝置400之間不經由接點地)接受交流電力,并且在將接受到的交流電力轉換為所期望電壓的直流電力后向蓄電裝置120供給。蓄電裝置120也利用從受電裝置150供給的直流電力進行充電。
38.受電裝置150例如包括未圖示的諧振器和整流器。諧振器例如是包括受電線圈和電容器的lc諧振器。整流器將在諧振器中接受到的交流電力轉換為直流電力。
39.ecu190內置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中央處理單元)192及存儲器194,基于存儲于該存儲器194的信息和/或來自各傳感器(未圖示)的信息控制電動車輛100的各設備(例如pcu140或受電裝置150等)。關于由ecu190執(zhí)行的控制,不限于通過軟件進行的處理,也可以通過專用的硬件(電子電路)來處理。
40.另外,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還具備第1顯示燈160和第2顯示燈170。第1顯示燈160設置于車內的預定位置(例如,副駕駛座側的儀表板上),朝向車輛前方向車外顯示表示出租車的狀態(tài)(例如,“空車”、“載客”等)的文字信息。第2顯示燈170例如是設置于電動車輛100的車頂部分的公司顯示燈。第1顯示燈160及第2顯示燈170各自的顯示狀態(tài)(點亮狀態(tài))例如通過ecu190自動地切換或者通過手動切換。
41.以下,對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詳細構成進行說明。如上所述,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設置在設定于出租車的等候處的停車位200內的地面下,構成為以非接觸方式將來自系統電源450的電力輸送給電動車輛100。
42.具體而言,非接觸充電裝置400具備通信裝置402、送電裝置404以及控制裝置408。
43.通信裝置402構成為能夠與第1攝像頭405、第2攝像頭406和通知裝置416各自進行通信。通信裝置402例如接收表示在第1攝像頭405中拍攝到的圖像(靜態(tài)圖像或動態(tài)圖像)的數據,將接收到的數據向控制裝置408發(fā)送。再者,通信裝置402例如接收表示在第2攝像頭406中拍攝到的圖像(靜態(tài)圖像或動態(tài)圖像)的數據,將接收到的數據向控制裝置408發(fā)送。再者,通信裝置402從控制裝置408接收控制指令,將接收到的控制指令向第1攝像頭405、第2攝像頭406和通知裝置416中的至少任一方控制對象發(fā)送。
44.送電裝置404調整從系統電源450供給的交流電力,并且將調整后的交流電力以非接觸方式向受電裝置150輸送。送電裝置404例如包括未圖示的諧振器和變換器。諧振器例如是包括送電線圈和電容器的lc諧振器。送電裝置404的諧振器構成為使諧振器的諧振頻率與受電裝置150的諧振器的諧振頻率實質上一致。變換器連接于系統電源450,對從系統電源450供給的交流電力的頻率及電壓進行調整,將調整后的交流電力向送電裝置404的諧振器供給。
45.控制裝置408內置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410及存儲器412,基于存儲于該存儲器412的信息和/或來自外部設備(例如第1攝像頭405及第2攝像頭406)的信息控制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設備(例如送電裝置404等)。關于由控制裝置408執(zhí)行的控制,不限于通過軟件進行的處理,也可以通過專用的硬件(電子電路)來處理。
46.以下,對連接于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外部設備的構成進行說明。第1攝像頭405、第2攝像頭406以及通知裝置416作為外部設備連接于非接觸充電裝置400。
47.第1攝像頭405設置于能夠對停放在停車位200內的車輛的外裝部分進行拍攝的位置。第1攝像頭405例如設置于能夠拍攝電動車輛100的車頂部分、電動車輛100的擋風玻璃部分的位置即可。第1攝像頭405例如也可以從停在停車位200內的電動車輛100的上方或斜上方朝向電動車輛100地設置。
48.第1攝像頭405既可以拍攝靜態(tài)圖像,或者也可以拍攝動態(tài)圖像。第1攝像頭405根據來自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控制裝置408的控制信號拍攝圖像。第1攝像頭405構成為能夠將表示拍攝到的圖像的數據向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控制裝置408發(fā)送。
49.第2攝像頭406設置于能夠對停放在停車位200內的車輛的下表面的預定位置進行
拍攝的位置。第2攝像頭406例如具備魚眼鏡頭,以朝向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上方的方式設置。第2攝像頭406通過魚眼鏡頭對非接觸充電裝置400上方的空間進行拍攝。
50.第2攝像頭406既可以拍攝靜態(tài)圖像,或者也可以拍攝動態(tài)圖像。第2攝像頭406根據來自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控制裝置408的控制信號拍攝圖像。第2攝像頭406構成為能夠將表示拍攝到的圖像的數據向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控制裝置408發(fā)送。第2攝像頭406能夠對停放在停車位200內的車輛的下表面的預定位置進行拍攝。而且,在停放的車輛是電動車輛100的情況下,第2攝像頭406能夠拍攝用于判定受電裝置150與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位置關系是否為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的位置關系的圖像。
51.通知裝置416構成為能夠根據來自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控制裝置408的控制信號向停在停車位200內的車輛通知預定信息。通知裝置416例如既可以由顯示裝置構成,也可以由聲音產生裝置構成,還可以由顯示裝置和聲音產生裝置構成。
52.在具有上述那樣的構成的非接觸充電系統1中,能夠在作為出租車的電動車輛100停在等候處的停車位200的情況下,執(zhí)行使用從非接觸充電裝置400接受的電力對蓄電裝置120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控制。
53.圖2是用于說明在出租車的等候處實施的非接觸充電控制的圖。如圖2所示,沿著單向兩車道的道路700設定人行道800,在人行道800的預定位置設置有表示出租車的等候處(出租車乘車點)的標識500。在道路700的與人行道800相鄰的車道、且在向行進方向上比標識500靠跟前側的位置,設定停車位200。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設置在停車位200內的地面下。
54.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的用戶為了等待乘客而使電動車輛100移動到等候處的停車位200,使電動車輛100停泊在停車位200內。此時,在電動車輛100與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位置關系成為能夠執(zhí)行非接觸充電控制的位置關系的情況下,執(zhí)行非接觸充電控制。
55.具體而言,例如若在電動車輛100停在停車位200內時,電動車輛100與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位置關系成為能夠執(zhí)行非接觸充電控制的位置關系,則從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輸送電力。并且,使用由受電裝置150接受的電力對蓄電裝置120進行充電。
56.在具有以上那樣的構成的非接觸充電系統1中,如上所述,在出租車等用于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等候處進行非接觸充電。由此,能夠利用直到開始服務為止(即,直到開始載客行駛為止)的等候期間實施充電。因此,能夠高效地進行蓄電裝置120的充電。
57.另一方面,當在這樣的道路700的車道上設置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的車位時,考慮會有出租車以外的車輛在出租車的等候處以充電為目的占用等候處的情況。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例如從電動車輛100向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發(fā)送id等識別信息。在非接觸充電裝置400側與事先登記為可利用的車輛的識別信息進行對照。而且,在接收到的識別信息與登記的識別信息一致的情況下能夠利用非接觸充電。
58.然而,若使用這樣的識別信息來判定是否允許實施非接觸充電,則存在如果沒有預先登記識別信息,那么即便是一樣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也無法在出租車的等候處利用非接觸充電的情況。因此,存在在等候期間無法利用非接觸充電而需要用于充電的等候時間,無法繼續(xù)提供作為出租車的服務的情況。
59.因此,在本實施方式中,控制裝置408如下這樣工作。即,控制裝置408從非接觸充
電裝置400的外部設備取得表示電動車輛100停在停車位200內的信息。控制裝置408使用所取得的信息判定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否為出租車。控制裝置408在判定為停放的車輛是出租車的情況下允許從送電裝置404向受電裝置150送電。在本實施方式中,控制裝置408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來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為出租車。
60.這樣,如果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出租車,就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其結果,通過在出租車的等候處等候的情況下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能夠作為出租車繼續(xù)提供服務。
61.以下,參照圖3,對由控制裝置408執(zhí)行的處理的一例進行說明。圖3是表示由控制裝置408執(zhí)行的處理的一例的流程圖。該流程圖所示的一系列處理按預定的控制周期重復執(zhí)行。
62.在步驟(以下,將步驟記載為s)100中,控制裝置408判定在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送電裝置404上是否存在車輛。控制裝置408例如在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包含表示位于送電裝置404上的車輛的圖像的情況下,判定為在送電裝置404上存在車輛。控制裝置408例如通過利用機器學習等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等的圖像解析,判定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是否包含表示位于送電裝置404上的車輛的圖像。此外,關于基于圖像解析的詳細的判定方法,使用公知的技術即可,不進行其詳細的說明。此外,控制裝置408例如也可以在使用第2攝像頭406拍攝的圖像中包含表示車輛的下表面的圖像的情況下,判定為在送電裝置404上存在車輛。在判定為在送電裝置404上存在車輛的情況下(s100:“是”),處理移向s102。
63.在s102中,控制裝置408取得車輛信息。具體而言,控制裝置408從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取得作為出租車的特征部分,并將其作為車輛信息。控制裝置408例如取得從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提取到的表示車輛的車頂部分的圖像和表示擋風玻璃部分的圖像作為車輛信息。
64.在s104中,控制裝置408判定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控制裝置408例如通過上述那樣的利用了ai等的圖像解析,判定作為車輛信息而取得的圖像是否包含表示第1顯示燈160、第2顯示燈170的圖像即可。在判定為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s104:“是”),處理移向s106。
65.在s106中,控制裝置408允許充電。控制裝置408例如通過將允許標志(flag)設定為激活(on)狀態(tài)來允許充電。
66.在s108中,控制裝置408開始充電。具體而言,控制裝置408例如在允許標志為激活狀態(tài)且送電裝置404與受電裝置150的位置關系為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的位置關系的情況下,控制送電裝置404以使得向受電裝置150供給電力。控制裝置408例如也可以使用利用第2攝像頭406拍攝的圖像來判定送電裝置404與受電裝置150的位置關系是否為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的位置關系。此外,控制裝置408在允許標志為非激活(off)狀態(tài)的情況下和/或送電裝置404與受電裝置150的位置關系不是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的位置關系的情況下,將送電裝置404設為送電停止狀態(tài)。另外,在判定為車輛不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s104:“否”),處理移向s110。
67.在s110中,控制裝置408禁止充電。控制裝置408例如通過將允許標志設定為非激活狀態(tài)來禁止充電。
68.在s112中,控制裝置408執(zhí)行通知處理。具體而言,控制裝置408例如使用通知裝置416執(zhí)行向停放在停車位200內的車輛的用戶通知所停放的車輛不是非接觸充電的執(zhí)行對象這一意思的通知處理。此外,控制裝置408也可以使用通知裝置416進一步通知催促使從停車位200移走車輛這一意思。
69.參照圖4,對基于以上那樣的結構及流程圖的本實施方式的控制裝置408的工作的一例進行說明。圖4是用于說明與停在等候處的車輛相應的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工作的圖。
70.圖4的(a)及(b)分別示出了單向兩車道的道路700(僅兩車道)、沿著道路700設定的人行道800、設置在人行道800上的標識500、設置在道路700的與人行道800相鄰的車道上的停車位200、以及設置在停車位200內的地面下的非接觸充電裝置400。
71.另外,在圖4的(a)中,示出了并非出租車的車輛101停在停車位200的狀態(tài)。在圖4的(b)中,示出了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停在停車位200的狀態(tài)。
72.如圖4的(a)所示,例如,在并非出租車的車輛101停在停車位200內的情況下,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判定為在送電裝置404上存在車輛(s100:“是”)。從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中取得車輛的車頂部分的圖像和擋風玻璃部分的圖像作為車輛信息(s102)。
73.然后,在所取得的擋風玻璃部分的圖像不包含表示第1顯示燈160的圖像、或者車輛的車頂部分的圖像不包含表示第2顯示燈170的圖像的情況下,判定為停放的車輛并非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s104:“否”)。因此,禁止充電(s110),并且執(zhí)行通知處理(s112)。因此,使用通知裝置416向車輛101通知車輛101不是非接觸充電的執(zhí)行對象這一意思。因此,車輛101的用戶不能進行充電,所以不得不移動車輛101。
74.另一方面,如圖4的(b)所示,例如在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停在停車位200內的情況下,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判定為在送電裝置404上存在車輛(s100:“是”)。從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中取得車輛的車頂部分的圖像和擋風玻璃部分的圖像作為車輛信息(s102)。
75.然后,在所取得的擋風玻璃部分的圖像包含表示第1顯示燈160的圖像且車輛的車頂部分的圖像包含表示第2顯示燈170的圖像的情況下,判定為停放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s104:“是”)。因此,允許充電,并且在送電裝置404與受電裝置150的位置關系為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的位置關系的情況下,開始充電(s108)。
76.如以上那樣,根據本實施方式涉及的非接觸充電裝置400,如果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出租車,就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其結果,通過在出租車的等候處等候的情況下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能夠作為出租車繼續(xù)提供服務。因此,能夠提供能將搭載在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上的蓄電裝置作為充電對象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裝置以及非接觸充電方法。
77.再者,在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并非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的情況下,無法利用非接觸充電。因此,能夠抑制出租車以外的車輛以充電為目的占用等候處。
78.再者,通過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能夠高精度地判定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車輛。
79.以下,對變形例進行記載。
80.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以出租車作為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車輛為一例進行了說明。然而,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車輛不特別限定于出租車,例如也可以是公交車。
81.以下,參照圖5,對在變形例中由控制裝置408執(zhí)行的處理的一例進行說明。圖5是表示在變形例中由控制裝置408執(zhí)行的處理的一例的流程圖。該流程圖所示的一系列處理按預定的控制周期重復執(zhí)行。
82.此外,除了以下說明的情況以外,圖5的s100、s106、s108、s110及s112的處理分別與圖3的s100、s106、s108、s110及s112的處理為相同的處理內容。因此,不重復進行關于圖5的s100、s106、s108、s110及s112的處理的詳細的說明。
83.在判定為在送電裝置404上存在車輛的情況下(s100:“是”),處理移向s200。
84.在s200中,控制裝置408取得車輛信息。具體而言,控制裝置408從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取得作為公交車的特征部分,并將其作為車輛信息。控制裝置408例如取得從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提取到的表示車輛的前表面的圖像和表示車輛的外輪廓部分的圖像作為車輛信息。
85.在s202中,控制裝置408判定車輛是否是作為公交車使用的電動車輛。控制裝置408例如在表示車輛的前表面的圖像與公交車的前表面形狀一致且表示車輛的外輪廓部分的圖像與公交車的外輪廓形狀一致的情況下,判定為車輛是作為公交車使用的電動車輛。控制裝置408例如通過利用機器學習等ai等的圖像解析,來判定作為車輛信息而取得的圖像是否與公交車的前表面形狀、外輪廓形狀一致。在判定為車輛是作為公交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s202:“是”),處理移向s106。此外,在判定為車輛并非作為公交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s202:“否”),處理移向s110。
86.這樣,如果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公交車,則也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其結果,通過在公交車的等候處等候的情況下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能夠作為公交車繼續(xù)提供服務。
87.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以出租車作為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車輛為一例進行了說明,但不特別限定于出租車,例如也可以是租用車(rental car)、共享車(share car)。
88.控制裝置408例如取得從使用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中提取到的作為租用車或共享車的特征部分作為車輛信息。控制裝置408使用所取得的車輛信息來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為租用車或共享車。此外,作為租用車、共享車的特征部分,例如既可以是汽車牌照的表示是租用車、共享車的顯示部分,也可以是附有表示是租用車或共享車的標記的車輛的外裝的預定位置的部分。
89.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作為一例,對以車輛的車頂部分和擋風玻璃部分作為出租車的特征部分來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進行了說明。然而,也可以代替上述的部分或者在此基礎上提取汽車牌照的顏、車輛的前表面作為出租車的特征部分,將所提取的特征部分設為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判定基準。控制裝置408例如也可以在至少汽車牌照的顏并非可商用利用的顏的情況下,判定為停放的車輛并非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或者,控制裝置408例如也可以在根據車輛的前表面確定的車型是被限定為用作出租車的車型的情況下,判定為停放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
90.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對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來判定停放的
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進行了說明。然而,例如也可以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和由第2攝像頭406拍攝到的圖像來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即,控制裝置408例如也可以使用利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的圖像所取得的車輛信息來判定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車輛,此外還在由第2攝像頭406拍攝的車輛的下表面的圖像包含表示受電裝置的圖像的情況下,判定為停放的車輛是電動車輛。這樣,能夠高精度地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
91.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對使用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的圖像來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進行了說明。然而,例如也可以使用由第2攝像頭406拍攝到的圖像代替由第1攝像頭405拍攝到圖像來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例如也可以為,在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下表面的預定位置附有預定標記的情況下,根據由第2攝像頭406拍攝到的圖像中的與電動車輛的下表面的預定位置對應的部分是否包含表示預定標記的圖像,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這樣,能夠高精度地判定停放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
92.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對在判定為停放的車輛并非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使用通知裝置416通知預定信息進行了說明。然而,例如也可以,在停放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在允許充電時,受電裝置150與送電裝置404的位置關系不是能夠執(zhí)行非接觸充電控制的位置的情況下,使用通知裝置416通知此意或者指示用于成為能夠執(zhí)行非接觸充電控制的位置關系的移動(例如移動方向、移動距離)這一意思。
93.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說明了控制裝置408從作為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的外部設備的第1攝像頭405取得所拍攝到的圖像作為表示在停車位200內停有電動車輛100的信息,并使用所取得的信息判定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否是電動車輛100。然而,作為外部設備,并不特別限定于第1攝像頭405。作為外部設備,例如也可以是電動車輛100,或者還可以是管理電動車輛100的位置的管理服務器。
94.控制裝置408例如也可以在與電動車輛100建立了通信的情況下和/或在從電動車輛100接收到表示是出租車的信息時,判定為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
95.或者,電動車輛100例如基于來自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統)衛(wèi)星的信號(電波)取得電動車輛100的當前所在地,將表示電動車輛100的當前所在地的信號(位置信息)發(fā)送給管理服務器。管理服務器也可以在電動車輛100的當前所在地是停車位200的情況下,從管理服務器向非接觸充電裝置400發(fā)送表示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車輛的信息。控制裝置408也可以在從管理服務器接收到該信息的情況下,判定為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
96.這樣,如果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出租車,則也能夠進行非接觸充電。其結果,通過在出租車的等候處等候的情況下利用非接觸充電裝置400,能夠作為出租車繼續(xù)提供服務。
97.再者,在上述的實施方式中,說明了從車輛的圖像中取得與出租車的特征部分對應的位置的局部圖像作為車輛信息,并通過利用圖像解析判定是否與出租車的特征部分一致從而判定停放在停車位200的車輛是否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100。然而,例如也
可以使用車輛整體的圖像,利用圖像解析判定是否與出租車對應。
98.此外,也可以將上述的變形例的全部或一部分適當組合來實施。
99.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進行了說明,但應當認為本次公開的實施方式在所有方面都是例示而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權利要求書表示,旨在包含與權利要求書等同的含義及范圍內的所有變更。

技術特征:


1.一種非接觸充電裝置,是構成為能夠以非接觸方式對搭載在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上的蓄電裝置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電動車輛包括接受來自所述非接觸充電裝置的電力的受電裝置,所述非接觸充電裝置具備:送電裝置,其能夠在所述電動車輛停在被設定為所述電動車輛的等候處的停車位內的預定位置上的情況下向所述受電裝置輸送電力;取得裝置,其從所述非接觸充電裝置的外部設備取得表示所述電動車輛停在所述停車位內的信息;以及控制裝置,其控制所述送電裝置,所述控制裝置,使用利用所述取得裝置取得的信息,判定停放在所述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在判定為所述車輛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從所述送電裝置向所述受電裝置送電。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控制裝置在判定為所述車輛不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禁止從所述送電裝置向所述受電裝置送電。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外部設備包括對停放在所述停車位的所述車輛進行拍攝的拍攝裝置,所述控制裝置使用由所述拍攝裝置拍攝到的圖像判定所述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拍攝裝置對所述車輛的外裝部分進行拍攝,在所述車輛的外裝部分包括作為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特征部分的情況下,所述控制裝置判定為所述車輛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拍攝裝置對所述車輛的下表面的預定位置進行拍攝,在拍攝所述預定位置而得到的圖像包含預定圖像的情況下,所述控制裝置判定為所述車輛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電動車輛是出租車,所述送電裝置設置在被設定為所述出租車的等候處的所述停車位內。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電動車輛是公交車,所述送電裝置設置在被設定為所述公交車的等候處的所述停車位內。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非接觸充電裝置,所述控制裝置在判定為所述車輛不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通知停放在所述停車位的車輛不是充電對象這一意思。9.一種非接觸充電方法,是通過使用送電裝置向搭載在用于提供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上的蓄電裝置送電從而以非接觸方式進行充電的非接觸充電方法,所述電動車輛包括受電
裝置,所述受電裝置在所述電動車輛停在被設定為所述電動車輛的等候處的停車位內的預定位置的情況下接受來自所述送電裝置的電力,所述非接觸充電方法包括以下步驟:從外部設備取得表示所述電動車輛停在所述停車位內的信息的步驟;使用所取得的信息判定停放在所述停車位的車輛是否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步驟;和在判定為所述車輛是用于提供所述預定服務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從所述送電裝置向所述受電裝置送電的步驟。

技術總結


本公開涉及非接觸充電裝置以及非接觸充電方法。非接觸充電裝置的控制裝置執(zhí)行包括以下步驟的處理:在送電裝置上存在車輛的情況下(S100:“是”),取得車輛信息(S102);在判定為車輛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S104:“是”),允許充電(S106);開始充電(S108);在判定為車輛不是作為出租車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S104:“否”),禁止充電(S110);和執(zhí)行通知處理(S112)。和執(zhí)行通知處理(S112)。和執(zhí)行通知處理(S112)。


技術研發(fā)人員:

平野貴洋 津下圣悟 池村亮祐 有野洋平 伊藤真輝 高橋祐希

受保護的技術使用者: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技術研發(fā)日:

2022.07.11

技術公布日: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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