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晦澀詞語及其翻譯策略
發表時間:2013-02-04T15:31:10.500Z來源:《學術研究》2012年第11期供稿作者:陳玉蓮
[導讀]在歷史上,英國的法律訴訟和法律文書最初使用的是拉丁語和英語。
摘要:法律英語是現代英語、法語、拉丁語、古英語等多種語言的混合體,其用語具有專業性、正式性、客觀性和準確性,有時甚至晦澀
難懂。法律英語晦澀詞語的產生既有其歷史原因,也有其行業原因,翻譯時可以運用后瞻式翻譯、對等翻譯、釋義、零翻譯和生造詞語等
翻譯策略。
關鍵詞:法律英語晦澀詞語產生原因翻譯策略
[中圖分類號]G4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7326(2012)11-0077-04
一、引言
法律英語(Legal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
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1]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
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幾年前,一份英文報紙刊登了一篇題為“MuchochoresformachomenwithSpain'snewlaw”的文章。文章內容是:西班牙今后的法
律規定,如果夫妻簽訂結婚協議,那么其中可以包括如何分攤家務。那么,這個標題該如何翻譯呢?Mucho和macho兩個詞都源于西班牙
語。Mucho=much或many,意為“很多”,“許多”;macho=masculine,意思是“男子的”,“男子氣的”。根據文章內容,筆者認為可以譯成
“西班牙新法現已出臺,男子漢將為家務所苦”。這里,mucho和macho是兩個隱晦單詞,作者通過運用韻音詞的修辭手法把它們放在同一個
標題里,分別修飾chore(家務)和men(男人,男子漢),使之達到了內容和諧、音韻和美的效果,同時也給譯者帶來不小的困難。
二、法律英語“晦澀”詞語的形成
法律英語詞匯具有很多自己的行業特點,如專業性、正式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等。這些特點導致在很多情況下,法律英語顯得不流
暢,不易懂,甚至有“晦澀”之嫌。試比較A、B兩個句子:
A.Themerchandisecontainedintheconsignmentisofinferiorqualitytothatanticipatedbythepurchaser.這次交付的貨物在質量
上要比買方預期的差。(法律英語)
ndardofthegoodscontainedinthedeliveryisworsethanthebuyerexpected.這次交付的貨物在質量上要比買方預期的
差。(商務英語)
A句總共有16個單詞,其中8個源于古英語(the,the,is,of,to,that,by,the),6個源于拉丁語(contained,in,
consignment,inferior,quality,anticipated),2個源于古法語(merchandise和purchaser);B句共有15個單詞,10個來源于古英語
(the,of,the,goods,the,is,worse,than,the,buyer),3個來源于拉丁語(contained,in,expected),2個源于古法語
(standard,delivery)。相比之下,A句比B更難理解,也更符合法律英語特征。由此可見,拉丁語和法語與英語的法律和專用術語聯系密
切,而古英語和古斯堪的納維亞語與今天的口頭英語更相關[2]。
法律英語之所以晦澀難懂,是因為它所使用的語言不僅僅是英語本身,而是多種語言(如法語、拉丁語、古英語等)的混合體,它通
過運用外來語、古英語以及常用詞的非常意義等來顯示法律語言的神圣性、權威性和嚴密性。
(一)外來詞匯
法律詞匯中的外來詞主要源于拉丁語和法語。
1、拉丁詞匯
在歷史上,英國的法律訴訟和法律文書最初使用的是拉丁語和英語。由于拉丁詞語具有言簡意賅、約定俗成、表達更為標準的特點,
在法律言中處于權威性的地位。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是用拉丁文來表述的。這不僅是因為古羅馬法學家最早強調“法律人的思
維方式(Sententiaeiuris)”,主張用簡潔、精準的語言來陳述法律規則(Regulaedefinitiones),更因為拉丁文在西方歷史上長期被視為
“有教養者的語言”,曾經是歐洲人表述法律規則和法律命題的“通用語言”。英語國家的人,尤其是從事法律研究的人,把拉丁文視為高深學
問的基礎。因此,法律語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reus(致罪行為),addiem(在指定日期),infraannosnubiles(未到結婚
年齡),naturalispossesio(自然占有),inpersonam(對人的、屬人的),inrem(對物的),statusquo(現狀)等等。如今,有相當一部分
拉丁法律詞匯已經與英語法律詞匯完全融合,光從詞形上已經很難判斷其詞源,如:register,basis,declaration,state等。
2、法語詞匯
公元1066年,法國諾曼人(orman)從海上入侵英國本土征服英國。諾曼人文化水準較高,有大陸法系法統。當時的英國因先后受
到丹麥人、盎格魯人和撒克遜人等的統治,已經存在各種不同的風俗習慣及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分歧很大,標準也不盡相同。所以諾曼人
無法完全使用自己的法律規定,必須參酌英國當地各地方現有的法律制度。于是,英皇就指派自己任命的法官到各個領主區域的小法院審
理訴訟案件,依據當地的習慣并參酌諾曼人的法律觀念作判斷,將判決的內容用文字記載成判決書,并以判決的內容作為日后新案件判斷
的標準,從而使英國第一次實現了法律的統一。然而,由于法國人在語言上實行隔離政策,雖然大多數普通民眾說的仍然是英語,但是法
語成了英格蘭的官方語言[3],同時也被視為西歐上層社會的語言。此時,英國已經全盤接受了法語法律詞匯,并逐漸被借用到英語中、并
且保留至今。例如larceny(盜竊罪),estoppel(禁止翻供),plaintiff(原告),estoppel(禁止反言)等等,有的在發音和拼寫上已經完全英
語化。
(二)古英語及中古英語詞匯
世界兩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先后形成于12、13世紀,有著悠久的歷史。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精練、嚴謹,更好地反映出
法律文句正規、嚴肅、權威等文體特征,法律英語常常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其中有些詞語在現代英語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
文書或正式的司法場合仍在使用。例如,古英語詞匯ye(現代英語詞匯you),在普通英語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庭開庭時仍然沿用,如
hereye:“靜聽”(宣讀、審判),或用古詞oyez“靜聽”。這里的hereye實際相當于現代英語中的listenup!古英語單詞sayeth等于現代英語中
的say。Futheraffiantsayethnot相當于現代英語中的Theaffianthasnothingelsetosay(宣誓口供人沒有任何要說的了)。古英語詞匯在法律英語中頻繁使用是因為他們能充分體現法律英語嚴謹的行文體例和風格。例如:Acontractshallbeanagreementwherebythe
partiesestablish,changeorterminatetheircivilrelationship.(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中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里,“whereby”
相當于“bywhich”。如果我們用后者代替前者,盡管在內容上不會發生變化,但在文體風格上卻大不相同,法律英語的嚴謹特征便蕩然無
存,因為“bywhich”不符合法律英語文體的表達習慣[4]。
(三)法律專門用語
法律語言有時難以理解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它使用大量晦澀難懂的單詞和短語,其中包括:
1、專業術語
法律英語中的專業術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法語和拉丁語借用到英語中的傳統法律專用詞,其中包括來自法語的verdict(裁決)和來
自拉丁語的defactofort(事實上的侵權行為)等。第二種是由普通詞語構成的法律術語,如lettersofadministration(遺產管理證書)等。第三
種是賦予普通常用詞以專用意義的術語,例如:
普通含義法律含義
action行動訴訟
demise死亡轉讓,遺贈
instrument器具法律文件
consideration思量、體貼對價、約因
法律英語詞匯的詞義是在英語的發展歷史過程中逐步從英語多義詞中分離出來的,這類詞匯需要一定語境或上下文才能確定詞義。
2、法律行話
任何建立在獨特知識和技能之上的行業或職業都會發展出一種獨特的話語體系,即所謂“行話”。一方面行話確保了行業內部交流的精
確和節省,也是增進行業內部成員之間的團結;另一方面它又是外顯的符號,對于外“行人”而言,這種符號足以激發他們對于這個行業的好
奇、尊重或畏懼一類的感覺。法學家、律師、法官為了突出本行業的特點,除了常常使用法律術語、套話外,還常常使用行話。比如,
burdenofproof(舉證責任),causeofaction(案由),letterspatent(專利證書),negotiableinstrument(流通票據),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懷疑),contributorynegligence(與有過失),等等。如果說法律“術語”是規范性的專業用語,那么法律“行話”就是“專業性
俚語”,它完全是對內的,即同行的語言。
使用法律行話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含義的精確性。某些詞語在普通英語中有多種意義,但是在法律行話中只有一個明確的含義,如“due
care”指“應有的謹慎”,“staleclaim”指“失效的債權”,“record”指“訴訟紀錄”等。一般人說“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start”,“think”,而
在法律行話里則用“civildeath”,“commence”,“hold”。
3、固定短語
法律英語中有很多固定短語,如:orothersimilarordissimilarcauses(或其它相同的或不同的原因),shallnotbedeemedtolimit
(不應被視為),withoutprejudice(不使合法權利等受到侵害),nothingcontainedhereinshall(本章程規定不適用于……),came
onforhearing(出席聽證會),atdownforhearing(坐下接受聆訊/審訊)等。有些固定短語還作為“規范短語”常常出現在以英國和美國
起草標準為基礎制作的商務合同中,例如,ActOfGod(意外事故和事件,其發生與人的干預無關,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如地震)等。法
律英語固定短語有其特定的專業含義,翻譯時切不可望文生義。
三、法律英語晦澀詞語的翻譯策略
法律詞語所指稱的概念具有相對性、規定性、確定性、權威性和對象性等諸多特征。由于法律文本特殊的社會功能和實用價值,法律
翻譯首先要保證法律用語的準確性,以維護法律文本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其次,要求譯入語與原語在法律功能上的一致性,即法律功能上
的對等。對于無功能對等詞匯的翻譯必須按照符合漢語詞語結構規律和人們的用語習慣,保證源法律詞在漢語中具有相等或相似的法律功
能。據此,對晦澀詞語的翻譯可以采取以下幾種策略:
(一)后瞻式翻譯(RetrospectiveTranslation)
“后瞻式”翻譯法是英國翻譯家和翻譯理論家波斯蓋特(te,1853-1926)提出的著名“后瞻式”(retrospective)和“前瞻式”
(prospectivetranslation)翻譯法之一。所謂后瞻式翻譯是指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始終著眼于原作者而“向后看”,而不是考慮譯入語讀者而“向
前看”。“后瞻式”翻譯法的目的是傳授原文知識,它要求譯者理解原文中的每一個詞,選用最切近原文的譯語對等詞,并巧妙安排這些對等
詞,使譯文在整體上是原文的準確的對等形式,本文第二段中所舉的“MuchochoresformachomenwithSpain'snewlaw”(西班牙新法現
已出臺,男子漢將為家務所苦)就是一個典型的“后瞻式”翻譯例子。
(二)對等翻譯(Equivalents)
對等譯法就是在翻譯過程中在譯文語言中到同原文某個單詞、詞組或成語意義上的對等物[5]。對等譯法作為最基本和有效的翻譯手
段,有助于保留源文本的表達模式和文體特點。這種譯法對等程度高,譯文與原文所產生的效果也最為接近,與“后瞻式”翻譯法有同工異曲
之效,尤其適合用于對法律英語外來詞、古詞、專業術語和行話等晦澀詞語的翻譯。
例aloquiturprovenmethodhasitsadvantagesinhandlingdamagesinmedicaltortcases.
譯文:事實自證的證明方式在處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有其優勢。
Resipsaloquitur是拉丁術語,意為“事實自證”,是因疏忽引起的民事侵權訴訟中經常運用的一種原則。它表示如果發生的事件通常是
由疏忽引起的,并且發生該事件的情形是可以由被告控制的,那么就可以假定該事件是由被告的疏忽引起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例lerwillnotbeheldresponsibleforlatedeliveryornon-deliveryofgoodsowingtogenerallyrecognizedForceMajeure.
譯文:由于一般公認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導致的遲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將不負任何責任。
Forcemajeure(法語):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非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
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例holdsnomanresponsiblefortheactofgod.
譯文:法律規定人毋為天災人負責。
ActOfGod意外事故和事件,其發生與人的干預無關,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如地震等)。
例rievedpartyisentitledtofullcompensationforharmsustainedasaresultofthenon-performance.譯文:受損害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損害有權得到賠償。
由于中英文化中也存在著大量相似因素,隨著中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完善,英文法律術語在中文中的對等詞匯也逐漸豐富起來。例如,
“fixed-termimprisonment”譯為“有期徒刑”,“environmentalcriminology”可直譯為“環境刑法學”等等。
(三)釋義(Paraphrasing)
釋義是解決缺少確切對等詞的一個有效方法,它指的是用譯入語里的中性語言把原語的意圖涵義表達出來。翻譯涉外法律文書術語
時,有時不能根據字面意思直譯而要根據其內涵進行“釋義”。當譯者采用釋義法時,要正確理解源術語的真正含義。例如,“Accordand
satisfaction”是美國商法上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叫“和解和清償”,不能按其字面意思直譯為“符合和滿意”;computerclean也不是“計算機
清潔工”,它的含義是“apersonwho,foraprice,cleancomputerfilesofunfavorablefinancialcreditinformationofothers”,所以應該譯
為“消除財務信息的電腦黑客”或者“將反映他人財物信用赤字的計算機文件抹去以獲取報酬的人員”;concealmentofbirth,從字面理解似乎
應該翻譯成“隱瞞出生,秘密生產”,然而這樣的翻譯在中文語境中根本說不通,令人完全無法理解其意。實際上,這是英美法中的一項罪
名,指藏匿死亡嬰兒的尸體,以隱瞞其母親生產的事實的犯罪,無論嬰兒在出生前、出生時還是出生后死亡,行為人都構成此罪。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