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保護未成年人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1989.12.13
?【字號】
?【施行日期】1990.05.01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已被修訂
?【主題分類】未成年人保護
正文
黑龍江省保護未成年人條例
(1989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五章青少年組織的保護
第六章司法保護
第七章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使未
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
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系指居住、進入本省的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
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是國家機
關、部隊、政黨、社會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家庭和成年
公民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根據未成年人的
特點,堅持教育為主的方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共產黨、
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勞動、熱愛科學的教育,把未成年人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
有道德、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五條培養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自立自強的能力,自覺遵守國
家法律及社會公共行為規范。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六條父母必須對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
生父母對其非婚生子女、繼父母對其撫養的繼子女、養父母對其養子女、離婚
父母對其婚生子女,在十八周歲前都必須依法履行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的,由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責任。
第七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文明的方法影響
教育未成年人。
第八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增強家庭教育意識,教育未成年人尊老、
禮貌待人、誠實信用、遵紀守法、勤勞節儉、整潔衛生。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心理、生理變化,并及時給予指
導。
第九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子女和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不
得迫其輟學。對逃學、棄學的,要進行教育,使其復學。
第十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對未成年人進行各種安全常識教育,保障他們
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批評、教育、制止、矯正未成年人的下列
不良行為:
(一)吸煙、飲酒;
(二)攜帶、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
(三)賭博或變相賭博;
(四)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五)閱讀、觀看、收聽宣揚淫穢情、兇殺暴力和封建迷信的報刊、圖書、
音像制品;
(六)擅自離家遠游或流浪;
(七)偷竊、破壞公共財物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八)其它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嚴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為:
(一)歧視;
(二)虐待;
(三)遺棄;
(四)迫使輟學務工經商或外出乞討;
(五)強迫訂婚、換親或早婚;
(六)教唆、縱容、包庇違法和犯罪;
(七)其它損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學校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糾正片面追求
升學率的傾向,加強和改進學生的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熱愛勞動
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努力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四條學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學生流失,保障未成年人接
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學生退學或按規定注銷學籍必須上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學校和教師應嚴格執行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不得隨意擠占音
樂、體育、美術等課時,不得擅自增加學業量。
第十六條學校應設立、改善衛生保健設施,組織學生定期進行體檢,并適
時地對學生進行青春期教育和生活指導。
第十七條教師必須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侮辱、謾罵、體罰或
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八條學校和教師不得向學生濫收費用、實物,攤銷輔助性圖書或其它
商品,不得以形式懲處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要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流氓滋事鬧校等不法活動,保障教學正
常秩序和師生的人身安全。
學校要會同家長和監護人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
規定對學生進行教育。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和鼓勵文學、藝術、科技工作者,創作有益
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精神產品。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要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堅
決依法查禁宣揚淫穢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
報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及時撥款維修、改建危險校舍,
并采取措施解決學校的用煤、用電、采光、取暖等實際困難,逐步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二條大、中城市應逐步建立工讀學校或工讀班。普通中小學校和家
長應將十二周歲以上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不適合在普通學校繼
續學習的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接受教育。
工讀學校、工讀班應嚴加管理,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其結業生的升學、就業等
方面和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納入經
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每年撥出適當經費資助重點場所的開辟或擴建。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擠占、毀壞、污染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做好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收容遣送工作,成年公
民發現夜不歸宿流浪在外的未成年人,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或
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博物館、紀念館、文化藝術館、圖書館、科技館、體育館、公
園等場所,在法定節日和中小學寒暑假期間,要對未成年人實行減免費開放。
第二十六條下列場所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未成年人進入:
(一)營業性舞廳;
(二)夜總會;
(三)酒吧;
(四)音樂茶座;
(五)通宵影劇院或正在上演不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影視片的場所;
(六)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確認的其它場所。
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有權要求難以判定是否成年的人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已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到全民、集體所有制單
位就業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招用、雇用不滿十六周歲、正在接受義務
教育的未成年人務工經商。
凡招用年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不得讓其從事有毒、有害、危險、過重的勞
動。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讓未成年人進行殘忍、恐怖等摧殘其身心
健康的表演。
第三十條未成年人參加公益勞動受意外傷害者,由組織者和受益單位共同
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女性、有殘疾、有精神障礙、無家庭(監護
人)保障、有特殊天賦和少數民族的未成年人施以特別保護。
(一)保障女性未成年人在入學、就業、勞動報酬等方面享有同男性未成年人
平等權利;
(二)興辦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盲、聾、啞、殘疾、未成年
人的教育事業及其它福利事業;
(三)重視對少數民族未成年人的教育,尊重他們的民族信仰和生活習慣,保
護其合法權益;
(四)保護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或其它成果不受侵犯,并為其發
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章青少年組織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各級共青團委員會、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兒童少年工作委員會
等青少年組織,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中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采取多種形式對未成年人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和革命理想教育,培養和提
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素質;
(二)動員和組織未成年人接受文化、科技、法制教育;
(三)接待未成年人的來信來訪,代表未成年當事人檢舉、控告侵犯其合法權
益的行為,并為未成年受害者提供法律幫助;
(四)組織開展各種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活動;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權力機關討論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時,應邀請青少年組織選
派代表列席。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就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作出決策時,應當認真聽取
青少年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青少年組織有權通過適當方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未成年人的合
理要求,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實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青少年組織可以代表未成年人體,參加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
益案件的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青少年組織開展的保護未
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和活動應給予支持。
第六章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拐賣
未成年人的,對流氓滋事鬧校破壞教學秩序的,對誘騙、裹脅、組織未成年人參加
流氓集團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活動的,必須嚴懲。
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定程
序,堅持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九條高、中級人民法院和較大的縣(市)人民法院應建立少年犯合
議庭,審理年滿十四、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四十條看守、收容場所,勞教、勞改單位,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同
成年人實行分管分押。嚴禁辱罵、體罰及濫用戒具。
第四十一條勞改、勞教單位必須組織正在服刑和接受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
學習文化技術,為他們以后就學、就業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審查期滿和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
就學、就業等方面與其它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曾受處
罰為理由歧視或拒絕他們就學就業。
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受到的行政處罰撤銷后,其處罰材料不裝入個人檔
案。
第四十三條新聞出版單位在公開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其它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身世的資料。
第七章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省、市(地)、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
領導。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教育、司法、公安、勞動、文化、民政、工商等行政機
關的負責人;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有關的專家學者、
知名人士組成。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政府一名負責人任主任委員。
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制定保護未成年人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措施;
(二)保證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
(三)協調有關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
(四)研究決定保護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有關部門保護未成年人的
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和舉報,轉交有關部門查處;
(六)指導下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基層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辦事機構設
在同級共青團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指定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
工作。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未成年人保
護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創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優秀作品的;
(三)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事跡突出的;
(四)捐贈、贊助未成年人保護事業,貢獻較大的;
(五)援救處于危險境地的未成年人,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拒絕履行監護撫養義務或對子
女監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或當地派出
所對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
或當地派出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比較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拘留或勞動教養;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強迫未成年人換親或迫使其早婚的,由婚姻管理機關宣布婚姻無效并對父母或
其他監護人處以500元至3000元。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由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款項返還學生本
人,并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危房維修改建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
的,給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造成人身傷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由其主管部門給以行政處分并
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由文化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以200元
至2000元。情節嚴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
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侵犯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權
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責令侵權人具結悔過。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對未成年人辱罵、體罰、及濫用戒具
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
罰。
第五十九條對于無理拒絕執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決定的,保護委員會有
權給以通報批評。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條款,其行為觸犯現行法律、法規的,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國家有關法律相抵觸,按國家法律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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