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20個案例
繼承的法律適用
1中國公民錢某,1992年到日本留學。1995年回國前夕,在上
班途中,被運貨卡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錢某的妻子利某以
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錢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協
商,日本方面賠償500萬日元。回國后,為遺產分配一事,利某
及錢某的家人發生爭執,協商未果。錢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為
被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問: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說明理由。
答: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錢某死亡前未留遺囑,其繼承
屬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
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定,日
本法律應為本案的準據法。錢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位于中國的
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
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某死
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涉外婚姻及親權的法律適用
2、邊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為中國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發生
婚姻糾紛,巴西法律又不允許離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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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議,并請求中國駐巴西大使館領
事部予以承認和協助執行。
問:我國應否承認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為什
么?
答:我國駐外使館辦理中國公民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執行我國法
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承認和協助執
行。該分居協議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
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有關方面申請承認。邊、王二人的分
居協議是按照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不準離婚的法律及我國婚姻
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承認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
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承認邊、王二人分居協議
的效力。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承認及執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
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3、1997年,中國籍公民俞某及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國結婚,婚
后在中國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
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
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子女監護權和撫養權問題上,雙方產生
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俞某要求將兒子留
在中國,由他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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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及被
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俞某及山口的兒子在中國
出生,具有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他出生
后,一直在中國生活,這表明中國及其有最密切聯系,本案應適
用中國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法
律關系,依父之本國法"。父親俞某是中國公民,根據日本的法
律,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7、一英國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賭博,輸錢后向借款10萬
美元,并將這10萬美元又輸掉,且未償還。開設的洪都拉
斯人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英國
法律規定經營是犯罪行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許開設。
問:本案中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英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簽
訂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斷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
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據洪都拉斯的法律,該借款合
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許開設的法律及英國禁
止開設的法律相抵觸,英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
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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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
4、香港甲銀行及我國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合同簽訂后,
香港甲銀行依約提供了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我國乙公司只償
還了一小部分貸款。香港甲銀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
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
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
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問: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2.雙方當事人在法
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
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
答: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定。2.若雙
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
中國法律。
5、法國人皮埃爾在20歲時及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一份原料購
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皮埃爾沒
有履行合同。中國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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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爾承擔違約責任。皮埃爾答辯稱,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年
齡為21歲,簽訂合同時他19歲,屬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
為能力,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皮埃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皮埃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的司法解釋規
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不具有行
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具有民事行為能
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爾及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
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認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
皮埃爾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6、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
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
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
財產,及其子回中國定居。回國后,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
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
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
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及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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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
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一、
取消兒子的繼承權。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
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
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一、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
一套歸律師所有。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
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
壯死去。
問: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2)王美玫的
遺產如何處理?
答: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
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
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
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
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
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
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
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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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效。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
狗死后,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付給律師報
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
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
酬,剩余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7、甲公司及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
月,乙公司及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
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及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簽
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
和國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
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
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l)對于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2)
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答: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
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
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
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
議并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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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
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2)應適用我
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
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
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準據
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8、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
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
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
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
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
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
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
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
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
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
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何種"系屬公式"?并對這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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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公式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
本案糾紛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
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
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
國《民法通則》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
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
法。"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對動產及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
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
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決一切物權
問題的唯一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
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9、1998年初,英國芳薇公司及寧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
波市某公園南大門合資興建綜合娛樂場所"寧波大世界"。開發公
司遂要求赴英國就芳薇公司投資的設施性能等進行考察,費用可
由芳薇公司墊付,待合作后補償。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
月15日、1999年1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出邀請函,允諾在英國
逗留期間食宿及交通等將予承擔。雙方經協商,于199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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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達成《關于開發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協議》。協議約定:(1)
開發公司派以王某為首的五人小組赴英國考察,由芳薇公司發邀
請函。(2)在英國期間費用暫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資后從利潤
中提取彌補。如不能合資,開發公司以其它形式彌補芳薇公司所
墊付的資金。(3)根據市政府意見,開發公司在1999年5月動
工興建。(4)由芳薇公司協助辦理考察手續及簽證,考察時間為
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別在
協議上簽字,并加蓋開發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
一行5人赴英國實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詢等費用12397英鎊。
同年3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英國倫敦市簽訂了合資興建"寧波
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國后,該合同報批寧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
員未獲批準。嗣后,雙方協商,由開發公司以寧波市富錦小區一
套二室商品房償付該出國考察費用。因開發公司未兌現,芳薇公
司遂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方及被告開發公司洽談在
寧波市建設大型游樂設施期間,開發公司要求我方發函邀請其赴
英國考察,并墊付在英國期間的一切費用,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
取相應資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給予補償。被告開發公司赴英國
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間由我方墊付的費用12397英鎊,要求被告
開發公司履行協議,償付墊付的資金。開發公司答辯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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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薇公司簽訂的合資項目合同未批準,應視為無效合同,不發生
違約,赴英國考察費用亦不能全部承擔。
請問:l)本案的性質是什么?2)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答:1)本案雙方當事人為在中國境內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協商簽訂了中方去英國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國期間的考察費
用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由于雙方還同意此筆考察費用將來從
合資企業的利潤中補償外方,如不能合資則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償
付,故在雙方之間成立涉外合同之債。雙方當事人雖簽訂有合
資興建"寧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經報批未獲批
準,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爭議及遺留問
題需要處理,故本案僅是單純的涉外合同之債爭議。2)雙
方當事人就合同之債的爭議,在合同中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
適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規定,應當適用及合同有最密
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合同是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債務人為中
國法人,債務履行地也在中國,債權人又是向中國法院起訴的,
故中國法律是及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應適用中
國法律處理。
10、中國公民張某原及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
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僑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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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
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
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
得其丈夫同意情況下,及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
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
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
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
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此后,張某因
身體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
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產權過戶
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示要求取消買賣房屋契約,
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
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
要求確認房屋買賣有效。
請問:1)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2)張某及吳某之間的房屋
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答: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
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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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及蔡某夫
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
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共同
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處
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
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
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不予
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我國《城市私有
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
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示不同意,
故張某及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
11、1989年7月10日,許某被大連甲公司聘為外派船員,雙方
簽定了《外派船員合同書》。甲公司的和大連某拆船公司乙公司
簽訂有《雇用船員合同》,同年7月25日許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
公司所屬的巴拿馬籍"惠頓"輪.任該輪大管輪之職,期限為一年。
許某受雇后,即隨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頓'輪在土
耳其漢杰港卸貨,許某在機倉緊固舵機底座螺絲時,左手食指被
砸傷,中指亦受傷。經當地醫院簡單處理后,于同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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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回北京。經國內醫院,終因傷勢過重,受傷的左手食指
被截掉一節。許某出院后,多次乙公司解決傷害賠償之事,均
被拒絕。許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認為
甲公司及乙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第12條的規定,是甲
公司為了船員利益而爭取到的船東對此種雇主責任的承諾。故要
求乙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工資損失和醫療費。
請問: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
款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
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
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關系,案
件中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土耳其國,似乎應適用土耳其法。但根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的解釋,"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
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
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據此可見,我國審判實踐上對侵
權行為地的理解,沒有限制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上,而是采取較
為靈活的解釋。因此,許某回國時被確診而截指,并因此而
付出醫療費,也可被認定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的結果。這種結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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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中國境內,因而可按上述解釋選擇適用中國法。另外,本案
雙方當事人國籍相同,并均在中國有住所,根據同條規定的后半
段,也是可以適用中國法的。
13、1999年4月,新西蘭甲公司(買方)及江蘇乙公司(賣方)
簽訂搪瓷鈦白粉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江蘇乙公司所供貨物的
品質、數量、重量以中國進出口商口檢驗局檢驗證或賣方所出之
證明為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商
品檢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檢合格證。此后,乙公司用集裝箱裝箱
從江蘇南京港發運給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后,在使用中發現質
量問題,即委托SDS駐新西蘭的機構對搪瓷鈦白粉進行檢驗,檢
驗結果認為該批白粉達不到確認書的質量標準。甲公司遂通過中
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和中國國際商會駐新西蘭代表處向乙公司交
涉索賠事宜。雙方經多次協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國南
京達成協議: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貨物由甲公司處理,
但甲公司必須向乙公司出具證明。由于甲公司后來未出具證明,
乙公司也未履行該協議。隨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問:本案的性質是什么?應以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其法律依據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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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我國當時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沖突規則,當事人可以
選擇解決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及合
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貨物買賣
合同中沒有關于解決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的條款。因而,從合同
爭議角度上看,即應適用及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本案合同貨物產地為中國,合同中約定貨物品質、數量、重量以
中國商檢及乙公司所出證明為最后依據,說明了中國是及合同有
最密切聯系的國家。中國法律是處理本案的準據法。
14、李某及白某于1974年11月結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
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以后,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88
年1月,白某也獲準赴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之后,于同年底開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
法院起離婚訴訟,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了調解。經
調解,雙方于1991年2月27日達成調解協議書。調解離婚后,
雙方按照日本國法律規定,還到大阪府豐中市市長處領取了"離
婚申請受理證明書"。此后,白某準備回中國,向日本國大阪府
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費、撫養費。大阪府
地方法院提出,丁、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書得到中國
法律的認可后,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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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向其出國前所在地的中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承認
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
請問:l)中國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
力的調解協議書?2)我國法院對本離婚案有無管轄權?
答:1)因為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
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因為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只要
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并有權出具調解協議書,
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文書,其調解協議書就是一種具有執
行效力和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一般理解,
法院作出的裁決,除了判決、裁定以外,還應該包括法院作出的
調解協議。我國及波蘭、法國等國所締結的司法協助定中,都明
確規定,協定中所指"裁決",包括調解書。2)由于雙方當事人
在起訴離婚時都居留在日本,故無論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
還是依照被告原則,我國法院對此離婚案均無管轄權。
15、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
在此期間及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
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
再次來到廣東,及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
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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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及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
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
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
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及方某離婚。方某在
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
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
請問:1)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2)對于
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1)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
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及外國人在華要求
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
序辦理,不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記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2)中國公民
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
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訴訟由
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
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婚姻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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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國公民于某,1980年及妻子離婚,所生兩個子女由前妻
撫養,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經商。1991年及一西班牙女子結
婚,按照天主教儀式舉行了婚禮,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規定,天主
教徒到天主教堂舉行結婚儀式為雙方締結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
不久,于某將在西班牙經商所獲部分利潤作為投資,回國內辦廠,
并購有樓房一棟,另有一些古董及銀行存款。1995年2月,于
某因車禍去世,未留下遺囑,他的子女及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間
對于遺產繼承發生爭執。田的子女認為于某在西班牙結婚他們一
無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記,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于某的
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繼承人。
問:于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國對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
問題的規定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無
論中國公民同在的外國人結婚或同在華的外國人結婚,均依
該婚姻締結地的法律。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僑居多年,在西班
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舉行結婚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
婚姻符合婚姻締結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應認定他們之間的婚
姻有效,符合婚姻締結地即西班牙的有關法律規定。
17、上海某大學教師李某,1988年辭職到日本留學。1990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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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學業,即將回國。回國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騎車上班途中,被
疾駛的小汽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權代
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協商,日本
方面賠償70多萬元人民幣。為遺產分配一事,王某及李某的家
人發生爭執,協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歲的女兒為
被告,訴至法院。
問:本案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為什么?
答: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李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
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
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
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遺囑,其繼承屬法定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定,日本法律應為本
案的準據法。
18、王鈺、楊潔敏夫妻二人均為中國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
發生婚姻糾紛,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許離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
按阿根廷法律規定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議,并請求中國駐阿根
廷大使館領事部予以承認和協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
法院就該案給我國駐阿根廷大使館領事部的復函指出:我國駐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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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辦理中國公民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執行我國法律,該分居協議
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承認和協助執行。該分居協議
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規
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關方面申請承認。如果當事人要想取得在國
內離婚的效力,必須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
院申辦離婚手續。
問:請用國際私法理論解釋我國為什么不承認和協助執行王、楊
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
答:王、楊二人的分居協議是按照阿根廷法律達成的,阿根廷不
準離婚的法律及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承認和協助執行
王、楊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
承認王、楊二人分居協議的效力。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承認
及執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當
事人之間的協議。
19、中國公民王華石及中國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結婚,1989
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華石自費到美國留學,1996年獲得博
士學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到工作。1997年8月,
王華石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提起離婚
訴訟,離婚訴狀由王華石的代理律師郵寄送達付春花。王華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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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狀中隱瞞了他及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實,以逃避應承擔的
撫養費。在王華石赴美學習的6年多時間里,付春花既要工作,
又要撫養孩子,伺候老人。付春花還考慮到丈夫在外求學不易,
節衣縮食,常給丈夫買些衣物寄去。沒想到,王華石學有所成,
就一腳蹬了她們母子倆。付春花在經過一番咨詢后,在北京市某
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問:1)王華石的代理律師通過郵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達傳票,
該傳票在我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2)在加拿大多
倫多法院已經受理王華石離婚訴訟后,我國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
的離婚訴訟?
答:1)我國反對外國法院采用郵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國境內的中
國公民送達司法文書。和我國有司法協助關系國家的法院,可采
用中央機關送達的方式送達司法文書,和我國沒有司法協助關系
國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達。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在
我國境內送達的司法文書在我國不具有法律效力。2)加拿
大多倫多法院受理王華石離婚訴訟后,我國法院應可以受理付春
花的離婚訴訟。對涉外離婚案件,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中國公民
的利益,我國不反對一事兩訴,當事人一方在外國提請離婚訴訟,
不妨礙我國法院受理中國公民提請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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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5年,中國籍公民趙耿虎及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
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取名趙小虎。1998年,佐佐木
智子獨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趙耿虎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佐佐木智子同意離婚。
在子女監護權和撫養權問題上,雙方產生爭議。佐佐木智子要求
將趙小虎帶回日本,由她撫養,趙耿虎要求將趙小虎留在中國,
由他撫養。
問:趙小虎應由其父撫養,還是應由其母撫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及被
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趙小虎在中國出生,具有
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趙小虎出生后,一
直在中國生活,這表明趙小虎及中國有最密切聯系,本案應適用
中國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法律
關系,依父之本國法"。趙小虎的父親趙耿虎是中國公民,根據
日本的法律,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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