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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見法律問題解答(一)
在生活中,經常接到許多當事人的咨詢。本人總結了當事人在生活中經常遇
到的一些法律問題并附解答,供大家參考。
1、問:依據法律規定,什么情形下可以認定為重婚?
答: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
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共同生活。
目前,民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但在刑事責任上,認定重婚罪時還涉
及“事實婚”。
2、問:買賣沒有簽書面合同,發生糾紛,如何維權?
答:雙方沒有簽書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
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法院通常結合雙方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
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認定。
對于沒有記載名稱的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也可以作為存在
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
3、問: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
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
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問:勞動合同約定“工傷自理”或者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內容的條
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工
傷自理”,即發生工傷由勞動者自己承擔,用人單位概不負責;或者約定不為勞
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內容。盡管在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者表示同意,但這種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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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合同條款由于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因此屬于無效條款。
5、問:單位約定我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有效嗎?
答:(1)這種的規定,法律上屬于“競業禁止”條款。
(2)“競業禁止”合同只能適用于居于單位比較重要崗位、掌握企業商業秘
密人員,而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針對企業所有員工而適應的“競業禁止”條款是
無效的。
(3)《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4)《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
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5)《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
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
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不能針對所有員工,另外單位對你進行限制的,還
需要支付費用。
6、酒店、賓館臨時漲價,該行為是否合法?
答: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
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一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
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即對于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可以自主定價,根據《湖
北省定價目錄》(丅附附件一)內容,賓館、酒店房價不在定價目錄內,實行市
場調節價,因此經營者有權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關系自主定價
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
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
并處五千元以下的。
第二、根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計委第8號令)》第
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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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因此,若賓館存在臨時調價的情形,要提前向住客做好告知工作,使其知曉,
履行好明碼標價、提前告知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7、問: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
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
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8、問: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答: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
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
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
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
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問:投資期貨中,在哪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可靠些?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
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標準化合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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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正規的期貨交易所目前只有四家: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10、問: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的食品,是否需要獲得經營許可?
答: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
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
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
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
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
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
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
給予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
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
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
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
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即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的,應當獲得食品經營許可,未獲得許可從事食品
銷售的,將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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