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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書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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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預案
為科學規范、高效有序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起應急
處置長效機制,保障人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全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預案。
一、目標任務
(一)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
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
職業中毒,嚴重水災、火災,特大車禍事故、爆炸事故以及其它嚴重影
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或嚴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二)本預案在執行中必須服從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指揮,無條件
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動和安排。
(三)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
(四)設立對突發事件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急救設施完善,急救人
才培訓,突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的
儲備與完善。
(五)依據國家政策,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護人員給予造
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對于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人員,給
予表彰和獎勵。
二、預防與應急組織
(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衛生院院長
副組長:衛生院副院長
衛生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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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職責:
1、全面領導本鎮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2、負責醫療救治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落實和指導工作。
3、負責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
備。
4、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縣應急指揮中心,決定人員疏散或隔離,
并依法對疫區封鎖。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成員:。辦公室職責:
收集、匯總突發事件傷病員情況,并及時向指揮小組報告;負責與縣突
發事件應急各成員單位和各醫療機構聯系;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傷
病員情況;負責落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工作組織
1、醫療救治小組及醫療救護隊
(1)醫療救治小組
組長:衛生院副院長(業務)
成員:
職責:負責全院應急醫療救治工作,負責本院應急醫療救治預案制
定工作,成立醫療急救、護理、后勤保障等相關組織;負責組建現場醫
療救護分隊,接受領導小組的派遣;負責本院內的突發事件傷病員情況
的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工作;負責落實指揮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疾病控制組:
組長:預防保健部部長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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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衛生室(站)負責人
職責:負責全鎮突發事件后疫情防治工作;負責對突發事件災害區
疫情處理方案制定工作;負責疫點消毒和疫區資料信息匯總報告工作;
指導相關人員對疫區的消毒、封鎖;接受指揮小組的領導,完成指揮小
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3、衛生監督組:
組長:預防保健部部長
成員:
各村衛生室(站)負責人
職責:負責全鎮疫點水質監測,生活飲用水安全等工作;制定飲用
水、生活飲食標準;指導全鎮生活用水等管理工作;規范救治小組的質
量建設。
4、衛生宣傳組:
組長:預防保健部部長
成員:
各村衛生室(站)負責人
職責:負責救治過程中先進人物事跡報導宣傳工作;負責對突發事
件的認識和防治工作;負責對突發事件評估和對災民健康教育等工作;
負責社會對災區物資和資金的捐獻、收集、宣傳、統計、上報和其它工
作;完成落實指揮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5、后勤供應組:
組長:
后勤保障部部長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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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負責對突發事件的所需物品設備、藥品、衛生材料的供應;
負責車輛和各種急救物資的調配和應急;負責參加醫療救治的醫務人員
的生活、飲食等后勤服務;涉醫事件安全協調。
三、預案啟動
突發事件發生后,院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
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型,明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醫療救治工作程序及措施
1、120接到突發事件急救信息,應迅速派出救護車趕赴現場,同
時報告衛生局。
2、在接診急救病人時,如發現重特大災害事故信息,應迅速報告
市衛生局。
3、院內救治迅速到位,暢通綠通道,做好救治準備工作,確定
責任醫生和責任護士。
4、確定專人負責,傷病員救治情況的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市衛生局
報告。
5、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規
定,在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②發生或者發現不同原因的體性疾病的;
③發生重大食物或職業中毒的;
④發生重大火災、水災、特大爆炸、車禍及其它重大傷害事件。
6、疫情突發時,實行“零報告”制度,嚴格報告程序。不得漏報
和瞞報。
7、發生下列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報警,加強與派出所的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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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
意損毀公私財物。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
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五)非法攜帶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六)對于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
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勒
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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