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簡短
1.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
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
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
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
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
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
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
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
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
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
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2.收集5個簡單案例`急..
1
1甲乙合伙經營飯店,甲提供房屋,乙提供設備,雙方請丙以廚藝入
伙,丙同意。
第一年飯店營利,三人當年的分紅比例為5:4:1。第二年因經營虧損,
負債6萬元。
對此債務應如何承擔?21983年1月1日晚,張某被人打成重傷。經
過長時間訪查,于2002年6月30日張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
傷的是李某。
這時,張某應在什么時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賠償請求?3甲住在乙的樓
上,甲經常在深夜以很大的聲音放音樂,嚴重影響了乙的休息。乙要
求甲關掉錄音機,甲以“我有權利在我的房子里放音樂”為由,拒絕
了乙的要求。
甲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則?4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
甲為賣方,乙為買方。同時約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
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賣方,丙為買方。
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丙應向乙追究違
約責任5丈夫甲為了殺死妻子乙,在妻子飯碗里投放毒藥,甲明知孩
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殺妻心切而不顧孩子的死活,孩子分食后
死亡。
甲對其子死亡構成間接故意。
3.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
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
2
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
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
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
嫌疑人。刑法案例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
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
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
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
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
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036元)搶走。行政法案例村民甲和
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
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
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
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
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
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后
3
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
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
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
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
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
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
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
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
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
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
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
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
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
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仲裁案例申請
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
4
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
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
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
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
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
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
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
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
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
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4.簡單法律案例
1、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同時約
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
賣方,丙為買方。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
解答丙應向乙追究違約責任
5
2、某研究所在運輸放射性鉛盒時,路途中一只放射性的鉛盒從車上
掉下來,八歲的小明撿到后取出其中的放射性物質玩耍,結果因為吸
收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吳明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解答某研究所承擔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放射性污染物一
般人不會認識到它的危險性,叫他們承擔的認識風險能力,不切實際;
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質的危險性,就更要妥善保護,因過失丟
失,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
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
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墻而居,院墻高兩米,一天,甲家夫婦務
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
將丙的眼睛琢上,甲家為此出醫療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
何承擔?
動物傷人責任中,我國法律規定采取過錯原則,即誰過錯誰承擔責任,
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
因承擔責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
過錯,但誰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話,我和答案有異議,我認為乙承擔主
要責任,家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
6
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
5.簡單法律案例
[案情]: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
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
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
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
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
嫌疑人。[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人身損害雖然存在原因尚未確
定的問題,然而卻與醉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醉酒與其他原因競合發生損害后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一種意
見認為:原告李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其飲酒行為是完全自愿的,
且劉封平并沒有進行勸酒行為,劉封平對李濤的受傷即沒有故意也沒
有過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首先,李濤在飲酒中無違法行為。朋友、同事、同學之間想
要飲酒本屬正常的社會交往,二人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強迫行為。
其次,請客者酒后并無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首先劉封平
與李濤并沒有酒后相送等約定。
其次劉封平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后果,請客者李濤無對其
進行監護的法定義務,且根據劉封平的自述,其當晚飲酒并沒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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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也不適用先前行為致人損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劉封平的傷害與李濤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根據醫療診斷證明,
劉封平傷害系外部創傷引起,非飲酒直接引起,且致傷原因不明。
李濤在酒后打了兩次劉封平手機均無人接聽,即去休息,雖有些疏忽
大意,但其飲酒后過于自信的行為并不是導致劉封平傷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上方當事人及其代理
人對此無異議。
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須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
觀過錯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
李濤主觀上雖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但因不具備其他三個要件,故不應
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
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之一。
本案中,鑒于劉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暫時無法得到救濟,李濤主
觀上存在一定過失,雖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從公平原則的精神
出發,可令其給予劉封平適當的經濟補償。故筆者認為,本案劉封平
雖然不存在過錯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劉封平應給予李濤一定得經濟
補償。
[案情]2007年9月21日16時50分左右,孫某在駕駛自有小客車行
駛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
某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8
張某和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原告李某與孫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是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現原告向
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賠償其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護理以及精神
損害等損失合計人民幣4萬余元。
[分歧]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孫某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孫某不應賠償原告李某因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為原告李某與孫某系朋友關系,李某搭
乘孫某的小客車并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李某與孫某之間并不構成合同
關系,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孫某未從中受益,
孫某也就不應當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評
析]本案中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
的損失。
其理由是:雖然李某系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他們之間并不構成客運
合同關系,但是孫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車輛,孫某就應當負
有善良注意的義務。原告李某在孫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
實際上他們之間已經構成了侵權的法律關系,孫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
失。
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
損害的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有過錯的駕駛員對
好意乘車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因車主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
9
的歸屬者,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作為直接肇事人和車主的孫某應對交通事故致原告
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不因原告是無償搭乘而免責。
當然,考慮到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車人的無償服務,駕車人承擔責
任的賠償范圍應有所限制,要區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賠償
項目不宜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他賠償項目
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駕車人依法應予賠償。
原告林某某訴稱,其報名參加某大學2005年國際經濟法方向博士生
入學考試,所報導師為某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
月經過初試,成績為國際法73,國際經濟法69,英語78,總分為220,
并進入了復試。
經過復試,原告復試成績為70.8,最終成績(初試+復試)在報考廖
益新教授的學生中總成績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某大學法學
院網站公布了錄取名單,卻無原告的名字,前兩位是總成績排名。
6.簡單法律案例
抄來一個給你: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0)聊行終字第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漢族,小學文化,
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華,職業同上。
10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該鎮鎮長。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司法所所長。
上訴人姚化平因訴農業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
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經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陰歷后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
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
的拖拉機扣押至本村杜學功家,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
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本院不
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3、4目之規定,冠縣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決:一、撤
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
限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姚化平
拖拉機;三、駁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
由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負擔。
上訴人姚化平不服一審判決,以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
16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
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
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維持。
本院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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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質證。被上訴人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證據是:1、李鳳梅
的調查筆錄;2、李春玲的證言;3、調查杜繼鳳的筆錄;4、調查李
春澤的筆錄,以上證據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
5、調查李書玲、陳任祥的筆錄;6、調查范玉嶺的筆錄,均證明上訴
人姚化平的拖拉機被扣押在杜學功家中。
上訴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
證據提出異議,并提交以下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筆錄;2、許以峰
的詢問筆錄;3、杜玉娥等人的證言。以上證據均證明被上訴人冠縣
清水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于1998年5月1日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
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不交錢不放拖拉機。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于1998年陰歷5月1日,
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
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
行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上訴人姚
化平所訴其拖拉機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
其要求清水鎮政府返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
無不當,應依法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分別由被上訴人冠縣人民政府和上訴
人姚化平各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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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張玉錄
審判員:薛振先
審判員:張法嶺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書記員:周公法
7.求短小法律案例
[案情介紹]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因生意往來,被告分別于2006年1月26日、
3月10日立下欠條2張,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均
未果。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欠款276300元。被告張某辯稱:
原告故意歪曲事實真相,原、被告沒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
沒有生意往來,更無欠款事實。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即便被告
欠其款項,也僅欠13300元,且還款期尚未屆滿,原告現無權提起訴
訟。故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經審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
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條1張給原告,內容為“暫欠結帳款:貳
拾陸萬叁仟元正。欠款人:張某。2006.1.26號”,在欠條下方注明
“由張某某(張某)督促歸還(2006年底前結清)”。2006年
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條1張給原告,內容為“結帳結下欠款:
壹萬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張某。06.3.10”。
[案情分析]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作
為欠條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條足已證明被告依法應負有償還原告
13
欠款的義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原告的舉證責任
已經完畢,應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本案原、
被告之間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
應負的舉證義務,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結果]
法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
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雖
提供了欠條但因其拒絕陳述該債形成的事實,此不足以證明原、被告
之間已形成了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
實根據,故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規]
對舉證責任的分配理論歷來有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之分,實質標準是
根據證明對象與證明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來分配的一種舉證責任的
負擔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形式標準是根據現行法律
規定為分配的一種舉證責任的負擔形式,它主要被大陸法系國家所采
用。筆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
則。其理由是:首先從實體法的構成來看,我國的實體法結構基本上
與大陸法系的實體法規范結構相同,各種法律要件也比較明確,區分
權利發生規范、權力消滅規范,并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是有條件的。其
次,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舉證責任比起
法官根據利益衡量、舉證難易來決定舉證責任分配,前者更容易為當
事人所接受,避免當事人將不滿拋給法官。法律要件分類說能夠在較
14
大責任上來吸收當事人對舉證責任分配的指責與不滿。最后,法律要
件分類說的缺點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補正,也可
以通過例外規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的侵權案件,可以通
過舉證責任倒置,使證明責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標準和要求。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
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
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
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
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
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等規定,當事人對
自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亦即
“誰主張,誰舉證”。這也就是我國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舉
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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