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歡迎大家觀看。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一】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
村.
二、案情簡介:
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
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
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
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至年6月8
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2、加強左下
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
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
任。
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
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
度評定為重傷”。
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
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
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
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
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
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
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
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钡?/p>
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
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
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
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
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
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
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
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
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
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
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
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
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
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
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
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
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
療費用(?)。后期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
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
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
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
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
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p>
3、《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
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
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山東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
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在縣境內出差3元;在省轄地級市、行署轄區內出差
6元;在省內其他地區出差元;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
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報告分析人:黃少春律師
年七月五日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二】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
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3年7月間,林某
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
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
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
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
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4年3月5日,檢察機關
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
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
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
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
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
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
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
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
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威脅方法拒捕,
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
劫公私財物的,處……?!钡囊幎āN覈谭ǖ诙倭艞l“犯盜竊、、搶奪罪,為窩
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
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
、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
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搶奪罪后,因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
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
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
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
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钡囊幎??!?,本
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
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
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
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
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
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钡囊幎?(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搶
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
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
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
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
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
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
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
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
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關于盜竊
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
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
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
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
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
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
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
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
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
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
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
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
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
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
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
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
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
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
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
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
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
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
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
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
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
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
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
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
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
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時許,
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
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
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
發現后采用暴力和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
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
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
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
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
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
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
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
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
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
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三】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
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
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不明等等,集
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
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
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
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
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
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
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
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
換屆中,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
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
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
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
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
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眾當中;副職多是
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
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
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
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
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
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
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的
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
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
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
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
“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
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
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
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
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
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
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
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
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
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
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
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
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
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
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
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
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
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
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
效的干部隊伍。
第二,尋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標本兼治。對非法設置的機構和副職一律砍
掉,新提撥副職采取競爭上崗,公平競爭,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開用人
條件,公開缺位職數,公開選撥程序,公開公平競爭,公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
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
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
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
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
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
提高辦事效能??朔毮芙徊?,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
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
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
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
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
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
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
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組織和行政工作人員從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種與所取得
的成果和效益之間的比例關系。這里所說的各種,是指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以及其他各
種有形無形的各種;這里所說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成果,也可以是
無形的精神成果;這里所說的效益,既是指社會效益,也是指經濟效益,但主要是指社會效益,
實現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會效益的主要標準。按照行政組織的一般規則,行政首長負責
制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組織制度。在一個行政組織中,必須也只能有一個行政首長握有組織的
最高決策權力并對組織的行為負實際的責任。而在設置了副職特別是設置了較多的副職的情
況下,副職必然要從正職那里分解一部分權力和責任,這樣也就勢必導致正職的應有權力和
責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職的增多,無論是正職還是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
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
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
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
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
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
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
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
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
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
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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